“七律者何”再议
2022-03-26李明辉
○ 李明辉
在《国语·周语下》中,记载一段周景王问律伶州鸠的话语,大意是周景王想要铸造无射钟,向伶州鸠问律,伶州鸠依次回答了律的产生、十二律及其含义、音乐与政治的关系。随后周景王又询问“七律”为何?伶州鸠对此进行回答,但由于伶州鸠是借天象来说明“七律”的,因此其回答使后人难以理解,进而造成后世学者对“七律”这一概念产生多种解释。
一、前人诸说
(一)“七声音阶”说
对于“七律”的解释,最早见于东汉贾逵的注解。虽然贾逵对《国语》注解早已亡佚,但其对于“七律”的注解仍见于其他文献之中。孔颖达在对《春秋左传正义·昭公二十年》的疏中提到:“贾逵注《周语》云:‘周有七音,谓七律,谓七器音也,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是五声以外,更加变宫、变徵为七音也。’”①〔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浦卫忠、龚抗云等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617页。因此,贾逵将“七律”解释为“七音”。
其后三国时期的吴人韦昭承袭贾逵之说,其在《国语》注中说道:“周有七音,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音为音器。用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变宫,蕤宾变徵也。”②徐元诰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23页。直至清代,皆将“七律”解释为“七音”。
《乐记》开篇曾言:“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③〔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龚抗云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251;1 251页。这段话将“乐”的产生过程概括为“声”→“音”→“乐”的结构关系。其中关于“声”与“音”之间的关系,郑玄所注曰:“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④〔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龚抗云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251;1 251页。因此,古人所说的“音”具有音阶的概念。所以贾逵、韦昭所述的“七音”与现今“七声音阶”的含义相同。
到了近代,王光祈先生在其所著《中国音乐史》中将“七律”解释为雅乐七声音阶。但与传统经注不同的是,将“七律”置于从“五律”到“十二律”的进化过程之中,认为在上古之时,“音”与“律”二者并没有区别。“五律”即宫、商、角、徵、羽五音;进化到由徵、羽、宫、商、角和宫、商、角、徵、羽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徵、羽、变宫、宫、商、角“六律”;在“六律”基础上加上由变宫生出的变徵进而形成徵、羽、变宫、宫、商、角、变徵“七律”;最终完成于“十二律”。⑤参见王光祈:《中国音乐史》,载王光祈:《王光祈音乐论著二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第14-21页。
其后,学者们大都是将“七律”作为周代已有七声音阶的论据,但已经不限于雅乐七声音阶。比如杨荫浏先生在其文章《如何对待五声音阶与七声音阶同时存在的历史传统》以及《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论及周代已有七声音阶时,直接将“七律”作为论据。再比如黄翔鹏先生在其文章《七声定均五声定宫》和《乐问》中,同样直接将“七律”作为当时已有七声音阶的论据。
冯文慈先生和郑祖襄先生曾分别对“七律”及其前后文进行了分析解释。冯文慈先生在其文章《释伶州鸠答“七律者何”—附论对古代文献的解释》中,对伶州鸠所述的武王伐纣时的天象进行了考证,理清了文献中天文、传说人物的关系。在该文注释中提到,“七律”当为“七支在长度上具有一定比例关系的律管发音形成的七声音阶”⑥冯文慈:《释伶州鸠答“七律者何”—附论对古代文献的解释》,载冯文慈:《中国音乐史学的回顾与反思—冯文慈音乐文集》,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134页。。
郑祖襄先生在其文章《伶州鸠答周景王“问律”之疑和信—兼及西周音乐基础理论的重建》中,系统的论述伶州鸠答周景王的记载,通过对基本文献的梳理、问题的提出、伶州鸠回答的是与非、周王朝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分析,认为伶州鸠用武王伐纣的天象去解释“七律”具有明确的政治含义。但仍将“七律”解释为七声音阶。⑦参见郑祖襄:《伶州鸠答周景王“问律”之疑和信—兼及西周音乐基础理论的重建》,《音乐研究》,2004年,第2期,第28-35页。
(二)“曾国七律”说
李纯一先生在其文章《曾侯乙编钟铭文考索》中,针对《国语》中“七律”提出不同见解。文中提道:“伶州鸠所述的七律决非七声或七音。律为音名,声或音为阶名,两者不能混同。然而历来的注疏家都错误地把七律解释为七声或七音,纵有少数学者如毛奇龄、徐养原等不信旧说,但也未得确解。现在幸有曾侯乙编钟出土,才得以发其覆。”⑧李纯一:《曾侯乙编钟铭文考索》,《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60;56-61页。对此,李纯一先生认为“七律”就是曾侯乙编钟、编磬上出现的曾国七律—即应音(黄钟)、穆音(大族)、浊姑洗、姑洗(宣钟)、妥宾、韦音、嬴孠(无射),为“六律”到“十二律”的一个发展阶段。⑨李纯一:《曾侯乙编钟铭文考索》,《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60;56-61页。
方建军先生在其文章《伶州鸠与周代的七律》中肯定了李纯一先生的观点,也认为《国语》中“七律”是律名而不是阶名,与“六律”“十二律”性质相同。另外,文中进一步对文献中的“上宫”“下宫”作出解释,认为“所谓上宫,应即低八度的宫音,下宫即高八度的宫音。具体来说,某律之上宫,系指某均之低八度宫音;某律之下宫,则指某均之高八度宫音”⑩方建军:《伶州鸠与周代的七律》,《音乐研究》,2007年,第4期,第43页。。
以上学者皆对“七律”这一概念进行了阐释,而笔者则通过对“七律”的前后文逻辑进行分析,以及对曾侯乙编钟、编磬上的各国律名进行比较,从而对“七律”这一概念提出一些自己的认识。
二、“七律”非“七声音阶”
下面分四点进行论述:
第一,伶州鸠说完“于是乎有七律”后并未结束,之后又将武王伐纣中的一些事件与律名进行了联系。其中提到了“夷则、黄钟、太簇、无射”四律律名,与之相对应的是“羽、厉、宣、嬴乱”四词,这四词与上述四律的对应关系分别是:夷则之上宫,为羽;黄钟之下宫,为厉;太簇之下宫,为宣;无射之上宫,为嬴乱。这段话紧接着“于是乎有七律”而说出,从语句的逻辑上看,“羽、厉、宣、嬴乱”四词应是对“七律”的解释。
而这四词在曾侯乙编钟铭文中曾出现。关于曾侯乙编钟上的文字,裘锡圭、李家浩两位先生已经对其作出文本上的考证和整理,认为在上述《国语》中,“羽、厉、宣、嬴乱”四词,“至少有三个是见于钟铭的律名”,对于“羽”的分析考证没有下肯定结论。两位先生认为,钟铭上的“亘钟”,“亘”与“宣”通用;钟铭上的“剌音”,“剌”与“厉”古音相近,且《国语》中“宣”与“厉”所对应律名中间隔一律,“亘钟”与“剌音”在编钟上也相隔一律,因此“亘钟”就是《国语》中的“宣”,“剌音”就是《国语》中的“厉”;同理,“嬴孠”为《国语》中的“嬴乱”;“韦音”为《国语》中的“羽”。对于编钟铭文的整理结果,目前并无任何疑义,黄翔鹏先生在崔宪《曾侯乙编钟钟铭校释及其律学研究》“序”中说道:“几次发布或正式刊行的、包括海外学人在内所作的钟铭研究成果,其中或有些微存异之处,却没有任何人可以根据铭文原则来提出重新核定这一文本的任何理由。”⑪崔宪:《曾侯乙编钟钟铭校释及其律学研究》“序”,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第1页。
编钟铭文中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某律之某音”,如“妥(蕤)宾之宫”,这类在铭文中占绝大多数。另一类为“某律在某国号为某律”,现将此类所有铭文辑录于下:
下一2⑫该序号为出土号。:
妥(蕤)宾之才(在)楚号为坪皇,其才(在)绅(申)号为迟(夷)则;
下二2:
嬴孠之才(在)楚号为新钟,其才(在)齐为吕音;
穆音之才(在)楚为穆钟,其才(在)周为剌音;
大(太)族(簇)之宫,其反才(在)晋为槃钟;
下二3:
韦音之才(在)楚号为文王;
下二4:
妥(蕤)宾之才(在)楚号为坪皇,其才(在)绅(申)号为屖(夷)则;
下二5:
姑洗之才(在)楚号为吕钟,其坂(反)为宣钟,= =(宣钟)才(在)晋号为六墉;
中二11:
嬴孠之才(在)楚号为新钟,其才(在)(齐)为吕音;
夫(太)族(簇)之宫,其反才(在)晋为槃钟;
穆音之才(在)楚为穆钟,其才(在)周为剌音;
中三1:
姑洗之才(在)楚号为吕钟;
洹钟之才(在)晋号为六墉;
中三2:
大(太)族(簇)之才(在)周号为剌音,丌(其)才(在)晋号为槃钟;
穆音之才(在)楚为穆钟;
中三3:
韦音之宫,其才(在)楚号为文王;
中三4:
妥(蕤)宾之才(在)绅(申)号为迟(夷)则;
中三5:
姑洗之才(在)楚号为吕钟,其坂(反)为钟;
中三6:
韦音之才(在)楚号为文王;
中三7:
妥(蕤)宾之才(在)楚号为坪皇,其才(在)绅(申)号为屖(夷)则;
中三8:
而在曾侯乙编磬的鼓面上,多刻有“浊姑洗之某律”的铭文,现将所涉铭文辑录于下:
上1⑭该序号为出土号。:浊姑洗之徵;
上2:浊姑洗之宫;
上3:浊姑洗之徵反;
上4:浊姑洗之之宫反;
上5:浊姑洗之徵反;
上7:浊姑洗之下角;
上8:浊姑洗之商;
上12:浊姑洗□(之)下□(角);
下1:浊姑洗之徵曾;
下2:浊姑洗之宫曾;
下3:浊姑洗之徵曾;
下4:浊姑洗之宫曾;
下9:浊姑洗之商曾;
下12:浊姑洗□;
下14:浊姑洗之商曾。⑮同注⑬,第330-335页。
其中,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名,学者们皆认为是曾国的律名。李纯一先生认为:“前一律名前虽未冠以所属国名,但它必定是指本钟的作者和器主曾侯乙的曾国而言,这应该是无庸置疑的。”⑯同注⑧,第57页。黄翔鹏先生认为:“钟铭的制作,意在各诸侯国之间进行‘乐制’的比较,应当以曾为主,对本国之律无须再加标明也是必然的。”⑰黄翔鹏:《曾侯乙钟、磬铭文乐学体系初探》,《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23页。
而《国语》中这四词除“剌”之外,其余三个都在曾国七律之中。至于编钟、编磬上的七个律名是否为曾国律名,下文另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四词不是作为阶名出现的,因此“七律”并非七声音阶。
第二,需要考虑“音”“律”之间的关系。
上文已述,古人概念中的“音”具有音阶的概念。
缪天瑞先生在《律学》中提道:“‘律’和‘音’二字含义略有不同。在一种律制中,每一个单位称为‘律’。在音阶中,每一个单位称为‘音’。”⑱缪天瑞:《律学》,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第1页。另外,《孟子·离娄上》说道:“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⑲〔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廖名春、刘佑平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9页。因此,“音”“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七律”就不能等同于“七音”。
虽然“音”“律”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在这里仍需考虑的是时间的问题。王光祈先生认为当时是“音”“律”不分,但是从《国语》的其他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二者已有区分。比如,伶州鸠曾说道:“律所以立均出度也”⑳同注②,第113;110页。,这足以说明当时“音”“律”两个概念已经区分开来。
再比如,伶州鸠曾说道:“臣闻之,琴瑟尚宫,钟尚羽,石尚角。”㉑同注②,第113;110页。“宫、羽、角”是作为阶名出现的,而在其后伶州鸠又完整地说出十二律律名,“律名”“阶名”名称已立,二者不会混淆。
第三,需要重新认识伶州鸠论及“七律”的这段文献。现将这段文献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昔武王伐殷”到“南北之揆七同也”,其内容是罗列天象;第二部分是“凡人神以数合之”到“于是乎有七律”,讲的是“七律”怎样从天象中得出的。
首先是关于第一部分中的天象,冯文慈先生的文章《释伶州鸠答“七律者何”—附论对古代文献的解释》中已详细论述,现将文章中图表摘录如下㉒同注⑥,第133-134页。(见表1):
表1 四方、十二次、十二辰、二十八宿、分野对照表
笔者已将文献中出现的星体标于上述表格之中(见方括号),关于文献所述,冯先生解释道:“武王想把上述木星、月亮、太阳、月朔时的太阳和水星这五位,同天鼋(逄公所凭神),鹑火(周分野所在)和大火(后稷所经纬)这三所结合起来施政,从鹑火的张,经过翼、轸、角、亢、氐到天驷,共七列(七宿),从南方的周分野的鹑火午,经过巳、辰、卯、寅、丑到北方的周所自出的天鼋子,计算起来是七同。”㉓同注⑥,第135页。
由冯先生的解释可以知道,表中的四方、十二次、十二辰、二十八宿、分野是对应的。其中的十二辰就是十二支,“即沿着地平线的大圆,以正北方为子,向东、向南、向西依次为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㉔郑文光:《中国天文学源流》,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109;109页。。而十二次是“沿天球赤道,自北向西、向南、向东依次为:星纪、玄枵、娵訾、降娄、大梁、实沈、鹑首、鹑火、鹑尾、寿星、大火、析木”㉕郑文光:《中国天文学源流》,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109;109页。。
在中国古代,历法与乐律是对应的,最能明显表示的是旋宫图。中国古代的旋宫图源自于我国古代天文学的周天划分,十二律的律序与十二辰的顺序是一致的,即子(黄钟)、丑(大吕)、寅(太簇)、卯(夹钟)、辰(姑洗)、巳(仲吕)、午(蕤宾)、未(林钟)、申(夷则)、酉(南吕)、戌(无射)、亥(应钟)。
然而文中的“七列”指的是二十八宿中的七列,而不是在十二次或十二辰中的排列,“七同”在十二辰中排列,但却是从午到子不间断排列,因而无论是“七列”或是“七同”,其排列均与七声音阶在十二律中的排列结构不同。因此,“七列”“七同”中的“七”与七声音阶中的“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四,再看第二部分,讲的是“七律”一词怎样从上述天象中得出的。对这一句话的理解要理清其层次,“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为一层,“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为一层。“数”与“声”为同一层次,“七”与“律”为同一层次。“数”与“声”皆是当时人们对自然的一种认识,所以“声”不是指七声音阶这个特定的概念,而是广泛性的声音,即普通的、所能听到的声音。“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人们通过对“数”与“声”的把握,可以感应上天。对“数”的认识把握得到“七”这个数字,对“声”的把握需要用到“律”。因此,“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七律”的概念是用七个律去对自然界的声进行归纳及认识,强调的是“律”的层面而非“声”的层面,这是在文意上论述“七律”非七声音阶。
以上可知,“七律”不应该解释为七声音阶。
三、“七律”为标准音高
上文提到,伶州鸠说完“于是乎有七律”后并未结束,还提及“羽、厉、宣、嬴乱”四词,该四词是对“七律”的解释,并且除“剌”之外,其余三个都在曾国的七个律名之中。对此,李纯一和方建军两位学者进一步认为《国语》中的“七律”就是曾侯乙编钟、编磬上曾国的七个律名,并且为“六律”到“十二律”的一个发展阶段。
但是伶州鸠在解释“七律”之前,系统的阐述了十二律的律名及其含义,上文已提及“十二律”,若“七律”为“十二律”之前的一个发展阶段,显然不符合逻辑。因此,“七律”不是“六律”到“十二律”的一个发展阶段,“七律”和“十二律”不是同一概念。
可以肯定,“七律”就是指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名。但由于“七律”和“十二律”不是同一概念,因此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名就不等同于十二律律名,因而也不是曾国的律名。
若“七律”不是曾国律名,该作何解释?
上文提到,“贾逵注《周语》云:‘周有七音,谓七律,谓七器音也,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是五声以外,更加变宫、变徵为七音也。’”韦昭所注也说道:“周有七音,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音为音器。用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变宫,蕤宾变徵也。”其中的“七律”并非“七音”,而是“七器音”或“音器”,后世在对这段话理解时大都将“器”字忽略,而直接理解为“七音”,加之有后面七个阶名作为参照,使“七音”的理解根深蒂固。
关于“器”的解释,《说文解字》提道:“器,皿也。”㉖〔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86;86页下栏。段玉裁注:“皿,饭食之用器也。然则皿专谓食器。器乃凡器统称。”㉗〔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86;86页下栏。“器”除有“器皿”之意外,“又为重器,古代标志名位、爵号的器物,如钟鼎之类”㉘王力主编:《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38页。。《孟子·梁惠王下》:“毁其宗庙,迁其重器”㉙同注⑲,第70页。,《周礼·天官·司书》:“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㉚〔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赵伯雄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97;197页。,贾公彦疏:“器谓礼乐之器,械谓兵器”㉛〔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赵伯雄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97;197页。。因此,“音器”应当为与音乐有关的“重器”或“礼乐之器”。项阳先生认为,“乐悬具礼器、祭器、重器与乐器的多功能意义”㉜项阳:《金石以动之 丝竹以行之—中国早期多声音乐思维浅识》,《人民音乐》,2015年,第12期,第40页。。所以,这里的“音器”与乐悬有关。那么“七律”,应解释为乐悬中的七个律,这七个律名称为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
因此,要探求“七律”的含义,需要先探求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的作用。
首先,从曾侯乙编钟、编磬上的各国律名音高比较中可以知道,虽然“七律”的应音和周王室律的应音音高一致,但是“七律”的太簇比应音高二律,而按照十二律律位的排列,周王室律的太簇要比应音高三律,这样“七律”的太簇比周王室律的太簇低一律。同样,“七律”的姑洗、蕤宾、无射皆比周王室律的姑洗、蕤宾、无射低一律。因此,“七律”整体的音列高度要比周王室律低一律。现将曾侯乙编钟、编磬上的各国律名表列出(见表2):
表2 曾侯乙编钟、编磬各国律名对照表
从表2中可以看出,周王室的应音在#G上,那么根据《国语》所述的十二律顺序,太簇音高应在B上;而“七律”的太簇在#A上,与周王室的大吕为同一音高。
如此,则《国语》中上宫、下宫可以得到解释。夷则之上宫,为羽;黄钟之下宫,为厉;太簇之下宫,为宣;无射之上宫,为嬴乱。上宫即上一律,就是低一律之意;下宫即下一律,就是高一律之意。详见表3:
表3 七律与周王室十二律对照表
其次,曾侯乙编钟上层3组钮钟,其中第一组钮钟6件仅标音名,而无律名;第二组钮钟6件,除第1、2两件仅标音名外,其余4件既有音名,还有律名;第三组钮钟7件,第1、2件仅标音名,其余5件既有音名,也有律名。
在二、三两组标有律名的9件钮钟上,分别刻有“应音之宫、韦音之宫、姑洗之宫、黄钟之宫、穆音之宫、嬴孠之宫、妥(蕤)宾之宫、大(太)族(簇)之宫、无铎(射)之宫”㉝同注⑬,第320-329页。,黄钟之宫音高同应音之宫,无铎(射)之宫音高同嬴孠之宫。
从中可以看出,这些标有律名的钮钟所涉及的律名,正是“七律”中除“浊姑洗”外的六个(“浊姑洗”体现在曾侯乙编磬上)。
上层三组钮钟不仅与中下层甬钟在音高体系上存在差异,而且这三组钮钟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尤其是第一组钮钟与二、三两组钮钟差异较大。
李宏锋先生从“阴阳旋宫”思维的角度出发,认为“曾侯乙编钟上层一、二、三组钮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尽管其中个别钮钟的发音,由于当时种种原因而未能得到准确调谐,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以无铎(#F)徵调式’为基础的半音音列特征”。“其音列组合绝非杂乱拼凑,而是乐工从‘阴阳旋宫’理念和演奏实践出发,为配合下层甬钟‘以浊兽钟(G)徵调式’为基础的音列,对编钟整体编次和音律组合做出的必然设计和选择。”㉞李宏锋:《曾侯乙墓出土应律乐器的音列组合特征—兼谈上层钮钟编列及其与中下层甬钟音列的关系》,载李宏锋:《乐史披沙—音乐学术论文选(2005—2014)》,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7年,第152页。
从李宏锋先生的分析中可知,上层钮钟音列要比中下层甬钟音列低一律(上层钮钟为浊姑洗均,中下层甬钟为姑洗均)。
关于曾侯乙编钟上层三组钮钟的作用,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王湘先生认为:“上层三个组各钮钟的音高,还看不出是何种音阶,从铭文上看,上层钮钟似乎是定律用的,并非演奏乐曲之用。”㉟王湘:《曾侯乙墓编钟音律的探讨》,《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70页。黄翔鹏先生也有相似的看法,认为曾侯乙上层三组钮钟是“曾侯探讨乐律问题的专用设备”㊱同注⑰,第23页。。也有学者对上层三组钮钟为“定律之器”的看法持不同的意见。㊲如李纯一《曾侯乙墓编钟的编次和乐悬》(《音乐研究》,1985年,第2期),谭维四、冯光生《关于曾侯乙墓编钟钮钟音乐性能的浅见—兼与王湘同志商榷》(《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曾宪通《曾侯乙编钟标音铭与乐律铭综析》(载《随县曾侯乙墓钟磬铭辞研究》),李宏锋《曾侯乙墓出土应律乐器的音列组合特征—兼谈上层钮钟编列及其与中下层甬钟音列的关系》(载《乐史披沙—音乐学术论文选(2005—2014)》)等。因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叙述。
虽然上层三组钮钟具有一定的音乐性能,但不能否认其定律的作用。上层钮钟仅标有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六律律名,而无各诸侯国律名,可知上层钮钟是按照这六律的音高规范制定的。上层钮钟音列较之中下层甬钟音列低一律,“七律”的黄钟较之周王室律的黄钟同样低一律,因而上层钮钟可以看作一个音高标准器,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六律律名是标准音高,中下层甬钟是按照周王室律位设定的,其均位高度的设定是参照上层钮钟音高而设定的。加之中下层甬钟铭文中存在“七律”与诸侯国各律比较的情况,因而各国律位的设定皆需参照“七律”的音高标准。
由此笔者认为,“七律”所指的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为标准音高,与诸如十二律律名的概念不同,在层次上高于各国律名。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伶州鸠借用律名“夷则、黄钟、太簇、无射”来说明“羽、厉、宣、嬴乱”四词,同时也解释了为何曾侯乙编钟上,将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名与各国律名相比较。
再分析曾侯乙编磬。编磬分上下两层排列,每层分左右两组。上下两层音列分属浊姑洗均和姑洗均。然而其鼓面铭文皆是以浊姑洗律为准,并且其内外侧面皆刻有各国律名。这进一步表明了“七律”所指的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为标准音高,与诸如十二律律名的概念不同,在层次上高于各国律名。
另外,由“羽、厉、宣、嬴乱”四词来看。“羽”字,裘锡圭先生认为是“函”的讹字。㊳裘锡圭:《谈谈随县曾侯乙墓的文字资料》,《文物》,1979年,第7期,第30页。而“函”字有铠甲之意,《周礼·考工记》:“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㊴同注㉘,第66;97;220-221页。《国语》中,伶州鸠对“羽”的解释为“所以蕃屏民则也”,韦昭解释为:“以其能蕃蔽民,使中法则也。”㊵同注②,第127;127;128页。因此“羽”可以引申为保护之物。
“厉”字有“严肃、严厉”之意,《论语·子张》:“听其言也厉”㊶同注㉘,第66;97;220-221页。,在《国语》中解释为“所以厉六师”,韦昭:“名此乐为厉者,所以厉六军之众也。”㊷同注②,第127;127;128页。因此“厉”引申为动词可解释为“整肃”之意,“厉六师”就是整肃军队。
“宣”字有“布散”之意,《尚书·皋陶谟》:“日宣三德”㊸同注㉘,第66;97;220-221页。,《国语》中解释为“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因此“宣”有宣扬王德之意。
“嬴乱”之“乱”,韦昭:“治也”,《国语》:“所以优柔容民也”,韦昭:“柔,安也。”㊹同注②,第127;127;128页。
其中,“羽”和“嬴乱”带有保民的思想,“厉”为整肃军队,“宣”为“宣扬王德”,因此四词都具有加强周王室统治的含义。“七律”在层次上高于各国律名,应体现出周王室的国家意志,上述四词的含义可以体现出周王室加强统治的意愿,与“七律”的内涵相一致。
在《周礼注疏·春官·小胥》中有一段话引人深思,在贾公彦对“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的疏中提到东汉服虔的注解:
七律为七器音,黄钟为宫,林钟为徵,大蔟为商,南吕为羽,姑洗为角,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凫氏为钟以律计,自倍半一县十九钟,钟七律。十二县,二百二十八钟,为八十四律。此一岁之闰数。
此服以音定之,以一县十九钟,十二钟当一月,十二月十二辰,辰加七律之钟则十九钟。一月有七律,当一月之小馀,十二月八十四小馀,故云一岁之闰数。㊺同注㉚,第713-714页。
这段话是讲乐悬排列的,但其中出现了十二钟和七钟的组合,且直呼“钟七律”,并与历法相比较。《国语》中周景王问律时伶州鸠说完十二律后周景王紧接着问“七律者何”,而且伶州鸠也是用历法的知识去回答的,这其中或许有些许联系。
最后,是对于“厉”的解释。“七律”的名称为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国语》中所出现“七律”的部分律名为羽、厉、宣、嬴乱,“羽”即“韦音”;“宣”为“宣钟”,“姑洗”的高八度;“嬴乱”为“羸孠”;而“厉”是“穆音(太簇)”在周王室的律名,文物与文献没有完全对应。究其原因:第一,“七律”与律是分不开的,借用十二律律名作为其名称也是合理的;第二,周景王问律伶州鸠一事应为公元前522年左右,而曾侯乙编钟铸造时间的下限是公元前433年,因此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物相差100年左右,100年的时间会使其有所改变,并且曾钟在曾国出土(即今湖北省随县),在距离上与东周京畿洛邑(即今河南洛阳)在距离上相距甚远,这些时间、空间的因素致使文物与文献有些微差别。
总之,本文通过对“七律”的前后文逻辑进行分析,以及对曾侯乙编钟、编磬上的各国律名进行比较,认为“七律”所指的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律为标准音高,与诸如十二律律名的概念不同,在层次上高于各国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