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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文化在高质量普法中的三重特性

2022-03-25徐可欣邹星胡菊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普法高质量法治

文/徐可欣 邹星 胡菊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注重基层普法阵地的建设,通过“硬件”“软件”双管齐下,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基层普法阵地为涵养法治文化奠定基础,而法治文化的形成发展又能够为推进基层高质量普法提供力量。在“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的时代背景下,普法工作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三重特性,推进基层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法治文化的渊源

文化是人在社会实践中,通过理性探索和思考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积累、反思、总结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它受制于一定时期的客观物质条件,却又能独立于客观物质条件之外。法治文化是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以民主、自由、平等法律价值为内容,一定时期内的法律制度为框架,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种法律行为的社会文化形态。法治文化以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文化的内涵也不尽相同。

春秋战国时期,法治理念被一些先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他们强调“事断于法”,即任何事情都要用法治手段处理[1];“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即不论是君王还是百姓都必须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律的规定。管仲最先提出要以法为本,注重法、势、术的结合。虽然这一时期法治理念雏形初现,但法治文化更偏向于“治术”,即统治者运用权术来驾驭民众。汉代以来,受儒家文化影响,“德主刑辅”的法治文化成为主流。这一时期强调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文化更加倾向于将法作为保证礼制实现的工具,注重弘扬仁义礼乐。《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典的集大成者,无论是其结构、内容还是注释在当时都代表着世界领先的水平,“礼入于法”这一法治文化在唐律中更加成熟和定型。当时法条的制定不仅受到礼制的影响和指导,有些礼制条文更是直接被写入了法典之中。例如:《名例律》中对于年幼和年长的人犯罪可以分别给予的宽宥之策,就是从《周礼》的“三赦之法”和《礼记》的“悼耄不刑”演绎而来的。法治更多地是作为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制度的手段,从这一时期之后,我国法治文化一直受到传统道德、礼教的熏陶和影响。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适应革命需要的法治文化形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注重将人权保障引入法治规则之中,表现为行动纲领、政策条例等形式。例如:为推动工人运动,提出保障工人基本权利的《劳动法大纲》;为建立工农政权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开始了初期摸索,模仿借鉴苏联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工具主义”。改革开放之后,法治文化坚持“十六字方针”,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后,随着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法治文化从加强法制建设转为追求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就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过程是继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经验,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创新性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加注重从制度、精神和行为层面融入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更加具有制度性、民族性和人民性。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性

●法治文化具有制度性

法治制度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形式构成了一个主权国家最基本的结构。相比于其他社会制度,法治制度相对普遍、稳定、独立,并且具有强制力。整个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基本上都由法治制度所提供。因此,法治文化在法治过程中形成,具有鲜明的制度性。这种制度性体现着理性价值,即不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过程都应该排斥人性中的非理性要素。这种制度性体现着权利价值,即公权与私权必须平衡共存,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也必须主动维护自由、平等、正义等人类基本权利。这种制度性也体现着程序价值,即法律运行的全过程都应该遵守正当的程序,并经过最广泛的民众参与。

●法治文化具有民族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无源之水,在其形成过程中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可以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撑,使其充分获得民众的认同。例如:“以和为贵”这一价值理念在儒家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而衍生出的息讼、无讼的法治文化也成为主流,这种法治文化倡导用更平和的和解手段定纷止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国古代统治者受儒家文化影响,将德政、仁政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主张用道德教化规范民众的行为,而非纯粹依赖残酷刑罚。这些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为新时代法治文化提供了精神内核。近现代以来,随着中华民族的不断探索,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法治文化建设也一直在路上。法治文化不仅汲取传统经验,更紧扣时代脉搏,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迭代更新,在新的时代具有更加丰富的民族内涵。在世界各国文化交汇融合的当下,我们在吸收外来优秀法治文化的同时,也必须弘扬凝结了千年东方智慧的法治文化,坚守法治文化的民族性。

●法治文化具有人民性

法治文化体现着时代特征,从封建社会发展初期,就若隐若现地体现出人民性。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不断被法治理论吸收,并逐渐对我国产生影响。[2]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贯彻着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追求,例如:《党章》自诞生之初,就将人民性摆在突出位置,《党章》总纲中明确提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立法领域中,刑法强调慎刑原则,主张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民法强调尽可能完备周全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行政法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避免公权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法律注重维护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人民性的价值追求不仅在法治制度中体现,更在法治文化中塑造。关注民众需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法治文化的核心内涵和价值目标。

三、发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高质量普法中的三重特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囊括法治制度、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的综合性力量。所以,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用法治文化涵养民众法治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达成高质量普法所追求的目标。

●发挥法治文化的制度性优势

法治是利用一整套稳定、明确的规则或程序进行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种治理方式,所以法治文化天生具有制度性特征。为了解决高质量普法工作中遇到的机制障碍,必须依靠法治文化中所蕴含的制度价值构建完整的高质量普法工作规则。

首先,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民众信仰法律是高质量普法追求的终极目标,而能够被民众信仰的法律一定是良法,所以推进高质量普法的前提是提高立法的质量。要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把握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处理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构建系统和谐的立法体制。

其次,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民众对法律不够了解或错误理解的情况下,公权机关需要承担起宣传普及法律的使命。一般来说,宣传者的权威越大,其所传递的内容被信任的概率就越大。公权机关凭借其社会地位和资源,在普法中具有天然优势。领导干部是法治文化的弘扬者,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其不仅代表自身,更代表着公权机关的法治形象。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力度,将法治学习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再次,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在普法工作准备阶段,要建立科学普法工作制度,提高普法主体对基层普法的重视程度。切实有效的普法绝不是突击式、应付式的,而是应该在普法目标的指导下形成常态化、科学化的工作制度。要针对普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弱点进行充分调研,协调各普法部门形成常态化、组织化、规模化的普法机制。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的效能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选拔考核的硬指标。在普法工作完成后,要建立普法工作评估机制。通过各种手段评估普法工作的成效,对负面典型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倒逼普法者自觉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先进手段,及时高效地传播法律知识。

●发挥法治文化的民族性优势

一是面向传统。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从中华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智慧,是民族文化的积淀。失去传统,我们的法治文化就丧失了“根”,所以要继承和弘扬那些隐藏在经典中的优秀法治文化。例如:《墨子》一书中的“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是对法律需要具有公平性的期待。对德与礼的追求,体现了我们对柔性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不懈追求。明德慎刑、对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成为今天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源泉。只有充分借鉴法治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才能不断丰富普法内容,让今天的普法工作拥有坚实的民族文化底气。

二是立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当代法治文化民族性的充分体现。在普法工作中充分贯彻这一理论,这是提升普法质量的前提。

三是拥抱国际。中华民族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兼收并蓄,要注重与外来法治文化进行交流借鉴,将世界法治发展新趋势与国内法治文化融合碰撞,让法治文化持续创新,散发蓬勃生机,以不断发展更新完善的法治文化激活新时代高质量普法工作。

只有法治文化继承传统、立足当下、拥抱国际,既接地气又有创新,普法内容才更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民众感觉到亲切,才更容易接受普法的内容,才更具有参加普法活动的积极性。

●发挥法治文化的人民性优势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人类开始转向对于自身价值的探索,民主、自由等人权主张逐渐被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不断被法治理论所吸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主张逐渐成为衡量法治文化先进性的一项指标。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诞生之初就具有人民性。[3]新时代法治文化想要蓬勃发展,就必须源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在高质量普法工作中,必须坚持法治文化的人民性原则,从民众的需求入手,打造“适销对路”的普法产品。法律条文如烟海般浩瀚,并不是所有法律都需要民众知晓,所以在普法内容上主要从贴近人们生活的诸如劳动纠纷、房屋买卖、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着手,采用多样灵活的手段,让法治文化变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日常文化。针对不同人群,其所需要了解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所以要坚持普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点单式”普法。可以利用各种线上线下技术手段进行民众法律需求调查统计,组织法律专家有针对性地编写适合该群体的法治文化宣传读本,以民众需求为高质量普法提供导向,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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