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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经验研究的新高度
——《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介评

2022-03-24郭松孙长永

关键词:卫民庭审实质

郭松 孙长永

“密涅瓦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由左卫民教授牵头完成的新作《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正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热潮退却之后,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分析与反思这一改革的成效与问题,提出了一套和既往改革主张有所不同的对策建议与理论上的新期待。左卫民教授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成功与否,除却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安排,更重要的是再次审视与调整固有的司法结构,否则无法摆脱技术操作层面改革难以破解体制结构的困局(2)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33页。。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法院系统投入了很多改革资源。那么,这一改革的实际效果如何,实践中的刑事审判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中国刑事庭审制度应该如何发展?带着这些疑问,左卫民教授所率领的研究团队踏上了寻访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样态与效果评估的实证研究之旅,并为改革的继续推进乃至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型提供政策建议与理论知识。可以说,“法庭调查方式”是研究庭审实质化极为方便但又非常关键的切入点,它不仅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实现程度,也便于从操作技术层面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 该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亮点

正如其标题所示,该书是一本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系统考察与分析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形态与具体成效的专著。全书的主体内容集中于对作为研究样本B市两级法院试点案件正式审判的实证分析,尤其关注了各种证据及其相应的法庭调查方式以及不同主体在证据调查中的行为选择。全书除导论之外,还有八章,其核心内容为第二至第七章,分别对在实质化庭审视野下法庭调查的主要环节与重要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具体包括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人证调查、警察出庭作证、物证调查、视频证据调查等。每一章或每一主题,作者都在细致考察其具体现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未来改革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实证分析的总体结论,左卫民教授团队的判断是,可能是因为试点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再加之完全按照直接言词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比例更低,B市两级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3)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57页。。第八章试图基于个案研究讨论法庭调查方式的逻辑转换,并认为“一种在本质上有别于传统法庭调查的事实认定逻辑”正在形成(4)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357页。。第九章则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结合作者自身的学术研究脉络与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研究现状,可以说,《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既是左卫民教授最新的有关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的代表著作,亦称得上是一部研究庭审实质改革实践的集大成之作,既有很强的知识增量意义,也有相当的政策意义,更有不可忽视的方法论价值。在笔者看来,该书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该书实证研究所选择的研究样本与研究方法具有典型性。由于作者试图从微观实证的角度考察与分析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成效,因而选择了B市的两级法院作为研究样本。应该说,这几个法院不仅典型,也具有代表性,因为它们是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与展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法院,有的还被确定为改革先进法院,它们在改革中所形成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经验都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推广。也就是说,虽然作为研究样本的法院数量较少,但由于它们的改革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典型性,可以“集中反映出所要研究的调查总体的特征”(5)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地点选择》,《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第9页。。研究样本的这种先天条件是此前很多有关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所选择的样本都不具备的。这不仅是该书在研究样本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研究材料上的一大优势,也决定了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信度与效度。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本书在研究材料的具体使用上,不仅注意运用数量化的“数据”,也关注到了非数量化的“资料”。这使得本书的实证研究兼具定量法律实证与定性法律实证研究的特征(6)按照张永健与程金华的看法,定量法律实证研究的标志是使用数量化的资料(数据)作为分析素材;定性法律实证研究的特征则是使用非数量化的资料作为分析素材。参见:张永健、程金华《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坐标》,《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从具体方法上看,该书的亮点在于采用了回溯性研究方法,回溯的范围覆盖了B市两级法院自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以来所有的试点案件,这主要是通过全程观看试点案件的庭审录像与庭前会议录像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实现的。这种研究方法,或者更为具体地说研究所依据的经验材料,也是此前有关庭审实质化实证研究甚至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所没有使用过的。尽管“材料狩猎神”和“意义狩猎神”都是片面的(7)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但没有扎实可信的材料,肯定无法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更不可能真正实现“狩猎意义”。

其次,该书在理论层面厘清了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无论是庭审实质化还是“以审判为中心”,抑或审判中心主义,其实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与概念话语之中,也有学者展开过相关研究。但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分,论者们似乎并不在意,甚至在某些语境下将两者直接等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后,“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开始被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以庭审为中心,前者实现的关键在于推行实质化的庭审(8)代表性论述可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03-104页;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第36-38页。。在实务界,也有不少地方法院选择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路径(9)比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改革实践,相关介绍可参见:张国香、王潇《浦东新区法院与复旦大学庭审方式改革合作项目启动》,《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9日,第5版。。然而,该书却指出,“如果将庭审实质化等同于‘以审判为中心’,以此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则值得商榷”(10)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3页。。在此基础上,该书进一步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审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涉及的是宏观的刑事诉讼结构甚至是体制问题;庭审实质化对应的是庭审虚化与形式化,其要义是实质性或决策性的审判活动必须且只能在庭审中展开,涉及的是审判与非审判的结构性关系(11)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3-4页。。这一论断事实上深刻地揭示了两者在学理上的区分,直达问题的实质。我们更应该看的是,之所以要区分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原因在于作者担忧以庭审实质化改革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可能导致改革重心发生偏移,最终造成改革目标落空,并希望以此纠正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已经发生偏差的理论认知与改革实践。这不仅显示了作者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更是表明了作者的理论思考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

最后,该书的实证考察与理论阐释细致入微,鞭辟入里。实证研究重视对研究对象的全面观察与客观体验,强调研究者的感性认识在本质探究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笔者看来,作者对此的把握相当到位,因为该书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的观察和分析非常细微与细致,对经验事实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挖掘得深入且深刻。这首先体现在对所收集整理的数据与观察到的现象都进行了深入解析与理性把握。比如,在考察庭审会议的适用时,作者注意到庭前会议时长与量刑的关系,并在数据分析中发现,“案件的实体因素对庭前会议时间的影响更多体现在时间较短的庭前会议中,而对于时间较长的庭前会议,主要是受到案件程序性问题的解决所带来的影响”(12)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54页。。类似如此精细的分析考察,在既往有关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证研究中是较为少见的。不仅如此,在具体研究中,作者并未浮于经验事实的表面,而是透过现象深度挖掘其中的理论内涵,并“不间断地往返于研究对象的经验层与抽象层之间”(13)白建军《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26页。。比如,作者发现B市两级法院的人证出庭率不高,并认为这与中国刑事诉讼理念对实体真实的强调有关,从而将问题引向了有关诉讼理念、诉讼真实观与诉讼模式的讨论。此外,该书讨论的很多看起来似乎属于“枝节”但实则可能影响证据调查方式与效果的细节问题,都没有被此前的研究所关注,更遑论展开系统的实证分析。比如,该书第五章对出庭作证警察着装问题的分析(14)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193-200页。;再比如,该书在考察物证调查方式时对物证提出时间的剖析(15)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258-260页。。对于这些法庭证据调查中的细节问题,该书的作者不仅在研究中敏锐地捕捉到,还展开了细致的实证考察与深刻的理论分析,从而使其背后的意义呈现出来。从这一点来看,该书的相关研究还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的某些空白。

二 该书的贡献与意义

在笔者看来,该书的贡献与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提供了有关中国庭审实质化及其改革的知识,这只是其面上的贡献与价值。我们从该书中还可以体会到另外更有价值的意蕴。

第一,该书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重要的贡献是,全面并令人信服地揭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样态与具体成效,并在政策层面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在理念层面强调庭审实质化改革并非单纯是一种技术或方式的变革。其实,时下有关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的论著并不少,其中也不乏上乘之作。但既有的很多研究并不系统、完整,所提供的有关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知识与信息是片段的、非连续的。这既有研究条件受限的原因,也与实证观察的视角有关,还可能是问题意识设置不同的缘故。但不管怎样,这都无助于我们对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实践甚至是未来走向形成完整的认知与理解。相比之下,该书以法庭调查方式为切入点,选择庭审调查的主要环节作为研究重点,深度剖析B市两级法院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情况,最终绘制了一幅相对完整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图景。由此,我们不仅可以清晰地了解B市的改革进展、实践面貌与问题不足,还能管中窥豹、由点及面地推知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全面范围内的展开状况。也正是因为有了扎实的经验素材作为支撑,该书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可能更符合实践,更可能产生制度变迁效应。更为重要的是,该书在研究的理论起点上强调,“中国的审判中心主义及相关的庭审实质化与其说是程序法问题,不如说是司法权力结构配置的问题,即法院能否实现裁判权力中心的问题”(16)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10页。。在这样的理论认知之下,该书所提出的很多政策建议并不仅限于操作技术层面,而是涉及到司法权力结构的适度调整,并且强调庭审实质化改革应该关照司法权力结构的变革与重塑(17)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12页。。这些洞见不仅丰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理论构成,更是提供了与众不同的改革思路。我们相信,假以时日,本书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必然会对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该书在分析指标的选取上为法律实证研究尤其是刑事诉讼与司法实证研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样本。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而言,选择恰当的分析指标进而将研究对象合理与适度量化非常关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研究的质量。在该书中,作者根据所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多组作为对照与比较分析的指标,用以分析评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状况与具体效果。比如,在《庭前会议实证研究》一章中,提出了“程序性发言”与“实质性发言”这对指标,以分析作为庭前会议主持人的法官所关注的重点(18)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59页。。再比如,为了尽可能地将“警察证言采信的说理程度”概念化为具体指标,作者根据判决书的说理情况,将采纳的说理程度分为“概况性采纳”、“简要列明采纳”和“专门说理评价采纳”,并据此展开统计分析(19)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227-233页。。正是通过类似这样一些分析指标,该书将很多看起来无法量化的现象与问题以数量化的方式呈现,并围绕于此对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实践展开精辟分析。这种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布莱克关于法律研究的重要观点,即法律研究的策略在一定范围内是定量的、可预测的和普遍的(20)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当然,该书之所以能够就每一个研究主题都提出相应的分析指标,不仅是因为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的理论架构与实践运行有着精准的把握,更在于其对法律实证研究方法长期操练之后的精通。从某种意义上讲,该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将分析对象概念量化进而形成变量指标的绝佳范例。就此来看,该书不仅是一部关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证研究,也是一部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实证研究范本的著作。它不仅体现了左卫民教授把握与思考中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与未来走向的努力,更是蕴含着其长期以来坚持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学术志趣。

第三,该书使我们对刑事诉讼与司法的改革愿景与实践效果之间的复杂性、悖论性有了更为深刻的体察。从实践来看,庭审实质化改革受到各方关注,大量的改革资源投入其中,而且还有高位推动机制的加持,改革效果似乎非常可期。但该书的实证考察表明,B市两级法院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至少与改革预期存在相当的距离。甚至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只是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并未产生实质效果。比如,有关视频证据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对案件事实认定实际所起的作用就与改革前的寄望相去甚远(21)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第354-355页。。这使我们认识到,很多良好的改革愿景,即便有各方的支持与相对成熟的改革方案,也并不能取得与之相应的改革成效,改革愿望与实践效果之间的关系甚为复杂。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可能都需要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改革愿望与改革共识甚至包括资源投入,可能只是改革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在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到一定阶段后,“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已经悄然变小,进一步的改革必然牵涉诉讼体制与机制调整、诉讼结构与模式重塑,哪怕看起来只是一项制度层面的技术变革。这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存量式的改革”,必然涉及全面的权力结构重组与利益博弈,其深刻性与复杂性远超以往,改革过程也将充满不确定性(22)郭松《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路径选择》,《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第172页。。在笔者看来,庭审实质化改革其实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改革。如何在给定的制度结构与高度不确定性的外部条件下推进改革,减少交易成本,可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我们不能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抱有任何理想化的期待,而是应该直面其可能面临的困境与障碍。这也是该书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问题上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三 结语

面对社会快速变革时期复杂的国情民意,再加上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又深嵌于特定的司法权力结构与诉讼体制机制之中,常规的法律变革策略与方式已很难有效应对刑事诉讼的外部环境与内部关系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与挑战。所以,毫不奇怪,B市两级法院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未引发刑事庭审“革命性”的结构变迁,尽管改革在很多微观技术层面带来了明显不同于以往庭审操作的变化。然而,系统研究此改革实践的该书却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政策意义,尤其是作者在研究中所展示出来的实证分析能力以及作为研究结论提出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对策建议。当然,如果吹毛求疵的话,该书还是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问题,也留下了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思考的议题。比如,在实证分析中对变量的选择以及变量之间关系的构建上,还可以选择更为多元的视角。再比如,作者用“成本-收益”解释法官启动庭前会议的行为逻辑,但实证调查显示,在收益不高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在一些案情简单、量刑较轻的案件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这又如何解释?刑事庭审制度改革不会停止,学术思考与研究更没有止境,这些未尽的问题可以作为未来思考与研究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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