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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双网互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之进路

2022-03-2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关键词:服务平台检察检察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4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变革,新的经济样态层出不穷,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日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于2019年2月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上述要求指明了国家保障和扶植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路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为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代表国家对各类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面落实中央政策和决议,立足自身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服务,优化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

一、依托社区网格构建民营经济身边的法律监督与法律服务体系

(一)立足社会治理理念,重构检察机关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角色

社会科学和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是指通过特定的资源整合机制,使来自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的多元参与者在一个制度框架中相互依存,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而展开联合行动。[1]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要求:治理理念由国家机关对社会成员的单向管理,转向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多元社会主体的互动;治理方式由单纯依赖传统的科层体系到互联网线上线下的综合交互。[2]

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立足于社会治理理念实现从单向的管理和监督者向社会协同治理主体之一的转换。其一,检察机关应当将自己定位于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多元治理主体之一,与基层社区、社会民众、行业组织以及法院、政府、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协同合作,共同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二,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于事后的责任追究者或者旁观的监督者。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纠纷解决将纠纷理解为一种权利诉求的碰撞,任何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公权力主导下的诉讼只是其中一种方式。[3]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的法律监督不能满足于事后的责任追究,而应同样重视事前的纠纷预防和过程性监督,全程助力。

(二)依托社区网格实现检察职能“下沉”至民营企业身边

社区网格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末梢神经,检察机关依托社区网格建立自身的实体联络机构,可以有效实现四大检察核心职能的充分下沉,有利于检察机关帮助民营企业进行防患未然的法律风险预防。

1.建立“企业巡回检察岗”,作为检察工作的基层“情报站”。从基层人民检察院面向民营经济开展的实证调查来看,民营企业的法律需求主要集中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税收、财务管理及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风险化解,这就需要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托定期和不定期在社区网格中巡回的“检察岗”,及时发现民营企业的真实需求,并针对这些需求开展检察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

2.依托基层化的检察服务工作,提升民营企业对检察职能的认知。民营企业甚至民营企业家们对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角色职能及业务范围的了解相对不足,严重妨碍了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良性关系的建立,也对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造成了阻力。这些现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依托“企业巡回检察岗”大力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检察机关和民营企业的联合党员活动、志愿者基层法律宣传等形式,以高覆盖度和多层次、高质量的普法活动不断向企业普及法律常识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角色和职能的认识水平,为良性关系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3.落实检察职能,帮助民营经济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更重视民商事法律规则和针对商业风险防范的合规问题,对刑事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也疏于防范此类风险。检察机关基于自身的职能特点,在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层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与民营企业的积极合作,能够为企业的刑事合规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最大限度地避免经营行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涉罪。

(三)“一站式”回应民营企业的真实法律需求

检察工作理念的转换和工作重心的下沉,为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立足检察本职本责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保障,才是上述思想和制度准备的根本归宿。结合民营企业的真实法律需求和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检察机关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破坏招商引资、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打击,立足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修复被损法益、消除投资顾虑。深化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区建设,围绕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开展重点行业整治,为民营企业创造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善用司法权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民事案件实体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涉民营经济民事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监督力度,用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严查利用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究刑事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高效司法保障。

3.用足政策空间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把保障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受干扰正常经营作为检察履职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用足用好刑事政策,努力做到宽严有度。可以与各级工商联和辖区内的行业协会建立“双向反馈”机制,对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及时相互通报,对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家谨慎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对涉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二、借力信息技术搭建民营经济检察保障的“网络快车道”

(一)基于5G网络的检察信息服务平台

1.采用5G信息网络。互联网是迅捷高效的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的物理载体。检察机关要实现多种服务民营企业检察职能的在线运行,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参与者会同时在线进行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信息的传递和交换。企业寻求检察机关咨询或帮助的案件自动分流和基于智能算法的处理方案推荐也对网络的负载和传输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5G通信技术具有高速度、低延时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重点推广的通信技术。[4]搭载5G网络的检察信息服务平台才能够为检察机关针对民营经济的司法大数据应用提供“用武之地”。

2.“互联网预约﹢检察﹢巡回”工作模式。依托传统的“12309服务热线”,向企业和群众敞开大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问题线索,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搭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并在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移动终端上设置应用端口。通过制作检察海报、给居民的一封信、服务企业联系卡,公布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创新招法实现全时在线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可查询最新惠企惠民政策,进行日常法律咨询或提出其他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双管齐下”为民营企业提供安全的网络信息环境

信息网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沟通和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民营经济开展业务和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本职,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涉信息网络经济犯罪,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依托自身的法律和网络信息资源优势,在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

1.打击网络犯罪,斩断非法交易。检察机关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常态化推动“三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持续做好网络金融犯罪的风险防控和资产处置,促进提升数字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利用好信息网络技术强化一案双查,贯彻上游犯罪同步审查洗钱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洗钱线索处置与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力求从信息技术角度突破洗钱犯罪认定的证据问题。

2.采用电子签名和区块链技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大规模的在线经济行为和交流活动,会产生海量信息数据和行为数据。这些数据中相当一部分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未决案件的法律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或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内部而言,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保证特定的信息只能在系统中由发出者指定的接受主体获得并阅读;对于关键事实或关键证据,则可以采用系统内设的区块链技术予以不可篡改的保留。就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外部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网络风险的法律合规建议,帮助企业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技术措施避免网络安全漏洞,从而更加安全高效地利用互联网开展经济活动。

(三)通过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民营企业和各执法、司法机关的“一键联动”

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通过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深化检警、检法、检律等服务司法办案、守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制,并与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依法、妥善、有效地做好行刑双向衔接。

1.为民营企业提供基于大数据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智能推荐。民营企业数量庞大且业务类型众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遭遇的法律疑难也各有不同,非常适合借助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方式实现海量纠纷的漏斗式分流。经企业用户端提交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应当首先由人工智能算法进行自动识别。通过对纠纷内容、标的大小、诉请可行性等的自动分析,对照系统对既决案件的大数据统计结论,自动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纠纷解决建议,经值班的检察机关处理专员审核后发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同意,系统可以将纠纷诉请及建议处理方案自动发送至对方当事人。若解决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则可直接形成处理方案,进入协议履行环节;若推荐解决方案在双方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可建议双方进一步选择远程的人工辅助纠纷处理方式。后台的检察机关处理专员可以根据法律问题的性质给出是否适合检察机关予以处理的意见。如果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则直接给出处理意见或进入相应的检察程序;如果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则告知提交问题的企业该问题应当对接的机构,或在征得企业同意后,直接经由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接口,将问题转交有管辖权的执法或司法部门。检察机关也可以从对接接口实现对问题解决过程的跟进和监督。

2.借助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检法互动和在线监督。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与人民调解组织、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和人民法院有关庭审直播、案件公开系统实现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实现“一键式”法律问题解决途径。如果在线调解(或仲裁)过程仍不能实现当事人法律问题的解决,或者经上述过程达成的解决方案被当事人推翻,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将案件转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信息服务平台,就民营企业提交的案件争议或法律问题,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活动进行在线的法律监督。

三、“双网互动”提高新型“检察套餐”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一)以检察职能主导“双网互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过程中,必须以检察职能的履行和实现作为工作的主导。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把检察职能融入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通过“融入经济发展大局、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服务企业、服务辖区”的新举措,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不断强化服务成效,通过主动创新开展工作,并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充分合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二)以企业身边的“巡回检察岗”作为工作基石和情感纽带

与社区网格充分结合的“企业巡回检察岗”是检察机关深入基层了解民营企业真实法律需求的“前哨”和工作基石。企业真实的声音和法律需求由此而来,而检察机关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所有的问题处理方案,最终要通过“企业巡回检察岗”予以落实和回馈。相对于容易带来疏离感的网络信息系统,“企业巡回检察岗”更容易通过各种活动与企业建立情感交流和信任感。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扎实立足“企业巡回检察岗”,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办理的具体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引领塑造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履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法律和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双重职责;开展民营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中的涉法问题及检察机关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共同研究处置方法,确保全域全程跟进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障。

(三)以“检察信息服务平台”为信息通道和资源整合节点

“检察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络空间优势在于迅捷高效,而且能够大规模整合多层次的社会资源,共同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节点,做好与司法行政机关“检调对接”的网络互联工作,积极探索“企业巡回检察岗”与矛调中心线上线下职能的有效衔接,协同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构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打通检察机关密切联系民营经济的“最后一米”,在为民营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中不断加强和提升检察机关的政治功能,在新时代市域治理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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