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理论阐释与理性建构

2022-03-23蔡艺生翁春露

关键词:共同体建构规范

蔡艺生 翁春露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指明:党着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和政策体系。在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命题下,为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实现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双向兼顾,有必要超越单纯域内视角,从“域内—域外”双重视角对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进行审视。由域内视角观之,我国稳步推进以宪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范为根本法律,以《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以《反恐怖主义法》《反分裂国家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传统安全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为一般法律,以国家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为下位法律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国家安全法治的“域内体系”制度建构已然形成。但由域外视角观之,针对国际社会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及新兴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我国订立的与国家安全相涉的各类国际条约,目前仍未形成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学教育等法律制度、法治话语建构存在诸多不足,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域外体系”窒碍明显。本文基于“观测维度—理论深度—实践向度”三重逻辑进路,于观测维度下探讨“域外体系”的国家安全法治应然内涵、基本定位及重要意义;于理论深度下探讨本体论中的国家与国家安全、认识论中的国际规范及方法论中的共同体建构;于实践向度下探讨不同层级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的突出问题与完善路径。

一、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概述

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具体所指为何?与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等类似概念相比较,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处于何种地位?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对推进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时代命题具有何种意义?针对上述基础性疑问,需从“内涵—定位—意义”三重维度对国家安全法治的“域外体系”进行观测。

(一)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应然内涵

基于形式逻辑概念构成的基本理论,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作为集合概念,对其应然内涵的探讨应建立于明晰“国家安全法治”及“域外体系”应然内涵的基础之上。

首先,就“国家安全法治”内涵而言,第一,由“国家安全”内涵观之,《国家安全法》第2条明确指明: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概言之,国家安全系各类国家重大利益所处的某种状态和维持此种状态的能力,而《国家安全法》将此种状态概括为: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第二,由“法治”内涵观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以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为具体要件,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制度目标[1]。综合对“国家安全”及“法治”的内涵解读,本文将“国家安全法治”理解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增强国家安全能力,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状态,以此保障各类国家重大利益。

其次,就“域外体系”内涵而言,域内、域外的区分昭示了法律的空间效力,界清法律空间效力对维护各类海外利益、提升国际治理话语权、实现外交政策目标、推进对外关系法制化水平均有重要意义[2]。法律的空间效力可界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国家安全法治的“域内体系”即在发挥国家安全法律域内效力的基础上展现国家安全法律域内影响,以此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即在发挥国家安全法律域外效力的基础上展现国家安全法律域外影响,以此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律主要指宪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国家安全综合性法律、专门国家安全法律、关涉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法规规章、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及与我国国家安全相关的国际法渊源[3]。而域外影响则指在实现国家安全法律域外效力的同时,推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及国家安全法治思想在域外的多维展开与深度影响。

(二)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基本定位

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均与前述法律空间效力中的域外效力相涉,阐明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基本定位,需要在明确各概念的具体内涵的基础上界清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基本关系。首先,就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是实现法律域外效力的具体路径,国际法治则是对各国法律域外效力进行调和所达至的最终样态。从各概念具体内涵来看,法律域外适用是一国法律效力在域外的实践展现,而涉外法治则是“法治的思想、理念、文化、实践在涉外工作和生活各领域、方面、环节中的展开”[4],并不拘囿于法律实践层面,故法律域外适用涵括于涉外法治之中,是涉外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区别则在于,涉外法治仍属于国内法治的范畴,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5]。其次,就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法律域外适用、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关系而言,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涉外法治类同之处在于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同样不拘囿于国家安全法律的域外适用,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还包括依托国家安全法律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及国家安全法治思想在域外的多维展开与深度影响。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涉外法治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并非是国家安全法治“域内体系”与国际法治的桥梁纽带,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域内体系”是国家安全法治的“一体两面”。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在某种程度可以实现对国际法治的超越,即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根本愿景的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取代由霸权国恶意垄断、威胁各国共同安全的恶性国际法治。

(三)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建设具有“内向—外向”双重意义,首先,其内向意义在于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基本架构。有的学者以层级化视角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界分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内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参与或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四大层级[6];有的学者则基于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类型化划分,认为我国非传统安全法律体系建构主要包括非传统国家安全刑事法律体系、非传统国家安全行政法律体系、非传统国家安全国际法体系三大部分[7]。综上观之,尽管各学者所描摹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基本架构之样态有所不同,但观点相通之处均在于承认国际条约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即是充分展现涉及我国国家安全的国际条约的规范效力、建构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

其次,其外向意义在于实现国家间安全困境有效破除。“安全困境”直接关涉一国安全投入与安全产出的实际比率,影响一国积极安全与消极安全的实现状态[8]。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中“安全困境”的提出者,赫茨(Herz)将“安全困境”界定为:“在这种情势中, 权力的单元发现它们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是并肩存在的, 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把行为的标准强加给它们, 从而使它们彼此互不攻击。在这种情况下, 由相互猜疑和恐惧而产生的不安全感驱使这些单元去争夺更多的权力以获得更大的安全。但这种努力证明有违自己得到安全的初衷, 因为十全十美的安全最后是不可能得到的”[9]。概言之,超越国家的“更高的权威”的缺失是导致国与国之间安全困境的主要原因,故此破除安全困境的关键是在不侵损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寻觅超越国家的“更高的权威”。阿德勒与巴纳特则提出构建区域安全共同体是在不侵损国家主权基础上塑造“更高的权威”的合理方式[10]。综上观之,作为构建安全共同体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体现,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以构建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为实践路径谋求国家间的平稳关系与发展状态,这与寻觅“更高权威”的理论意旨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

二、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理论解读

在从“内涵—定位—意义”三重视域对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进行浅层观测的基础上,为实现从现实观测到理论认知的实质性升华,需要从更深刻的本体的层面理解国家、国家安全,在形成国家、国家安全的本体论认知的基础上,认识国际规范的演讲逻辑、发展窒碍及未来方向,以理论认知指引实践方向,探索构建地区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遵循与方法路径。即基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重维度对国家安全法治的“域外体系”进行理论解读。

(一)本体论:国家安全的主体间性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国家—地区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逻辑进路,国家是构建地区命运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单位、关键起点与根本归宿。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将本体论阐释为:“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11],在本体论视域下阐释作为纯粹主体的国家及作为具有“主体间性”的国家安全,是理解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地区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前提,也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构建地区安全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础。

1.作为主体的国家

作为主体的国家只有与其他作为主体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之中共同存在、共同演进、共同影响才能完全体现国家的主体性,脱离其他国家而孤立看待一个国家无法显现国家的主体性。基于国家的主体性,胡鞍钢教授提出国家发展生命周期“四阶段说”,该理论认为国家之间于国际社会之中的竞争合作导致了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国家的生命周期四个阶段[12]。第一阶段,他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己国处于发展停滞阶段,对他国无法构成任何威胁;第二阶段,他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迫使己国在他国的现实威胁之下发展工业化;第三阶段,他国处于发展鼎盛阶段,己国借助经济全球化分享他国各类先进资源;第四阶段,他国处于国力衰退期,己国处于国力崛起期[13]。国家安全法治的“域外体系”一定程度即是通过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破除此种“此消彼长”的非良性化国家生命周期,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2.作为“主体间”的国家安全

主体间或主体际, 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关系。它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 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14],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模式指向的是有意识的主体对无意识的客体(作为宏观概念的自然或作为具体概念的物)所形成的关系,而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模式指向的则是有意识的主体对有意识的主体所形成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本质是同个人一样具有意识的主体,此种意识性生发于国家主体对国家主体的关系之中,正如黑格尔所言: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15],不同他国发生关系的国家亦不是一个现实的国家。正是在作为现实存在的国家主体与其他作为现实存在的国家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之中,一国之国家安全得以维护或者遭受侵损,质言之,国家安全形塑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模式之中,而非形塑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模式之中 。①国家处理自然灾害是主体与客体关系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尽管自然灾害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但在现代国际环境及国家能力背景下,国际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能力去克制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根本性因素。故此本文认为国家安全并非形塑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模式之中。

(二)认识论:国际规范的基本逻辑

作为“主体间”的国家安全往往由于国家主体之间的逆差地位而遭受侵损,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总会使尚未发展的国家陷入“安全困境”甚至对其造成现实安全威胁,国际规范的本质即国家主体之间为避免逆差地位所产生的安全困境及现实威胁而达成的合意。

1.国际规范的演进逻辑

美国政治学家芬尼莫尔认为,促使国际规范原始生发、变化演进的动因主要在于世界主导国观念的变化以及世界各国观念的变化[16]。首先,由世界主导国的观念变化观之,所谓世界主导国即在国际体系中拥有绝对优势的综合国力、掌握主要话语权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世界主导国的观念变化促使国际规范变化主要经历三重阶段:第一,世界主导国提出异于现时国际规范的新规范;第二,多数国家或自主或被动的效仿世界主导国提出的新规范;第三,新规范取代旧规范成为国际体系承认的国际规范。在此种国际规范演进路径中,世界主导国的观念系国际规范发生演变的根本性因素。

其次,由世界各国观念的变化观之,世界各国观念的变化本质即国际共识的扬弃,在不断发展的国际环境之中,国际共识存在新共识与旧共识的竞争,竞争的成败与否决定了何种共识成为正式的国际规范。在此种国际规范演进路径中,国际环境中的话语竞争决定了国际规范的演进路径。

2.国际规范的发展窒碍

世界主导国的过度强势导致了国际规范良性演进路径的发展窒碍。过度强势的世界主导国即霸权国,霸权国基于双重标准原则开展国际行为,对盟友国采取以联盟利益为表象、以本国利益为本质的虚假的道义原则,对敌对国则采取霸权压制的实力原则。美国即是典型霸权国家,北约即是美国霸权主导下的利益联盟。在美国霸权主义之下,国际规范演进变化的动因限缩为世界主导国观念的变化,霸权国的观念取代国际共识,在以霸权国观念为本质内容的国际规范中,霸权国的发展取代共同繁荣,霸权国的利益取代共同安全。作为国际规范演进变化的另一动因,世界各国观念的变化被恶性剥离,新共识与旧共识良性竞争的国际话语场域被不当扼制。

3.国际规范的未来发展

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是美西方势力妄图构建的国际秩序与国际规范的核心内涵。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凸显等级制的国际政治属性,凸显利益至上的现实主义逻辑,只有利于国际社会中的霸权国。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则是我国倡议的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的核心内涵,我国参与、融入、建设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的历史进程始终围绕这一核心内涵。第一,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美西方势力的封锁,在美西方势力所掌控的国际社会中遭到孤立,1953 年周恩来总理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规范国际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第二,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及与美国建交后,中国积极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在对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保持质疑的基础上,提出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命题;第三,随着综合国力的日益提高,中国由国际体系的参与者演变为国际秩序、国际规范的建设者,我国决策层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导向,寻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繁荣,是国际规范未来发展的可行方案和应然路径。

(三)方法论:建设共同体的理论法则

《决议》指明:我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同时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前进方向的鲜明旗帜。首先,由共同体的层级结构来看,如前文所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国家—地区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逻辑进路,由此观之,共同体由“局部地区”与“人类整体”两大层级构成,构建地区命运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前提和实践基础。其次,由共同体的建设路径来看,法治路径是推进共同体建设、破除霸权国威胁的重要路径,推进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路径由“法律制度建构—法治话语塑造”两大分支构成。

1.共同体的内部层级结构

“交往”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概念,从“交往”到“交往的扩大”再到“世界普遍交往”,标识着“历史”突破狭隘的、孤立的“地域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轨迹[17]。由“国家”到“地区命运共同体”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体发展逻辑,与由“交往”到“交往扩大”再到“世界普遍交往”的人类历史发展逻辑高度吻合。从“国家”到“地区命运共同体”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体发展逻辑之下,共同体的内部层级结构由作为基本单位的国家、作为初级形态的地区命运共同体、作为终极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三大层级构成。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前文所述西方学者提出的区域安全共同体理念是应对传统安全层面“安全困境”的理论路径,而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的时代背景下,地区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突破了对传统安全层面“安全困境”的单纯关注,兼顾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等双向视域。由此观之,地区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区域安全共同体理念的超越,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在地区命运共同体的充分实践下达成的终极状态。

2.硬架构:共同体的法律制度

法律趋同化为建构各种层级的共同体提供了规范层面的可能路径,法律趋同化是各国法律于交往日益密切的国际社会之中移植、吸收、同化以至趋于一致的现象,缔结和参与国际条约是法律趋同化的直接表现形式[18]。法律趋同化首先意味着构成共同体的各国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规范制度在一定程度的统一,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规范制度一定程度的统一形塑了共同体的“硬架构”。首先,由立法观之,各国在于交往中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署多边条约,所签署条约经过国内法定程序审批继而具有与国内法律相同的域内效力;其次,由司法观之,各国通过司法协作推进已具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的施行,同时处理国际条约与本国相关法律、本国法律与其他缔约国相关法律的执行衔接与执法冲突问题;最后,由法律服务观之,在国际条约下各国进行的相关活动中,国际法律服务提供者(主要系涉外律师及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向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综上,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规范制度的统一联通各国官方交往与民间往来,夯实共同体的制度架构。

3.软架构:共同体的法治话语

法律趋同化还意味着构成共同体的各国的法治话语在一定程度的统一,观念层面法治话语的趋同为实体层面法律制度的趋同提供知识基础和观念共识,形塑了共同体的“软架构”。更深层次观之,法治话语的趋同源始于人类法治思想的贯通,而一国之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该国文化传统,尽管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会对人类法治思想的贯通产生阻塞效应,但作为主体的国家会在现代国家交往中基于主体理性克服传统影响、谋求自身发展。质言之,各国迥异的文化传统并不会成为阻塞法治话语趋同化的不可克服的因素。法治话语趋同化可通过法治宣传、法学教育等具体路径加以实现,法治宣传塑造法律制度趋同化的大众认知,法学教育塑造法律制度趋同化的理论认知。

三、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理性建构

基于前述共同体的层级结构理论,针对现实境况下不同层级的共同体,与其对应的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应各有侧重。首先,针对我国作为创始国的国际组织,应兼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其次,针对与我国紧密合作的国际组织,应侧重“发展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最后,针对国际社会,应掌握建构新兴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先导权。

(一)针对我国作为创始国的国际组织,兼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我国政府提出坚持“上海精神”,打造本地区命运共同体,在上海合作组织首次“云”峰会上,我国政府提出建构“卫生健康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发展共同体”“人文共同体”,呼吁上合组织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多实践探索[19]。针对上海合作组织等我国作为创始国的国际组织,应兼顾传统安全领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

首先,从传统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建构来看,传统安全视域下安全共同体是为应对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及国土安全等传统安全威胁而建立的联合行动体,在意志上具有共同指向性,在行动上具有统一协调性,与政治、军事、国土等领域相关涉,与国家主权、政权及人民福祉等国家核心利益相关联。第一,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应在达成安全共识的基础上签署安全联合协定,形成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的地区安全凝聚力与协同力,夯实地区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与行动方案。第二,在法治话语层面上推进国际组织成员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研究,设立公法专门研究机构,在涉及传统安全的刑法、行政法重大争议领域逐渐弥合各成员国理论差距与制度差异,为建构传统安全领域法律体系奠定公法基础。

其次,从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建构来看,非传统安全威胁异于传统安全威胁的突出特征即在于超边界性,非传统安全威胁突破政治、军事、国土等传统安全威胁的国别性而在一定区域乃至国际范围内进行渗透、蔓延[20]。故此构成地区命运共同体的不同国家面对同一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更加协同化的行动方案与更加趋同化的法律制度,非传统安全领域法律体系须从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层面探索地区命运共同体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协同化方案[21],弥合各国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法律制度差异。

(二)针对与我国紧密合作的国际组织,侧重“发展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的建构

2020 年12 月,我国与非洲联盟正式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2021 年11 月22 日,我国政府宣布中国与东南亚联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针对非洲联盟、东南亚联盟等与我国紧密合作但尚未形成地区命运共同体的国际组织,应侧重于非传统安全领域、构建“发展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在构建“发展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安全。建构“发展共同体”国际规范体系可从立法、司法协作、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学教育等路径出发,具体观之,第一,在立法方面,一是在国际层面,依托与国际组织各成员国贸易、投资、产能、交通、能源、创新、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日益密切的现时背景,积极推进中国与该国际组织发展共同体协定的签署。二是在国内层面,加强地方性立法供给,为与各成员国在贸易、投资、产能、交通、能源、创新、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搭设地方性平台[22]。第二,在司法协作方面,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司法经验并充分利用其司法资源,建立专门面向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联合商事法庭、联合仲裁机构、联合公证机构、联合司法鉴定机构等司法协作机制。第三,在法律服务方面,由司法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等部门参与,吸纳政法高校、律所、法律服务与投资咨询类企业,建立面向国际组织的法律服务委员会。构建“法律咨询→项目谈判→合同起草→效力公证→司法鉴定→司法判决执行”全产业、标准化、程序性法律服务链条。第四,法治宣传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为参与单位,政法类、外语类等相关高校为咨询单位,推进我国民商经济类法律的翻译工作与外宣工作,降低国际组织成员国立法、司法机关对我国民商经济类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误读率”。第五,在法学教育方面,利用现有法学专业及各类小语种专业,设置“民商经济法学+国际组织各成员国语种”“国际经济法学+各成员国语种”等交叉专业。

(三)针对国际社会,掌握建构新兴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先导权

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国长久占据国际社会主导地位,其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行动准则致使国际规范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新旧国际共识难以进行良性博弈。在国际社会中,针对霸权国尚未完全形成垄断地位的新兴安全领域,如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我国应主动作为,掌握建构国际社会新兴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的先导权。

第一,从太空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建构来看,当下太空安全秩序总体稳定,国际社会构建起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条约》等规范为具体支撑的太空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初步框架[23],但美国官方及私人商业层面毫无节制的太空行动已严重干碍其他国家航空器安全并对各国国土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我国可从防控太空军事化倾向入手,以构建太空共同安全体为行动导向,推动《防止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对外层空间物体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获得主要太空航行国的认可及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第二,从极地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建构来看,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南极条约》为基础,以《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等为具体支撑的南极治理国际规范体系。而北极地区的大部分区域则长久处于北极域内国家的私域控制范围之内,如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即于2008 年共同发布《伊卢利萨特宣言》,称“没有必要再发展新的全面的管理北冰洋的国际机制”,北极域内国家利用地缘优势致使北极公域边界、公域活动范围及公域安全遭受侵损与威胁[24]。我国可基于《中国的南极事业》《中国的北极政策》两大白皮书的基本行动方略,利用“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北极域内国家,在形成基建、能源等常规化合作的基础上推进极地合作,推动与北极域内国家合作条约及国际社会北极公域合同条约的签署。

第三,从深海安全领域国际规范体系建构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深海明确为国际公域,但美国至今仍未签署该《公约》。由深海军事安全观之,美国为谋取深海军事战略主导地位,提出水下无人潜航集群作战(UUV-Ms)等深海战争理念, 由深海资源安全观之,美国早在1979 年即颁行《深海海底矿产资源法》,基于此法行使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治外法权[25]。我国应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加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深海开发协作,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签署深海安全维护与协作开发双边协定,同时依托与东南亚联盟、非洲联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与东南亚联盟、非洲联盟等国际组织深海安全维护与协作开发多边协定的签署。

四、结论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的内涵,依托国家安全法治内涵得以建构,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与国家安全法治“域内体系”共同构成国家安全法治的“一体两面”。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同涉外法治一样兼具思想、理念、文化、实践多重维度,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根本愿景指引下,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可以实现对霸权国主导下恶性国际法治的超越。本文的主要启示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要义五对关系指明: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作为五对关系的最后落脚点启示我们,可以从更宏大的视角、更伟大的愿景出发理解国家安全的可能样态,国家安全法治“域外体系”即是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理解国家安全的未来样态。

猜你喜欢

共同体建构规范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爱的共同体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消解、建构以及新的可能——阿来文学创作论
来稿规范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共同体的战斗
中华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