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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2-03-23吴道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权益民警妇女

吴道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推进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建设。2008 年9 月23 日至25 日,公安部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明确提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16 年5 月,习近平主持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为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指明了方向,是对公安机关全面深入贯彻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部署,标志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8 年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在公安改革推进会上指出:“要坚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生命线,坚持不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1]2019 年赵克志部长在对北京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调研时强调,要全面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取得更大的成效,努力提升法治化水平以及执法的公信力。[2]2019 年,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召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进行了研究和具体的部署。[3]

可见,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客观要求,是评价公安工作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进一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体现,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4]公安执法规范化不仅是法制社会的最根本的要求,也是对民警执法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规范化要求公安民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执法。只有公安民警规范化执法,才能树立公安机关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长期以来,各个国家都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作为衡量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标志。[5]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妇女作为半边天,对社会的进步和推动作用是巨大的。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并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对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 年9 月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6]习近平同时提出“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这一论断,在哲学意义上,把妇女的作用提升到人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高度。[7]然而,公安民警现实执法中如果没有妇女权利保护意识,可能会出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何避免对妇女权益的侵害是公安民警执法中需要十分重视的。妇女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角色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宪法》、《民法典》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1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是全社会承担的共同责任。等,这都为民警执法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文献综述

有关妇女权益保护,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研究,笔者梳理如下。

(一)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角度

从农村土地角度研究妇女权益保护:韩文静、张正峰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面临多重威胁,包括性别、法律、政策、文化等多方面,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存在着基层政府缺位、村组织失位、农村妇女“失语”的困境,困境的解决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这是创新农村治理体制以及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有益选择。[8]任大鹏、王俏认为,目前中国农村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从土地的传统的生产资料属性转变为强调土地的财产性权利,因此,妇女的贡献呈现隐性化特点,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矛盾凸显,加上人地分离现象以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界定难的问题的出现,这势必加大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难度,因此提出要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编织安全网。[9]惠建利认为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妇女权益受侵害情形,为了提高妇女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需要完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新时代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目标是“既追求性别平等,又追求经济增长,实现两者的综合发展”。[10]从农村老人照料和妇女非农业就业角度研究:范红丽、辛宝英指出,从事家庭老人照料的农村妇女对其从事非农就业有负面影响,这一负面影响会随着妇女从事老人照料强度的增加而增加,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建立和提高有助于缓解这一负面作用。现阶段农村普遍存在大量女性因为照料老人而从事农业劳动,加快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可以解放这些农村妇女的劳动力,加快农村产业升级,推动乡村振兴。[11]

(二)从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

从妇女权益保护立法角度研究妇女权益保护:景春兰认为,一个国家妇女的地位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尽管较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由于民族和文化的差异,与国际上妇女权益保障规约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及时对广东妇女权益保护地方立法进行梳理和创新,并适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应当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发展之路径。[12]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育选择的关系研究妇女权益保护:石智雷、杨雨萱认为妇女的社会地位越高,生育的子女越少,农村妇女比城市妇女生育的意愿要强,随着我国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生育下降是必然,如何解决生育多的妇女的后顾之忧是非常关键的。[13]从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为切入点研究公安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之主要困境及破解:姜虹指出,我国警民比例失衡,会导致女性民警休息等利益维护的不利,也会导致对女性受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的不利,因此,要提升女警数量,增设对家庭暴力施暴人的告诫制度,以维护女性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4]从中国共产党妇女人权发展角度研究:隋悦认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就把妇女的解放作为奋斗目标,采取措施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为推动我国妇女人权的发展和世界妇女人权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5]

(三)从妇女权益保护其他角度

从妇女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角度:王毅萍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农村妇女的社会参与意识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妇女家务负担过重,决策参与度低,男女收入差距较大,妇女的就业数量和就业质量、社会保障都有待提高,城乡老年妇女的生活照料以及文化生活都有待进行改善。[16]从互联网视角研究:袁翠清从互联网视角探讨我国妇女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困境以及未来发展。[17]从妇女话语权角度研究:殷苗苗指出,中国传统妇女一直属于弱势群体,权益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逐渐提高,她们希望得到属于自己的话语权,而妇女的话语权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18]从马克思手稿中的女性权益思想进行研究:杨征征、方世南认为,认为马克思著作《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从性别关系以及人际关系的平等性方面论述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19]从婚姻状况在社会中的劳动参与度进行研究:陈洁、刘亚飞认为,提高已婚女性在社会中的劳动参与度,需要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从而缓解、协调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两者之间的冲突。[20]从性别、家庭地位角度研究:王春凯指出,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更加重视性别平等,减少性别歧视。[21]从生育率提高角度研究:贾玉娇指出,提高育龄女性的生育率,解决育龄女性工作时间与生育时间的冲突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儿童养育和教育市场,加快专门人才培育,建立具有福利性质的生育机构,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释放女性对老人照料的压力,完善相关的生育等保险政策。[22]从贫困妇女脱贫角度研究:聂常虹、王雷指出了我国妇女扶贫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推行对贫困妇女的工作福利制度、提高工作意愿、加强思想教育、发扬传统美德、组建儿童看护中心减轻家庭压力释放贫困妇女劳动力。[23]

梳理以上主要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学者分别从农村土地权益角度、从互联网角度、从女性话语权角度、从育龄女性生育角度、从贫困妇女脱贫角度、从农村妇女照顾老人角度等方面研究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从民警执法角度研究妇女权益保护的论文并不多见,对民警执法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进行研究对警察规范执法意义重大。

三、民警执法侵害妇女权益的场景及分析

(一)民警执法侵犯妇女权益的场景

为了避免案例运用中的侵权,笔者展示了民警执法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场景以便分析该场景出现可能存在的原因。

场景1:某市某分局民警在整治违法停车时发现一名女子违法停车,民警对其执法,该妇女百般阻挠并与民警对抗纠缠,就在民警阻止该女子时却忽略了女子怀抱着一个儿童,纠缠之中,该民警将女性摔倒在地,怀中的儿童也随母亲摔落在地。事后警方将该妇女、儿童送往医院,该妇女面部和颈部均有软组织损伤,该儿童的手臂也受到一定的擦伤。该案民警执法忽略了妇女怀抱的儿童,粗暴执法导致妇女儿童均受伤害,如果事先对民警进行妇女权益保护的执法培训,模拟场景训练,民警就会有权利保护意识,谨小慎微而不粗暴执法,此类案件就会避免发生。

场景2:某市某派出所开展扫黄专项活动,该市派出所民警按照举报线索,出动警力,抓获了几名涉嫌嫖娼卖淫人员。随后,在网站上惊现这几名涉嫌嫖娼人员的照片,这些妇女戴着手铐,赤着脚,背上还带着绳索被牵引在大街上游走,此案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现实中,有的民警重刑轻民,不重视民事权利的保护。卖淫行为虽然是违法为社会所不齿,但在众目睽睽之下卖淫妇女赤着脚,肩背绳索被牵引行走,嫖娼卖淫者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涉案民警并不懂得即便是卖淫嫖娼的违法妇女也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另外,把卖淫嫖娼女的照片放到网站上,也是对卖淫嫖娼女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即便是违法卖淫嫖娼女,同样依法享有肖像权,即便是违法嫖娼妇女也不希望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自己卖淫嫖娼的事实,不希望扩散传播其卖淫嫖娼的行为,因为本案不属于全国有影响的大案,因此,对嫖娼行为的扩散传播便侵犯了其隐私权。综上该案民警侵犯了卖淫嫖娼女的人格尊严、肖像权和隐私权。

场景3:交警对于交通违法妇女的合理收费、罚款等,这些执法行为通常不需要民警和妇女肢体接触,民警执法时,切忌和妇女发生不必要的肢体接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同时民警执法绝不能有骚扰妇女等的侵权行为。面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执法时必须依法谨慎,一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妇女,一方面要避免和杜绝一切侵权行为的发生。

场景4:民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会有对妇女的搜查搜身等执法行为,检查时会涉及妇女身体方面的隐私等,民警执法如果不在合法限度内就会造成妇女权益的侵权。如果执法现场允许,一般需要女警进行搜身搜查等,以免造成对妇女权益的侵害。但是目前女警警力不足,出动警力常常缺少女警的搭配组合,致使现场紧急情况下的必要的搜身等因为没有女警的在场执行带来很大的不便。

场景5:民警在执法时面对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临产期妇女如果不进行人性执法则很可能面临侵权。现实执法要特殊给予柔性执法和人性执法,对身怀胎儿的妇女要给予充分的保护避免其流产;对哺乳期妇女要给予人性关怀,保证婴儿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临产期妇女更是在优先保证胎儿顺利安全产下的前提下,同时考虑惩治该违法犯罪妇女,不能因为惩治违法犯罪妇女而伤及无辜的胎儿。同时民警具备相应的妇女生产方面的知识,谨小慎微人性执法就能确保胎儿或者产婴的合法权益免遭任何伤害。

场景6:对于接到报警的家暴案件,执法对象也可能是孕期妇女、临产期妇女、或产期妇女,民警稍不留心可能会侵权。民警平时需要接受专门的训练以应对可能的临产等各种状况的发生。家暴被害人出于对民警的信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往往对民警解决案件抱有希望,因为家暴大多受害者是女性妇女,如果对民警加以培训,民警具备相应的调解技巧,具备应对临产期等各种危急期妇女的能力,将十分有助于案件的解决。

场景7:无论马路上、汽车上、火车上或是飞机上等各种场合,民警遇到怀孕的妇女、临产的妇女等各种案情妇女的求助,民警都要迅速行动,熟练应对确保对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各种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正当及时的合法保护。例如对于怀孕要自杀的妇女的求救,民警赶到要耐心安抚,技巧执法。

以上列举了民警执法过程中对妇女侵权的可能的场景,避免该情形的案件的发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二)场景分析

民警执法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场景的出现可能存在的原因如下:

1.《人民警察法》妇女权利规定的缺失

《人民警察法》缺乏民法权利的规定,《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也没有对民法权利加以规定,例如都没有对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要保护公民人身权进行规定,也没有列举公民享有的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人格权,致使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利保护淡漠违反民法规定、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形发生,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未来立法时,笔者主张将公民各项具体权利规定在《人民警察法》中,进而就会使警察执法高度重视妇女权益,避免对妇女权益造成侵害。

2.对妇女相关法律法规熟知的缺失

妇女作为一个社会的半边天,有其生理特殊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长期以来民警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行为,这就使得民警认为对规定公民权利的民法的遵守意识可有可无,对相关妇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因此导致侵权案件发生。

3.权利意识的缺失

个别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权力膨胀意识,进而忽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种长期的权利意识的淡薄,就会带来侵权案件的发生。民警需要树立权利本位思想,要懂得民警权力是公民让渡的,民警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妇女等公民的权利,且不可触碰权利底线。

4.人性执法的缺失

公安民警执法时不能做到人性执法,粗暴执法现象偶有发生,会严重败坏公安的形象。民警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懂得执法目的是保护妇女权利,不能因为行使权力却反而造成了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

5.细节注重的缺失

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民事案件会越来越多,公安民警要大量接触民事案件,民警要逐渐转变服务职能,注重执法细节,杜绝一切可能的侵权案件的发生。要做到无论执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严格细节,规范执法,不粗枝大叶,不马虎执法,坚决杜绝一起可能的侵权。

6.民法素养的缺失

长期以来公安民警重刑轻民,这是长期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因为经济落后时期的刑事案件多发,民警的首要任务是打击刑事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与经济相适应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凸显日益增多,而长期以来的重刑轻民的观念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而转变,必然出现侵权案件的发生,甚至很多情形下的侵权民警毫无察觉,就是因为长期以来的民法素养的缺失。

7.柔性执法的缺失

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民事案件呈现纷繁复杂状况,人们对民警的执法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民警执法需要柔性、精准、规范。社会越是向前发展,民警越要学会顺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摒弃粗暴执法,因此民警必须与时俱进,柔性执法。

8.相关培训指导的缺失

妇女生理的特殊性决定,民警面对这一特殊的执法对象时要尽到谨慎的义务,需要公安部门对民警进行针对妇女执法的专门培训,确保民警执法时遇到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妇女都能熟练应对避免侵权。

四、民警执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解决机制

为避免侵权场景的出现,笔者提出如下解决机制:

(一)在《人民警察法》中增加有关权利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了保护。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也规定了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1联合国于1979 年通过了《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所有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对自然人的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维护好每个自然人的人权。我国《人民警察法》以及《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都没有对公民权利进行规定,这导致长期以来民警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淡薄,重刑轻民,认为民事案件无所谓,只有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民的具体权利加以详细列举规定才能引起民警高度重视公民权利,进而高度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树立权利本位思想,确保民警执法时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24]事实上,《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在修订之时,修订者就意识到,现实中警察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为了规范执法,修订者将散见于警察行政法规、警察刑事法规中的重要必备规范进行梳理,集中归拢到修订稿第二条中,以便警察执法常用的重要的规范在《人民警察法》条文中得以加强和强化,因此,笔者认为也完全可以将民法有关权利的具体规定在《人民警察法》中得以强化,这不仅符合修订者的修订目的,对于警察执法避免侵权的发生尤为必要,只有这样,警察执法才能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民警要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柔性执法

我国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25]再如《民法典》《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就业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民警执法中,不尽谨慎义务,会导致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这不仅违背了相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违背民警执法规范化的要求。现实中,民警执法重视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民法,这就导致民警执法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的发生,这会败坏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民警避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是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执法对象——妇女,其类型划分为经期、孕期、产期、脯乳期妇女等,笔者建议民警应当对妇女进行如下的柔性执法:

1.对经期妇女的柔性执法

由于妇女生理的特殊性,《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经期妇女的保护:禁止经期安排妇女进行三级体力劳动,禁止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民警在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民事执法过程中,当遇到妇女告知自己经期身体不适时,民警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为避免不适感的进一步升级,需要人性执法,尤其要避免妇女处于高空、冷水、低温的现场状态。被拘留的女性在经期可以提供热水等人文关怀,以免造成妇女身体权或健康权的进一步伤害。当然,我们本文探讨民警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包括身为执法的女警的权益的探讨。

2.对孕期妇女的柔性执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怀孕妇女、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免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是对孕期妇女、不满一周岁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性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妇女因为怀孕对原来的工作无法适应的,由孕妇开具医院证明,单位根据医院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从事其他适合从事的工作。对于怀孕7 个月以上的妇女,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安排值夜班,同时在工作时间内要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说,当民警遇到孕期妇女,遇到怀孕7 个月以上妇女,现场执法时如果妇女情绪激动无法短时间稳定妇女情绪,民警要谨慎技巧应对,以免花费太多时间造成孕期妇女身体不适进而引发不良后果。公安部门要对民警定期培训,掌握应对孕期妇女的各种技巧方式,合法执法、人性执法、柔性执法。

3.对产期妇女的柔性执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妇女生育享受98 天产假,难产的,多增加15 天。民警执法经常会遭遇涉嫌违法的妇女临产的紧急情况,民警要沉着应对,对临产妇女提供全方位的紧急救助,包括拨打120。民警要熟悉相关知识,平时公安机关要定期向一线民警培训相关知识,避免各种应急之需。同时,民警要清楚,保护妇女胎儿利益免遭损害帮助临产妇女产下婴儿为第一要务,不能因为急于对违法犯罪妇女进行惩治而耽误妇女生产的最佳时机结果导致妇女死亡等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4.对哺乳期妇女的柔性执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可安排妇女从事加班劳动,不可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值班,每天要安排妇女1 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的哺乳时间也增加一个小时。可见,对于哺乳期妇女的执法,民警切记要讲究技巧,人性执法,尤其哺乳期妇女坐火车、飞机、汽车等怀抱婴儿,民警一定要有首先不能伤害婴儿权利的强烈意识,同时柔性、人性执法。面对妇女的执法时刻考验着民警的执法智慧和技巧,民警要时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久拖不决伤害婴儿。

(三)民警要树立妇女权利保护意识

任何一个民警执法前,当遇到妇女这一特殊群体时,都要事先有一个极强的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意识,否则很可能侵犯妇女权益,甚至民警侵权了也毫无察觉。如果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民警应该有极强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意识,及时制止避免案件升级危害社会。

(四)增加女警配比

一直以来,公安院校招录女生的比例很少,女警在公安机关占比不高,大多女警从事后勤工作,交警执勤以及接到报警出警的民警中的女性占比很少,这就为民警出警时遇到的妇女违法犯罪的现场处置带来困难,如果现场有女民警,很多案件会方便及时处理,因为女警处理妇女的违法犯罪要比男性民警更为妇女所接受,所以要增加女性民警配比,以应对现场执法时女性缺位的不便。例如搜查身体由女民警进行,但是如果现场急需要搜身而女警缺位就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再如家暴案件,当民警接到报警出警时,处于弱势的受暴妇女很希望柔性女警的出现,这样可以拉近距离,对于家暴案件的制止和解决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现场出警配备一定的女警应对执法对象为妇女时需要采取搜身等执法行为的情形,增加女性的配比势在必行。

(五)建立相关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

目前实战民警培训尚没有民法的专门培训,有关妇女权益的培训更是没有,所以笔者呼吁公安部门抓紧建立有关民警执法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培训机制。通过公安部门对民警的专门培训,才能树立妇女权利保护意识,否则,民警侵权毫无意识毫无察觉,即便察觉了也毫不在意毫不重视。有关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民法理念培训

现实民警执法发生侵犯公民权利包括妇女权利的情形,原因是长期以来轻视民法,这体现在不仅公安院校没有对民法给予高度重视,公安实战部门的很多民警也尚无系统接触过民法的学习,致使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导致民警执法侵害妇女现象的发生。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有句名言:“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国家越进步,刑法越少民法越多。”[26]从这句话我们看到,民法在一定程度上确是衡量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社会进步了,一定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法的发展,而且社会越是进步,刑事案件越少。由此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对民警民法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一个民警执法文明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志就是民法素养,高民法素养的民警的执法一定不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2.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培训

对各个阶段的妇女的法律保护的规定,要系统培训,使得民警增强妇女权利意识,遇到执法对象为妇女时,针对妇女特殊生理特点,谨慎、柔性、人性处理各个执法细节,做到惩治违法犯罪妇女的同时又保护其免遭不该受到的任何伤害。

3.技巧培训

民警面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应当讲究技巧,避免久拖,纠缠不休,要提高效率,讲究谈判方式和执法技巧,因为执法对象还牵连了无辜的胎儿、婴儿,因此民警要一边重视切忌侵害胎儿婴儿利益,一边迅速合法策略地对违法妇女进行依法制裁。

4.家庭纠纷处理的专门培训和考核

美国的警察局大都对处理家庭纠纷进行专门的培训,甚至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警察团队处理家庭纠纷,这些专门的团队往往具备更多的处理家庭纠纷的专门的知识,经过培训后,警察经常穿便衣进行工作,为的是避免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些团队由于经过培训,往往有着专门的处理家庭纠纷的技巧和经验。他们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常常把当事人双方带到两个房间分别谈话,整个过程警察处于中立立场,不会偏袒任何一方,遇到纠纷的关键问题,警察会重复强调一遍避免有偏差,当分别询问完后警察会将双方带到一个房间,告知一方说话时禁止对方插话,然后让另一方提出质疑、反驳,待双方各自陈诉和反驳后,最后问各自诉求,警察通过调解寻求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后达到解决家庭纠纷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面对家庭纠纷例如家暴行为,当事人报警,民警立即赶到,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果双方都没有身体等的伤害,民警就要努力化解这场家暴纠纷,分别谈话,然后一起陈诉、反驳,最后根据诉求,达成协议,过程之中民警始终要处于中立立场,同时关注是否属于孕期、临产期、哺乳期等需要及时应对的特殊阶段的妇女,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所以公安部门对民警像美国警察局一样对家庭纠纷处理进行专门的培训,这对于化解家庭纠纷,避免案件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警面对妇女的执法要坚持柔性执法,要树立极强的妇女权利保护意识,加强对民警家庭纠纷处理的专门培训,同时加强对民警的家庭民事纠纷处理的考核,以进一步强化民警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意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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