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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战时期冀鲁豫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

2022-03-23吴明怿黄晓玉

天中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冀鲁豫边区根据地

吴明怿,黄晓玉

论抗战时期冀鲁豫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

吴明怿,黄晓玉

(新乡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抗战时期,由于地主占据了冀鲁豫边区农村大多数土地,贫苦农民不得不依靠租种地主土地生存,遭受地主的严重剥削。内忧外患下,这种不合理的剥削制度,给边区民众带来了严重的民生问题,也不利于根据地政府团结各阶级共同抗战。冀鲁豫根据地成立后,在中共的领导下,根据地政府发动群众,积极在边区推广减租减息政策,通过开展查黑地、倒粮等运动,改良了农村旧有的以地主为核心的剥削经济制度。随着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农民的经济地位显著提高,负担大幅减轻,民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同时,地主阶级的实力被削弱,抗日根据地政权得到了巩固。

冀鲁豫根据地;减租减息;倒粮;打黑地

边区大力推广减租减息政策前,大多数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里。繁重的地租和高利贷,加上各种苛捐杂税,使广大贫农、中农走向破产,陷入饥饿贫困之中。如不减轻农村的封建剥削,积极改善民生,广大群众参与革命的积极性就很难被调动,最终必将影响革命走向。目前,学界对冀鲁豫边区减租减息政策的研究尚少,仅在研究晋冀鲁豫边区时有所涉及,缺乏针对性讨论。笔者拟依据档案、报刊等资料对该问题做一专门探讨,以期弥补冀鲁豫边区减租减息政策研究的不足,进而丰富党史、根据地史的研究内容。

一、冀鲁豫边区农民的受剥削情况

据抗战前的调查,冀鲁豫地区农民的受剥削程度非常严重,如漳河下游地区“60%至70%的土地掌握在5%至7%的地主手里”[1]783,贫苦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遭受地主剥削。当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形式主要包括小种地、大种地、课地等,小种地是地主自己经营,大种地和课地是地主将土地分割成极零星的小块进行出租,由佃户即农民经营。就其比重而言,1943年鲁西南12个村(菏泽7个,东垣5个)的小种地占全部租地的64.3%,大种地占19.2%,课地占16.5%[1]769–770;许寺等地的小种地占全部土地面积的30.1%,大种地占10.3%,课地占8.5%[2]29。以上数据表明,小种地是鲁西南地区最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相较于鲁西南,漳河下游地区的小种地更加普遍。1943年,对漳河下游地区的调查显示,“内黄北部13个村、安阳东部1个村,大名南部3个村……地主土地的95%以上采取小种地经营,而地主土地占有农村土地的十分之七以上”[3]680–681。

至于剥削情况,根据1943年《鲁西南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初步调查》可知,该地区正产物一般按三七分配[1]771,即地主得正产物的7成,佃户得3成。漳河下游地区正产物的分配实行的是“麦二八,秋三七”的比例[1]786。之所以这里没有讨论副产物的分配问题,是由于副产物对农民的生存影响较低,而正产物的分配情况更能体现冀鲁豫地区农民的受剥削情况。由于课地与大种地经营方式类似,在边区的比例也较少,不再多做评述。从以上不同地区的剥削情况来看,对正产物进行“三七”分是当时小种地比较普遍的一种分配比例,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冀鲁豫根据地农民遭受地主剥削的一般情形,总体来看是非常严重的。

为了打破农村以地主为核心的封建经济剥削制度,减轻民众负担,同时团结各阶级共同抗战,中共和边区政府制定并推广了减租减息政策。本文对减租减息政策的讨论主要有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推广、清查黑地和开展倒粮运动几个方面。

二、减租减息政策的制定和推广

(一)中共中央对减租减息政策的制定

早在1926年10月,国共两党就曾协商,做出“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但未能贯彻实行[4]。193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洛川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5]1939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中重申:“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6]5011941年12月9日,中共在《中国共产党为太平洋战争的宣言》中判断:“法西斯阵线的最后失败局面与反法西斯阵线的最后胜利局面是已经确定了。”[7]249同年12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分析指出,日军对根据地的“扫荡”可能会逐渐减弱[8]。对于革命形势的乐观判断,使中共开始投入更多精力建设根据地。1942年2月,党中央公开发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及三个附件,要求“各地应即公布,广为宣传,认真实行”[7]299。这一时期,中共与国民党争夺民心和未来政权的意图已经比较明显,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成为中共团结各阶级民众与敌人开展斗争的利器。正如1942年2月中共在《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中所述:“所有这些,都是为着拆散地主资产阶级与敌人及顽固派的联合,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政权方面,而不跑到敌人与顽固派方面去,跑去了的,也可以争取回来。”[7]295同年6月,中共中央北方局要求“冀鲁豫全党、全军迅速改变斗争方式与组织形式,把群众的日常利益与革命要求联系起来,坚决实行减租减息”[9]13,极大地推动了边区减租减息工作的展开。可见,中共中央对减租减息政策的相关决议,不仅有利于该项政策在冀鲁豫边区的推广,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为中共巩固根据地政权打下了基础。

(二)冀鲁豫根据地减租减息政策的推广

抗战爆发初期,晋冀鲁豫边区并没有很好地推广和施行减租减息政策,即使在1940年4月“黎城会议”召开后,减租减息运动开展得依然比较滞后,直到在4个月后的中共中央北方局九月会议上,这一局面才得到扭转[10]151。1940年10月,“冀太联办”发布《减租减息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出租土地人,其出租土地的租额,不论租佃、半种及其他不同名称之同类收益,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10]156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又先后颁布《减租减息的布告》《关于减租减息工作的指示》两份文件,此后减租减息运动在全区广泛开展起来[10]157。1943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关于切实执行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布告》中指出:自当年3月20日起至5月底止,彻底执行土地法令。如有违法者,参照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惩处[3]553–554。这一措施为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令保障,是有利于政策实施的积极举措。

冀鲁豫边区在努力推广减租减息的过程中,也总结出几种特殊租赁方式及不同减法。如,1944年8月,朝城县(今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朝城镇)人民在减租减息运动中面临的租赁形式分为定额租和活租两种。定额租一般指的是租额低于37.5%的,这种土地由于负担和劳役较重,地主不得不进行贱租,租粮多为“五升麦一斗秋”或“七升麦一斗秋”。对于这种情况,边区政府要求在原有租额的基础上减少25%。活租则存在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四六分成,即地主分得租地收成的60%,佃户分40%。这种情况也基本上实行“二五减租”①。另有三种情况只需四一增佃,即在原有分成基础上增加25%。第一种是活工资的情形,即佃户给地主做活,地主只管饭,不给工资,收获季节,实行九一分账,地主分得收成的90%,佃户分10%。第二种是干半份②的情形,指的是佃户给地主做活,地主只管饭,不付工资,收获时则分给佃户25%的产物。第三种情形是佃户租种地主土地,地主不需管饭和付给工资,但农忙时节,佃户可以用地主的牲口耕种自家土地,收获粮食九一分账。还有一种关于雇工打股的特殊情况③,即雇工在生产中打一股,地主负责管饭,收获时给予一定数量的粮食。针对这种情形,边区政府要求向雇工增加300斤到720斤的实物[11]。可以看出,冀鲁豫边区的减租减息总体上以“二五”减租和“四一增佃”为原则,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多样的形式,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生计,调动群众生产和抗战积极性。

三、边区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情况

虽然有中央和冀鲁豫根据地的政策支持,但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推广并不会一帆风顺。在减租减息政策的实际施行过程中,冀鲁豫边区和各级地方政府遭遇了不少的困难和阻力,其中以清查“黑地”运动和倒粮运动最为棘手,影响也最为深远。

(一)清查“黑地”运动

什么是黑地?黑地有哪些种类?1943年1月11日,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关于整理冀鲁豫区粮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其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意见》将黑地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是纯黑地,对政府不出任何负担,不负任何义务,其土地既无合法证明文契,也未向政府登记者。如“公地私占”,因年久未考,政府已失去登记。有的已经发生买卖关系,但对政府未恢复负担或租佃关系,未取得合法地位。第二是半黑地,对政府出一部分负担或完全不出负担。其土地一般有合理证明文件,而政府无土地登记。如飞地寄庄,利用行政管辖不统一而逃避负担[12]979。第三种是特殊黑地,对过去政府是合法的不负担,其土地所有权或公或私,有的能取得特殊的合法证明文件,但无土地登记,如圣地(分祠田)、厂地、屯地、宅地、街地[13]52。可见,黑地是隐瞒土地方式的一种叫法,它的形式是多样的。对黑地进行分类,有利于边区政府在处理黑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策略。

边区在实施减租减息政策的过程中,发现“黑地”的情况比较严重。“黑地”的存在对减租减息政策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如果“黑地”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减租减息政策也就无法发挥其效力,民众负担也不会从根本上得到减轻,进而影响边区民众抗战的信心。因此,冀鲁豫根据地对“黑地”问题非常重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积极清查“黑地”,切实保障减租减息运动的顺利开展。

1. 边区严重的“黑地”情况

抗战时期,“黑地”在冀鲁豫边区非常普遍。清查“黑地”运动开始前,范县地亩册上只有7777顷,而实种地亩数远远超过此数[9]273。“安阳县上庄村有户地主,实有地39亩,原只负担23亩,瞒报16亩,有1/3的负担转嫁给他人。”[6]4991944年4月28日,冀豫鲁行署经过调查,发现“黑地”数目已经十分惊人,如不处理,公平合理负担以及扩大财源都不可能[12]1007。由上可知,根据地内的“黑地”情况非常普遍和严重,这一情形使土地分配更不公平,土地进一步向地主富农阶级集中,他们占有大量“黑地”,却在减租减息中逃避了应缴的税款,这对于减租减息政策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开展清查“黑地”工作,是深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提高边区财政税收,减轻民负的应有之意。

2. 边区清查“黑地”的举措

首先,边区对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1943年1月11日,冀鲁豫边区规定,对上隐瞒、对下秘密或半秘密者,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同时,通过分村分户的抽丈、验契,发动村中自行清丈,寻找旧日地亩册等方式清理“黑地”;对清理出的“黑地”,进行重新造册登记[12]980–981。1944年3月15日,冀鲁豫行署修正了《清理黑地奖惩暂行办法》。与之前规定不同的是:“村长或村中管事人包庇民户隐匿黑地或知而不检举者,应受连带处分,但可根据情形轻重增减其连带处份(分)之额数……追交负担从民国31年秋季公粮起计算,但非自动呈报而经检举或查出者,自民国31年春季公粮起计算,如此时该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尚未建立,应自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日起计算。”[12]1097可见,边区对查“黑地”是非常重视的,对干部在查“黑地”中的隐瞒行为也要进行处罚,这有利于提高干部的认识,使干部在打击“黑地”和推广减租减息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避免了瞒报少报行为的发生。

对主动报告隐瞒“黑地”者,边区政府适当减免其赋税或者给予奖励。1942年,冀南区在《冀南区修正黑瞒地处罚办法》中规定:“报告人如是民众,罚款十分之一完全奖给之;如是干部,则个人所得一次不得超过100元(按时价折合);余数归其供职机关改善生活,或救济贫苦干部家属。”[12]10921943年4月9日,冀鲁豫行署规定:“凡有人将其隐瞒之黑地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报告者,为奖励自报起见,一律免于处罚,并得以户为单位,根据其隐瞒‘黑地’之多寡,可具体奖励,分别减免或缓征其应追交负担之一部或全部。”[13]163“凡个别民户径向政府检举告发者,得提留全部罚金百分之十为奖励金,奖励告发人……群众团体会员经过各自组织系统向政府检举报告,并查明属实者,除应按照前款个别奖励外,并得再提全部罚金百分之四十,充作该村之公益基金。”[13]164

1943年,冀鲁豫根据地指出,凡在麦季征收前,“该村所有自动呈报或检举告发查出之‘黑地’一律不再增加该村麦季公粮负担总数。此项利益由该村各阶层人民共同享受之,即该村可以增加黑地后之总负担亩数,分担该村应负担麦季公粮之总数,求得该村每负担亩所应负担数之减少”[13]172。同年8月1日,冀鲁豫行署规定,秋季征收中自动呈报或经检举告发之“黑地”,应追交负担及处罚之公粮,以本署清理“黑地”奖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12]1002。1944年8月1日,冀南行署规定,以70%奖励本村所参加斗争之团体;其余30%果实,按本村所有民户数量按户平均分配[12]1099。清查“黑地”是边区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它是进一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的内在要求。以上规定直接涉及民众个人利益,有利于加强边区民众对“黑地”的监督,积极举报隐瞒黑地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群众是一种激励,有利于改善民生,推动减租减息政策的开展。

3. 边区清查“黑地”取得的成效

边区清查“黑地”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范县是清查“黑地”运动开展较为热烈的地区,“在各区工作队的组织发动下,没用几天,这个运动就在全县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9]274。运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位于该县的储洼村在运动开展前有征税地2800亩,经过运动后增加到4200亩,查出“黑地”1400亩[2]278。1943年,安阳县经过清查“黑地”运动,共查出瞒报耕地2.18万余亩,负担面积由原来的4万多亩增加到6.88万亩[6]499。1944年9月,东垣谢寨地区共查出“黑地”622亩,公粮合小米13384.5斤,交易后得钱16万元。经复查委员会的追缴,万余斤“黑地”粮全部交齐。当地把这些收入用于边区事业,将4万元作为保卫家乡的经费,2万元作为激励各团体参加斗争的会费,2万元用作积极分子贷款,剩下的8万元按照贫富等级分配[14]。可见,冀鲁豫边区政府经过清查“黑地”运动,摸清了辖区内实际的耕地数目,为减租减息运动的良好展开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倒粮运动

减租减息政策推广后,地主阶级并非都愿意主动退租,佃户出于对地主阶级的忌惮也不敢轻易问地主要粮,这就需要引导农民开展有组织的倒粮活动,让地主退租。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可以发动群众,壮大群众基础,进一步推动减租减息政策的开展。冀鲁豫边区减租增佃的举措推广施行后,辖区内各地随即组织了倒粮运动,以落实减租减息政策所取得的成果。1942年12月8日,冀鲁豫根据地要求各级政府对开展斗争的村庄内地主与佃户的租佃关系和剥削情形进行调查了解。在对范县三区佃户的调查中发现,该区佃户有充满斗争热情、怕勾地④、保存着旧道德、依赖性强等特点。以上信息,主要是通过走访村民、问询村长、从临村打听,以及在接近与教育佃户的过程中了解的[3]606–607。在这4种了解方式中,通过接近与教育佃户去了解具体情况是主要的,而且从这个方式了解的材料可靠性大些。因为佃户为着自己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会说实话。前两种方式往往是有条件的,想了解情况是很困难的。

掌握基本信息后,边区政府就要对倒粮工作进行具体准备和执行。1943年3月,冀鲁豫根据地在《关于边区倒粮工作》中指出:要对佃户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对每村的主要地主要尽量拜访,并告知其减租增佃的具体日期及倒粮的详细办法;倒粮地点应选择村内适中及群众常聚会的地方;倒粮前应将佃户编为倒粮大队。上述准备工作做好后,立即建立倒粮组织倒粮委员会或减租增佃委员会,最好是倒粮委员会或减租增佃委员会,负计算、督促、检查、动员、调解之责;在实施策略上,一般先从开明地主着手,最后对顽固地主下总攻击,必要时也可先倒顽固地主;在倒粮方式上,采取一户一户挨着倒的形式[2]12–14。倒粮运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贫雇农对减租减息政策的认识,启发其阶级觉悟。倒粮机构的成立使倒粮工作有更加切实的组织和领导,也使其更具组织和计划性,从而提高倒粮工作的效率,确保倒粮运动的顺利进行。

边区政府还通过建立契约保卫倒粮成果。1942年12月8日,边区在《冀鲁豫区范县一、二、三、四区减租增佃工作初步总结》中规定,倒粮后要订立契约,“请当村开明士绅和小学教员去写……订立契约要个别的订立,不要集体去订立,免得在订立时,有一个地主提出异议,影响其他地主……大种地与定额地租,最好做到订立五年以上的契约。就是小种地,也最好订到二年到三年的契约。订立年限,要根据业佃双方自愿,不要强迫命令”[3]609–610。契约的订立既以文字形式将减租减息和倒粮运动的成果固定下来,又消除了业佃双方因减租而生的成见和纠纷。

1943年3月,冀鲁豫边区政府还规定,要在群众大会上宣布斗争成果,检查粮食数目与成色,过于恶劣者,公布东家是谁,使群众周知;教育佃户提高斗争情绪,并向其指明应如何斗争及努力;发动群众公正舆论,争取中间阶层同情,误会及不了解的地方要给以耐心解释[2]17–18。这些方法有利于争取更广大民众的支持,让他们同情这一斗争,使他们在态度上赞成政府的举措,一起保卫胜利果实,支持减租减息斗争。

当然,倒粮运动也遇到不少阻力,尤其是来自地主阶级的抵制和破坏。1942年,边区政府总结了地主在减租减息运动中的一些反抗行径,如威胁与镇压佃户;对工作人员采取孤立与威胁;麻醉与欺骗佃户,以小恩小惠去收买佃户;以谣言惑众;反对起模范作用;不彻底减,互相扯皮;利用村中落后村干部进行捣乱破坏等[13]513–516。同年12月,刘正文在《地主阶级在减租增佃中的各种表现》中指出,有些地主“对佃户采取精神封锁,不分配工作做,终日又不采不理,冷淡待之。对外又扩大佃户的弱点,使得佃户烦恼,自求退佃”[13]511。可见,地主为保护其利益,利诱、威胁、欺骗、孤立等是其抵制倒粮运动的惯用伎俩。一旦部分干部、群众被其手段俘获,势必给政策的执行带来巨大阻力。

针对以上倒粮运动中部分地主采取的各种花招,边区政府采取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1943年3月,边区政府建议倒粮过程中要事先通过佃户了解地主家里是否有粮食,粮食藏在什么地方,然后让佃户去要粮,如果地主玩花样就予以揭发。在准备行动前,要事先算好地主要退给农民什么粮食,要退多少,把倒粮日期给地主说好。而且,采取措施防止地主逃跑,如特别重要的地主,在倒粮前一天晚上,可以派干部到他家去,让他没有逃跑的机会。其中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濮县(今河南省范县濮城镇)二区李桥一个地主老太婆哭诉着不增,他的佃户说:“你先增吧……过年你老真没□□了⑤,俺拉着棍子要饭去也得养活你老。”说得她没办法,也就增了。各户粮倒齐后,应全部集中到倒粮地点去,并立即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斗争成果[2]16–17。这些举措是专门对部分地主在倒粮运动中的不配合行为而制定的,这有利于使倒粮工作人员在面对一些地主的反抗行为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打击不法行为,保障边区各地的倒粮成果。

在中共和边区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倒粮运动取得了丰硕成果。比如1945年4月15日,濮阳县一区在倒粮运动中,打击了不法地主孙洱辰、南同刚等10余人,共倒出粮食135000斤[13]541。倒粮运动保住了边区民众在减租减息运动中从地主那里获取的粮食。这些粮食不仅是边区部分民众的口粮,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强根据地建设、为边区提供抗战物质的重要保障。

四、减租减息政策所取得的成效

在中共和边区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减租减息政策取得了丰硕成果。1941年春的《鲁西政权工作报告》称,五一减租共实行991村,1989家;分半减息实行了395村,289家[15]。1942年8月,冀鲁豫根据地“由区党委直接组织政民工作队,以濮、范为中心区开始了合理负担、搞减租减息、反贪污的群众运动,不过两个月打开了局面”[9]104。同年秋,冀鲁豫根据地一、二、三、四区普遍开展减租增佃工作半月之后,“除二三村庄外,一般的都减了。没有减租增佃的只剩了一些小的村庄和租佃关系并不十分多的村庄……至十一月五日止,一、二、三、四区共减了65个村庄。这些村庄,大部分是大的村庄和集镇。三区共减了13个村,佃户135户,减租的地共3204亩。四区共减了21个村,佃户共144户,地主94户,减的粮食共90多石”[3]605–606。1945年4月15日,濮阳县二、三、四、六区的减租减息工作都有很大进展,“总计一个月中,全县进行反恶霸、反贪污斗争共300余次,清出粮食288万3000余斤”[13]541。以上成果的取得与中共和边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群众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减租减息政策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只有深入群众,积极宣传减租减息政策,给他们带来长远利益,才能取得农民信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激发边区民众参与到根据地政策实施的实践中来,切实改变边区原有经济结构,减轻人民负担,保证抗战顺利进行。

减租减息政策对于广大农民,尤其是贫农、佃农意义重大。通过减租减息,农民的经济地位大幅度提高,负担相较于以前大大减轻,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生;经济地位的提高,又激发了底层农民的革命热情,促使其积极投身抗战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而提高其政治作用和地位。对于地主阶级而言,有一种论调认为减租减息运动“打击了地主的生产情绪”。实际上,这种结论是值得考虑的。不可否认,地主阶级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的作用,但在民主革命时期,其已逐渐成为阻碍革命向前发展的力量。抗战时期,如何处理好同地主阶级的关系是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容。减租减息政策的推广,是中共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的重要体现。如政策得当,就有机会将一些开明地主拉到支持革命的队伍中来,进而壮大革命力量,地主阶级不用再担心自己是否会被消灭,“如濮县三区胡屯村胡玉平氏便是开明地主的楷模”[13]509。因此,我们在对待开明地主时,不能把其视作一般不明大义的地主。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由于政治经济地位改善,革命斗争热情被发动起来,有力地推动了革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共产党实现了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巩固了自身统治。减租减息政策的推广实施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适合中国革命发展实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道路的切实体现。

① 原始史料中没有提到采用“四六”分之前佃户和地主之间关于产物分配的比例是怎样的,但通过材料中所述可判断,采取“二五减租”前,当地对产物的分配比例大致是按照“三七”分进行的,即地主70%,佃户30%。

② 与地主平分所获产物一半的一半,即25%。

③ “里打股”,即雇工、耕牛、劳动工具等生产要素均可入股,收获时按照所占股即所占比例进行产物分配。

④ 勾地,指的是地主收回佃户的土地租赁权。

⑤ 此处原文缺字,根据上下文判断,其表达的应该是“没了粮食”或者“没吃的了”的意思。

[1] 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第2辑文献部分:中册[G].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2] 谢忠厚,张圣洁,安炳增.冀鲁豫边区群众运动宣教工作资料选编[G].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

[3] 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G].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4] 魏宏运,左志远.华北抗日根据地史[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132.

[5] 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

[6] 侯志英.中共河南党史: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7]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M].修订本.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343.

[9] 中共河南省委党史资料征编委员会.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一)[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10] 赵秀山.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11] 周流.减租增佃中几种不同形式的不同减法[N].冀鲁豫日报,1944-08-11(4).

[12] 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G].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13]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四)[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

[14] 李沙.东垣谢寨集黑地是怎样处理的[N].冀鲁豫日报,1944-10-15(2).

[1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上册[G].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72.

On the Movement of Rent & Interest-Reducing in the JinLuYu Bases during China’s Resistance War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WU Mingyi, Huang Xiaoyu

(Xinxiang Medic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0, China)

During China’s Resistance War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the poor farmers had to rely on renting the farmlands from the landlords who occupied most of the rural land in Hebei, Shandong and Henan provinces. Under domestic and foreign troubles, this unreasonable exploitation system has brought serious livelihood problems to the farmers, making the Base Government hard to unite all classes in the War of Resistance. Leading by the Party, the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movement of rent and interest reduction and reformed the old exploitative economic system in the rural areas with landlords as the core by checking the illegal farmland and black deal of crops. With the promotion of such policies, the farmer’s economic statu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ir burden were effectively reduced. The regime of the Base Government was consolidated.

JinLuYu Bases (Hebei, Shandong, Henan); reduction of rent and interest; black deal of crops; fight-against-the-farmland-occupied-by-the-landlord

K265.1

A

1006–5261(2022)06–0127–08

2022-04-29

吴明怿(1989―),男,河南温县人,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姬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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