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与“逸”在唐宋草书观念中的内涵及外延
2022-03-23胡裔涛
文_胡裔涛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讲师
内容提要:唐宋时期,“狂”与“逸”是草书评价的重要标准,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其内涵产生了外延与拓展。本文从唐代书论、论书诗等角度对“狂”“逸”及其外延、内涵展开讨论,分析了宋代对草书“狂”“逸”的批评。这种“批评”在于要透过表象,去挖掘草书背后的法则和规律。
一
唐人的诗性烂漫之狂是社会普遍尊崇的文化现象。这既有李白“我本楚狂人,凤歌笑孔丘”的豪迈,又有杜甫“痛饮狂歌空度日,飞扬跋扈为谁雄”的气概。于草书来说,张旭、怀素之狂更是自不待言。从唐代书论和论书诗来看,对草书的评价一方面基于具体“狂”的描述,另一方面基于“狂”相关外延性内涵的描述。
从唐代书论来看,虞世南在《笔髓论·释草》中指出草书“纵于狂逸”,文曰:“草即纵心奔放……或体雄而不可抑,或势逸而不可止,纵于狂逸,不违笔意也。”[1]在窦臮的《述书赋》中也有类似描述:“草狂逸而有度,正疏涩而犹惮,如浴鸟之畏人,等惊波之泛岸。”[2]从这里可以看出虞世南、窦臮对草书的评判标准都用到了“狂逸”这一概念,具体运用“狂逸”一词来评价草书,在书论中并不常见。窦臮指出“草狂逸而有度”,“有度”更倾向于“逸”的内涵,而并非一任癫狂。
关于“逸”的阐述,张怀瓘在《书议》和《书断》中分别用到了“超逸”“纵逸”这样的评价标准,《书议》云:“子敬之法,非草非行,流便于草,开张于行,草又处其而中间。无藉因循,宁拘制则;挺然秀出,务于简易;情驰神纵,超逸优游;临事制宜,从意适便。有若风行雨散,润色开花,笔法体势之中,最为风流者也。”[3]《书断》又云:“尔其雄武神纵,灵姿秀出。臧武仲之智,卞庄子之勇。或大鹏抟风,长鲸喷浪。悬崖坠石,惊电遗光。察其所由,则意逸乎笔,未见其止。盖欲夺龙蛇之飞动,掩钟、张之神气。惜其阳秋尚富,纵逸不羁。天骨未全,有时而琐。”[4]
张怀瓘认为草书的“超逸优游”“纵逸不羁”为理想的审美状态。这里出现了“逸”的两个外延性内涵——“超逸”“纵逸”。晋代葛洪曾谦虚自言:“洪体乏超逸之才,偶好无为之业。”可见“超逸”和不落凡俗有关,“情驰神纵,超逸优游”是张怀瓘称赞王献之的草书纵情挥洒,不落俗格。张怀瓘再以“纵逸不羁”对王献之草书予以称赞,两个“逸”的外延性内涵颇为相近。
在唐人草书的认知观念中,“逸”及其衍生性内涵作为草书的评价标准占了很重要的位置,“逸”范畴本身包含了“狂”的某些特征,但比“狂”显得收敛而富有内涵。
另外唐代论书诗中也包含了众多的“狂”与“逸”。在这里有必要从论书诗的角度进一步说明:“先贤草律我草狂,风云阵发愁钟王。”[5]“王家小令草最狂,为予洒出惊腾世。”[6]“江南有僧名辩光,紫毫一管能癫狂。”[7]“狂僧挥翰狂且逸,独任天机摧格律。”[8]“狂来纸尽势不尽,投笔抗声连叫乎。”[9]“狂来轻世界,醉里得真如。”[10]“古来草圣无不知,岂不知右军与献之,虽有壮丽之骨,恨无狂逸之姿。……一颠一狂多意气,大叫一声起攘臂。”[11]
在唐代论书诗中,对张芝、王献之、张旭、怀素、辩光等草书的咏赞基本离不开“狂”“逸”“颠”,对书写状态的咏赞无不是基于“狂”的内涵,显示出唐人书写草书时的浪漫、放纵不羁的特点,这在唐代论书诗中极为常见。“狂”与“逸”相比,前者显得外在、直接,更能够直观评价唐人草书的状态,当然这也和诗歌本身直抒胸臆的特点有关。
综上,在唐代书论中,书法家的草书批评标准更多基于“逸”及其衍生标准展开,出现了很多和“逸”相关的审美范畴,并将“逸”的审美外延大大拓展;而在唐代论书诗中,由于诗歌本身的抒情性特征,更多地用到“狂”这一评价标准,或者“狂”与“逸”连用互为审美上的补充,直抒胸臆,浪漫热烈,具有诗性之美,富有浪漫情怀,成为唐代草书观念的典型特征。
二
有宋一代,草书观念中“狂”与“逸”标准发生着变化,可以说进一步丰富了两者内涵,出现了新的相关范畴。这一时期,文人士大夫逐渐走向内求自省,他们更需要符合自己内心、身份以及理想的艺术形态,显然“狂”“颠”等并不契合文人士大夫的理想、境界,因此提出了诸多批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唐宋草书观念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北宋初期,欧阳修认为学书不必惫精疲神于笔砚,并认为书法只不过是业余的修身之道。从他对魏晋以来墨迹的态度,基本能知晓其对待书学的观念:“余尝喜览魏晋以来笔墨遗迹,而想前人之高致也,所谓法帖者,其事率皆吊引哀候病、叙暌离、通讯问,施于家人朋友之间,不过数行而已。盖其初非用意,而逸笔余兴,淋漓挥洒,或妍或丑,百态横生,披卷发函,烂然在目,使人骤见精绝;徐而视之,其意态愈益无穷无尽。故使后世得之,以为奇玩,而想见其人。至于高文大册,何尝用此,而今人不然,至或弃百事,疲弊精力,以学书为事业,用此终老而穷年者,是真可笑也。”[12]
欧阳修着重指出了学书要有良好的心态,人生的目标主次要分清,不能疲敝精神以学书为业。这里有一个重要论述“初非用意,逸笔余兴”,反映出面对学书,心态全然不是疲敝精神了,这和唐人沉迷癫狂挥洒有很大的不同。“逸”这一标准在他批评怀素时也提出来了:“其逸笔余兴,初非用意而自然可喜。后人乃弃百事,以学书为事业,至终老而穷年,疲弊精神而不以为苦者,是真可笑也,怀素之徒是已。”[13]欧阳修这里的“逸笔”无非指用笔的自然、放逸、从心所欲,这和欧阳修主张的“非用意”相一致。
苏轼在评价张旭草书时用到了“神逸”,其言:“张长史草书颓然天放,略有点画处而意态自足,号称神逸。”[14]此外,北宋著名词人叶梦得,作词以豪放、狂气见长,他在评价高闲书迹时,用到了“超逸”,据《避暑录话》载:
高闲书绝不多见,惟钱彦远家有其“写史书当慎其遗脱”八字,如掌大,神采超逸,自为一家。[15]
“神逸”“超逸”都有神态超然、不落凡俗之意,无疑都是将“逸”这一标准的广度继续拓展和补充。此外,以黄庭坚为代表的书家更是将草书认知观念中的“逸”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出现了“超逸”“怪逸”“颠逸”等。黄庭坚认为:
张长史作草,乃有超逸绝尘处。以意想作之,殊不能得其仿佛。尝作得两句云:“清鉴风流归贺八,飞扬跋扈付朱三,未知可赠谁,遂不能成章。”[16]69
其又在《跋翟公巽所藏石刻》中指出:“张长史千字及苏才翁所补,皆怪逸可喜,自成一家。然号为长史者,实非张公笔墨,余中年来稍悟作草,故知非张公书,后有人到余悟,乃当信耳。”[16]73“张长史行草帖多出于赝作,人闻张颠未尝见其笔墨,遂妄作狂蹶之书,托之长史。其实张公姿性颠逸,其书字字入法度中也。杨次公家见长史真迹两帖,天下奇书,非世间隔帘听琵琶之比也。”[16]73又《跋张长史书》言:“此亦奇书,但不知所作,以为长史则非也。予尝于杨次公家见长史行草三帖,与王子敬不甚相远。盖其姿性颠逸,故谓之张颠。然其书极端正,字字入古法,人闻张颠之名,不知是何种语,故每见猖獗之书辄归之长史耳。”[16]143-144
以上黄庭坚对草书的评价出现了“超逸”“怪逸”“颠逸”,无疑这三个都是在特定语境下对草书的评价标准。“超逸”在张怀瓘评价王献之草书时用到这一范畴,自然有高妙、脱俗之意,这里是对张旭草书的咏赞;而“怪逸”是黄庭坚认为苏舜元所补及张旭草书存疑,这里主要说明赝作虽有放纵的特点,但显得怪诞离奇,显然这是在黄庭坚的认知观念中“逸”内涵的进一步扩展;“颠逸”无论是在论书诗还是在书论中,都是评价张旭草书使用频率最高、最能概括张旭草书特点精神的,“颠”体现张旭的性格癫狂放纵,“逸”则指向其草书作品超然绝尘、不落俗格。
此外,在黄庭坚的草书认知观念里亦有对“狂怪”的批判,他在《跋周子发帖》中言:
颜太史称张长史虽姿性颠佚,而书法极入规矩也,故能以此终其身,而名后世。如京洛间人传摹狂怪字不入右军父子绳墨者,皆非长史笔记也。盖草书法坏于亚栖也。[16]92
在这里黄庭坚对世间习草之人不入古法,不讲规矩,一味追求张旭癫狂的皮相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那非张旭所追求,并对草书僧亚栖提出了批评。在这里用到了“狂”的衍生内涵,即“狂怪”。“狂怪”有狂放古怪、恣肆奇特之意,显然在这里具有贬义。后人文徵明在《〈藏真自叙帖〉跋》中也指出:“藏真书如散僧入圣,虽狂怪怒张,而求其点画波发,有不合于轨范者盖鲜。”这也是同理,意在指出草书的狂放要基于规范、法度,黄庭坚正是此意。
关于“狂怪”,黄伯思在《东观余论》中云:“张怀瓘论书,以会稽草书第八,在世将、茂弘辈诸人下,意谓其拘法度少纵放也。予谓草之狂怪乃书之下者,因陋就浅,徒足以障拙目耳。”[17]84“始观张旭所书《千字文》,至‘毋’‘图’‘隶’‘散’等字,怪逸过甚,好事者以张长史喜狂书,故效其迹。及反复徐观,至‘雁门’‘云亭’‘愚蒙’‘瞻仰’等字,与后题月日,则雄稳轩举,槎枿丝缕,千状万变,虽左驰右骛,而不离绳矩之内。”[17]87
在这里,黄伯思反对草书一味狂怪,其核心意旨都是强调在“狂怪”的背后要有规矩和法度,不能舍本逐末。这和黄庭坚的对狂草、对张旭的认知如出一辙,都是强调法度的重要性。理学家朱熹在《晦庵论书》中谈到黄庭坚、苏轼也用到了“狂怪”这一标准,他认为:“入本朝以来,名胜相传,亦不过以唐人为法。至于黄、米,而欹侧媚狂怪怒张之势极矣。”[18]显然,朱熹对黄庭坚、苏轼书法的猛烈批判,显示出其书学观念十分保守的一面,这与其崇尚魏晋范式,强调守法、强化继承观念密不可分。其背后固然基于新儒学思想的深刻影响,而其宗旨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的基本价值,而个性凸显的书风在这里显然不合时宜。
此外,我们在南宋书法姜夔对张旭、怀素的草书评价中用到了“野逸”这一标准,其言:
古人作草,如今人作真,何尝苟且。其相连处,特是引带。尝考其字,是点画处皆重,非点画处偶相引带,其笔皆轻。虽复变化多端,而未尝乱其法度。张颠、怀素规矩最号野逸,而不失此法。[19]
“野逸”较早是在北宋郭若虚在评价南唐花鸟画家黄筌、徐熙风格时用到的一个概念——“黄家富贵,徐熙野逸”。郭若虚进一步解释认为:“大抵江南(徐熙)才艺,骨气多不及蜀人(黄筌),而潇洒过之。”[20]由此我们知道,“野逸”准确说是指狂放恣肆的艺术面貌,以及潇洒出尘人格特征在艺术上的表现。姜夔对张旭草书的评价用到这一审美范畴可谓十分准确,既反映出他与前人对张旭草书评价的些许差异,又较好地显示出对草书中“法”的重视。
综上,笔者认为,在唐宋时期,草书观念中“狂”和“逸”及其外延性内涵是重要的草书评价标准,这两核心标准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产生了时代之变。有唐一代,“狂”及其外延性内涵在唐人论书诗中运用最广,直抒胸臆,充分体现出唐人草书的浪漫诗性特点;“逸”的内涵在书论中同样被外延、拓展,“超逸”“颠逸”“狂逸”“逸鬼”等等被广泛运用,不断丰富了“逸”的内涵。而有宋一代,普遍存在对草书“狂”“逸”的批评,其核心内涵在于要透过“狂”与“逸”的表象去挖掘草书背后的法则和规律,避免流于狂野皮相。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在唐宋社会转型中,宋人的书斋回归、儒家思想的强大感召力使得宋人不得不对前代文化进行总结与反思,从而表达士大夫的志向和理想,而草书批评标准中“狂”与“逸”范畴的微妙转变正是唐宋变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