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汇编作品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
2022-03-23文|许卉
文|许 卉
在众多类型的图书中,汇编类书籍是不可忽视的一种。《著作权法》第15 条首先对汇编作品进行定义: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同时,《著作权法》明确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这基础上,该法第16 条进一步明确:出版汇编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在编辑出版中,不但涉及了对原有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的利用,也涉及了汇编者的独创性构思、编排,因而包含了双重的创造性劳动、双重的著作权。因而法律要求,出版者在出版一部汇编作品时,不但需要得到汇编者的授权,还需要得到其中单篇文章、单幅图片作者的同意。此即“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虽然《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围绕汇编作品的出版授权,仍出现了很多纠纷。就第一类对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独创性汇编而成的作品而言,其著作权问题与其他作品相比略显复杂,但也不是不可解决的。
汇编作品出版中的问题
总体说来,汇编作品在出版中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出版者未能解决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问题。
取得汇编作品中每一篇文章、每一幅图片的授权,有时工作量巨大。因此,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在与汇编作品作者(汇编者)的合同中约定,由汇编者解决版权问题,保证其所提供的稿件内容无权利瑕疵,否则由汇编者承担一切责任。但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帮助出版者免责。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将出版者对稿件授权情况的审查纳入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之一(第20 条),若出版者因为疏于审查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发现作品的授权链条不完整,继而引发侵权等问题,出版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版者与汇编者之间的约定,也不能对抗真正的权利人(原作品的作者)。故而这样的约定,在侵权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只是为出版者赢得了在赔偿真正权利人后向汇编者追偿的权利,并不能解决侵权的问题。
出版者另一种试图解决授权问题的努力,是在书中加一页《敬启》,声明出版社已经试图联系作者并支付稿酬,但因为时间问题等原因不能一一联系到位,请作者见书后自行与出版社联系,领取稿酬。但《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第35 条),在书籍上使用作者的作品,事先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敬启》并不能为出版者免责。
第二类,对作品进一步利用时忽视双重许可问题。
目前出版者对于出版汇编作品应获得双重授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有时百密一疏,仍然引发了侵权纠纷,尤其是在书籍出版之后,试图对其进行再开发、再利用的过程中。某美术出版社与吴某的图片侵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6 年,涉案美术出版社与三门县文化馆签订出版合同,出版介绍三门县石窗艺术的《凝固之美》一书,书中包含摄影师署名的照片300 余张。2012 年,该书入选“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美术出版社遂与美国某图书出版公司签订出版该书英文版的合同,之后英文版出版。2019 年,该书图片作者之一吴某诉至法院,认为英文版的出版未获得其授权且未署名,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美术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凝固之美》是一部汇编作品,该书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三门县文广新局,但吴某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美术出版社将该书翻译成英文出版,未给吴某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对中文版的出版和摄影作品的许可使用无争议,焦点在于英文版的出版。在对汇编作品进行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时,汇编权人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仍旧缺一不可。将该书由中文版翻译成英文版的过程是一个典型的产生演绎作品的过程,法律依然规定了“双重授权”的原则。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仍是出版时必不可少的要件。
第三类,未对使用作品是否为公版作品进行确认。
在意识到需要“双重授权”的问题之后,出版者在试图出版各类图文集、选集时可能想到的一个规避策略就是使用公版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就是作者去世超过50 年的作品。但这也隐含了风险,其中之一就是在选用古籍时,古典文献本身自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今人对其进行点校、校勘后形成的版本,若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则可能仍受法律保护;或是在试图使用外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文献时,忽视了中文版翻译亦可能仍在版权保护期之内。
汇编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解决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主动签订作品授权许可协议。
对于汇编作品,出版者应当树立获得“双重许可”的观念。应抱着积极的态度,寻找原作品作者,或是与汇编者合作,要求汇编者与原作品作者签署单篇作品的授权许可协议,并将其连同作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一道,作为汇编者与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的附件,一并留存。且在授权许可协议中,应当对作品的基本信息,其是原创还是基于原有作品的再创作进行明确,若是后者,还需要原有作品作者的授权。也就是说,要保证授权链条的清晰,能够追溯到最初的著作权人。
此外,在授权许可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授权方式、授权使用的范围和时间、授权的权利类型和报酬。在授权层级较多、较为复杂的情况下,还要注意下一层级授权的范围、时间、权利种类等不应超过上一层级的授权,否则就可能面临授权无效的情况。
授权许可协议中同样需要约定权利保证条款,即权利人保证拥有授权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这样约定的目的也是在于将来一旦遇到侵权纠纷,出版者在向真正的权利人赔偿后,有通过合同追偿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对原作品的使用也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这些不但需要在授权许可合同中明确,在编校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
其二,关注合同履行情况。
若未能在授权许可合同中获得作者对将来使用作品方式的“一揽子”授权,则在对汇编作品进行后续开发加工时就要注意及时获得作者的授权。比如在上文提到的图片侵权纠纷案中,涉案出版社只与三门县文化馆签订过中文版的出版合同,因吴某从未对该书中文版的出版提出过疑义,可以认为中文版书中图片的使用,已获得了其合法授权。但出版社不应据此认为其他类型的出版利用都是理所应当的。在进行“走出去”项目申报和对外版权输出合同签订的时候,出版社就应当关注到当年与三门县文化馆签订合同的情况:合同的授权期是否届满,是否包含对其他语种和地区出版的授权。在缺少授权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签订英文版的出版授权许可合同,并要求对方向原作者取得新的授权。
其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原作者授权。
当作者来源分散,仅依靠编辑或汇编者的力量无法取得所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原作者授权。以文字作品为例,出版者可以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获得作者的授权。它的业务范围也涵盖了汇编代理(作品使用管理)。而对于音乐类汇编作品,如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拥有相关作品的权利,则出版者可以通过该协会获得授权。但即使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系版权,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出版的原则,还是不能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