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03-23
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指导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兽药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1年国家产地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9.9%,农产品例行监测中水产品合格率达96.9%,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有效保障。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农业农村部筛选了2021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执法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供各地参考。
案例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未严格遵循休药期案
2021年6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检发现某公司柳根鱼中恩诺沙星超标,根据进货记录显示,该产品可溯源至绥化市某养殖场,遂将此案移交绥化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该养殖场使用了恩诺沙星药品,但休药期规定的时限未满就向某公司销售了该批次柳根鱼。8月,绥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追回已经销售的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案例二: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查处某公司销售含有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的水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
2021年2月,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检出太仓市某科技园的鳊鱼样品孔雀石绿超标,案件交由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查处。经查,当事人将含有孔雀石绿的鳊鱼产品送至直销店销售,构成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4月,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对含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罚款。
案例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水产养殖公司使用假兽药案
2021年10月,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武汉市某水产养殖公司进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时,发现该水产养殖公司采购、使用的“鳋灭”外用杀虫剂为无兽药批准文号、无GMP认证的假兽药,交由黄陂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经查,现场用药记录、药品采购记录及仓库药品均证明这一事实,当事人也对相关事实予以承认。12月,武汉市黄陂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对武汉市某农发公司(“鳋灭”销售方)涉嫌经营、销售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另案处理。
案例四: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鱼案
2020年12月,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有人使用鸡杂和死鸡喂鱼。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直接投喂限制直接使用的冰鲜(冻)饵料(鸡杂、鸡肠等)进行水产养殖的行为,且涉案饵料已用完。2021年1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
案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查处某虾苗场使用违禁药品案
2021年5月,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配合防城港市渔政支队,在水产品抽检过程中检出某虾苗场的南美白对虾虾苗样品存在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本批次虾苗没有出售,已做无害化处理。7月,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案例六:海南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養殖场使用禁用药物案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组织的产地兽药残留监测抽检检出昌江县某养殖场的石斑鱼存在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经调查,药残超标相关鱼数量较少且未对外销售。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考虑该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对相关石斑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000元罚款。
案例七:贵州省荔波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两家养殖场鲟鱼产品使用氧氟沙星案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产地兽药残留监测抽查检出黔南州荔波县两家养殖公司的鲟鱼产品氧氟沙星含量超标。后两家养殖公司申请复检,结果维持原结论。7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邀请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对本案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决定从重处罚。8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责令两家养殖场对不合格的鲟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0年10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凤翔县某公司下属的鱼塘(自营鱼池垂钓)中鲤鱼样品地西泮含量超标。经调查,当事人从他处购进鲤鱼放于自营鱼池垂钓,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凤翔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水产品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2000元罚款。
案例九: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案
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检出永昌县某养殖场1号和2号池内的虹鳟鱼和金鳟鱼孔雀石绿超标。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排除鱼苗及饲料含孔雀石绿的可能性。当事人认可抽查检测结果并不申请复检。12月,永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该养殖场对涉案鳟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万元罚款。
案例十: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公司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2021年6月,农业农村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检出重庆市铜梁区某公司牛蛙样品中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量超标。7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养殖场违法违规用药的直接证据,但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8月,铜梁区农业农村委以该公司涉嫌未建立用药记录案立案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该公司对登记保存的牛蛙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万元罚款。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