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 有关问题的问答
2022-03-23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北京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更好地服务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指引》,市委组织部组织二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1.出台《指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支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集体研究把关企业重大事项、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等相关要求,以更好地坚持党支部法定地位,维护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形成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
出台《指引》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中央虽然有总体要求,但还没有统一出台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制度文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研究。
二是解决基层实际需求。目前,许多设党支部(党总支)的市管企业二、三级企业和区管一、二级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企业或分公司,党支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方式不清等问题,需要制定《指引》进行明确和规范。
2.《指引》对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指引》提出,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的原则。基本要求是,看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切实用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的成效。
3.《指引》適用于哪些企业?
答:《指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一是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中,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二是赋予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或具有实际支配权,且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比如,分公司、集团事业部党支部。
中外合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主要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执行,具备条件的也可参照《指引》执行。
4.《指引》对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作了哪些明确?
答: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事项有关要求,《指引》从两个方面明确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工作:
参与决策方式上,按照党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情况,将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分成两种方式:一是交叉任职比例较高的,参照党委发挥作用,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比如,董事长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担任或者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且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明确应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二是交叉任职比例较低的,主要对董事会决策提出意见建议。比如,仅有个别支委或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明确在董事会决策前应视议题内容征求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及职工代表意见,在决策时应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中无党员的,要求推荐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优秀党员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通过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监督董事会决策,或者推荐党员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参与决策程序上,一是对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比例较高的,原则上要求党支部(党总支)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有关程序执行。明确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前,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要与董事会成员充分沟通,视情况听取外部董事、有关专家、专职法务人员和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求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应将意见及时反馈董事会。在董事会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要按照党支部(党总支)意见发表个人意见。对于不设董事会企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指引》提出,企业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二是对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比例较低的,明确董事会决策前要视议题内容征求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意见。重点强化党支部(党总支)的监督作用,要求在决策和执行期间,党员发现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作出的决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党支部(党总支)报告。党支部应建议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复议、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如得不到纠正,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指引》明确提出,在参与决策中,党支部(党总支)要坚持议大事、抓重点,要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范围,制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这样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党支部(党总支)参与决策的有效性。
5.《指引》对党支部(党总支)科学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和基本保障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党支部(党总支)科学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指引》从4个方面确立基本工作机制和保障:一是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规定凡是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都要结合实际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支部(党总支)在公司的法定地位。二是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明确党员负责人一般担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和委员。上级企业党组织应注重选派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职业经理人是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所在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三是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要求。明确党支部(党总支)要提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规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水平。四是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制度。提出党支部(党总支)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确保党支部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质量。
(责任编辑:方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