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政策效应与影响机制研究
2022-03-22王洛忠崔露心
□王洛忠 崔露心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和文化嬗变促进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其中家庭化迁移呈现快速发展的强劲态势,成为人口迁移的重要表征。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不可避免地对流入地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提供相应的落户、教育和医疗等服务,然而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流动人口面临福利体系尚不完备的窘境,这将直接导致家庭化迁移成本的增多,进一步阻碍家庭化迁移行为的产生[1]。作为城市户籍管控与流动人口民生之间的缓冲剂,居住证制度具有改善户籍制度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双重效用,对流动人口的迁移行为、社会融入以及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具有重大影响。《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明确提出,要提高居住证发证量和含金量,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家庭化迁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探索居住证制度产生的影响十分重要。
二、研究现状及相关理论假设
(一)居住证制度研究现状和家庭化迁移研究现状
1.居住证制度研究现状
目前,学界从制度价值、设计缺陷,以及改革路径等方面对居住证制度进行了探索。
第一是制度价值,聚焦民生保障和人口管理。首先是民生保障功能。徐红新和原新利基于立法和公民社会权的视角[2-3],强调居住证制度应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原则,注重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其次是信息收集和人口管理功能。孔繁荣从理论上论述了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收集与统计,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和政府间资源共享的功能[4]。此外,也有学者通过搜集数据,分析了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城市认同、居留意愿的正向作用[5-6]。
第二是设计缺陷。王春蕊对上海和广州积分落户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结果表明大城市在设计积分指标体系和积分标准时,更加倾向于招贤纳士,在理念与实践中,普惠性赋权的范围仍比较狭窄[7]。王阳在对上海、成都、郑州等城市的质性分析中发现,居住证制度暴露出诸如通过效率方式处理公平问题、淡化弱化关键性服务、难以避免寻租和造假行为、管理方式和技术有待革新、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改革进程缓慢等问题[8]。
第三是改革路径。孙伟和夏锋通过改革路径研究,提出快速普及居住证制度,以替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9]。郭秀云对上海市户籍区域性制度变革过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探讨城市户籍改革的边际性特征[10]。
2.家庭化迁移文献回顾
学术界对家庭化迁移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第一是家庭化迁移的主要模式。洪小良基于北京市的实证分析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发展,常年在外务工已成为农民工迁移常态,在东部人口流入较大的城市,农民工家庭结构的主导类型为夫妇二人或夫妇携子女家庭[11]。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完整式家庭迁移(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完成迁移)和半家庭式迁移(迁移顺序为:家庭决策者→家庭核心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吴帆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前者已发展成为我国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主流模式,在核心家庭成员无法全部迁移的情况下,流动人口家庭迁移过程遵循先夫妻、后子女的顺序[12]。
第二是家庭化迁移的影响因素。家庭化迁移受到家庭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从家庭内部来看,扈新强通过二元逻辑回归分析发现,个体层面的代际差别以及职业类型对家庭化迁移产生显著影响[13];崇维祥使用该模型分析得出有独立决策和行动能力的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更有可能实现家庭化迁移[14];吕利丹基于重庆市的数据分析发现影响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因素包括儿童特征(年龄、就学情况、性别)、父母特征(受教育程度、性别)等[15]。此外,家庭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做出的迁移决策也各异。周春山通过对珠三角地区的实证分析发现,在家庭经济理性的基础上,未育夫妻家庭和夫妻与未婚子女家庭更容易产生家庭化迁移行为,而未婚者与父母家庭更倾向于选择个体独自流动[16]。另一方面,基于家庭外部因素考量,杨菊华提出相较于拥有非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持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更有可能出现家庭化迁移行为,同时经济发达的城市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更具有吸引力,但由于经济发达地区落户门槛和生活成本较高,流动人口实现家庭团聚的难度依然较大[17]。聂飞基于浙江省金华市的实证检验发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难以与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如福利性住房供给、子女受教育权、就业权益等难以得到保障,家庭化迁移受到影响[18]。
3.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对居住证制度和家庭化迁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然而,已有研究仍存在可供继续探讨的空间:从研究内容上看,尽管有研究关注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会制约家庭化迁移,但是未能进一步探索打破户籍制度阻碍的路径。而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十分关键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不仅为流动人口打开了积分落户的窗户,也保障了其获取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特别是在大城市,居住证成为现阶段突破户籍制度限制的重要手段[19]。因此有必要对居住证制度的影响效用进行深入探究。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研究更多运用规范分析,较少使用定量研究方法,对居住证制度政策效应的研究有待从方法论上进行突破。
(二)理论与假设
新迁移经济学理论认为家庭化迁移行为不是由某一家庭成员的决策决定的,而是全部家庭成员以“家庭经济理性”为原则、以实现风险规避和家庭资本积累为目的做出的非契约性的集体行动[20]。从家庭决策的角度出发,家庭化迁移可以被视为存在外出务工者的家庭基于对家庭迁移成本和收益的理性权衡,决定是否让核心家庭成员进入流入地共同生活的过程。为了探究在此过程中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政策效应,本研究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尝试提出研究假设,并形成理论分析框架。
首先,人户分离是流动人口的显著特征,而已有实证研究表明户籍制度的排斥是流动人口家庭团聚的障碍要素[2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身份差异和福利体系缺失导致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流入地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制约着家庭化迁移行为[11]。而《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后,明确了满足相关条件的居住证办理者有资格在居住地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可见,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益过渡,是流动人口获得当地户籍和市民身份的前提条件,是解锁户籍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制约的关键钥匙。已有实践经验也表明,在城乡一体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居住证不仅淡化了户籍观念,为流动人口获得城市常住户口提供了阶梯,引导和鼓励城乡人口自由流动[22],还提高了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6],而先移者长期居留意愿可代表家庭整体的居留意愿[23]。可见,居住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流动人口家庭的落户需求,增强流动人口家庭的居留意愿,提高核心家庭成员共同迁移的可能性。由此提出第一个假设: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具有直接影响效应。
其次,居住证制度的重要功能是逐渐打破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福利排他性,把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从城市户籍人口扩展到拥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体制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当地居民,流动人口则面临着户籍制度背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缺失。而居住证制度突破了传统户籍管制下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赋予了居住证持有者在流入地享受优生优育、子女就学、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证照办理、公共交通优惠等便民服务的权利[2]。因此,居住证制度直接影响着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而是否能够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是家庭迁移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享有能够极大地促进家庭化迁移。比如,在子女随迁决策中,李超等人指出,随迁子女教育均衡政策的出台显著提升了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动力[24];邹杰玲和王玉斌指出,城市医疗服务也是子女随迁的重要拉力[25]。另外,李勇辉等提出保障性住房也可以提高家庭化迁移的概率[26]。鉴于此,提出第二个假设:基本公共服务影响了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效应。
最后,家庭迁移决策必然要考虑家庭内部因素。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出发,通过透视家庭结构的变化与促进这种变化产生的各种生命事件可以发现,家庭在形成至解体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任务和需求。在组建形成期,家庭更加注重生育功能的实现;在孕育子女的扩张期,家庭对教育和抚养功能的重视愈加凸显;在子女离家的萎缩期,家庭的赡养功能跃居主要位置[27],因此家庭内部进行迁移决策时,会仔细衡量处于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居住证制度能否满足家庭功能需求、降低家庭迁移成本。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办理居住证可能对家庭的功能发挥、迁移规划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提出第三个假设:家庭生命周期调节了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效应。
综上,基于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对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路径进行归纳和梳理,初步构建起居住证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家庭生命周期与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
三、数据来源和模型分析
(一)研究数据
本研究选取2017年京津冀地区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此样本包含的对象主要是在流入地居住满一个月、非本市(区、县)户口且2017年5月时年龄在15至5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除外),其流动目的是以生活、工作为主,排除以旅游、看病、出差、探亲为目的的外出流动。
本研究中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仅指核心家庭成员的迁移,即一对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需在所有数据样本中选取核心家庭的样本。根据实证分析的需要,本研究对原始数据进行了以下适当处理:剔除“在本户同住的家庭成员只有1口人”的样本;剔除流动范围为跨境流动的样本;对各变量缺失值、错误值、异常值进行适当整理和处理。通过层层筛选,最终取得有效样本14188份,包括北京市的5320份,天津市的4480份和河北省的4388份。
(二)变量描述
研究的因变量是家庭化迁移。研究采用杨菊华和陈传波的观点,根据核心家庭成员在流入地的完整性,将流动人口迁移模式分成三类:非家庭式迁移(单独流动)、半家庭式迁移(有部分核心家庭成员随迁)和家庭式迁移(所有核心家庭成员都迁移到流入地,在一起居住生活)[17]。后两者均属于家庭化迁移,即两个及以上核心家庭成员共同迁移到流入地生活。研究以问卷中被访者婚姻状况、与被访者关系、核心家庭成员现居住地作为样本筛选的标准,符合“被访者婚姻状况:初婚/再婚/离婚/丧偶;与被访者关系:子女(未婚)/配偶;核心家庭成员现住地:本地”或“被访者婚姻状况:未婚;与被访者关系:兄弟姐妹(未婚)/父母;核心家庭成员现住地:本地”条件的则为家庭化迁移样本,否则为非家庭化迁移样本。
研究的自变量是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问卷A部分明确针对居住证办理情况设置了题目“你是否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据此可以对居住证制度进行测量并赋值,即否=0,是=1。京津冀地区在2012年至2016年间均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并同时停止办理暂住证,能够保证所选样本的有效性。
研究的中介变量是基本公共服务。在数据可及性的基础上,本研究依据是否在流入地办理居民健康档案和享受健康教育服务双重指标来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测量。以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服务为代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虽未能覆盖所有基本公共服务,但能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8-29],指标选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研究的调节变量是家庭生命周期。就家庭生命周期而言,婚姻关系和生育状况等都是影响家庭化迁移的重要事件。研究借鉴杨菊华和陈传波的观点,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对核心家庭做出区分,即未育夫妻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家庭(未婚子女≤18岁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未婚者与父母家庭(未婚者已参加工作,并逐渐成为家庭主体)三个阶段[28],对应着核心家庭的形成期、扩张期以及萎缩期。研究选择以问卷中婚姻状况、子女信息为标准对家庭生命周期阶段进行测量和划分。
为了排除其他因素影响,保证分析结果更加准确清晰,研究选择把个体特征、流动特征、就业特征、生活特征等指标赋予了控制变量的身份,在后续的实证分析中,将其一并纳入逻辑回归模型开展研究。
(三)模型设定
本研究使用的模型建立在统计软件SPSS26.0的基础之上。由于本研究对家庭化迁移的解释为是否有两个及以上核心家庭成员共同迁移,是一个二分变量,因此适合运用二项逻辑回归模型分析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作用效果。
第一,研究以非家庭化迁移作为对照组,对因变量Y赋予意义,即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为Y=1,非家庭化迁移为Y=0,那么发生家庭化迁移的概率为P(Y=1),此时自变量可设定为X1、X2……Xm,表示影响家庭化迁移的因素①自变量所对应的逻辑回归模型为其中β0是常数项(亦称之为截距),βi是X(ii=1,2,…,m)所对应的偏回归系数。。事件发生概率P与不发生概率1-P的比称为发生比或优势比(Odds Ratio),简称OR,是指在其他自变量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自变量Xi每改变一个单位,因变量所对应的优势比平均改变EXP(βi)个单位。因为0<p<1,所以OR为正值,取值范围(0,∞)②对OR值作对数变换,就能得到逻辑回归模型的线性模型。
研究主要从居住证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家庭生命周期三个方面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进行分析,在加入控制变量之后,分别构建模型1、模型2、模型3③基本模型设计如。
第二,运用二项逻辑回归模型和有序多分类逻辑回归模型建立健康档案(模型4)和健康教育服务(模型5)可及性影响机制、家庭生命周期(模型6-8)调节机制的实证模型。所有自变量在进入模型之前均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容忍度均远大于0.1,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回归模型最后的结果显示均通过似然比检验(likelihood ratio test)以及模型拟合优度检验(hosmer and lemeshow)等。
第三,运用倾向值得分匹配方法来检验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政策效应的稳健性。办理居住证既不是随机行为也不是随机分配的结果,而是流动人口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判断和选择的结果。然而居住证持有者和未持有者的初始条件千差万别,用逻辑回归探索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容易产生自选择导致的偏差问题,这属于“反事实框架”问题,可以采用倾向值得分匹配方法进行处理。同时,本研究所运用的数据满足倾向值得分匹配所要求的可忽略性等条件。具体而言,倾向值得分匹配的具体操作内含如下步骤:首先,采用逻辑回归模型,根据影响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特征计算出每个家庭的倾向得分。其次,根据倾向值得分,在没有办理居住证的家庭中找到与办理居住证家庭特征条件相同抑或相似的样本作为对照组来进行匹配。最后,将对照组与处理组进行对比得到样本平均处理效应(ATT)。经过检验可以发现,处理组和对照组进行匹配后,两组样本的自变量因素没有明显差别,由此可以通过对匹配后的反事实样本进行计算来获取到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现实政策效应,也就是确凿无误的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效应的ATT①估计量(平均处理效应见表5)。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居住证制度的直接效应分析
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直接效应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从霍斯默-莱梅肖检验结果来看,卡方值越小,检验概率值越大,表示回归方程与观察值的差异性越小,回归方差的拟合程度越高。在回归模型中,霍斯默-莱梅肖检验中的卡方值为0.563,检验概率值为0.431,表明回归方程的预测值与原始的观察值没有显著性差异(回归方程有效),即获得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与未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确实存在显著差异,体现在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程度明显高于未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87.31%>27.56%)。由此可见,是否办理居住证对家庭化迁移具有显著作用。
其次,从模型1可以看出,居住证制度的回归系数值在99%的置信度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值为正,这表明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具有显著影响。同时,从模型2和模型3也可以看出,将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两个基本公共服务指标同时纳入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后,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仍然十分显著。由此可以证实,居住证制度确实是影响家庭化迁移的关键制度要素。已有研究也指出,户籍管制会对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产生阻碍,而落户是提高家庭迁移可能性的重要手段[30]。因此,提高流动人口居住证获得率,降低流入地落户门槛,对于促进家庭化迁移、推动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具有显著作用,第一个假设得到验证。
(二)基本公共服务的中介作用分析
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深刻影响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在模型2和模型3中,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两个基本公共服务指标的回归系数值在99%的置信度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值在未办理健康档案和未接受健康教育的情况下为负值,这就表明办理健康档案、享受健康教育服务能够对家庭化迁移产生显著作用。在流入地城市办理健康档案的人中有88.3%实现了家庭化迁移,未办理健康档案的人中只有36.7%,同时流动人口获得健康教育种类越多(没有、1~3种、4~6种、7~9种)实现家庭化 迁 移 的 比 例 越 高(42.6%<76.3%<82.3%<87.1%)。由此可见,健康档案的办理和接受健康教育种类数量的增加均能显著地推动家庭化迁移。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作用十分显著。
表1 变量含义与赋值
居住证制度除了对家庭化迁移产生直接影响,也会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中介作用对家庭化迁移产生间接影响。从霍斯默-莱梅肖检验结果来看,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的卡方值分别为1.457和1.038,显著性分别为0.401和0.305(见表2),表明居住证制度深刻影响着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享有。在流入地办理健康档案的流动人口中,已经获得居住证的人数远超过未获得居住证者(3485>871)。同样,在获得健康教育服务的流动人口中,获得居住证的人数比例也高于未获得居住证者,更加直观地证实了居住证制度能够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产生显著影响。
表2 家庭化迁移影响因素二元逻辑回归模型
如表3所示,模型4和模型5的数据分析结果体现出了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显著正向作用。在模型4中,居住证制度的系数值为0.412,并且根据OR值(1.43),获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办理健康档案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未获得居住证者;在模型5中,居住证制度的系数值为-0.316,意味着在流入地城市接受健康教育服务的现实情境中,未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接受的服务数量与类别明显不及已获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这表明居住证制度可以直接正向影响以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服务为代表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同时,从模型2和模型3也能够看出,当居住证制度、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被共同纳入模型时,模型中的各个系数值依然显著,由此可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第二个假设得到验证。
(三)家庭生命周期的调节作用分析
家庭生命周期在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基于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家庭无论是处于形成期,还是扩张期与萎缩期,居住证制度系数均在小于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即根据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对流动人口样本进行分类整理后,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仍然显著,意味着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具有稳定性。另一方面,从家庭形成期到扩张期再到萎缩期,居住证制度系数值(0.327、0.410、-0.251)(见表4)呈现出先变大后减小的趋势,体现出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的层次性和阶段性特征,表明家庭生命周期对居住证制度的影响具有调节效应,第三个假设得到验证。
流动人口在不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获得居住证,对其家庭化迁移的意义不同。从模型6~8可以看出,居住证制度对家庭扩张期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效应最大,说明相较于其他家庭生命周期阶段,流动人口在家庭扩张期获得居住证更加能够满足其家庭的现实需求。相比之下,处在形成期的流动人口家庭,更倾向于根据经济理性做出家庭迁移决策;处在萎缩期的流动人口家庭,流入地社会保障等因素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显著性较低[16]。值得注意的是,在关注居住证制度对家庭扩张期阶段的显著影响效应的同时,也要重视家庭形成期夫妻分居、家庭萎缩期中老年人身心关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对不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的流动人口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政策保障。
(四)稳健性检验
倾向值得分匹配的首要步骤是估计倾向得分,此时选择匹配变量非常重要。霍克·海默(Heckman)等认为选择不相关变量不会干扰最终结果,但若遗漏变量则会引起严重偏差[31]。这就要求选择的变量需要同时影响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行为与家庭化迁移,并且不会因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而受到影响。因此,本研究选择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人均月收入、流入时间、社会交往等作为匹配变量,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倾向得分估计结果见表5。
运用倾向值得分展开匹配后,处理组与对照组样本量分别为8363个和3124个。进一步检验两组样本的差异后发现,各匹配变量都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不显著,表明两组样本在数据匹配后差异性明显减弱而可比性显著提高。表6给出了三种匹配方法对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处理效应估计结果,结果表明,在数据匹配前后,办理居住证和未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都存在显著差异。在消除办理居住证家庭与未办理居住证家庭的可观测异质性导致的显性偏差后,居住证制度的影响效应略有降低,但依然显著,表明居住证制度确实对家庭化迁移具有显著影响。就平均处理效应的估计值和显著性而言,上述三种匹配方法的运算结果存在高度相似性,这体现出研究结果的稳定性,表明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显著性高、稳健性好,研究可信度较高。
表3 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影响因素回归模型
表4 基于家庭生命周期的家庭化迁移影响因素有序多分类逻辑回归模型
五、主要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结论
本研究从迁移结果角度对家庭化迁移进行了界定,尝试构建了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基于京津冀地区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运用逻辑回归模型和PSM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索出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影响效应的具体路径(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有三个:
(1)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具有直接的政策效应。居住证是流动人口获得流入地户籍的基础性条件,具备淡化户籍管理、提高定居意愿等功能,能够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产生直接影响。(2)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政策效应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能够显著推动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而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流动人口获得“市民化待遇、均等化服务”的重要制度,提高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加强了流动人口权益保护,进而促进家庭化迁移。(3)家庭生命周期在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政策效应中具有调节作用。从家庭形成期到扩张期再到萎缩期,居住证制度对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效应呈现扩张期>形成期>萎缩期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流动人口家庭结构、功能与需求发生改变,影响家庭化迁移决策和行为。此外,工资收入、流入时长等因素对家庭化迁移也有显著正向影响,工资收入高、居留时间长提高了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可能性。
图2 居住证制度影响家庭化迁移的具体路径
表5 办理居住证倾向得分的逻辑(Logit)估计结果
表6 居住证制度影响效应的稳健性检验(PSM)
从整体上看,虽然京津冀地区早已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但流动人口中未能获得居住证的占28.6%,没有办理健康档案的占46.3%,没有享受过健康教育服务的占44.6%,且这部分人绝大多数是独自流动。从不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居住证及公共服务可及性呈现家庭扩张期、形成期、到萎缩期的趋势,即便在家庭扩张期,尚未获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仍占20.1%,未办理健康档案的占35.4%,未接受过健康教育服务的占34.3%。显然,从数据显示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尚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家庭的现实需求。同时,在居住证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和家庭生命周期三个主要变量之外,也要注重工资收入、流入时长等其他因素对家庭化迁移产生的显著影响。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完善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加以推动。
(二)政策启示
第一是转变政策理念,推动居住证制度变迁。居住证制度的设计理念应注重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与管理功能并举。一方面,上级政府应完善居住证制度的政策理念、做好顶层设计,并与下级政府进行协商互动,形成上下联动、一脉相承的集体行动。另一方面,应对居住证实施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与宣传,推动地方政策理念的引进与创新。
第二是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居住证的可及性。消除居住证申领门槛,调整居住证积分标准,简化办证手续;持续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社保缴纳年限、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现阶梯动态赋权;调整和增加居住证附着的福利待遇,逐步扩大目标群体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
第三是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分类分层、主体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的分工合作,对处在扩张期的流动人口家庭侧重提供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为处在形成期的流动人口家庭侧重提供就业和技能培训服务,对于处在萎缩期的流动人口家庭则要注重对中老年人基础社会保障与生活便利设施的投入,增强流动人口家庭适应和融入流入地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