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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剪辑侵权问题探究

2022-03-19赵可欣

经济师 2022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短视频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行业应运而生并大放异彩。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短视频可谓极大地拓宽了社会交往的渠道,但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对于短视频剪辑行为存在侵权问题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文章以短视频剪辑的侵权问题为切入点,对其中引发的争议热点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短视频 剪辑侵权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F062.5;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2-059-03

一、前言

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与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及公众账号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将相关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近年来,各大短视频平台出现了大量以电影、电视剧作品为基础进行加工、创作后制成的短视频。通常,新短视频制作者采用截取原电影、电视剧作品主线情节、核心内容、经典片段的手段,将原作品压缩至5分钟左右的短视频,或进行一定的解说与评论,或对原作品进行拼接,甚至歪曲篡改原作品。这类新短视频部分是经制作者二次加工、创作而成,与原作品相比存在一定差别,并体现了制作者的独特见解,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但,独创性仅是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之一。即便新短視频构成作品,也并不影响其可能侵犯原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短视频制作者亦或是相关网络平台,均需将著作权保护意识上升到其重点关注的地位,合法合规进行创作及经营。

二、短视频概述

(一)短视频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信息交互方法。通常,短视频是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上播放时长小于5分钟的视频分享内容。随着移动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及移动网络、宽带网络的提速,自身携带大流量的短视频传播途径拓宽,其传播的信息内容深受各互联网平台及用户的喜爱。

2020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短视频用户已达7.73亿,占全部网络用户的85.6%。在带动地区旅游、推动商品销售等方面,短视频发挥了积极影响。

2020年10月13日,《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显示:网络视听用户规模突破9亿,新增用户主要来自低线城市,其中五线城市用户增长33.6%。在这些新增用户中,有15.2%的人观看短视频,7.9%的人观看影视剧及综艺节目,0.7%的人观看直播节目,另收听书籍或电台的人数占比约为0.1%。短视频已成为继即时通讯后的第二大网络应用程序。短视频用户数量达到8.18亿,近90%的互联网用户使用短视频。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与过去的传统影视作品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作品属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看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短视频将视频内容作为其表达的主要方式,短视频制作者则使用视频内容来表达想法及传播思想。关于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其作为一种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当由短视频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于短视频制作及交互环境,制作者和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用户可能会重叠或交叉。当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用户或其他制作者使用平台的渠道来制作、上传和发布短视频时,著作权应属用户或制作者所有,并且该平台只起到生产、发行渠道的载体作用。

(二)剪辑类短视频分类

抖音、微博等各大短视频网络平台中,剪辑类短视频视频占比极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些短视频大概分成三个类型:一是纯剪辑视频,就是仅保留电影和电视作品中的特定故事情节或特定角色,将其他部分删除,常见形式包括预告片、特定角色剪辑等。纯剪辑视频不对原电影和电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基本不具有独创性,只在特定故事情节或特定角色的选择时可能体现了短视频制作者一定的思想。二是点评类短视频,就是剪辑、评论、分享某一电影和电视作品,通过截取原作品中精彩片段或特色片段进行点评分享。通常采用浓缩剧情的手段用3~5分钟复盘整个原作品的主要脉络并评论其中部分场景、思想等,使用户在极短的时间中可以洞悉整部作品的主要架构及精彩瞬间。这类短视频在快节奏生活的今天深受用户的喜爱。点评类短视频或使用原电影和电视作品的画面、声音、字幕,并将短视频制作者的思想融入其中,或对原作品进行部分消音,仅保留画面,并使用短视频制作者自行创作的声音和字幕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加工和创作。总的来说点评类短视频的独创性明显高于纯剪辑视频。三是加工创作类短视频,即短视频制作者以自身的思想设计主体结构,将数个原作品的场景转化为新短视频的部分元素,整合创作出一个新短视频。该类作品通常为了表达嘲讽、戏谑或者是致敬原作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戏仿作品。加工创作类短视频可谓是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充分表现了短视频制作者的想法和思路。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制版权的重要机制。它是指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它作为现行著作权保障体系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其核心思想在于调节著作权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三方间的利益分歧,达到维持平衡的目的。著作权人既希望自身的作品可以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同时也希望能够对其著作权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而社会公众则希望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更多的获得允许免费使用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关切,同时使作品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和发展,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

因此,通常情况来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作品就构成侵权。但基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允许社会公众以特定方式和正当目的对作品进行使用。即便未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且未支付报酬,但只要注明了权利人或作品名称,一般便不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使用的相关情形,包括个人学习、欣赏、新闻报道、教学或科研、执行公务及免费表演等,但在日趋复杂的新兴行业发展现状下,该条规定并不能完全合理地概括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二)合理使用制度与剪辑类短视频

伴随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发展与繁荣,短视频越来越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因为,短视频符合当今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习惯,在短短的数分钟时间内可以达到获取信息、休闲娱乐、放松心情等各种目的,其中蕴藏了无数的商机和价值。由于智能化剪辑软件的推广,以前需要十分专业的软件及操作才能够完成的视频剪辑等操作,现在可以轻松地按照操作教程来独自完成。也正因如此,许多短视频用户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对电影和电视节目进行观看与鉴赏,更加希望可以参与到节目制作的过程中去,同时融入自身的想法和智慧。经过重新创作的短视频可能更加会吸引用户,而且还能为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带来巨大的流量,并以其丰富多彩、简洁明快的内容帮助短视频制作者及短视频平台收获了大量的关注度。同时,电影和电视作品的数量庞大也为短视频剪辑创造了数据库,进一步促进了短视频产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剪辑类短视频在创作手法和表达方式上与原电影和电视作品存在不同,其内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剪辑类短视频与原作品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和分歧。究其根本是大部分短视频制作者并未获取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更有甚者以合理使用之名掩盖其剽窃侵权之实。这也就导致了近年来短视频制作行业的混乱场面,侵权类案件屡见不鲜,但高昂的维权成本令大部分著作权人望而却步,极大降低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甚至严重侵害了其相关权益。并且,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空前繁荣,吸引了大量的用户投入到短视频制作行业,类似的侵权情况将越来越多。若不对短视频行业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将为这个新兴产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限制与阻碍其发展。剪辑类短視频究竟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平衡是当下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剪辑类短视频对于原电影和电视作品具有较高的借鉴度,它们中包含了原作品的部分元素,甚至是最经典和最引人注目的桥段,故该剪辑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其次,剪辑类短视频制作时通常也会加入制作者的个人元素,包括其思想、灵感和独特手法等,存在二次创作的过程,产生了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了保护著作权以鼓励创作的立法理念。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剪辑类短视频侵权与否实际上是合理使用制度与侵犯行为的厘清界定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关制度对于合理使用采取明示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剪辑类短视频的制作如不符合法条列举的情形便应当视为侵权,但这又会极大阻碍这个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所以,在当前条件下是否平衡了短视频制作者与原电影和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

四、短视频剪辑侵权的认定问题

(一)纯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如今,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中经常出现对电影和电视作品进行纯剪辑的片段。对于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权,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在原作品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并且大部分为权利人发布的预告和片花,本身并未泄露出更多的细节信息。这种使用方式不但不会使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反而有利于扩大原作品的宣传和影响,使用行为也没有实质性再现原作品,客观上也未对原作品起到替代的作用,因此属于合理使用。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纯剪辑类短视频的传播一是满足了制作者对于记录分享的需求,二是达到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宣传目的,三是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于精神文明的需要,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进的动力与创造力。

但笔者更加赞同另一种观点:纯剪辑类短视频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形,短视频制作者对于原作品的剪辑与发布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与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为了说明某一个问题等,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再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概括性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纯剪辑类短视频的存在很可能会导致用户对于原作品失去观赏的兴趣,因其中大部分已经包括了原作品的高光时刻和重要情节,故纯剪辑类短视频极易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点评类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点评类短视频的制作者将原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以幽默、诙谐的方式来梳理影片主线,对原作品的情节进行评价。这种操作模式是对原电影和电视作品的再加工,就无法避免地对原作品进行编辑和改动。故对原作品而言,其在点评类短视频中无法完整地表现出来,甚至大部分原作品的内容被篡改为新的含义,致使原作品的完整性受到侵害。另外,部分著作权人在创作或发表作品时,明确保留了修改权归原作品权利人独有,任何人不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原作品进行剪辑点评,便会侵害原作品的修改权。点评类短视频在制作时出于概括整个原作品剧情主线的目的,即便其具有独创性的评论和解说,体现了制作者一定的智力成果和思维判断,但尚未脱离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因此其创作并非复制行为,实质上是对原作品进行缩减,是忠实于原作品的,虽创造出了新的表现方式,将原作品和新作品的表达相融合,构成新作品,但在未经原作品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点评类短视频侵犯了原作品权利人的演绎权。

(三)加工创作类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加工创作类短视频的制作者,通常不局限于原作品本意所展现的内容,往往采用剪辑、拼接、删改等方式改变顺序,修改故事脉络,甚至拼凑多个作品形成了具有新制作者思想的作品,这可能涉及了对原作品改编、汇编权的侵害。但实践中,优秀的加工创作类短视频往往可以对原作品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同时也不排除该类短视频中具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作品,一味地认定为侵权可能有失偏颇,阻碍行业发展。然而,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及相关司法实践判例中可以看出,该类短视频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被认定为涉嫌侵权的风险极高。加工创作类短视频的制作者应当十分注重其使用原作品的幅度和数量,将新作品的重点转移到输出自我思想和个人观点,尽量减少对于原作品的借鉴和吸收,形成具备独创性的新作品,避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剧透、缩减甚至实质性替代原作品。

五、结论

移动设备、5G网络的普及和社会公众享受生活、分享日常的需求导致了各类短视频的出现,同时也就存在了大量的侵权问题。但由于短视频行业的交互性和开发性,著作权人往往并不排斥,甚至是期待自己的作品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进一步提高自身作品的影响和竞争力。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剪辑类短视频制作者及社会公众三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一致。未经许可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传播的行为确实不妥,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对于原作品进行剪辑创作的行为加大了原作品的传播,提高了原作品的关注度和传播范围,对原作品可以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著作权人维权无可厚非,但在侵权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短视频剪辑行为留下一些余地。短视频制作者也应当严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使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和鼓励创作之间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还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吴逸宁(导师:张艳红).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20.06.01.

[2] 刘志婷.大市场背景下的亿级短视频新领域[J].上海广播电视研究,2021(04):15.

[3] 王迁.《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J].知识产权,2021(01):25.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赵可欣(1996—),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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