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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股权制衡对成本结构的影响研究

2022-03-19夏芬

经济师 2022年2期

夏芬

摘 要:股权制衡既能够解决由于效用函数不一致造成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还可以缓解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矛盾,那么国有公司的股权对成本结构会产生影响吗?文章通过基础理论构建和数理分析,深入探讨和研究国有公司股权制衡情况对其成本结构的影响机理,从而揭示股权制衡和材料成本占比之间的关系,为国有公司成本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国有公司 股权制衡 成本结构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2-049-03

股权制衡以及相关问题是当今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学术热点,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大股东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冲突,有一部分学者对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理论与实证分析,但对国有公司研究不多,尤其国有公司股权制衡与成本结构问题则较少涉及,对关于公司股权制衡与企业各成本占比的关系也关注较少,由此可见,关于公司股权和代理成本的关系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此外,目前我国关于成本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产品成本的构成、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方法等方面,对成本结构及成本结构优化的研究相对较少。

一、前期研究成果回顾

笔者查阅了部分相关研究,关于股权制衡与成本相关的研究大多是关于股权制衡与带来成本方面的研究。另外关于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或者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比较多。通过文献分析发现,我国学者对成本结构及其优化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缺乏理论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更多使用案例分析法,较少使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方法比较单一。

尽管已有部分文献对股权制衡与代理成本进行了案例与实证方向的阐释,然而他们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关于股权制衡与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现有学者的观点同样也大致分为三派:负相关、正相关以及无相关关系,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代理成本的高低反过来也影响着制衡机制的选择。

在负相关方面,2017年有专家提出,股权制衡的目标是通过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协调,实现大股东—小股东—经理人三方面的利益均衡,有效降低两类代理成本和提升企业绩效。与之相对应,正相关方面,2005年另有专家通过同时选择管理费用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作为上市公司代理成本的替代指标,实证表明,代理成本随着股权制衡度的增加而显著增大。2019年还有专家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与管理费用率之间为正相关,提高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虽然可以缓解控股股东的挖隧道现象,却可能导致增加管理者在职消费等非理性行为,同年也有专家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度与垄断企业管理营业费用之间的关联系数显示,股权制衡度对垄断行业企业代理成本无影响。此外,也有专家研究了代理成本反过来如何影响制衡和监督机制的选择,分析实验数据发现企业的代理成本越高,越需要采取制衡方式。

2000年,海外学者提出控制权由若干大股东共享,由此形成拥有足够权力来控制资源的活跃股东联盟, 股东联盟成员间的互相监督在更大程度上内部化了其行动的后果,因此会采取比其任何单个成员更高效的战略,有效制约了一股独大的掏空行为发生之可能性。海外学者对股权制衡的研究则专注于大股东之间的事后谈判问题,即如何通过阻止大股东采取行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来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2017年我国有学者提出,股权制衡的目标是通过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协调,实现大股东—小股东—经理人三方面的利益均衡,有效降低两类代理成本和提升企业绩效。这些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制衡在缓解代理冲突、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

从前期文献中可以了解到,关于股权制衡与代理问题、监督有效性大多停留在较为抽象的无形成本方面,鲜有将代理成本反映到具体可量化的有形成本中,然而国内外学者对于成本管理研究的不断推进使无形成本具象化成为可能,基于成本动因的成本结构分析也使治理方面问题得以更直接地暴露在财务数据上,同时也促进了更多将公司治理与成本分析联系起来的研究发展。

二、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现状分析

虽然本文认为股权制衡对材料成本比重有一定影响,然而從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出发,股权制衡作用的发挥通常会受到第一大股东性质的影响。如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中,独有的一种股权结构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过度集中,这也造就了国有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尽管近年来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成效,然而部分国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保持国有股超强控制地位。另外比如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会受“内部人“控制,且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与股权的集中情况高度相关,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公司中比例越大,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就越强。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制衡的局面基本不会发生,也无法对第一大股东的权力行使起到约束监督的作用,无法有效缓解代理成本问题。此外,国有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成本管理并不能像民企一样高效,因而股权制衡对成本结构的影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并不具备成立条件。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对国企而言,股权制衡与材料成本比重无关;对民企而言,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其成本结构中的材料成本比重越低。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

本文初始样本源于2016—202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从CSMAR数据库中提取了公司财务数据、所有权性质数据、股票交易数据等数据,从Wind资讯提供的历任管理层信息提取了公司高管相关数据,并根据所需变量指标对数据进行了计算和整理供本文实证检验所使用。样本数量4800个。

(三)变量界定

材料成本占比,该指标主要用来反映企业的成本结构。根据成本结构的定义,它主要表现为企业成本中各成本或费用项目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例如,人力、机器设备、原材料、土地、信息、技术等的占比)。由于以往关于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代理风险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工成本方面(如管理费用率),因而本研究拟从全新角度出发,以材料成本占比作为被解释变量,计算公式为:直接材料/总营业成本。

1.股权制衡。股权制衡程度,是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过往文献对于股权制衡程度的衡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将第二至N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作为衡量指标;第二种是认为第二大股东最有可能制衡大股东谋取私利,且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三至第五大股东之和,所以主要将第二大股东作为制衡方来展开研究。根据定义可以知道股权制衡是指两个及以上大股东共享控制权达到内部牵制效果。若用第二至N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值来衡量,当该比值高到一定程度时,无法确定是由于制衡程度较高还是股权过于分散导致的,故以其作为研究股权制衡线性影响的代变量并不是很妥当。

2.其他控制变量。本文将位于该比值分母上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shr)单独作为一个控制变量。控制变量还需反映如下四大方面的企业特征: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指标、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所属生产部门(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包括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以及员工人数的自然对数(nob_e);公司治理指标包括独董比例(indep)、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程度(seper);生产经营状况包括存货比例(iv)及应收账款比例(ar);企业所属生产部门情况包括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数量(salescount)以及行业控制变量(industry)。外部因素方面,取Year为年度控制变量,用以控制宏观经济的影响。

(四)研究模型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出用以衡量股权制衡程度的指标——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2016—2020年的总体平均值为14.322%,而且标准差很大,说明不同公司是否存在股权制衡以及股权制衡情况差异较大,控制权达到高度制衡的企业该持股比例之和可以达到56.248%,同时也存在该比例只有 0.575%的一股独大型企业。

(二)相关性检测

表2列示出本文关键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由于以往的文献并未用实证的方法探究过成本结构与股权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且这一步的单变量相关性检验只涉及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并未将控制变量纳入考虑,无法告知我们股权制衡对于成本结构的实际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多变量回归分析。

表3列示了对本文模型进行回归得到的股权制衡与成本结构统计关系检验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到,对于国企而言,股权制衡对材料成本比重并无显著的影响;而对于民企而言,成本结构与股权制衡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民企中股权制衡能够显著降低表现为材料成本比重的代理成本。这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即股权制衡仅仅对面临较高代理风险(主要表现为大小股东间委托代理问题)的民营上市公司起到帮助其缓解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对于控制权掌握在国家的国有企业而言,第一大股东自身不会侵害小股东利益且对其他股东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和震慑作用,因而这类企业面临较小的股东间代理问题,通过股权制衡方式起到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不显著也不必要。

五、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股权制衡对成本结构具有影响。近年许多的公司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运用股权制衡来改变成本结構,降低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本文中这一效果反映在了成本结构上。民间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这一效果比较明显,民企的材料成本比重与股权制衡程度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权制衡基本无法发挥作用,原因在于国企中股权高度集中,政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很强,经常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其他股东并没有权力与能力影响政府决策。

本文的研究在样本选择和模型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展望未来,本文认为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展开:(1)针对实际控制人问题,未来研究可将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单独作为一个变量,探究实际控制人是否对股权制衡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2)针对股权制衡与成本结构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可以借鉴其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综合效应研究方法,通过构建局部非线性分位数回归模型,检验是否存在能使成本结构达到最优的股权制衡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卓群.风险承担、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J].财会学习,2020(1)

[2] 朱红军,汪辉.“股权制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吗?——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4(10)

[3] 隋静,蒋翠侠,许启发.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非线性异质关系研究——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16(1)

(作者单位:杭州富阳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14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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