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看法律概念涵摄的关键
——立场、成本、价值和情感
2022-03-18陈宇翔
陈宇翔
(江苏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涵摄是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到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的范畴。法律概念涵摄是将生活事实划归到法律概念之下的范畴。法律概念涵摄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法律概念涵摄决定了法律适用的结果,决定了判决的公正与否。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现实案件最能体现法律概念涵摄的关键。
一、引发舆论哗然的案件
某市一对夫妇带着其饲养的大型烈性犬,没有拴狗绳,在小区中散步。期间,狗无故将一70多岁的老妇咬伤,老妇遂报警。派出所的警察认为该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案件,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被咬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派出所没有对咬人的狗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督促养狗人赔偿老妇人医药费。养狗人口头上同意赔偿老妇人医药费,但是当被咬伤的老妇人事后向狗主人索要医药费时,狗主人态度极为恶劣,并不予以赔偿。老妇人的儿子多次向养狗人索要医药费未果,极为愤怒。于是,在之后的某日,在该夫妇又没有系狗绳在小区内遛该烈性犬时,老妇人的儿子拿着自家的菜刀将该狗砍死。遛狗的夫妇于是报警,称自家狗为4万块钱所购买,每天喂狗价值30元的烤鸭,现在狗的价值应为30万元。狗主人要求追究打狗人的刑事责任。警察认为,老妇人儿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警察将老妇人的儿子刑事拘留。据群众反映,该狗在小区内经常咬伤老人和儿童,百姓苦不堪言。
该案件被曝光于网络之上,舆论一片哗然。广大网友产生疑问:“狗咬人,狗主人不赔医药费,公安机关不管。即使受害者起诉到法院,也只能要求赔偿几百块钱的狂犬病疫苗钱,费时费力。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随时受到威胁。而受害人打死狗,人就要坐牢。这样的法是良法吗?这样的执法、司法是公正的吗?人不如狗,这是什么样的世道?这是和谐社会吗?”
二、案件的法律争议点
法律概念涵摄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本案中的生活事实应该与哪些法律概念相涵摄。在进行法律概念涵摄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一)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可以饲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狗主人在城市饲养大型烈性犬的行为,有可能与“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概念相涵摄。
(二)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养狗人在小区内遛大型烈性犬,不系狗绳、不带嘴套的做法有可能与“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概念相涵摄,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三)《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因看管不严,致使养犬出户伤人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养犬者要立即将犬送至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并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它损失。故意纵犬伤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狗咬人的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对恶犬和恶犬主人都采取放任不管的做法,可以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相涵摄。
(四)案例中恶犬咬伤70岁老妇人的事件,可以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相涵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例中烈性犬多次在小区里咬人,该夫妇不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还在人口稠密的小区内遛放。这种行为应该与哪个法律概念相涵摄?与此相应,老妇人的儿子因索要医疗费不成,心怀怨恨,为母报仇,在夫妇再次遛其大型烈性犬时,挥刀将狗砍死。该行为应该与哪个法律概念相涵摄,是本案的焦点。
养狗人认为:(1)遛狗是自己的自由,是合法的。(2)自己的狗咬人只是民事侵权,赔些钱就行了。赔不赔,赔多少应该是民事纠纷,应该由法官来裁决。(3)砍狗的行为应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个法律概念相涵摄。砍狗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打狗人认为:打狗应当与“正当防卫”相涵摄,理由是:法律之所以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饲养大型烈性犬,原因在于大型烈性犬在没有保护措施遛放的过程中对公共安全有极大的威胁。遛狗夫妇在小区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遛放恶犬,而且该恶犬多次在小区内咬伤群众。该遛狗行为可以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概念相涵摄。面对该犯罪行为威胁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行为人打死恶犬,消除危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从客观的角度上讲,杀狗人砍狗,其目的一是为其母报仇,二是为社会消除安全隐患。为母报仇是主要目的,为社会消除隐患是次要目的,在这种复合性的目的下,其行为能否与正当防卫的概念涵摄。这个是本案焦点中的焦点。
三、法律概念涵摄的抉择
法律概念涵摄不仅仅是一个逻辑问题,更应该是一个正义问题。法律概念涵摄更应该考虑到社会成本、价值选择、立场选择、社会情感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应当与正义相违背。
(一)立场的选择——公正和善良
首先,法律概念涵摄应该选择公正与善良的立场。情感与立场是连接事实和法律概念的桥梁。公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适用法律应该是有立场的,实际上确实也是有立场的。很多情况下,立场决定了法律概念的涵摄。公权力行使者适用法律应该站在公正与善良的立场上。
面对这个案件,有多种立场可以选择。内心的情感决定了立场的选择。有的人看到这个案件,共情为感觉是自己的狗被打死了,这些人自然会站在遛狗人的立场上。选择这一立场,必然得到以下结论:遛狗的行为是合法的。狗咬人的只是民事侵权,砍狗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的人看到这个案件,感觉是自己被咬了,甚至感觉是自己的妈妈被狗咬了,就站在了受害人的立场上。该遛狗行为可以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概念相涵摄。面对该犯罪行为威胁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行为人打死恶犬,消除危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还有人选择了看客的立场,感觉是别人被狗咬了和自己没有关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此案件中公正和善良的立场应该是:认为人比狗重要,人的生命健康比狗命重要。养狗人应该管好自己的狗,出门遛狗前应该给狗系上绳子,戴上口罩,防止狗伤害他人。如果自家的狗咬了人,应该做积极的赔偿,真诚道歉。一只曾经多次咬人的大型烈性犬,毫无束缚地在人口稠密区游荡,这本身就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当站在善良的立场上,看到大型犬烈性犬不受约束地在人口密集区游荡,就会认为那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应该予以消除。受害者以砍死狗的方式将该不安定因素消除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从表面上来看,是受害人打死了狗,而从本质上来看,打死狗的人恰恰不是被狗咬的受害者,而是狗的主人。是狗主人的肆意妄为,对恶犬的放纵,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对公共秩序的轻视,对法律的无视导致了狗的死亡。狗的主人应当为这一切承担所有的责任。
执法者、司法者的立场应当是公正的立场、善良的立场,不应该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立场,不应该是看客的立场,而应该是抑强扶弱的立场,应该是悲天悯人的立场。公权力享有者在行使公权力时有情感,有善良的情感,并不是不公正。正常的人的情感恰恰是公正的体现与支撑。不公正源于私利。能从纠纷的一方获得好处,才是不公正的源头。善良的情感是将法律概念与生活事实相涵摄的桥梁。“法律规范之解释结论的多样性使得法官有必要自己来确定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规范究竟是什么。”[1]
(二)成本的计算——最有效率的社会治理
法律概念涵摄应该有利于实现最有效率的社会治理。任何法律的基础是经验生活而非逻辑推演,[2]法律概念对于社会生活的涵摄,不仅仅是一个逻辑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涵摄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成本。应该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由狗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狗成为了社会矛盾的导火索。从预防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上来看,谁最有可能以最小的成本预防恶狗再次咬人,预防由狗咬人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是狗的主人。狗的主人只要给狗带上口罩,系上狗绳,就不会再出现狗咬人的惨剧,也会预防由此产生的激烈社会矛盾,做这一切的成本是非常小的。
同时,这种做法实际上对狗也有好处,它能防止狗误食有毒有害的食物。给狗戴口罩,系狗绳是一个双赢的做法。对狗,对狗主人,对社会都有好处。这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结果。而少数狗的主人恰恰没有动力做这一切。他往往认为给狗戴口罩、系绳子不方便,不舒服,没有给狗以充分的自由。法律的作用应该是给狗的主人以动力,倒逼狗的主人约束自己的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应当赋予养狗人更多的义务,包括行政法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责任。规定养狗人遛狗时必须给狗戴口罩、系狗绳,否则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给狗系狗绳、戴口罩,遛放多次咬人的大型烈性犬,应被定性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他人如果将该狗擒获或打死打伤,属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如此一来,养狗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会主动地系狗绳、戴口罩。狗咬人的惨剧会极少发生,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也会大量减少。相反,如果只是将恶狗咬人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概念相涵摄,将打死恶犬的行为与“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的概念相涵摄,结果是养狗人不会感到放纵恶犬的危险,管好自己狗的外在动力不足。被狗咬伤的人轻易也不敢公开反抗,但是内心不服。人们对法律普遍失去信心,社会矛盾会越来越激烈,小纠纷可能酿成大祸患,社会成本就会被无限放大。
(三)价值的抉择——人人平等
法律概念涵摄应该有利于实现人人平等的价值追求。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该服务于这项原则。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促使人们认同人人平等的原则,践行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意味着你将他人看得和自己一样重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给狗戴上口罩,系上绳索,这意味着,把别人的生命健康权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样重要。这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相反,如果狗的主人不愿意这样做,他认为给狗戴口罩,狗会不舒服;给狗系狗绳,狗会不自由。他要给狗最大的自由和舒适。从本质上讲,狗主人是把自己狗的自由和舒适、自己的自由和舒适,凌驾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之上,凌驾于社会的和谐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选择。对于有这种想法和做法的人,法律应当持否定态度。不给狗戴口罩、不给狗系狗绳在公共场所遛狗就应当被认定是违法行为。没有安全措施,不带狗绳,不戴口罩,在人口稠密的小区中遛狗的行为应该与“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相涵摄。受害人打死恶犬,属于为社会消除安全隐患的正义行为,不应受处罚,而应受褒奖。无论其打死狗的目的中是否含有为母报仇的内容,只要他的行为在客观上能为社会消除危险,就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即使用数字表达的法律概念也不能抽象地、普遍地、确定地理解,而要面向生活世界根据价值判断予以选择和考量。”[3]
(四)情感的考量——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法律概念涵摄应该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法律涵摄问题不光是一个逻辑问题,更是一个公序良俗问题、社会情感问题。将恶犬咬人的事实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概念相涵摄。将受害者砍死4万元的狗的行为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律概念相涵摄。从法律适用的逻辑上来看,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我们发现,对这种法律适用,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广大群众发出了疑问:“是狗重要还是人重要?为什么人还不如狗?”狗咬了人,受害人非常痛苦,受害者面临着被感染狂犬病的风险,狂犬病疫苗还有可能是假的。狗主人只要赔几百块钱。狗主人耍赖,公安局不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多情况下只能得到几百块钱的疫苗费用,费时费力。相反,受害人打死狗,因为狗价值4万块钱,打狗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光要赔狗的钱,还要坐牢。
这一切给人的感觉就是人不如狗。这一切绝对不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应该有的。人不如狗的现实严重地伤害了我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严重伤害了百姓的情感。人们感觉到司法不公,这严重伤害了政府公信力。这种法律的适用与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完全背离,不能说这种法律适用是一个好的法律适用。所以不应该如此进行法律概念涵摄。相反将遛大型、烈性、经常咬人狗的行为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相涵摄,打死该狗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概念相涵摄,充分彰显法律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与保护。这样的法律适用才符合公序良俗和人们对公正的期盼。
法律概念涵摄是有价值选择的,是有立场选择的。同一个生活事实,在法律上可能有两个以上、且相互矛盾的法律概念相涵摄。“法律适用就是规范与事实不断交叉作用的过程,”[4]“规则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它是否应当被适用,规则适用难题的解决最终还要依赖于法官 (或其他从事法律推理的主体) 所进行的后果权衡。”[5]抑强扶弱是法律应有的价值,善是法律应有的追求,善良的内心应是执法者和司法者应该具有的品行。法律概念涵摄的关键应该是:从善良和公正的立场出发,在真正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将生活事实划归到相应的法律概念之下,最终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