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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监察思想的生成逻辑及其当代价值

2022-03-18谢东峰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列宁恩格斯监察

谢东峰,谢 亮

(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列宁的监察思想是在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思想中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思想以及反思巴黎公社失败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监督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列宁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为制约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权力腐败和滥用摸索出来的一套监督、监察制约机制,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新时代中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理论渊源之一。本文着重从追溯列宁监察思想的理论来源入手,审视和考察列宁形成其监察思想的生成逻辑、主要内容及当代价值,以为今人鉴之。

一、列宁监察思想的理论渊源

对于历史和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这样说过,“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通向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这说明历史是思想的原创,思想是历史的反映。思想的系统化就是理论的系统化的生成,因此也可以这样说,理论就是对历史修正过后的思想反映。考察列宁监察思想的形成,离不开对生成列宁监察思想的历史与当时现实的考证与鉴析,因为历史与时代正是生成列宁监察思想的“母版”或“底片”。

1.列宁监察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列宁监察思想的产生,就当时历史来说有两个因素起决定作用:一是马克思主义在俄国的传播,二是苏维埃政权初期的官僚主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19世纪末,马克思主义在俄国的广泛传播,为俄国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形成、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列宁监察思想开始酝酿、形成的时代背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列宁一生的奋斗历程始终与马克思主义互融共生、根枝相连。因此,可以这样说,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滋养、引导,才孕育了列宁传奇、革命的一生;正是列宁终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才锻造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第二个伟大阶段——列宁主义的诞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沙皇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和发展,正是俄国公历十一月十日爆发的“十月革命”的历史“底版”,列宁正是从宣传马克思主义,创建布尔什维克党,领导1917年3月18日爆发的“二月革命”,走上领导“十月革命”胜利的道路的。从“二月革命”到“十月革命”,俄国革命终于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向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实现了资产阶级领导权向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交接。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表明俄国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贫困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和新政权的掌舵者,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军事委员会的成立及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会议的召开,正式宣告了俄国工农革命的成功以及新的国家的诞生,并明确宣布要建立的国家政权的政治性质是“着手建设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国家”[2]。因此,波澜壮阔的苏维埃俄国革命历史画卷和新生苏维埃政权的积极筹建及其所产生出来的权力滥用问题是列宁产生其监察思想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前提。

第二,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成立之初,党、政机关内部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是列宁下决心通过法律整饬旧的官僚机构的直接原因。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随着新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国家机关内部却出现了脱离群众、拖拉懒散、做事应付、消极怠工等不良作风。这些都严重危害了政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这种现象促使列宁重新审视这些不正常的、乱糟糟的、拖泥带水的“脓疮”,因为这种官僚主义行为的出现极有可能颠覆刚刚诞生的国家政权。在列宁看来,任用沙皇时代的旧官僚是官僚主义产生的历史根源,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是官僚主义产生的现实原因,党、政机关内的干部、群众的文化水平落后是官僚主义产生的直接根源。要抵制这种官僚主义的侵害,必须将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只有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广泛监督管理机关,才能清除机构的缺点,清除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的恶习”[3]。

2.列宁监察思想的理论来源

对于权力与腐败,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其《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有警世名言,那就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人类几千年的政治实践,无数次验证了这个真理。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4]因此,禁止权力滥用和杜绝腐败,一直是政治家们思考的核心问题。列宁正是根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这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民主的论述并结合俄国政权运行现实,构建起苏维埃政权存在期间的监督监察思想的。故此,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阐述,顺理成章地成了列宁监督监察思想的理论来源。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人民监督理论,这是后来列宁监督思想的早期来源。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推翻资产阶级压迫与统治的伟大尝试,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民主形式,是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代替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新型民主。虽然这种新型政权并未存在很久,但它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今人思考和学习。

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推崇巴黎公社提出的民主直接选举制度,国家管理由公社成员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管理职责,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并为选民服务,代表如果不能代表选民行使权力,选民则有权罢免他们。在马克思看来,这是合乎历史进步性的,无产阶级国家完全可以借鉴引用;恩格斯也相信,“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当”[5]是正确的,符合历史潮流的,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虽然巴黎公社的国家管理权是由公社代表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的委员执行,但为了防止突然发生的权力滥用,巴黎公社还规定,工人阶级有权罢免并随时撤换这些滥用权力的公社委员。因此,罢免权就成了人民群众实施监督权的合法前提。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的保障,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

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思想是列宁监督思想的直接来源。马克思和恩格斯既是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奠基者和开创者,更是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领导者和参与者。从思想理论到现实实践,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堪称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完美典范。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学说,对列宁监督思想的建设有着特定的借鉴意义。

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并领导第一国际进行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既对同盟的条例和章程做出了相关规划,也对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纲领作了系统的阐释。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创建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同盟各级领导机构都必须一视同仁,民主选举。如果被选出者的领导工作不能让选举者满意,被选举者将被无条件撤换。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再次改革选举制度,终使民主选举与选举者拥有罢免权为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为有效限制党内最高领导人的权力,马克思和恩格斯极其推崇集体领导原则,凡是要靠集体智慧解决的问题,不允许独裁专权现象发生。在工人联合会内部,处理问题则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用权准则,有效地防范了个人独断专行情况的发生。为保障集体领导的顺利实现,1867年9月24日,第一国际代表大会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的建议通过决议,废除主席一职,给工联主义者奥哲尔等人妄图篡夺领导权的阴谋以沉重的打击。

为促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出实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并定下了每年八月为商议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具体规定。这为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逝世之后的第二国际时期,恩格斯仍为国际事务奔波操劳,十分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在决定各项事务中的权威作用,他曾说:“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6]故而,党代会必须每年开,因为它具有最高裁决权和监督权,并使党内监督制度化。

二、列宁监察思想的生成逻辑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于保障权力在健康轨道上运行,以防止权力出现“真空”及滥用。列宁赞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赋予人民权力去监督权力的人民监督思想,力争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健康成长。列宁晚年提出的改进工农检查制度的一些措施,就是要建立一种上下互通的多层级、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监察机制,以使所有个体群众都能参与的一种监督模式,目的恰恰在于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按时间顺序考察,列宁监察思想的形成表现出以下三个过程的逻辑特色:

1.从1912年的设想到1920年9月列宁监察思想的初步创立

1912 年开始,俄共(布)在党内成立了检查委员会,职责是检查财务收支并向大会作检查报告。1917年8月8—16日,俄共(布)第六次代表大会在彼得格勒召开,这次大会在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正式规定党内应该设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一切事业,并向下一次党的代表大会提出报告”[7],检查的方式是“自下而上的检查和监督”[8]。在1917年8—9月写成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再一次强调了工人和人民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监督和监察的重要性。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旋即领导并制定了《工人监督条约草案》,对所要监督的对象、方式、权力大小及惩罚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17年11月21日,全俄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了罢免权法令,规定选民享有对所选代表的罢免权;1920年2月,全俄执行委员会通过了改组国家监察机关为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决议,此后该机构正式成为国家的监察机关;1919年12月,在列宁领导的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通过的党章又及时补充、完善了党的检查体制。

2.从1920年9月设置专门机构到1922年1月列宁监察思想的正式形成

1920年9月,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党的专门的监督机构的思想,这种机构由全国代表大会产生,地位同中央委员会平行。1921年3月8—16日召开的俄共(布)十大正式建立了党的监察体制,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党的监察委员会既有权监察同级党委,也有权监察同级苏维埃委员会。这就将党、政部门均列为监察对象范围之内,扩大了监察对象。1922年3月27日-4月21日召开的俄共(布)十一大制定并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条例》,前者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权限又做出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后者确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党中央办事效率及俄共书记处工作安排是否恰当,并定期检查俄共中央会计处和各项事业。以上四个关于党内监察文件、条例的正式颁布,标志着列宁监察思想的正式形成。

3.从1922年12月列宁生病住院到1924年1月列宁监察思想的逐渐完善

列宁晚年是在与病痛做斗争中光辉地度过了他的最后岁月。在此期间,列宁忍受着身体巨大痛苦,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设想,史称“政治遗嘱”,其中关涉监督监察思想的内容占重要地位,这是他在弥留之际为国家监察事业奉献的一份珍贵的精神遗产,体现了他的监察思想的进一步完善和升华。列宁晚年“政治遗嘱”关涉的监察思想主要体现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及《致代表大会的信》中,他试图以改革党的监察机关为突破口,以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列宁的早逝,他的这些思想虽然没有被后人付诸实践,却仍然是我们今天珍贵的理论宝藏。

三、列宁监察思想的主要内容

列宁监察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覆盖范围极广,基本涵括了制度建设、机关建设、职能建设及方法建设等方面,下面让我们对列宁的监察思想做个全景式观测,以浅析其主要内容。

1.监察制度建设

监察制度建设是列宁监察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列宁看来,监察制度是俄共(布)和国家领导体制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历史上最高形式的民主,社会主义已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和管理国家的基础本质。在苏维埃统治时期,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代表代替人民管理国家,又通过罢免权和监督权促使人民代表真正服务于国家和人民,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出自“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9]。为克服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作风和腐败习气等旧机关各种恶习,列宁在晚年提出了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的构想,以使工农检查院拥有最高的威信和地位,并以彻底的监察和监督来清洗俄共(布)和国家机关中存在的沉渣。

2.监察作风建设

为了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及反对官僚主义,列宁较早地成立了工农检查院以反对拖拉作风和官僚行为。为改善监察机关的工作作风,列宁晚年抱病写下《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等文章,专门说明如何改组工农检查院的具体细节。首先,列宁认为,对于即将进入工农检查院工作的人员要通过专门考查,看看他们是否认真负责,且最好将“工农检查院的职员缩减为300~400人”[10],以切实提高检查院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和监督效率。列宁认为,为让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更好地发挥作用,一定要把有才能、有干劲、有思想素质的优秀人员吸收进来,因此在选拔干部时应该坚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不能丧失原则,一味降低标准。

在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列宁十分重视检查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威信。与此同时,列宁认为,由于要与充斥旧习气的官僚主义作斗争,检察机关的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要通过不断改善而提高检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并为其他检察机关树立榜样。

3.监察主体建设

监察主体是执行监察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监察主体的身份、类别及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监察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监察主体的建设。为扩大监察主体范围,列宁采纳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群众也可以作为监察主体,并通过实行选举制度和撤换制度随时撤换被选举人的建议,意在更广范围内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追求升官发财。列宁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强调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理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为了强化工人对工厂的监督主体地位,列宁通过给新工厂制定新的工作法令以实现工人有效地实施对工厂的监督权。在列宁看来,工人有权监督自己的工厂的权力,以防止潜藏的敌对势力对新生政权的经济破坏。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抓紧时间制定工人监督条例,并建立了全俄及地方性工人监督委员会,旨在将生产与分配的监督权牢牢掌握在工人手中,以对国家的经济生产形成有效的监督。

在列宁看来,工会也有监督权,工会做出的所有决议,工厂主与资本家必须无条件照办,不得有任何违抗。很显然,工人监督既是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实现的一项基本方略,也是保证国家性质不至质变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的有力武器。

4.舆论监督建设

方法是实践的方法论。要行使有效的监督与监察,列宁创造性地发明了舆论监督这个从外部着手对党和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方法,以使党和国家机关真正做到良性运行。事实上,列宁在参与创办、编辑《星火报》的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他的无产阶级舆论监督思想。

列宁认为,根据舆论监督的功能、特点以及舆论监督的范围、深度,舆论监督是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和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前提是运用舆论监督绝对不能伤害人民的感情和挫伤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舆论监督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核心,通过公开事实真相,揭发贪贿人员以权谋私和犯罪真相,提出建设性批评,却不能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小题大做,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二是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严格调查事实发生经过,不可因个人主观因素影响社会公正。

5.监察体制建设

监察体制建设是完善监察制度,拓宽监察渠道的系统性工程。为了达到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列宁既掀起党内监察体制建设的风暴,也发起法律机制反腐的浪潮。在列宁看来,要想避免因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独裁及滥权风险,就要设立一个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这个监督体制下行使权力,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为此,列宁建立了党内监察委员会这个系统的监察体制,以使每一级的监察委员会都由相同等级的党代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法产生,与同级党委共同运行权力。

列宁认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保持布尔什维克党的传统性意义重大,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了保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委员级别同等,相互独立,真正保证了工作的高效性和纯洁性。从党内监察委员会实施效果来看,加强党内监督,既限制了各种特权的滋生,又密切了党同群众的联系。

法律监督机制化,也是落实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列宁在谈到法律执行效果时曾说:“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律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监督。”[11]这是列宁为了能够在苏维埃国家内部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而设想出来的监督机制,为此,列宁提出法律监督几个主要办法,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为使法律监督有效开展,就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1920 年建立的工农检查院,就是专门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机构;1921 年国家监察署的设立,则成了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其次,列宁明确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与监督范围。工农检查院职责是对国家相关部门、所有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监察,以反对官僚主义和懒散作风;监察长的职责在于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一致理解。最后,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拥有全部一致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程序,这对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意义重大。

四、列宁监察思想的当代价值

探究列宁监察思想的价值应从学术和现实两方面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完整理解其意义。

1.列宁监察思想的学术价值

其一,反思列宁监察思想,有助于拓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监督与制约理论。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辩证、批判地考察资本主义权力监督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权力限制权力及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主体的思想,初步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早期的监察思想;但作为一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列宁在总结俄共(布)工作失误的基础上,形成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监察思想相联系的监察与监督思想体系;列宁的监察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监察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新时代,研究列宁的监察思想,依然可以丰富、发展、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监察理论。

其二,反思列宁监察思想,有助于启发和重构中国监督监察制约机制理论。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执旗者与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掌舵者,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能成功的关键一环。但在监督与监察思想方面,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太多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党建的重任迫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思想宝库中寻求智力支撑。而列宁去世之前的“政治遗嘱”能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虽然列宁的监察思想并不完满,取其有益之处而用之,就是思想所能传承的真谛。

其三,反思列宁监察思想,有助于促进和发展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标志。列宁的监察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和建构新时代监察体系,以及为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这既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实践,也有利于保持我国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列宁监察思想的应用价值

其一,探究列宁监察思想,有利于补足和勾画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建设的短板,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并行发展。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可能侵蚀中国的政治生态及司法生态之根,销蚀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法治建设的信任之基,耗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正能量和正面形象,如不及时控制行政及司法权力的滥用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运将难以预测。

其二,探究列宁监察思想,有利于促进和激发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建设的实效,提升中国监察制度顶层设计与效果验证。从技术层面看,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给予监察干部实际权限,是增强监察效果的基本保障;优化各级监督监察体系,是协调中国共产党及监察机构之间各项权力并防止决策失误的有效措施。从权力层面看,监察委员独立性是其只对本级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关键,其地位的平等性是基础。

其三,探究列宁监察思想,有利于加深和增进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建设的认同,提高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及廉政建设实效。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中国公民的司法辨析能力是当前司法研究的要点。虽然中国通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鉴于世界政治及司法环境的复杂性,提升中国共产党监察制度建设实践及使中国公民获取司法公正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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