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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教育惩戒的缺失与重拾

2022-03-18林慧圆

当代教研论丛 2022年6期
关键词:惩戒学校教育

林慧圆

(南宁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近年来随着教育部相关文件的出台,教育惩戒已然成为现今教育界的一大热点问题。201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年11月,教育部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法定职权”。2020年底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虽然文件对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问题已经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当下教师“不敢惩”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成为了学校教育中的一种怪象,导致教师教育惩戒权使用的缺失问题。因此,本文基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从制度、文化、系统与环境这三个维度来分析教育惩戒缺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让教师重拾教育惩戒的权利。

一、教育惩戒缺失的表现

1.教师“误用惩”

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和半结构访谈的方式选取中小学教师进行调研,结果发现,13.5%的教师对“体罚是一种惩戒”持肯定态度,33%的教师也存在类似误解。实践中还有部分教师将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认为是教育惩戒的形式,如很多教师经常采用的用课本、直尺等教学工具敲击的惩戒形式。可见,教师对惩戒与体罚概念区分不清,对教育惩戒形式存在认知偏差。由于缺少判断标准,教师在实际教育情境中经常容易误用惩戒手段,也极易过度使用教育惩戒权。

2.教师“不敢惩”

教育惩戒缺失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师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各主体施加的压力,造成最终不敢使用教育惩戒权。比如,课后留校教导作为传统的教育惩戒形式具有一定的教育规诫意义,是英、法、美、日等国家都在使用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我国颁布的《规则》中也将其归类于“一般惩戒”形式。但有学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极少数教师会使用这种教育惩戒形式。[1]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需要造成的。一些学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开学校或者要求家长对学生是一对一接送,而且必须到点就放学,所以慢慢的就很少有教师敢使用“课后留校教导”惩戒形式。除此之外,“点名批评”在《规则》中也归类于“一般惩戒”。但是在一线教学实践中发现,部分教师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时却受到来自学生的抵抗甚至“控诉”,这类问题在小学生当中尤其突出。于是,部分教师担心受到学生“非议”而不敢轻易批评学生,长此以往教师逐渐不敢使用教育惩戒权。

3.教师“懒于惩”

根据教育惩戒的概念和价值得知,惩戒的使用主要是学校和教师为了通过对违规违纪学生施加矫治措施,来达到矫正学生过失、警示他人、维护秩序的目的。然而在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部分学生认为是对他们的体罚,进而引发学生对教师管教的不满。尽管教育惩戒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但是教育惩戒的手段仍倾向于通过采取排他性措施对存在失范行为的学生进行“惩罚”,实际上容易导致为了“解决问题”而惩戒,而非把惩戒融入“教育过程”,中小学学生容易有叛逆情绪和逆反心理,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的不当使用,会进一步助长学生的叛逆情绪,疏远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师认为这得不偿失,没有从教育惩戒权的使用中达到惩戒的效果,也就渐渐懒于使用教育惩戒权。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分析框架

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社会。1986年,“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概念由德国著名学者、社会学家贝克在其德文版的《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一书中被提出。随后他又发表了《全球风险社会》等著作,这些著作形成了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框架。[2]贝克认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只有当人为因素成为风险主要来源后,风险的结构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可以说,人类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受害者。在贝克开始对现代社会风险及风险社会进行研究之后,吉登斯、卢曼、拉什等学者也加入其中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一般来看,目前主要形成了制度、文化、系统与环境等三个研究维度。[3]

随着风险在社会领域的拓殖,教育惩戒行为也带有了强烈的“风险”特征。[4]从上述教育惩戒缺失的表现来看,目前存在教师“误用惩、不敢惩、懒于惩”等现象。之所以“不敢惩”是因为教师“误用惩”,导致教育惩戒行为的复杂性伴生风险,惩戒后果难以预料;又因为惩戒责任主体缺失,使教师“不敢惩”,所以长期形成了“懒于惩”的局面。可以看出,正是教育惩戒行为带有强烈的风险特征,教师“不敢惩”横亘在“误用惩、懒于惩”这两者中间,因而解决教师“不敢惩”问题成为重拾教育惩戒的关键所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制度、文化、系统与环境这三个维度,可用来进一步分析造成教育惩戒缺失的原因。

三、教育惩戒缺失的原因

1.制度失范,尚待完善

教育惩戒缺失的一大原因来自制度的失范。虽然说教育部近些年来也有出台教师教育惩戒权使用的相关政策,也对教育惩戒下了明确的定义,但政策都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太空泛,没有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所以,尽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不少学校的教师还是惧用教育惩戒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依然“不敢惩”。正如贝克所说,现代社会由于人类自身知识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化环境”和“社会化自然”形成,取而代之的是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宰力量,社会充满了各种人为的风险。按照这个说法,当学校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也会因为把握不住适度的标准,而常被认为过度使用教育惩戒权。此外,现今学生对于自身人权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教师只要使用一点点的教育惩戒就容易被看作是对学生造成伤害,由此而来的学校和家长的问责,甚至是家长的恶意报复都使教师处于惩戒风险之中。教师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人身安全风险时,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却没能及时跟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时就出现“有组织的不负责任”①问题。面对制度失范带来的制度化风险,教师也承担不起,所以也就进一步造成了教师不敢使用教育惩戒权和教育惩戒缺失的局面。

2.责任主体缺失,教师独担风险

从风险文化的角度来看,造成教育惩戒缺失的一大原因在于人们对社会的风险意识增强,对于任何对自身可能带来威胁的行为都容易带有抵制情绪。虽然中国传统教育观念一直提倡尊师重教,但随着社会的现代性发展,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更新中,部分学生对于尊师重道不再那么看重。相反,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和层出不穷的信息带来对头脑和认知的“轰炸”,年青人更加有自己的想法和个性。所以,不同于以前教师偶尔“打骂”学生能够被接受,现在教师对学生的任何“不满”情绪都有可能被放大并快速传播。21世纪之后的教育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管是学校高层领导、教师还是学生抑或家长,只要学生在学校里受到伤害,那么第一个被问责的就会是任课教师或者班主任,其次是年级长再到学校领导。特别是如果因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对学生造成所谓的“伤害”,那么教师就会首当其冲受到来自教育部门、学生家长甚至是学校领导的层层施压。就算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得当,也有可能被当成学校的“替罪羊”,甚至最后还可能因此丢了“饭碗”。

3.体系失整,权责不明

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系统与环境角度看,造成教育惩戒缺失的很大原因在于整个教育的大环境中不同主体对教育惩戒的了解过少,以及教育系统中不同组织之间的沟通存在堵塞和缺乏配合。德国教育惩戒的制度设计被安排在各州学校法中“学校关系”的子标题下,这表明教育惩戒依赖于包含教师教育惩戒权在内的一整套处理系统和不同决议机构,且涉及校内外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学校与上级教育监管部门等。不同惩戒措施由不同机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校内外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比如何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是否告知上级教育监管部门等。这种多层级参与、不同主体决议的教育惩戒体系体现出较高程度的整合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部门之间缺乏教育惩戒的配合,仅靠教师一人实施教育惩戒权和承担惩戒后果,可想而知有多么吃力。

四、重拾教育惩戒

1.规范制度,完善细节

若想让教师重新干预且恰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还需要对教育惩戒的政策予以不断地完善和细化。在这方面,可以有选择地借鉴英美等国家教育惩戒的经验。英美等国的教师惩戒制度中对于教师惩戒的方式有很清晰的说明,因此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都比较清晰地认识和认同惩戒权力的涵义,如言语责备、罚站、罚做额外作业、罚做额外劳动、取消特权、没收特定物品、课后留校、责令离开教室,等等。这些国家的制度中还对各类惩戒实施的条件、程序、遵循的原则、后果等有明确表述,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教师惩戒争议的发生。美国“零容忍”政策②的变化表明美国教育惩戒政策已经开始由“功利主义”向“关怀伦理”转变,这启示我们在完善相关政策时要避免重蹈美国早期错误做法的覆辙。

2.反省自我,正看惩戒

部分教师意识里面认为一旦对学生使用教育惩戒权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学生的恶意捉弄和恶语相向,甚至是来自学生家长的恶意报复。因为现实中也的确发生过因为师生关系的纠纷而造成教师被学生伤害甚至致死的案例。虽然这些案例在整个学校教育发展历史上占极少数,但却被无限放大了,随之而来影响着教师对自身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日益增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过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数不胜数,被教师因为不良行为而进行教育惩戒的学生也不胜其数,就连所谓的“好学生”也不乏被老师惩戒过。但是仔细想之,为什么大多数被惩戒的学生并没有对教师实施报复?是因为使用教育惩戒权一直都伴随着风险,是我们放大了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对教师造成的人身安全风险;再或者其实是因为教育惩戒权使用不当可能带来的隐形风险。

3.多元主体,理解共识

造成教育惩戒缺失的部分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内部之间职权不明和各主体之间缺乏配合。与教育惩戒权实施有关的主体无外乎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各级教育职能部门,为使教育系统内部各组织和角色之间都能对教育惩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行使,可以采用一些管理智慧,比如师生共同制定校规校纪,充分发掘各类有针对性的批评方式,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等。对于教师来说,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才能知道所谓的“惩戒”是什么,也因此才有可能知道一旦超过这个边界会带来什么风险。对于学生来说,一部分教师由于师德问题和扭曲的教育观随便滥用教育惩戒权,也容易给学生造成伤害和隐患。因此,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在选拔招聘教师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把关,不仅看重教师的业务能力,还要注重新教师的道德修养,把对教师的师德考核放在第一位,做到把风险杜绝在源头上。

注释:

①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他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

②1994年美国正式将“零容忍政策”确立为国家公共教育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教育部门和学校将“零容忍”的行为从学生持有枪支逐步扩展到学生持有毒品或酒精,及至违反校纪校规的不当行为。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无论学生的行为如何轻微,都要给予严厉的惩戒,主要包括训诫、剥夺部分权利、体罚、学业制裁、短期停学、开除、惩戒性转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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