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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的科学规划与指导

2022-03-18杨世红

四川畜牧兽医 2022年3期
关键词:生产区生活区无害化

杨世红

(四川省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川 荣县 633000)

1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1.1 养殖场要离制药企业、化工厂3 km 以上,防止生物、医药、化学废弃物、废气和废水流向养殖场,对养殖场空气和水质造成污染,引起畜禽发病。

1.2 要与采煤、采石等工矿企业相隔1 km 以上,防止噪声及粉尘污染。

1.3 要远离主干道公路、铁路、飞机场。防止噪声、粉尘及车辆携带的病菌对养殖场造成较大影响。

1.4 要离屠宰加工厂1 km 以上,防止屠宰加工厂生产的污水污物对养殖场造成污染,预防病菌的传播。

1.5 与其它规模养殖场要相距1 km 以上,既要防止其它养殖场所发生的疫病传染给本场,又要防止本场疫病传染给其他养殖场。1.6 要远离畜禽交易场所,防止染病畜禽带来病菌,及交易后的污染物流向本场,给本场养殖带来安全隐患。

1.7 做好消毒工作,首先,使用高压冲洗机将1%~2%火碱溶液或其他消毒液喷洒至畜禽舍内外环境中。喷洒消毒液至少1 h 后,使用高压冲洗机对畜禽舍内残留的粪便、垫料、灰尘等进行彻底清洗。采用火焰喷射器对畜禽舍的墙群、地面、金属笼具等耐高温的物品进行火焰消毒。每次消毒时,做好消毒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人员、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等内容。

2 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1 要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 km 以上,确保养殖场不会对当地居民饮用水造成污染。

2.2 养殖场应离居民聚居区、场镇等人流量大的地区500 m 以上,以防止养殖场生产的噪声、粉尘、臭气、污水污物破坏人类生活环境,降低病菌交叉传播风险。

2.3 远离学校1 km 以上,既要防止养殖场生产的噪声、粉尘、臭气、污水污物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又要防止人畜禽共患病的相互传播。

2.4 要远离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2.5 场区内地理环境应有利于修建沼汽池、焚尸坑,要实现净道与污道分离,以提高自身环境保护能力。

3 应当符合养殖场自身发展需要

3.1 地势高燥 养殖场要建在当地历史洪水线以上位置,背风向阳,地下水位在2 m 以下,具有北高南低的缓坡,总体应较为平坦。

3.2 土质良好 以松软、沙质含量高、透水性强的土质为佳,利于排水。避免在流沙地,沼泽地,泥石流多发地建场。

3.3 水源充足,且质量有保障 要根据饲养规模选择充足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地下水,最好能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水质检测报告。

3.4 交通便利 养殖场要建在离乡村公路较近,要修建专用硬化道路进场,做好道路边坡防护,杜绝安全隐患。

3.5 电力充足 要根据生产生活需要确定用电量,要配备三相动力电,且距主电网尽可能近以降低用电损耗。

3.6 地形开阔 养殖场进出口处修建消毒池,长4 m、深0.3 m,做好进出人员、车辆的消毒工作,或根据养殖场需要配备喷淋消毒棚。地段平坦,利于饲草料运送和管理。具有一定拓展空间,以便今后扩大发展规模。

3.7 水土保持措施到位 大型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建设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有效防止养殖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养殖场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4.1 不能修建在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禁、限养区内,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 000 m以上。

4.2 不能占用基本农田,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见表。

4.3 尽量不占用耕地,养殖场建设前报当地政府备案。

4.4 应建在地方政府划定的养殖小区内,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相隔1 000 m以上。

4.5 功能区应当齐全并相对分离,大型养殖场必须具备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病禽隔离观察治疗区、无害化处理区等。自繁自养的种养殖场应单独建场,按照种畜禽养殖场建设标准布局。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办公生活区可合并使用,病畜禽隔离观察治疗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可设定为同一个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立,且各区相距应不低于50m。

5 各区及区内布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5.1 各区布局应当符合当地风向 按照夏季东南风走向,首先把办公区放在上风口,以下依次为生活区、生产区、病畜禽隔离观察治疗区、无害化处理区。减少空气污染,降低动物疫病传染机会。

5.2 各区布局应当符合场内地势走向 根据场区高低位置走向依次排列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病禽隔观察治疗区、无害化处理区。消除污水污物对养殖场的污染,预防病菌传播。

养殖场的水塔应建在办公生活区较高位置,以尽量减少养殖场自身对水源的污染。

进入生产区前应设置消毒室及人员、车辆消毒通道。建围墙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隔离观察治疗区、无害化处理区隔开。

监控室、参观台应设在办公生活区。杜绝外来人员进场,阻断一切有可能进入的传染源,及可能带毒的传播途径。

养殖区内各栋圈舍间必须要间隔20 m以上,最好采用绿化带进行隔离。且各栋圈舍外应设专用排水沟,确保雨污分流。

养殖区内道路应硬化,并设有2%的排水坡度,要将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影响自身防疫。

6 各项管理落实

6.1 切实做好春防、秋防两季的强制免疫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猪瘟、猪蓝耳病、羊口蹄疫、羊蓝舌病、羊痘等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存疫苗,确保其有效性。

6.2 驻场兽医应科学合理用药,做好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使用剂量、病畜主要特征以及用药后的效果观察等记录。

6.3 引进种畜禽和跨省引进商品畜禽时,要认真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在引进之前,要先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引入。引入后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在动物隔离舍隔离观察15 d,期满后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再和群饲养。养殖场饲养的畜禽需出售时,凭畜禽佩戴的检疫标识号码提前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需运输出省的,应凭畜禽免疫标识号码提前3 d 申报检疫,并协助当地镇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做好该批次畜禽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6.4 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场驻场兽医或业主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进行书面或电话报告。同时隔离可疑传染病病畜禽,对圈舍和污染的通道、路面进行彻底消毒,派专人管理。

6.5 严格做好消毒工作,所有人员、车辆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强制消毒,对进场车辆进行喷雾消毒。消毒池的药液要每周更换一次,有疾病发生时要加强消毒,杜绝病源传播。

6.6 切实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在场内下风口修建无害化处理化尸池,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完成后,对发生了病死畜禽的圈舍、料槽、所经过的道路等进行消毒,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切断病原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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