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民主观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三维向度
2022-03-17王守慧
王守慧, 伊 娜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民主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重要主题,也是推动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无产阶级新型民主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目标的达成要经历政治解放、实现政治民主到人的解放、实现社会民主的动态过程,具有渐进性与长期性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马克思民主观的价值目标,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基础,通过发扬民主与法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深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创新机制,对发挥中国特色民主的制度优越性,以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了“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1]。因此,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以马克思民主观为指导,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马克思民主观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旨归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的深入探索与无情揭露形成了对政治发展的科学认识,追溯到所有制这一根源性基础,揭示了基于私有制而形成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民主政治的片面解读及永恒约束。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置于时代的经济关系之上[2],认识到社会经济基础对民主建设的决定作用。因而,马克思民主思想立足于无产阶级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为价值目标,通过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实现了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超越,对现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发展仍具有指导作用,指明了新时代积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旨归。
(一)民主本质:明确民主政治阶级立场,理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
首先,阶级性是民主的本质属性[3]。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形成基于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度剖析,他在《莱茵报》工作时接触到包括“林木盗窃法”在内的大量社会现实问题,促使他深入对普鲁士政权的思考,初步认识到国家政权对于拥有私有财产者的“偏袒”。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理清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认识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后,马克思投入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异化劳动”的提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利益的对立,强化了争得无产阶级民主的观念,树立了阶级利益的民主观[4]。因此,马克思民主思想揭下了宣称超阶级的西方民主的虚伪面具,揭露了其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民主本质。其次,马克思民主观坚持人民主体。西方早先的政治生活研究以“先验的人性假设”为出发点,人类社会不被看作人这一类存在物的活动产物,人失去了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出现了以“经济人”为代表的先验式人性。正如黑格尔将“绝对精神”视为世界的本源与人类解放的依托,陷入脱离现实的“抽象人”迷思,导致人只是政治发展的工具,丧失了推动政治发展的主动性。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两大理论为支撑,确立起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机制,将“现实的人”作为逻辑起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作日进行了讨论,描绘了资本主义机器大工厂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不同生产、生活条件,二者形成了鲜明对比。资产阶级依靠在经济上的绝对控制权,生活在富足、安逸之中,而无产阶级则贫穷到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生活在困苦、劳碌之中。因而,马克思极力号召无产者联合起来通过革命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实现政治解放。在马克思看来,民主不是为特殊群体谋得专属福利,而是为每个人谋求自由发展,实现人的解放,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最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坚持以马克思民主观为指导。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国家政权的建立以服务人民为根本出发点。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机制,因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人民为根本出发点。
(二)价值目标:坚持人的自由发展目标,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终落脚点
马克思在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探索出决定政治发展的根源——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民主服从于私有制基础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经济基础。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考察了单个资本循环与周转的关系,讨论了资本作为产业资本循环的中心角色形成的以资本为中心的动态积累与周期循环。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制度必然受到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基础的影响,服务于资本。弗朗西斯·福山在揭示美国林务局的衰败原因时,指出了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权力混乱现象[6],却没有深入探索政治异化、衰败等现象背后的本质,即以资本为中心的政治发展模式。一方面,大资本持有者的资本利益博弈趋于政治化;另一方面,个体利益诉求超越整体利益,特权阶层为获得更多资本收益而不惜制造混乱,以此来实现特权资本化。与资本主义民主不同的是,马克思注重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普通人民的关怀,将目光聚焦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出卖劳动但仍旧贫困的无产阶级,深刻认识到私有制下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与丑陋,他在巴黎手稿中将“各国人民未来的生活”作为研究重点;恩格斯详细阐述了英国工人阶级穷困潦倒的悲惨遭遇,并努力为其寻求摆脱路径等,都体现着为无产阶级挣脱“囚笼”的迫切心愿。因而,马克思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推进民主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的达成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主义的实现这两个阶段[7]。现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处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阶段,以民主和法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深切保障人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新的实践,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8],也是推进马克思民主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举措,落脚于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这一最终归宿。
(三)实现条件: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有力政权保障
资产阶级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庇佑,宣扬议会这一机关在表达人民诉求与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描绘着充斥人性关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而马克思深入探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存在的两大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极端差异,尤其关注到了议会选举,揭示了议会民主是资产阶级基于私有财产而获得的政治特权,表现为资本左右政治参与。同时,马克思基于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推动建立体现真实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这一学说要求国家政权不能谋求自身特殊利益,国家政权必须代表人民意愿,并且机关或代表会议必须由选举产生,接受选举人即人民的监督罢免,体现人民利益与国家政权运行目标的高度统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克思民主思想作为推进政治民主的指导思想。中国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有民主选举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确保人民在政治生活中实现自身的政治参与。此外,中国民主机制的发挥由法治作为保障,实现民主与法治的协同发展,确保民主机制健康运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深切体现人民立场。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进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政权建设与人民利益协同的重要机制,必须以坚实的国家政权作为保障。
二、马克思民主观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意蕴
马克思民主观是中国民主建设的理论根基与力量之源。马克思通过对经济根源的深度剖析,揭示基于阶级利益关系之上的民主本质与内涵;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确立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并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与共产主义的实现两个阶段推动这一目标的达成,为人类民主发展提供了正确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民主观与中国民主发展要求的具体结合,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一)继承马克思民主思想要义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创新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民主思想在当代中国焕发的强大生机,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话语体系的重要依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全面揭露破除了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寻求民主的幻想,由此,无产阶级的民主诉求要按照马克思所述的通过革命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的方式得以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无产阶级以及全人类的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推动民主实现。无产阶级政党按照民主原则成立,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提出的“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9],委员会委员通过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中得到体现。无产阶级政权依据民主原则建立,保障人民的普选权,国家机关和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反映人民意志,打碎资本主义旧的国家机器,建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实现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并不是马克思民主价值的最终目标,人的自由发展即达到社会民主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不懈追求。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坚持以马克思民主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国民主发展特点,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形成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发展理念,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进一步强化了人民主体参与国家建设的政治要求。“全”体现了对参与主体及参与环节的进一步拓展,“过程”强调了对参与环节的落实与规范,赋予了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成为一种切实的民主。这与西方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数字民主”出现缩短了人民政治参与时间[10],形成“数字政党”,加剧政治极化、民主异化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于民主的现实诉求,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
(二)切实保障人民主体政治参与展现了中国式民主政治实践效能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有效表达民主诉求的重要保障,在实践过程中展现出中国式民主的内在优越性。人民主体不仅是马克思民主观的核心,更是我国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的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促使国家权力依据人民的真实意愿发挥效能。在我国,人民民主表现为人民与国家二者之间的利益一致,国家依据人民意愿运行、决策,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推进国家各项事务发展。同时,人民民主又表现为人民通过既定的途径参与国家事务,而这些既定的参与途径就是人民民主实现的过程。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既定途径,人民具有民主选举的权利,可以通过选举成为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或选举他人成为人大代表,代表自身的利益,通过制度形式保障人民政治参与的真实有效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保障人民通过既定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展开过程中始终有人民参与,维护人民利益、倾听人民诉求,发挥制度以及相关机制的规范作用,确保民主体现在国家政权运行的全过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践效能。同时,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入实践,政治参与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政治参与的各个环节更加科学,增强了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主动性。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构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187件次,约110万人次通过书面或网上平台提出意见建议300多万条[11]。参与人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不同的社会职业,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利益表达,推进良好政治氛围的形成。政治参与主体范围的进一步扩展也提高了国家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增强了人民对于国家政策的理解与认同,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的深入发展。
三、马克思民主观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路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课题,也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健全社会利益协同的应有之义。新时代推进全过程民主就要坚持马克思民主观的指导,发挥党内民主的带动作用,发挥民主制度的落实作用,发挥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把民主要求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全部环节之中。
(一)基于党内民主论以党内民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论是马克思民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建构中始终贯穿着民主思想,在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章程中就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制度,并将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而后,还提出在党内实行党委制确保集体领导避免个人独揽大权的制度构想等[9],对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维护人民合法权利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一致遵循的价值目标,党自成立起就十分注重党内民主建设,而后又在党的带领下建立起国家政权推进人民民主,为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并且,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因而,要以党内民主带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首先,要发挥党内民主的示范作用。公开展示党内民主的流程环节、规章制度及真实成果,形成科学的民主思想认知,在意识形态领域发挥正确的民主引导作用。其次,发挥党内民主的带动作用,不断以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制度构想及保障机制带动人民民主的保障机制建设,拓宽民主参与领域,推进民主过程的科学规范。最后,积极构建党内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互动机制。基层党组织是最贴近人民生活的组织设置,应当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推进保障基层党组织民主的实践与基层民主保障机制的互动发展,激发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活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基于民主本质论以制度载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主体是马克思民主观的核心。马克思民主观建立在唯物史观这一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认识到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12],并形成了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因而,民主作为反映人民意志的国家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通过科学规范的政治参与过程实现个人意志的持续表达,而这种个人意志最终要上升为国家意志,落实到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当中去。因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以制度为载体,保障其推进和实施。首先,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保障人民政治参与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参与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规定民主参与的各个环节,实现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其次,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路径。在我国民主政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个根本三个基本”的政治制度安排,实现了人民与国家政权之间、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人民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协同,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最后,要将人民民主原则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结合,实现全领域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的民主权利,也包含经济、社会等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中的民主权利,将民主原则贯穿于国家建设各个领域的制度安排之中,全方位推进人民民主事业的发展。
(三)基于民主条件论以法治建设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
马克思基于对现实社会问题的研究探求到影响社会发展的所有制经济根源,因而他认识到民主是具体的,民主的发展需要社会条件加以保障。新时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通过严明的法律有效应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失规问题,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首先,要坚持已有的法定民主制度的执行。例如人民在行使民主选举的政治权利时要坚决依据被选举人的法定要求执行,严格遵守选举流程,确保法定民主制度的执行效力。其次,要注重民主制度与法律之间的协调耦合。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不可动摇的行为规范,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与相关体制机制的设立要与法律协调互动。最后,要依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实际,适时将成熟的民主制度上升为法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推进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职权保障相关法律的建立。同时,民主过程也应当具有明确固定的程序,要注重对民主参与程序的法律制定,保障人民平等的参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