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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年与叙事
——从《春秋》《左传》看中国早期史学的发展演变

2022-03-17

关键词:编年史编年春秋

骆 扬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引 言

唐代史家刘知几在《史通》中曾将中国早期史书分为六家,首先提到的便是《尚书》《春秋》与《左传》三部经典。这其中,《尚书》是作为记言的代表,而《春秋》与《左传》分别是作为记事和编年的代表①(唐)刘知几著,(清)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可《春秋》虽然是记事的,但也是纯正的编年史;而《左传》同样以叙事见长,且更发展出“言事相兼”的特点。由此可见,刘知几这样的分类标准并不严密,但他的确是抓住了史书早期形成发展过程中几个重要的类型和特点。

《汉书·艺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②(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15页。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历史的记录有着记言与记事之分,不过这样的史官直接记录,只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历史,即历史的材料,而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史学。刘知几在《史通·史官建置》篇中提到:

夫为史之道,其流有二。何者?书事记言,出自当时之简;勒成删定,归于后来之笔。然则当时草创者,资乎博闻实录,若董狐、南史是也;后来经始者,贵乎俊识通才,若班固、陈寿是也。必论其事业,前后不同。然相须而成,其归一揆。③(唐)刘知几著,(清)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01页。

刘知几这里对“当时之简”与“后来之笔”的论述,体现的正是史料和史学之间的区分与联系。但从草创时零散的书事记言材料发展到最终勒定删成的编年纪传体史书,其间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和思想历程。《春秋》作为记事之史书,也是最早的编年史之代表,显然应属于“后来之笔”的范畴。那么,作为编年史的《春秋》,在中国早期史学的演变中,相比之前有着怎样的发展?这种编年史的特点以及在史学中开创性的意义和影响又有哪些?而后来同为编年史代表的《左传》,与《春秋》相较,在史学的发展脉络中,又体现了何种意义上的突破?本文试图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史学理论的视角,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并略陈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作为编年史的《春秋》书写

《春秋》本为先秦各国史书通称之一种。《墨子·明鬼下》有言:“吾见百国《春秋》”,并提到“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齐之《春秋》”等。①(清)孙诒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26—233页。可见,在当时从天子到诸侯各国均应有自己的史书,但这些史籍绝大部分并没有流传下来。今天我们看到的《春秋》原为鲁国的史书,或曾经过孔子的笔削和编订,也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编年体史书。这里所说的编年史,是指按照时间的序列,记载同时或相继发生的事件以及人物活动的历史编写形式。②朱维铮:《中国史学史讲义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是书以春秋时鲁国十二公的纪年作为顺序,记录了春秋二百四十余年的重要史事。关于它的基本特点,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总结为:

《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

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③(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03页。

杜预此处以《春秋》为例,点明了当时史官记事之法:先记年,次记时(季节)和月,再记日,事记于最后,这样是为了将时间的远近和事情的异同区分开来。而《春秋》的记事特点,看上去已经与我们今天所谓的编年体形式大体相符。追溯其他上古时期的历史书写,目前能见到最早的无疑是卜辞与金文。虽然甲骨卜辞,或许都属于对帝或诸神的交流,并不见得是有意识的历史记录,但出于祭祀先王需要或其他动机而保存并流传下来的商王世系,至少可以看作具有历史记录的特点。西周金文更是绝大部分都被当作自觉的历史记录而铸刻的。④姚大力:《把过程归还历史书写——论司马迁对中国历史编纂学的突破》,载《传统中国研究辑刊》(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王国维曾结合出土文献与早期《尚书》材料进行研究并指出:“(记事)书法先日、次月、次年者,乃殷周间记事之体。……周初之器,或先月后日,然年皆在文末。知此为殷周间文辞通例矣。”⑤王国维:《洛诰解》,载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0页。考察早期文献,所记日月较详,记年相对要少些,但次序大体同王氏所言,而不同于后来普遍使用的年月日的顺序。葛志毅分析其原因,认为这是因为中国早期史官记事方式最初属于“注记”,随着不断发展成熟才走向“编年”的形式。⑥葛志毅:《谭史斋论稿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0页。而且《春秋》时间记录的系统性无疑比之前的文献大为加强了,从“年”被开始用作纪年记事的时间标志起,直至《春秋》编年的初步形成,前后应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⑦葛志毅:《谭史斋论稿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页。可以说,编年史的出现,就意味着人们意识到时间流逝性的本质,必须要及时用“编年”的方式掌握与记忆。⑧李纪祥:《时间·历史·叙事》,华艺学术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除此之外,相比先秦其他典籍,《春秋》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记时(季节),所谓“史(《春秋》)之记事,一月无事,不空举月,一时无事,必空举时者,盖以四时不具,不成为岁。故时虽无事,必虚录首月,其或不录,皆是史之阙文”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04页。。考诸《春秋》,除了极少的阙失,每一年记事中的四时的确是经文的常规组成部分。对于其重视记时的原因,虽然前贤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大都认为“春秋”的名称就体现了时(季节)对于这部经典的重要性。

“春秋”之得名,如前引杜预所言认为是“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刘知几更明确说是“言春以包夏,举秋以兼冬”②(唐)刘知几著,(清)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此说盖本自《释名·释典艺》里的“《春秋》,言春秋冬夏,终而成岁,举春秋则冬夏可知也”③(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13页。。这样的观点看起来比较合理,但不免有臆想揣度之嫌。追根溯源,四时的概念并非从来就有的。于省吾认为商代只有春、秋两季,没有夏、冬④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页。,卜辞、西周金文与早期的《诗》《书》都只有春、秋而没有夏、冬,四时的出现要到西周晚期⑤于省吾:《岁、时起源考》,《历史研究》1961年第4期。。于先生的看法目前基本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意见,上古既然仅分一年为春、秋两时,春秋自然可以指代一年。所以,虽然今日所见《春秋》中记四时俱全,但“春秋”作为史书的名称由来甚早⑥刘知几《史通·六家》篇云:“《春秋》家者,其先出于三代。案《汲冢璅语》记太丁时事,目为夏殷《春秋》。”(见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杨伯峻对此有所质疑,认为夏殷《春秋》之名应为《汲冢璅语》作者后来所加,《春秋》之名并非“先出于三代”。(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前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页。)但无论夏殷《春秋》是否为其上古之本名,《春秋》作为一种史书名称与史书体例,到孔子时已经十分流行与成熟了,故必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再结合《墨子·明鬼下》所记周宣王之事在周之《春秋》,究其发源,似不晚于西周后期。,其起源之初,实际传统中仍以一年分为春、秋两时为常,那前面所列《春秋》之得名是由四时中错举春、秋两时的说法就不足为据了。

在先秦文献中,“春秋”一词多有所见,除了作为史书的含义之外,更多的是保持上古称一年为春秋的习惯传统,而这两种含义之间应该也是有联系的。洪业以为:“盖‘春秋’二字原指朝廷大事之时季,此乃引申而为纪事之书矣。”⑦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载洪业:《洪业论学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0页。葛志毅进而指出:“(春秋)其意义或与祭祀、或与朝会、或与战争军事等相关联,从而证明‘春秋’的使用意义基本合于其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礼俗。……祭祀、战争、朝会乃当时大事,也是《春秋》一书记载的内容重点,因此可见当时社会被赋予的礼乐制度文化特征;同时因《春秋》一书围绕春秋概念所代表的祭祀、战争及朝会这些时代大事为记载重点,故名之曰《春秋》。”⑧葛志毅:《谭史斋论稿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9—230页。所以,关于《春秋》之得名,前引两位先生所说较为合理,当近是。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既记时(季节),又记月,且时、月连书,这在先秦其他各种类型的早期文献中是极为罕见的。朱熹很早就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春秋》正朔事,比以《书》考之,凡书月皆不著时,疑古史记事例只如此,至孔子作《春秋》,然后以天时加王月。”⑨(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1《与张敬夫》,见《朱子全书》(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0页。所以,他认为以时冠月并连称是孔子所为。顾炎武后来同样指出这一点并加以分析:

《春秋》时、月并书,于古未之见。考之《尚书》,……言月则不言时。其他钟鼎古文多如此。《春秋》独并举时、月者,以其为编年之史,有时、有月、有日,多是义例所存,不容于阙一也。(自注云:或疑夫子特笔,是不然。旧史既以“春秋”为名,自当书时。且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不容二年书“春”,元年乃不书“春”,是知谓以时冠月出于夫子者,非也。)①(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可见,顾氏虽然也赞同《春秋》时、月并书为古之未见,但他认为这是《春秋》这种史书本身独特的义例特点,既然以“春秋”为名,书时理所应当,所以他并不同意朱熹以“时、月并书”为孔子改造的结果。关于朱、顾二人的分歧,孰是孰非其实颇难完全证实。看上去这个问题倒与孔子是否修《春秋》的争议颇有相类之处,但就现有史料看,《春秋》中四时必书、以时冠月的特点,确实极少见于先秦其他文献。郭沫若曾于《金文所无考》一文中力证西周金文中几乎不见记时(季节)之例,所仅存记时者,或为春秋晚期之后的器物,或早已佚失,其辞疑是妄人所伪。②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40—42页。至于时、月连书,在春秋以前的金文中更是未曾见到。

再从传世早期史书文献来看是否有时、月并书的例子。《尚书》中并无此情况,于前文已述。另外,今日能见到的早期与《春秋》编年体例最为近似者,当属《竹书纪年》。因为此书流传的特殊历史,学界一般认为《竹书纪年》的原本佚于两宋之际,后来复现的《今本竹书纪年》并不可靠,而考察辑佚所得的《古本竹书纪年》,也不曾发现时、月连书的情况。洪业进而考之历法正朔,发现《春秋》记载中时、月多不相配,故指出:“旧史书月不冠以时,……今书名《春秋》,虽或无事可记,而每年必举四时,既不符于时令,复非出于旧史,故曰:增窜之迹,甚可疑也。”③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见洪业:《洪业论学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7页。有学者便认为时、月连书的记事习惯,应该是春秋战国之间才逐渐形成的。所以,今天所见的《春秋》是经过后人整理加工的结果,而加入“时”的人,很可能是孔子或孔子之后学。④赵伯雄:《〈春秋〉记事书时考》,《文史》2006年第3辑,中华书局,第5—14页。

以现代的观点看,对历史时间的记录,“时”(季节)确实很难说是必备之要素,退一步讲,至少“时”的重要性没有年、月、日等时间要素高。纵然我们不能简单以今律古,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在先秦时期的绝大部分历史文献里也并未将“时”放在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上。刘歆《七略》曰:“《春秋》,两家文(《公羊》、《穀梁》),或具四时,或不;于古文(《左传》),无事不必具四时。”⑤转引自(唐)徐坚等著:《初学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01页。这意味着虽然今日所见的三传经文对“时”的记录大体一致,但这很可能并不是它们的原始面貌,而是后世流传相混的结果,至少在刘歆时三传所据的经文在“时”的记录上是有着较大的差异的,《公羊》《穀梁》二传的经文大都是书时的,而《左传》的经文并非四时皆备。再联系到《公羊》《穀梁》侧重传孔子之义,《左传》侧重传史,很可能他们所解的《春秋》经文便来自不同的系统,会不会一为未修之鲁《春秋》,一为孔子已修之《春秋》呢?如果“四时必书”的形式确非鲁国史书本身所具备,那孔颖达总结出来“(《春秋》)之记事,一月无事,不空举月,一时无事,必空举时者,盖以四时不具,不成为岁。故时虽无事,必虚录首月,其或不录,皆是史之阙文”⑥(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04页。的体例倒真有可能是孔子之特笔了,这其中应蕴含着他的政治理念,与微言大义息息相关。而“时”缺席后的未修之鲁《春秋》,或许才更能体现先秦各国编年体史书的一般特点。

综上所述,既然四时可能并非鲁国史官原有的记录,月、日记录又不连续,那么作为史书的《春秋》最基本的体例特点仍然应该是以编年为体。《春秋》记事十分简约,每条只记事目。其实从更早的殷墟卜辞和青铜器铭文中,我们便可见到这种记事方式的端倪。刘节在分析比较了很多具体的文献实例后指出:“历史的事件,不外于三个要素,就是时、地、人三者的关系。殷墟卜辞所记简单确实,把三个要素都包含在里面,不只是包含了三个要素,而且形式与《春秋》记事的例子很相近……令人一见便知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的编年史,殷代的卜辞是直接的渊源……彝器铭文起于殷代,其记事方式与卜辞也有直接关系……《春秋》的书法有许多是上承卜辞,与殷周彝铭也相接近。”①刘节:《中国史学史稿》,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6—19页。刘节的观点十分具有代表性,在经历了甲骨卜辞和彝器铭文的发展后,《春秋》对两者确实是有所继承的;但是作为编年体史书的滥觞,《春秋》对两者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更早的《尚书》相比,也可以看出这种变化。

《史记·三代世表序》云:“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纪元年,正时日月,盖其详哉。至于序《尚书》则略,无年月,或颇有,然多阙,不可录。故疑则传疑,盖其慎也。”②(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87页。同《尚书》比起来,《春秋》在时间记录方面无疑要系统得多,甚至比后来的《竹书纪年》以及“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的《秦记》都完备。不过,虽然卜辞、彝铭的记事很多,具备了刘节所说的时、地、人三个要素,特别是时间的出现更是反映了上古时期人们历史意识的觉醒,但是,仅仅有了时间的记事和编年的史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春秋》以鲁国十二公纪年,按时间顺序编排史事,242年未曾间断,每年记事若干条。正如谢保成所说:“早起的‘纪事’未必按年,‘纪年’与‘编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纪年,仅记某王年发生某事,虽有年月,却是孤立记事,如青铜器中的‘标准器’;而编年,则是将孤立的纪年连贯起来,按年进行编纂。司马迁作《十二诸侯年表》自共和元年始,表明其所见最早的按年编纂只能上推至公元前841年,这似乎暗示着按年编纂出现的年代,从共和元年到鲁哀公十四年,经历了三个半世纪的时间,中国第一部按年编纂的史书——《春秋》问世。只有按年编纂的史书,才称得上是编年史。”③谢保成主编:《中国史学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9页。

确实,编年史的最大特点就体现为它在时间上的连贯性,从这一点上来看,《春秋》与欧洲中世纪常见的以基督纪年体系记录的“年代纪”(the annals)在形式上十分相似,都是把历史事件按一定方式安置在一个不间断的时间序列中。但进一步分析发现,两者也有不同之处:《春秋》的编年在连续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既连续又有阶段性的区分,这样的区分就体现在以鲁国十二公名称为核心的纪年方法上(如某公某年);与之相比,欧洲大部分年代纪的基督纪年方式虽然在时间上也是连续的,但其实并不利于区分与把握历史。

历史思维中存在着两种关于时间的认识,即所谓的“连续的时间”与“被界定的时间”。人们在回首往事的时候,并不是仅仅根据单纯连续的年代进行历史思维的,实际上是被界定的时间在其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历史本身并不存在区分,只有根据人为的“时间分割”或“时代划分”,才能将“过去”作为一种有意义的事物加以历史地理解,所谓对历史的思考就是对历史过程进行时代划分。④[日]佐藤正幸:《历史认识的时空》,郭海良译,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65—66页。朱维铮便指出:

在《春秋》里,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首先被逐日分解,呈现为一个个孤立的事件,或事件的某个片断;接着通过记月,使人们可以确定它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序列中的位置;依次类推,人们便可发现随着时间序列的连续推移,旧的事件消失了,新的事件相继发生,形成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而时、年就是连续性的层次;某公在位的断限,更表明较长的历史过程也有时间记录的分野。解决历史记录在时间上间断与连续的统一问题,是历史编纂学的一大成就。①朱维铮:《中国史学史讲义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页。

历史是变化的,但不是纯粹、绝对的变,而是否定与肯定兼而有之的扬弃(die Aufhebung),这既说明了历史前后的区分,又说明了其间的连续。所以,这样的“变”自身之中就包含了“常”。②刘家和:《史学、经学与思想》,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2页。历史发展本身就是断裂与连续的统一,作为记录历史的史书,自然也要体现这个问题。《春秋》作为现存第一部编年体史书,便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初步的借鉴,这也使它在中国史学史上确实有着独一无二的开创性意义。汪荣祖曾评价道:

其(《春秋》)所包容者,实非仅鲁国,诚中国当时之“国史”(the history of a nation;the chronicle of contemporary affairs);亦可谓吾国编年史之鼻祖也。自此以往,史实有所区分(classification of data),事情有所承续(the succession of things in time process),古今 相延(continuity between past and present),史学生焉。③汪荣祖:《史传通说——中西史学之比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页。

汪先生此处的点评可谓颇具卓识,不仅肯定了《春秋》作为编年史的鼻祖在中国史学上的开创性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春秋》包含着中国历史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的大问题。从时间上看,《春秋》将从鲁隐公到鲁哀公共242年之事连贯而有序地记录了下来;从空间上看,《春秋》除了记载鲁国的史事,还兼及了春秋时其他各国的史事甚至包括了华夏与蛮夷之间的交往。④如果进一步结合今文经学家通过《公羊传》阐释的三科九旨,《春秋》所体现的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特点无疑更为显著而复杂,如连续性中的阶段性,分裂之中见融合。对此,刘家和先生在《汉代公羊学的大一统思想》一文中有详细而精彩的论述。详见刘家和:《史学、经学与思想》,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384页。《春秋》在史学的初创期就已经隐约体现出中国历史这种连续性与统一性相济的特点,无疑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

二、《左传》中历史叙事因素的发展

《春秋》记事极为简略,一般只记事件结果,类似今日所见的新闻标题,且各条记录之间往往不相连属,没有什么因果或顺承关系。而通常意义上,人们了解某一事件,指的是了解其前因后果与具体过程,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事与事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事件本身变得有意义。通过《春秋》,读者根本无从得知史事发生的具体过程,以至于有人将它讥为“断烂朝报”或看作“流水账簿”。所以有学者认为这种形式的编年史只能算作历史记述中的“原始要素”,表现了材料从未被加工的历史文献中被选择出来并进行排列的过程⑤[美]海登·怀特:《元史学:十九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陈新译,彭刚校,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怀特虽然没有直接讨论《春秋》,但他所批评的那种编年史在形式上看起来与《春秋》是十分类似的。,因为编年史所记载的事件缺乏整体的关联性与有意义的叙事性,从而证明了自身“历史性”的不完善⑥[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应该说,《春秋》记事的简略大体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书写条件的限制,更缘于史官传统的独特记事方式。而正是这种简要的记事方式,使得它辞约而义隐,为后世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并使它成为推衍历史记载之其他功能的理想文本⑦[美]桂思卓:《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诠释学》,朱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尽管《春秋》作为编年史相较更早的史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单纯从今日史书叙事清楚的要求来看,《春秋》无疑是有所欠缺的。而后来同作为编年史的《左传》,其叙事之详恰好能补充《春秋》简略之不足。汪荣祖曾说:

叙事之史家异于编年之史家者,由其能连系史实,知其相因耳。(the task of the narrative historian,as distinct from the chronicler,is to“colligate”these facts in such a way that we understand why they followed upon one another in the way they did.)编年仅列事实,如践土之会,《春秋》僖公廿八年,但记“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而叙事必述“背景以及于发生之事”(the background conditions must be placed in relation to the action),以知成事之“由”(reason),发生之“因”(causes),故践土之盟前因城濮之战,晋侯胜楚,筑王宫于践土,会王与诸侯,受“大辂之服”,而后作盟誓,唯《左传》述明之,叙事之功也。①汪荣祖:《史传通说——中西史学之比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9—40页。

汪先生提到的叙事史家能“连系史实,知其相因”,确实是《左传》异于《春秋》的重要之处。《春秋》中有一些记事,就像上文所举“践土之会”的例子,因为不知其具体的背景,从前后也看不出什么原因联系,显得十分突兀,仅从经文本身看让人难以理解,但结合《左传》就让人一目了然了。如桓公二年,《春秋》经云:“秋七月,杞侯来朝”,可接着又记:“九月,入杞”。将这两件事联系起来理解显然有违常理,可根据《左传》的记载就十分清楚了:“秋七月,杞侯来朝,不敬。杞侯归,乃谋伐之……九月,入杞,讨不敬也。”②(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43页。又如成公九年,《春秋》经记:“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又记:“晋人执郑伯,晋栾书帅师伐郑”。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呢?《左传》记载了具体的缘由:“楚人以重赂求郑,郑伯会楚公子成于邓……秋,郑伯如晋,晋人讨其贰于楚也,执诸铜鞮。”③(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05页。以上两例均体现了《左传》叙述“背景以及于发生之事”,以知成事之“由”、发生之“因”的特点,使得《春秋》读之难解之处涣然冰释。

可以看出,《左传》虽然继承了《春秋》那样的编年史形式,但有所不同的是,《左传》具有了更高的叙事连贯性。“历史编年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区别在于:叙事是对所叙述的众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描述;而编年则仅仅是将它们记录下来。”④[澳]C·贝汗·麦卡拉:《历史的逻辑:把后现代主义引入视域》,张秀琴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按照这种说法,《春秋》应类似其中的历史编年,《左传》看上去更符合历史叙事的特点。

关于这两者之间的不同,海登·怀特认为:“一种历史陈述只论及真实的而非仅仅虚构的事件是不够的;并且这种陈述只是依据事件最初发生的编年序列并按照其话语顺序来再现事件也是不够的。事件不仅必须被记录在其最初发生的编年框架内,还必须被叙述,也就是说,要被展现得像有一个结构,有一种意义顺序,这些都是仅仅作为一个序列的事件所没有的。”⑤[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怀特论证的目的在于淡化历史事实的实在性⑥怀特指出,叙事记述中事件是实在的,并不是因为它们发生了,而是因为,首先,它们被记住了,其次,它们能够在一个按时间先后排列的序列里找到一个位置。(见[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怀特虽然并不否认过去历史的实在性,但认为人们无法通过史料或文本触及过去本身。,从而强调历史叙事的独立性与建构性⑦安克施密特进而提出虽然单个历史陈述指涉了过去实际发生过的事实,我们能够以是否与史料所包含的事实相吻合来判断其真假。而由诸多单个陈述构成的一个叙事性解释或文本整体,即便其中每个陈述的真实性都无可置疑,也不能保证整体历史叙事的真实性,因为整体中所具备的某些因素是单个陈述所不具有的,比如各个事实之间的关联、作者的倾向性等,叙事整体的意义也超出了个别陈述之总和。见彭刚:《叙事的转向——当代西方史学理论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在此,我们暂且先不讨论这个层次的问题。仅从这段来看,《左传》似乎既被记录在其最初发生的编年框架内,也被展现得像是有一个结构,有一种意义顺序的叙述。但是他进而分析道:“年代纪的形式完全缺乏这种叙事成分,因为它包含的只是一个按编年顺序排列的事件列表。对照之下,编年史看上去通常想要述说一个故事,渴望一种叙事性,但一般都无功而返。尤为明显的是,缺乏一种叙事的结局往往是编年史的标志。与其说它没有结论,不如说它完全中断了故事(历史)。在编年史家自己眼前,它开始打算讲述一个故事,但一开头就被打断了;事情仍无法得到说明,或者说,事情无法以一种类似于故事的方式得到说明。”①[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怀特在这里所说的年代纪(the annals)与编年史(the chronicle)是以欧洲中世纪的史籍作为代表的。在他眼中,年代纪与编年史仅仅是不同的再现形式,但都不是真正的历史。②[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对比中国早期的史书,照这里的分类,《春秋》接近于年代纪,而《左传》与编年史更相似,但“内在于一系列事件的逻辑联系并不必定会自发地从经过编年的史料中呈现出来”③姚大力:《把过程归还历史书写——论司马迁对中国历史编纂学的突破》,见《传统中国研究辑刊》(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怀特指出了编年史在叙事时存在的一大问题在于:一个完整事件的叙述往往为了保持年代顺序的形式而被打断,所以往往缺乏一种有意义的结尾,使叙事很难体现一种整体的关联性,这样的看法无疑体现了叙事与编年之间存在的潜在矛盾。有学者便将编年体描述为镶嵌着历史事件的时间之网,是叙事迈向有序化的重要起步,但并非达成叙事目标的最理想体制,叙事主体常常不免被编年网住手脚。④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关于中国叙事传统的形成》,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

如果从这个角度考察,《左传》因为编年的形式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它有时为了突破这张网的限制,同样在很多地方尝试把史实与中心事件联系起来,不惜打破编年的规则。最典型的就是以“初”为开头的追叙方法。

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

初,甘昭公有宠于惠后,惠后将立之,未及而卒。昭公奔齐,王复之,又通于隗氏。王替隗氏。颓叔、桃子曰:“我实使狄,狄其怨我。”遂奉大叔以狄师攻王。王御士将御之,王曰:“先后其谓我何?宁使诸侯图之。”王遂出,及坎欿,国人纳之。秋,颓叔、桃子奉大叔以狄师伐周,大败周师,获周公忌父、原伯、毛伯、富辰。王出适郑,处于汜。大叔以隗氏居于温。⑤(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18页。

《左传》此段文字很好地解释了当年《春秋》经文“天王出居于郑”一事的来龙去脉,而其中以“初”引出的文字,显然是追述多年前之史事。《左传》这里将许多年前后相关的事情安排在同一年的传文内,并未严格按照编年之体例。这种以“初”起头追述往事且打破编年的情况在《左传》中可谓不胜枚举。另外,有些地方虽未以“初”起头,但情况也是类似的,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到二十四年所记晋文公回国继承君位之事,为了能说明事情的前后因果之联系,其当年的传文一直追述到发生在僖公四年的“晋公子重耳之及于难也”,并将之后重耳流亡国外的史事按时间顺序有条不紊地逐渐展开,囊括在同一年的传文中,呈现出一个完整的故事结构。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左传》的特点与怀特所描述的编年史不完全相同,即它有时为了将史事的前因后果记叙清楚,打破了严格的编年形式,所以很多时候并不缺乏叙事的首尾完整性①怀特还强调历史故事中对结尾的要求就是一种对道德意义的要求,就是要求在评价一连串事件的重要性时要将它们视为一种道德戏剧的要素。(见[美]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董立河译,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笔者认为,即便以此来衡量《左传》,其结尾不乏一些“礼也”“非礼也”“君子曰”之类的评价,亦可视作一种对事件道德意义的要求。,也能体现出一种因果联系的整体相关性,从而构成一个可以为人们所理解的过程。这相比同为编年史的《春秋》来说,无疑在叙事层面体现出中国早期史学一个新的发展。

三、余 论

综上所述,作为编年史的《春秋》与之前的史书相比最大的特点体现为记载时间上的连贯性,即把历史事件按一定方式安置在一个不间断的时间序列中。但在这种不间断的编年中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既连续又有阶段性的区分,而这样的区分就体现在以鲁国十二公名称为核心的纪年方法。历史本身并不存在区分,只有根据人为的时间划分,才能将“过去”作为一种有意义的事物加以历史地理解。所以历史的发展本身就是断裂与连续的统一,作为现存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初步的借鉴,这也使它在中国史学史上确实有着独一无二的开创性意义。之后,《左传》在继承了《春秋》编年史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史书记载中的叙事连贯性,这主要体现为它对所叙述的众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描述。而为了将史事的前因后果记叙清楚,《左传》有时也会突破严格的编年限制,兼顾叙事的首尾完整性,从而体现出一种因果联系的整体相关性,以构成一个可以为人们所理解的过程。

《左传》的历史叙事表现出作者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每个历史事件从发生到结局的具体因果环节,二是蕴藏在历史叙事背后的支配行为者的命运乃至阐明历史发展的整体因果关系或基本法则。关于这点,比如《左传》里对人物行为的判断与评价往往以“礼”为标准,与之相联系进而带来许多模式化的情节,类似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像是以某种道德准则贯穿全书,以至于有学者将其视作一部道德因果指南。姚大力对此总结道:从第一个层面来看,个别事件内部的或者涉及若干直接相关事件之间的具体因果元素,并不会自动地汇为一个时代演变的整体因果关系;从第二个层面看,如果历史真的被理解为只是某个法则在每一个具体场合的反复显现,那它也只能说明按这种整体因果关系来理解历史的人,对时代演变的轨迹本身缺乏充分的历史自觉。②姚大力:《把过程归还历史书写——论司马迁对中国历史编纂学的突破》,见《传统中国研究辑刊》(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那么,《左传》在第二个层面上是不是真的如前面的观点所评价的那样像一部道德因果指南?还是如姚先生所说对时代演变的轨迹本身缺乏充分的历史自觉呢?关于这个问题,容笔者另作专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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