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探析
2022-03-17王亚军
刘 瑞,王亚军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在浩瀚的罗马法中,家父权是其中最为有特色的条款之一。盖乌斯(Caesar Augustus, 63 BC-14 AD)曾经自豪地宣称,这种权利(指家父权)对罗马公民来说是无与伦比的,它赋予了我们比其他任何父亲更为强大的力量。家父权与其他权利(如监护权)不同,只要罗马公民的父亲还在世,他就会受到家父权的管辖,即使他已经成年获得了公民权。家父权所管辖的范围和程度也是超出想象的宽泛与严厉,作为父亲,他可以控制他的子女的生命、婚姻与财产,可以这样说,未脱离家父权的子女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上的奴隶而已。如此强大而不受控的力量,会给罗马家庭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在父权阴影笼罩下的子女,会做出怎样的反抗?本文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家父权的应然与实然;家父权所导致的影响;家父权制定背后的根源。
一、家父权的内容
(一)生命权
当一位婴儿呱呱坠地,他的父亲便从此拥有了处置其生死的力量。《十二表法》中规定:“家属终身在家父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基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1]3在早期罗马法律中,生命权被认为是家父权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当父亲拥有了决定子女生死的力量,子女就不会反抗父亲的权威,只能服从。直到公元318年君士坦丁大帝下敕令废除了这一权利,罗马法才正式宣告了这一权利的寿终正寝。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这一权利事关人最基本的生命,它的严酷程度也因社会上的一些限制而有所减轻。这些限制也被广泛地运用到了实际审判中。比如最具有影响力的一条,父亲不应当未经大会商议就处死子女。这里的大会,指的是家庭内部的会议,当然也可以邀请朋友来参加。古罗马最著名的一次大会就是奥古斯都大帝参加的审判执政官塔里乌斯之子谋害其父的会议,塔里乌斯并没有直接处死其子,而是召开了一次大会,在大会上宣告了他的控告,并给予了他的儿子一次辩护的机会,以此来表明他的公正与无私。在这场会议中,无论是父亲、儿子还是与会的奥古斯都大帝,都充分遵守了程序,并本着仁慈与宽容的原则,赦免了他的死罪,改为流放。塔里乌斯甚至在其子流放时允诺会继续支付他的生活费用,他的善行被罗马市民所称颂,因为他展现了一位父亲审判自己子女的原因,不是仇恨,而是对法律的遵守。
与之相反的,便是法比乌斯·埃里本斯(Q.Fabius Maximus Eburnus, fl. 2nd century BC)谋杀其子的案例,他的儿子因为不正当的性行为被家庭会议判决流放,远离诱惑。埃里本斯为了维护家族的荣誉,在流放过程中派遣两个奴隶将其子杀害。埃里本斯因此被判决有罪,判处流放[2]12-16。另一个例子中,塔里桥将其子鞭打致死,罗马市民在广场上愤怒地刺伤了他。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父亲在法律上拥有对其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实际上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不然不仅会被民众在道德上唾弃,也会承担法律的惩罚。
(二)婚姻自主权
在子女的婚姻上,不同于中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成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婚姻状况不做过多干涉,罗马父亲可以决定子女是否离婚,而无视子女的心意。即使到了帝国时代仍然屡见不鲜,这一点可以从当时的文学作品和法律条文中得到印证。
乌尔比安在他的辩护文集中提到了这样一种法律权利,父亲可以使用一种法律文契(interdictum de liberis ducendis)将子女带离其婚姻居所以此来解除婚姻关系。在罗马帝国治下的埃及,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妇女向当地的执政官控告其父,要求其父不要破坏她美满的婚姻。同样在埃及,纸莎草中记载一位男子向当地的执政官控告他的岳父,因为他准备以法律文契的方式带走他的妻子,执政官最后判决要按照他妻子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3]390-393。
古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西塞罗(Cicero, 106 BC - 43 BC)在写给友人阿提库斯(Atticus)的信中谈到他女儿的婚姻,他不满意女儿与克里利厄斯·多拉贝拉(P.Cornelius. Dolabella)的婚姻,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很显然他没有征求她女儿的意见。
罗马父亲的婚姻权在文学作品中更是被展示得淋漓尽致,在这些作品中,父亲通常被描绘成一位小气吝啬,试图拆散有情人的专制家长。例如埃纽斯(Ennius)的《Auctor and Herennium》(106-43 BCE)中有这样一段父女的对话:
女儿:您的处罚对我是不公正的,父亲。如果您认为柯瑞芬(Chresiphontem)是一位不称职的丈夫,为什么您让我嫁给他呢?如果您认为他是称职的丈夫,又为什么不顾我和他的意愿,强迫我离开他呢?
父亲:亲爱的女儿,我并没有对你施加任何不公。如果柯瑞芬(Chresiphontem)是一位称职的丈夫,我允诺你们结婚,如果他不是,我通过中止你们的婚姻来解救你于困苦。[4]7-8
尽管罗马法将婚姻分成了无夫权婚姻和有夫权婚姻(manus marriage),即使在有夫权婚姻中,父亲对于婚姻的话语权仍然不容小觑,而到了帝国时代,结婚不会改变女性仍然受父亲保护管辖的局面。
(三)财产权
虽然生命权被视为早期罗马法家父权最核心的要素,到了帝国时代,财产权才是决定家父权力量的重点。一位成年的罗马公民,如果他的父亲还在世,他就无法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始终处于其父亲的从属地位上。通俗地说,他无法取得任何财产的所有权。这就大大限制了他的经济力量。
对于如此严密的管控,大卫·多德(David Daude,1920-1981)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如果一个罗马家庭有90岁的爷爷,70岁的父亲和50岁的孙子,20岁的曾孙,如果曾孙想吃一块巧克力,他必须经过90岁的爷爷的同意。在现代,我们无法想象会让90岁的老人来控制家庭经济,但在罗马法,理论上必须这样[5]13-20。
罗马法中规定的“peculium”——特有产,虽然可以让子女暂时处分财产,但终究是依靠父亲本身的意愿。因为子女不具有任何经济地位,他们的经济活动所赚取的财产一律视为父亲所有,罗马法中的这条规定让特有产变成了父亲将子女在经济活动中赚取的财产变为其所独有的手段。正如盖乌斯所言:“我所拥有的财产,不仅来自于我个人,还来自于我的儿子,妻子与奴隶。”[6]13-26
然而对于子女的债务问题,在一开始的罗马法,父亲是没有义务清偿其子女的债务的,公元前2世纪,actiones adiecticiae这一法律条款要求子女的债务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由父亲来偿还。通常情况下,子女的债权人有权主张父亲清偿子女因特有产欠下的债务,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父亲是该项交易的主导者和父亲授权他的儿子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如果不满足,父亲仅有义务清偿本金。直到哈德良时代,儿子在经济上的受限情况才得以改善,哈德良大帝(Hadrian, 24 January 76-10 July 138)规定,凡是因军功受到的奖赏,视为罗马公民个人的财产,不受家父权的管辖。但是对于整体的成年男性公民,其经济地位还远远谈不上独立。
在普劳图斯(plautus, c. 254 - 184 BC))的戏剧《一坛黄金》(Aulularia)中,悭吝的父亲至死也不愿意告诉儿子他的财宝藏在哪里,导致他的儿子一生都过着一贫如洗的生活。而在泰伦斯(Terence,256-180 BC)的喜剧中,机智的奴隶的一句话道破了儿子在经济上的尴尬处境:“大人,只要父亲还活着,没人会愿意借钱给他的儿子的!”罗马的成年男子只有在父亲死亡后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个体,在此之前,如果父亲要剥夺他的继承权,对于本来就无经济地位的儿子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继承权导致的弑父案在罗马并不在少数[7]34-48。
生命权的受控制,婚姻上的不自主,经济上的不自由,种种因素造就了罗马不同寻常的家庭关系,家父权下的罗马家庭,能否形成尊重与融洽的父子关系?
对于之前的提问,答案很明显的是:不能。在如此高压而专制的家庭关系中的主旋律只能是敬畏与服从。正因为在罗马家庭,父亲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很少受到拘束,权力的滥用也是非常常见的。图拉真大帝(Emperor Trajan, 98 - 117)曾经解放了一个男孩,因为他的父亲经常虐待他,他认为这样违背了父亲在家庭中的责任——保护与教导,而不是惩罚。尽管这位被虐待的男孩得以幸运地离开了父亲,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家父权的不正当使用相当普遍,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古罗马弑父案层出不穷。
二、家父权所导致的社会问题
(一)弑父
公元前55年,罗马执政官庞培(pompey, 106 -48 BC))颁布了一条法令,将弑亲罪的范围扩大到刺杀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叔伯以及其他亲属。犯下弑亲罪的罪犯将被同一只狗、一只公鸡、一条毒蛇和一只猴一起缝入一条麻袋扔进台伯河(tiber river),这样即使他活着也不能呼吸空气,死后也无葬身之地,被视为最严酷的刑罚[9]13-20。但值得注意的还有另一条法令,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如果放款人知晓借款人借钱是为了买毒药毒杀他的父亲,仍然把钱款借给他,也被视同为弑亲罪。
在罗马帝国时代,弑父始终困扰着皇帝们,塔西陀(tacitus)就曾经记载克劳迪亚斯大帝(Claudius)频繁地适用口袋刑这一残酷的刑罚来惩罚犯下弑亲罪的犯人。另一个可以证明弑父情形的例子是元老院的一项决议(senatusconsultum),它规定借款给家子的放债人即使在父亲去世后也无法得到清偿。这一规定的用意在于告诫放款人不要放款给家子。这条法令同时规定了适用范围仅限于放债人,不包括其他正常交易。
这条法令的由来是一件轰动了罗马的弑父案,据西奥菲勒斯(Theophilus,180 BC)记载,一名罗马公民马赛多(macedo)在他父亲在世时借了一笔钱,希望在父亲去世后可以还清,但借款人一直催要,他因此杀害了他的父亲来继承遗产。马赛多被审判为弑亲罪,该项法令也被称为Macedonanium。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对这一法令进行了解释:只要一位公民是家子,无论他的地位有多高(如执政官),他都必须受到该项议案的管辖;除非他的财产来源于军功。为什么对金融借贷作出如此严厉的限制?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解释:频繁地向放贷人借款挥霍的家子,也常常会试图杀害他的父亲。如果放贷人是高利贷者,将会被视为弑亲罪的教唆犯[9]8-15。
从种种法令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弑亲罪已经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一大难题。这一点在文学作品中也有体现,普罗图斯的《凶宅》(Mostellaria, 190 BC)中就描写了一个儿子,期待他父亲死亡从而可以和他的情人拿着遗产远走高飞。种种例子都揭露了因家父权而导致了社会的高度紧张、焦虑和矛盾。
(二)家庭内部关系紧张
家父权的不受限制导致了父亲在家庭生活中是作为威严专制,甚或类似于君主的存在。罗马的家庭关系可以说是完完全全的不平等,父亲高高在上,乾纲独断,其他的家庭成员只能听命与服从。维恩(P. Veyne,1930-)曾经写道:“儿童被当成典当的物品一样运来运去,毫无珍视与疼爱。”“对于儿童来说,父亲的死亡意味着奴役生涯的结束。”[10]150-180在多子女的家族,家长制还会导致兄弟姊妹之间的分裂,罗马社会中从政需要大量的金钱,这些金钱往往由他们的父亲提供,一旦父亲的钱财不足以支撑多个儿子从政,他势必会选出最合他心意的儿子来支持,这往往会导致兄弟之间的仇恨。
在古罗马戏剧中,父子之间的冲突是经常被描绘的形象,对于家子,最严厉的惩罚莫过于驱逐和取消继承权,这被称之为abdicatio。当家父开始行使这一权利,他以召开家庭会议的形式将家子逐出家门并剥夺他的继承权。阿格里帕(Agrippa Postumus12 BC-14AD)就是因他的继祖父而被逐出家门,失去继承权,他也是这一制度最有名的受害者。这种驱逐不同于自愿的解放(emancipation),自愿的解放中,家子还有可能作为继承人,但一旦被驱逐,继承就绝不可能。西塞罗曾经记载过一个案例,一个年轻人在法庭上叙述自己的弑父动机,控诉自己的父亲要剥夺自己的继承权。
家父权的另一残酷之处在于杀婴,德缪斯在形容古代父亲是如何对待亲子关系时着重提到了一直持续至公元四世纪的杀婴风俗:“当我们出生时,童年就是一场噩梦。历史将我们远远地抛在身后,等待儿童的,是被杀死,被遗弃、鞭打和虐待。”[11]2-4中世纪在圣诞节有一个恐怖怪异的风俗,在12月28日,被称为诸圣婴孩庆日(Childermass),儿童们需要躲在床下,被父母鞭打至屈服。该风俗就与大希律王(King Herod)时代滥觞的杀婴风俗有关。另一点需要提到的是,大部分现代历史学者相信罗马人在杀婴时优先选择女婴,这也与重男轻女有关。
当然,家父权在一些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富有的家长来说,对家庭财富的垄断有助于在他们年老体衰时仍然掌握家庭的绝对控制权,避免被儿子取而代之,从而保持家庭的稳定。而且与权利相对应的,家长要担负起保护家子的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对弱小的家子提供了安全保障,在罗马早期,的确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让·博丹(Jean Bodin, 1530 -1596)就认为,没有权威的家庭,就不可能会有稳定的国家——许多家庭的合法政府。家庭与国家的联系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家父权的受限导致了国家权威和秩序的衰亡。他深切地怀念罗马帝国时代井然有序的家庭结构,认为这是造就罗马繁荣的基础。父亲的权力在一天比一天衰弱,罗马帝国也日薄西山;因此优良的美德销声匿迹;帝国的荣光也不复存在;当虔诚与孝顺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堕落和道德败坏。这一点也体现在他认为法国的父亲失去了权威和尊重,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只能祈求他们的孩子的善良天性或者对上帝的虔诚。博丹所处的时代正值法国宗教改革的动荡时期,宗教冲突由此引发的社会动荡不一而足,作为一名温和爱国的天主教徒,他渴望呼吁秩序与和平[12]13-24。
三、家父权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结构
古罗马之所以会形成如此独特的家父权制度,与他们的家庭结构是分不开的。最能影响家庭结构的因素则是平均寿命和年轻男女的婚龄。历史学家们以罗马帝国西部的墓志铭作为样本,研究古罗马人民的平均寿命预期和最早的结婚年龄。
人口统计发现,古罗马因其不发达的医疗条件,死亡率相当高。将近三分之一的新生儿活不过一年,在成年人口中,只有三分之一的成年人能够活到60岁,七分之一能够活到70岁。因此在罗马社会初期,家父权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并未显现出来,此时的家父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罗马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也有助于大家族的成长,从而提高生育率。
另一影响因素初次婚龄,则更为重要。作为墓志铭,一般由死者最为亲近的人所著,当父母在世时,由父母所写,婚后则由配偶写。墓志铭中的数据显示,对于罗马男性,初次结婚的年龄集中在20岁末至30岁初;而对于罗马女性,结婚年龄要早,一般在20岁初期。不过对于贵族来说,初婚年龄还会提前5岁,奥古斯都大帝为了鼓励生育,下敕令规定结婚生子有利于在高级官员的竞争中获胜。对于渴望在仕途中获得突破的贵族来说,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他们早结婚的意愿。而对于有女儿的罗马贵族来说,与未来的执政官联姻也有助家族的繁荣。
高死亡率与初婚年龄究竟会对罗马社会的家庭结构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在史密斯(J.Smith)的模拟测试中,他模拟出一个环境判定当男女达到适婚年龄时,究竟会有多少亲人在世。模拟结果显示,成年男性公民在青少年时期结婚,那么在40岁时才能看到自己的成年后代结婚生子。我们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家父权的行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为有一定数量的罗马人在成年前父亲就已经去世,但也因此而加强了家父权的权力,尤其在后期罗马繁荣时期。罗马的家庭结构更加类似于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区别于东方的大家族模式。这种家庭结构紧凑而严密,权力也更为集中[13]3-11。
(二)pietas
古罗马人崇尚荣誉、战争与鲜血,他们发明了残酷的角斗士,建造了罗马斗兽场,将版图扩大到横跨三大洲,这种对鲜血和暴力的热爱也正是罗马父权制能够建立的原因之一。戴奥尼夏形容过这种君父般的威严,尽管随着帝国的发展,一些过于残忍的法令被取消了,但是他们背后的精神遗留了下来。
罗马人理想的家庭关系的核心就是虔敬的美德——piteas,牛津古典学词典这样解释pietas——罗马人特有的对神、祖国和父母以及其他先祖的忠诚与敬意[14]226。这种解释蕴含了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责任而非喜爱或者同情;其次,这种美德首先应当献给神、祖国或者父母。另外,正是这种美德将服从提升为父权。对于罗马典型价值观之间的内部关系,巴尔斯顿(Balsdon)作过解释:“罗马社会建立在像忠诚于国家一样忠诚于父亲的思想上,无论他们的年龄多大,子女都必须服从他们的父亲,他们全心全意地忠诚与顺从,这种美德被称之为pietas。”[15]23-27随着罗马家庭亲子关系的演进,pietas的含义也被赋予了多重内涵。西塞罗和瓦列里乌斯·马克西(Valerius Maximus)认为pietas的基础是热爱与奉献、并非仅仅是服从或者屈服。年轻的大西庇阿(Scipio Africanus)正是在为死去父亲复仇的激励下击败了迦太基的统帅汉尼拔(Hannibal)。这种对父亲发自内心的尊敬与爱戴而非屈服,才是pietas的真正含义。
另外一个例证则特别复杂而有趣,保民官庞贝纽斯(Pomponius,died c. 45 AD)指控卢修斯·曼利乌斯(L. Manlius Torquatus.),卢修斯之子经常被父亲虐待去田中做沉重的劳作,却在听到消息后徒步赶往首都闯入保民官的家中,持剑威胁他撤销指控。马克西姆认为年轻的儿子对自己残酷的父亲的忠诚值得赞美,“尽管父亲没有给予他仁慈与亲情,他却依然宽容的爱戴他的父亲”[16]12-16。
对于pietas的另一种说法则是认为pietas不仅仅指子女对父母的尊敬与服从,它是一种双向的约束,也包括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如关心和爱护。罗马法律也规定父母必须尽最大限度保护照顾自己的孩子,正如子女需尊敬父母那样。不同于其他来自于人定法中的理念,pietas是固有的,即使解放了的子女也不能逃脱它的约束。正如我们之前所说,随着帝国的发展,pietas的含义也越来越丰富,从最初仅指子女对父母的责任拓宽至包括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历史学家们认为这是应对帝国后期越来越激化的父子矛盾。
pietas是双向的情感模式,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感情是对等的。在家庭成员互相关心爱护,保护亲人的方面,他们是对等的,而在其他方面,天平的砝码始终偏向父权这一方。子女负有尊敬和服从父母的义务,因为正是父母给予了他们生命。这种虔敬不仅指家父权,也包括其他的文化含义。庞贝纽斯在描述子女的义务时说道:“信仰让我们敬畏众神,同时也让我们忠诚于祖国与父母。”[17]5-10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pietas的含义比家父权(patria potestas)要广泛,这种虔敬也同时包含对母亲的爱戴与尊重,但在家父权中,母亲就与此无关了。
结语
家庭,是我们尽享安乐但又满腹牢骚的地方。我们在这里出生、长大,直到成为独立的成年人组建属于自己的家庭。而在古罗马,家庭还有另一层含义,它代表威严、代表屈服、代表控制、代表黑暗。罗马法赋予了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威,希望子女可以永远保持对家长的虔敬与顺从,不平等的和等级制的家庭制度所带来的,绝不会是热爱与尊敬,而是屈服和反抗。家父权下的罗马家庭,有为父亲复仇地大西庇阿,也有因继承权而弑父的马赛多,更多的则是在君父般的威严下被鞭打折磨,得不到怜悯和仁慈的孩童。对父母的尊敬与爱戴,不是通过严苛条文和不受控制的权力,而是来自于发自内心的亲情与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