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2022-03-17杨佳
杨佳
绍兴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浙江 绍兴 312000
引言
早在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之际,党和国家就已经十分重视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紧密依靠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打造现代化市场信用体系这一基本要求。此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我国不同的省份和地区如火如荼地展开,且在政府的帮助与支持下,取得了许多阶段性的成果。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体系在多年的建设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许多制约与阻碍,如信用数据的整合与共享等。可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既是信用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又是巩固信用市场与征信行业发展基础的关键一环。
1 关于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几点思考
纵观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可以发现其加强与创新的成果受到来自经济、法律、道德、科技与行政等方面的影响,它们共同孕育了现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与信用惩戒机制,在金融、医疗、劳动与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忘记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深入思考。
1.1 以行为习惯强化信用责任意识
从本质上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建共享,从而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机制。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通过互相联系与沟通,在参与过程中互相成就。具体来说,政府可以率先重视行业协会与商会的信用信息建设作用,以更接地气的方式塑造信用学习的风气,打造较高的信用水平,让每一位社会成员意识到守信光荣,从而实现责任意识与奉献意识的强化,深入贯彻落实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道德的全面建设。
1.2 以信用研究推动信用信息评价
从历史的角度上看,我国学者对信用体系,尤其是信用信息建设的相关研究在20世纪末期才逐渐崭露头角,研究范围也大致分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力等领域。尽管多年的探索与研究为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打通了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理论性的框架结构依然需要完善和创新,同时在征信信息应用方面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使得信用信息研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所以,加强信用研究,推动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建设,一方面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要害,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信用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完善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让其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服务。对信用信息展开评价,首先要考虑社会评价、国家评价等。
1.3 以行业发展完善信用信息功能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新型行业的发展与创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如商品交换与服务提供环节上,社会信用体系带来的信息共享能够对用户的金融风险与违约行为做出一定的预估和保障;在交易环节中,信用信息同样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来源,用户可以使用数据大致勾勒出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画像;在宣传使用环节里,个人的信用行为与信用习惯也日益得到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不断促使人们关注信用管理,优化信用习惯,形成健康有序的信用累计循环。
1.4 颁发行业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行业的指导,目前征信行业也应该具备较完善的管理方案,主要根据行业目前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引导作用[1]。要了解信用主体的构建,相关部门会以自身利益为重建立属于自己的征信公司,所以不会将私人信息提供给私营机构。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对个人信息要加以保护,而构建较为合理的信用体系,可加大力度保护个人信息。行业内部要加强管理,切勿监守自盗。相关部门与各机构之间应该积极展开合作。根据目前国内的行政体系,行业指导意见应该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制度。政府部门会制定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对于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惩罚。
1.5 行业主管部门的确定
行业主管一定要制定较为完善的统筹计划,要具备统一管理的制度,促进标准化建设是目前体现信用信息共享体的重点,然而想要达到这一目的,还会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国内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一个部门不愿参与其中,或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推诿,不利于开展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并以此为中心不断展开工作。所以需要各个部门强强联手,共同协作,才可以完善统筹计划,对管理给予支持。
1.6 完善信用立法
信用立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信用立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信用立法并不具备完善性,首先,信用信息共享未获得合理的范围,也未获得数据的存储。在数据收集时,无法对个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加以保护。根据现有的立法,需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立法,要对立法中相冲突的问题进行整改。信用主体有权知道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提交法律部门处理。
1.7 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
信用市场是征信机构盈利的基础,征信行业目前在国内开设较少,属于新兴行业,大部分企业以及个人对这个行业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想要发展市场会非常慢。在发展中也会带来重重阻碍,所以目前需要做到提升企业的信用,提升个人的信用,建立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只有受到社会的认可以及关注,才可以带来更多的机遇。首先信用产品要符合大众的口味和需求,其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运作。要避免触碰道德底线,避免触碰法律底线。任何一个行业的开展,都需要有法律的约束,也要有自身制度的约束。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后果将会得不偿失。所以信用市场一定要保证信用的存在,同时也要确保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益。但获得利益的基础上,首先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新时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内涵、新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而此时需要对群众构建信用政策,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立时,要与社会同步发展,要明确自身的地位,在党的领导下要促进命运共同体,要做到以人为本。另外,信息具有非对称性,并且有较高的风险,社会信用在构建时要与政府、行业等齐头并进,共同发展。在构建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社会发展会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导致会产生短板效应,这也是最基本的导火索。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长期发展,才可以形成较完善的结构,而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以及漏洞,要弥补这些缺陷和漏洞,需要较长的时间去不断优化。所以各部门应该重视信用体系的构建,同时要将其相关内容实现共享。
新冠疫情席卷全球,为世界各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国内以及国外目前存在着较为敏感的信用关系,主要体现在目前的信用变得非常脆弱,信用在困难时期会成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2]。在新时代,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逐步在完善,但是依然还会出现许多不好的现象。所以要抓住新机遇,不断优化改革。想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有决心,同时还要具备勇气,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体制。信用体系的构建当前并没有被大众认可,更多地只能说是被动接受。信用体系依然受到很多的约束,如果想要转变为主动型信用,需要有较强的认知度,要从更高的层面与角度进行改变,比如要更加注重培育人文理念,要融入全新的观念。通过体系的不断完善,要深入人心,符合相关政策,具备较高的科学性。在构建中要有较高的设计水准,完善法治化。融合多媒体技术,促进信用体系更为完善。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政务系统以及金融系统有很大的联系,同时还会拓展到更多的层面。如信用、文化、生态环境等,这些都是信用体系中的一部分。通过学习理论实践,建立完善政治制度,会形成较为完美的信用体系。
3 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改进策略
3.1 颁发行业建设指导意见
要想推动征信行业建设更加深入发展,取得更喜人的成果,首先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行业指导意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需要发挥指导作用,同征信行业一道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要敢于打破自身利益的局限,将征信公司的信息统筹结合起来,大力鼓励行政部门同私营征信机构开展友好合作,实现征信信息在统一平台上的共享。此时可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优势将信息共享,为行业建设提供有力的帮助。
3.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信用信息共享模式的建设而言,首先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接轨,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统筹管理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基于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这一基本原则,我们需要重视在征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只有符合国情,才可以获得良性发展,同时还需注意信用体系的构建基于法律,同时也要与社会经济发展与时俱进。
3.3 完善信用立法
在立法环节,信用法律建设需要具体解决这些问题[3]:首先,信用信息在共享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适用范围、数据如何高效储存(如个人隐私信息与商业机密信息的界定、提供、储存与修改等);其次,要着眼于按照实际情况适当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条例的措辞;再者,要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主体的权责,规范信息使用渠道,对有异议的信用行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等;最后,要大大加强信用信息使用不当的处罚力度。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交于法律处理。
3.4 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
市场经济对接了信用体系,则意味着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实现盈利。现如今,我国的征信行业仍然是新兴行业,所以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善起来,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无法进行有效的梳理,制定出核心的工作内容。因此对于征信行业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个人与企业对征信的重视程度,其次信用信息产品也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意识的提升同样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应当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提升社会大众对信用的综合认识水平,才能让信用创造更多更大的收益,征信机构的商业可行性才能得到有效保证。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用信息如何实现更好的共享,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与创新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当前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因此以信用信息共享为着重点的社会变革与社会发展无疑迎来了更光明的前景,也需要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可见,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信息共享的发展,应当立足于新的发展坐标,焕发新的发展动力,让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与人民幸福的深刻期望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