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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于税收法定背景下消费税改革路径研究

2022-03-17任文艳马俊云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消费税

任文艳 马俊云

摘要:消费税是我国重要的流转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对纳税人消费行为起着调控作用,但目前的消费税还是存在着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征税环节过于单一等问题,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在税收法定背景下,深度分析消费税的改革路径,能更好的实现消费税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法定;路径

消费税作为一种以特殊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对象的流转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起着协同调节作用。从1994年开征以来,消费税是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统一划归为中央财政收入。继“营改增”、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相继改革后,消费税如何在税收法定下界定其功能定位,并协调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种实现税收体系的综合调节作用,是税收法定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重点。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作为一种以特殊的消费品和特殊行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根据税率的设置以三种计税方法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从税收法定视角来看消费税,消费税体现了中国现行消费税的产业政策和消费趋向,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到涂料、电池等,共15个税目。总结而来,一共三大类分别是:对人们的身体有害商品、高端非生活必需品和对人类生态环境会造成破坏的商品及资源性产品。以此来设置税目,能够较好实现消费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引导消费功能和强化生态功能,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合理利用生态资源降低环境污染。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从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和征收管理效率考虑,我国的消费税为避免重复计税选择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环和进口环节单一环节计税,金、银、钻、铂在零售环节计税,针对卷烟、超豪华小汽车的特殊性分别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实现二者的加计征收。

(三)税收功能的多元性

作为我国主要流转税的消费税,其税收功能主要是通过征税对象选择综合引导理性消费,发挥“非中性” 调节,结合绿色环保发展战略构建绿色税制,矫正负外部性和服务宏观经济的财政职能,不同职能之间相互协调和平衡,实现我国消费税的功能性调节作用。

二、浅析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征税范圍与实际消费趋势不相符

我国现在实行的消费税涉及15个大类税目,但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消费税的税目亟待适当“扩容”和“瘦身”,酒类当中的“啤酒和黄酒”已经逐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税收的存在已经没有调节的必要,所以可以适时从税目中删除。但是,环保类税目中涉及的涂料和电池等涵盖范围狭窄,生活中污染环境类的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饭盒却未纳入征税范围,导致绿色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欠缺,环境保护功能缺位。同时,目前消费税的税目仅涉及特殊货物,对于高档服务还没有涵盖,但是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日常高档服务消费成为同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同样具有征税意义的税目。

(二)税率大小应体现立法精神

消费税的立法目的是希望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引导和控制纳税人对特殊消费品的消费,而目前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受税收影响较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个别税目税率设置较低,使消费者无法感受税收的调控作用。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使用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因其本身定价较低且消费者无须支付额外金额即可获得,而税法又设置了较低税率5%,导致日常生活之中消费者大量使用和无形中浪费一次性筷子的现象。高耗能类小汽车是按照排气量设置差别税率,单纯的按照排气量来设置税率标准不能准确体现消费税的立法精神也挫伤了生产商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纳税环节过于单一

为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根据商品不同的生产方式分为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和商品进口环节,特殊的商品如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分别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加征。这样的纳税环节虽然会在纳税人较少的生产环节及时回收税款,但是生产商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侵蚀税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四)实际负税人税收负担意识薄弱

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为购买的商品所负担的税款的多少还是缺乏一定认识,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税法的普及程度欠佳,大多数人是通过大学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到税收的调节作用和税款的负担,对于没有接受专业知识的其他纳税人,对于税收负担缺乏认识,税法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微乎其微。

三、税收法定背景下消费税改革路径探究

(一)税收法定下税制要素的确定性

针对目前授权消费税立法暂时由国务院试点的现状,结合消费税税制改革的综合性,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税率、税目等改革交由人大确定,是消费税改革过程中的趋势。

1. 消费税税目的合理增减

针对目前征税的15个税目仅涉及引导控制消费的货物,未涉及特殊服务,但是结合当前绿色发展战略、减税降费、经济下行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部分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改变,高消费行为的增加,消费税税目的调整势在必行。

从整个税收环境考虑,为更好地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联动调节作用,税目的调整需要结合相关税种。例如,在保证税收是经济发展动力和源泉的基础上,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衔接,增加相关高端消费货物和行为,私人飞机消费,高尔夫球场、高星级酒店消费行为可以作为改革的切入点。从近几年消费税改革的趋势可以看出来,绿色环保发展理念植根其中,所以在新一轮改革中,消费税可以和环境保护税相结合,从居民日常生活入手,将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纳入征税范围,尝试通过增加商品的消费成本来控制消费。结合国外消费税征税经验和我国居民糖尿病发病率日益增加的现状,为树立纳税人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可以将日常生活中不是很健康的非生活必需高糖食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糖果、含糖量高的饮料。而对于已经成为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黄酒、啤酒等,可以从征税范围移除。

2. 税率水平弹性调整

消费税税率的形式和大小可以决定纳税人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合理设计消费税税率可以更准确地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实现现代化税收的准确的功能定位。针对于现行消费税,税率调整原则一方面是对需要控制消费的商品如卷烟、白酒等应适当提高,以此限制一般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消费,以此树立健康消费理念。同时,像现存税目中小汽车是按照排气量设置差别税率可以细化修改为污染物排放量设置差别税率作为衡量指标,可以促进生产商的技术创新、消费者合理消费,更好的服务绿色税制。

3. 征税环节的适当调整

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具有调节作用的消费税以来,考虑到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选择在纳税人较少易控制的生产销售阶段征收,以此保证了税收的征纳。随着消费水平的变化和数字化征收系统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纳税环节的后移是改革的切入点。后移的消费税可以后移至财富的分配和保有环节,着重在应税消费的零售环节征税。但是,向后走的消费税虽然会使消费者真切感受到税收对生活和消费的引导,却也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困难,例如后移环节上纳税人的增多和税基的扩大,会增加消费税税收征管的难度,而且征税环节后移必然带来实际税源分布和各区域利益格局的变化,可能加剧不同地方间政府的恶性竞争。

(二)合理划分税收收入权属

目前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全部收入归中央政府,2020年消费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第三大稅种,税收收入尽属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地方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同时,“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为央地间的消费税税收收入划分提出了新的构想。但是,税收收入的划分不能仅仅考虑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更要结合税种特点及功能定位予以改进。

结合目前我国的财税体现来看,像是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这种流动性弱、税基小的税种收入归地方政府,调整性强、具有较快流动性的收入归中央。对于消费税税收收入权属划分,应结合不同性质的商品进行改革的初探。对于高消费的非日常必需品,采用消费税归地方税收收入模式,会导致消费税税源地区间分布失衡。而对于和地方联系较密切的环境保护类税目,从引导地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角度,改革此类税目为地方税也能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困乏的现状。综上,在确保央地既有财力格局稳定的基础上,“税基共享式”的收入归属划分是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的方案。

(三)价税关系显性化设置

在消费税价税关系改革中,部分学者认为应将消费税向增值税靠拢,改为价外税,但这样的操作不但会增加税务机关工作,也不会实现消费者的税负感而引导其消费行为。因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不会影响税负的显性和隐形。所以,如果想要通过价格实现税负显性,尽可以在发票上列示相关消费税的负担金额,使消费者真切感受到税负负担,以此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

(四)夯实现代化征管制度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综合征收管理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基于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的目的,选择使用转移定价等相关方式逃避税款,造成消费税从税源上的流失和消费税基本税基的侵蚀。同时,消费税现行制度的使纳税人转向海外消费,这种现象是对消费税调节目标的扭曲。

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应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技术上的创新,不断优化消费税征收管理大环境。为避免数字经济下消费行为的海外转移,加强“互联网+”税务融合发展,同时加强税务平台的技术开发,培养复合型互联网税务人才,保税务系统高效运转。

(五)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

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主要从两方面实现,对于环境保护类和节约资源类税目,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的环保意识,从自己的消费行为上为环保做贡献;另一方面,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最基本的前提使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的税收负担以此来引导自己的消费行为。所以,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是做好消费税的普法工作,在大众流行媒体端播放相关普法视频,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四、结语

总之,现行消费税改革应和国家政策导向向结合,依托日下宏观经济形势,通盘考虑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各个税种的之间的协同效应,准确把握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切实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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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岛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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