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干扰及应对建议
2022-03-16成辉
成 辉
(甘肃政法大学 丝路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互联网时代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和新闻媒体时效性的追求,导致网络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显著提升。开放的网络平台使新闻的转发、评论、点赞逐渐形成无形的舆论力量,网络舆论一方面能对案件的审判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会对独立司法进行干扰。基于此,本文在明晰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信息内容和传播方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对网络舆论在四个方面对司法的干扰予以说明,然后从民众、司法机构、网络媒体三方面对如何破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干扰提出建议。
1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定义
舆论是公民在某段时间与某个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也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信息、情绪、态度和意见的总和,以及时、互动为主要特点[1]。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成为舆论聚合的最新场所。2016年末,英国牛津词典将“后真相”选为年度热词,并认为“诉诸情感以及个人信仰”相较于客观事实更能够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后真相时代,事实真相并没有被扭曲、改变,只是真相变成了次要的条件,网民不再相信媒体呈现给他们的事实,只相信自己的感觉,通过自身的经验、情感、习惯进行判断,随着碎片信息不断涌现,人们极少再达成共识[2]。随着智能传播时代的发展,多元舆论与意识形态纷争的产生,后真相时代所体现的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在我国被广泛关注。
2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特点及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1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群体极化先于司法机构预审判
由于后真相时代媒体的首因效应导致网络舆论群体极化先于司法机构预审判,因此后真相时代下国内媒体舆论普遍存在着罗宾汉情结,官方舆论发表的内容和观点以正面宣传为主;而网络舆论的观点大多是以反转官媒报道为主,认为只要是官方发表的声明一定隐藏了不为人知的秘密,形成了一种宁信“路人”不信“官宣”的怪相。
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人人都能够当英雄,也不是人人都能够激情饱满的振臂高呼来伸张正义,网络的匿名给了人人都可以当英雄的机会,民众可以轻易摆脱现实的束缚,扮演自己喜欢的角色。尤其是当自己的观点得到点赞、评论或转发时,会激起个体内心的英雄主义,认为自己就是正义的代表,继而用更加言辞激烈的文字来表达内心深处朴素的正义。那么当这一类“英雄”出现时,就会导致群体极化,这类行为被遮掩上行正义之事的虚伪外表,依靠网友沉默的点赞评论来支撑其极端行为。在中国传统的人伦社会中,公众容易将“法”与“情”杂糅,以朴素的正义感和人情观念作为判断事物好坏的直接标准[3]。各类用户将自己的想法、情感、态度都宣泄在社交网络上,受众很难在庞杂的信息中进行清醒的价值判断。例如邓玉娇案就是如此。2009年5月10日晚,在湖北恩施巴东县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因拒绝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刺死了小镇官员邓贵大,短短几天逐渐演变成牵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4]。
这是后真相网络舆论挟持司法审判的开端,也是中国网民的“官与民冲突”案件。在此案件中网络舆论确实在监督司法审判之中起到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但先入为主的国民罗宾汉情结让舆论出现无论当事人犯罪与否,一边倒性地同情弱者,仇富仇官,永恒相信自己心中信念而不愿面对案件事实与细节的情形出现,预先以道德标准同生活经验对邓玉娇打上“无罪女英雄”的标签。媒介预先审判不同于司法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5],该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庄严性、独立性。尽管最后的司法审判结果是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但其法理依据和媒介审判性质是全然不同的。
又例如,2019年5月29日,太原师范学院大二学生@王芝芝会有狗在微博上自述长期遭受室友李某的“校园暴力”。网络舆论随后在微博等自媒体中快速发酵,形成20亿传播量级的高热舆情,在此次事件中,“高校校园暴力”成为舆情群体极化的爆发点。当日19时42分,在舆情压力下,太原师范学院官微回应称,学校已第一时间召集相关当事人认真核查,并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对@王芝芝会有狗所描述的事实进行审查。但是很显然“全民记者”只愿相信最初看到的和自己想要看到的“事实”,将自身代入校园暴力的真实情景从而产生共情。在愤愤不平和未能满足内心审判结果的催动之下,由此产生点名山西省公安厅和太原、晋中两地警方的官微,要求警方介入依法严惩的结果,并对李某进行个人观念上的刑事审判。此次事件由于事实清晰理由充分,外加舆论过后的真相大白,事实反转,因此法院并未对当事人李某进行司法审判,但是在网络舆论中键盘侠们已经对李某判了无数次的死刑,并且通过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对李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此事件是网络舆论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预先判断,一旦当这种预先个人审判情绪失控并且不能够得到满足就会造成官民对立,引发新一轮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但是如果该情绪得到司法的认可更是一种可怕的现象,便会暗示公众只要在网上呐喊便会沉冤得雪,这无疑是变相架空行政作为与独立司法。
2.2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同一性倾轧独立司法
在传统媒介时代,沉默的螺旋效果显著,社会大众为了不被社会摒弃,在某些事件发生后,往往会朝向强势意见趋同,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呈现一种声音。同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能够成为新闻的输出者。而后真相时代网络发达,使得媒介使用权从精英阶级下移,更加扁平化,人人都是自媒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电脑等移动端设备的高频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微博、微信、UC浏览器、博客等自媒体平台的广泛使用,隐藏在网络背后受众的话语权得到释放,参与司法监督的人数成持续上升,由此经常会出现热点舆情由于关注度、讨论过高,一旦未能进行正面引导将会发生舆论的不可控性倾轧独立司法的情况出现。
例如,苏格拉底是因为不信仰城邦之神和腐蚀青年这两个罪名被三个希腊城邦公民起诉的,审判他的是由501个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在民主的雅典这种审判制度是捍卫民主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公众参与舆论最直接的工具。然而舆论意见总是在多数人积极的表达与少数人因畏惧孤立而沉默中逐渐同一。勒庞曾说当一群生物聚集在一起,无论是动物还是人类,都会本能地服从一个头领[6]。
“苏格拉底审判”就是舆论的同一性倾轧独立司法的最大体现,它保卫了民主却牺牲了法律。大多数陪审员都不乏正义感,但他们完全不懂法律,他们所遵循的正义原则往往只是个人的好恶和不知什么时候养成的偏见[7]。舆论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其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8]。自媒体在给受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舆论的同一性,网络舆论一旦失控我们人人便都是苏格拉底。
网络以其匿名性的特点使得舆论的同一性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跟随舆论默默转发点赞,民众不需要为自己自由表达自我意见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这一下意识的坦白被压缩为“农村人难缠”立马传遍大江南北,网络舆论将药家鑫描述为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并毫不掩饰地直接在标题中使用这些词语,塑造药家鑫的形象,直接把药家鑫的家庭塑造成了特权阶级,激起民众更大的愤怒。实际上除了其父当过兵之外,其余情况一律为捏造。双方家属与律师的微博成为网上舆论战的阵地,积极引导舆论来满足各自利益,从而使民众陷入被舆论同一化的立场之中。有学者认为案件最后,网络舆论的同一性倾轧独立司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减轻判罚,是司法审判对舆论导向的妥协。独立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地依法裁判,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但是在网络时代,法官作为社会个体,有可能受到其他社会个体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影响,屈从网络舆论,迎合所谓的“民意”,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前向旁听案件的人员征集审判意见能够看出,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时有可能会迫于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度,而将判决结果向公众接受甚至赞成的方面发展。
2.3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泛娱乐化挑战司法权威
首先,从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内容上看,在纷繁复杂的事件描述中,吸引眼球的表达方式才能够脱颖而出,并吸引公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如今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背景下,互联网媒介过度放大了新闻刺激公众感官娱乐功能,资本逐利、娱乐致死、全民狂欢。每颗平庸的头脑如麦穗被批量收割,榨取最后一点剩余的流量价值。只有博人眼球的内容才会赢得公众的注意力和时间,越荒诞越点赞,越正经越是跌落无人问津的深渊,因此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呈现出了泛娱乐化的特点。
其次,从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传播上看,信息爆炸式、碎片化的输出为舆论热点和负面舆情的产生提供了环境。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是社会大众情绪的集中表达,但民众缺乏对信息真伪的筛选能力和辨别能力,无法对事件全过程进行理性与逻辑的思考与消化。移动阅读与传统纸媒相比获取信息的方式呈现出断裂性、浅层式的特点,导致受众注意力很容易被分散,对案件很难有明确的判断,很容易会跟随网络舆论洪流盲目发表观点,当事件出现戏剧化反转时又容易失去原本的立场而发表新的观点。这两方面使得事件真相的探求被冲淡在娱乐化的过程之中。
UC头条标题党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会让人大跌眼镜,标题党能因为一个标题让你浮想联翩,从而加入到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中去。例如,主流网络新闻媒体《观察者网》对昆山龙哥反杀案的报道标题为了吸人眼球而毫无司法的严肃性,“老实人吊打皮皮虾”和“原来,他夺刀反杀时,吼了一句……”此类标题荒诞却拥有着超高的点击量,但越是这样荒诞的标题下,评论、点赞、转发小则几千大则上万。网络媒体为满足后真相时代下民众娱乐至上的需求,给予严肃的司法案件以博人眼球的外包装,挑战司法权威。尼尔·波兹曼曾指出美国由印刷统治转变为电视统治时曾产生过媒介危机,社会公共话语权的特征由曾经的理性、秩序、逻辑性,逐渐转变为脱离语境、肤浅、碎片化,一切公共话语以娱乐的方式出现,新媒体对人思想认识、认知方法乃至整个社会文化发展趋向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9]。网络时代的发展速度远超第二次工业革命,民众泛娱乐化的精神追求与网络媒介的积极迎合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司法审判的庄严性,并且对民众造成潜移默化的精神侵蚀,这种侵蚀如同温水煮青蛙一般。民众享受着后真相时代下社会网络舆论新鲜、反转、刺激的魅力,以为通过舆论宣战即见证了阳光司法,并认为自己在司法监督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殊不知自己连真正的舆论真伪都无法辨别。
2.4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数据垄断造成民众对案件事实判断不清
网络时代微博热搜可以买卖,头条榜首可以造假,一旦掌握了舆论数据的垄断权,就掌握了对舆论的引导权,并且催生了水军、营销号等“舆论性”职业。有时营销号并非是诉讼案件的利益相关者,而是引导舆论的获利者。网络话题参与者往往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特征,被热点话题本身“带着跑”,民众也忙于奔走在各个热点话题之间。每次的热点仿佛都能刺痛社会的要害,引发声势浩大的舆论战争,等热度退却,真相浮现,人烟已散。凡是舆论数据垄断下的观点,都会渐渐被民众所接受,最终扎根于社会最底层,不管这些观点多么荒谬。同时,网络舆论数据的垄断处理不当时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让政府处于舆情危机之中,承受巨大的维稳压力[10]。
例如,2021年5月9日19时08分,成都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成都49中学校内有人从楼上摔下,一系列关于案件事实的猜测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在一所拥有3000余名学生、近千名住校学生的学校里调查一起突发坠亡事件,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然而,在公众等待全面且权威的信息公布时,“学校化学老师为给自己孩子争取留学名额而痛下杀手”的谣言迅速被买上热搜,在非理性情绪的助推之下,很快就呈现出爆炸式的蔓延态势。舆论数据的垄断不仅会造成民众对案件事实判断不清,更会因为其不正当的引导而产生人肉搜索、网络审判,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3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干扰的应对建议
舆论从我国古代社会到近代社会是作为一种与道德或法律相关联的评判,其最主要的作用是对相对人进行一定标准上的评判。然而网络时代下,网络舆论最主要的作用已经逐渐转化为自我情绪的表达,而不是对当事人的评判。细细想来传统舆论与网络舆论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再用旧时的方法引导网络舆论正向发展已经显得不太合时宜。因此,本文从媒体传播、公众表达、司法介入三方面对后真相时代下司法审判面对网络舆论应当如何保持独立提出建议。
3.1 对网络媒体舆论导向失职的行为落实归责制度
3.1.1 明晰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和舆论导向失职的行为的界限
罗建荣和雍易平先生关于划清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曾做了这样的设想,第一,明确新闻报道的范围;第二,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第三,媒体对报道案件进行评论,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能有偏颇[11]。
媒体不能盲目追求时效性,应当让真实性原则回归本位,让受众对真相多一份敬畏和期待,从媒体报道做起,迎接“后真相”时代的挑战[12]。媒体报道要尊重司法机关,了解司法程序。媒体报道要与司法程序同步,不得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行审判和预测。当公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要充分相信司法公正,媒体报道应集中在对案件进程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还原上,而对案件的审判不宜做出公开评判[13]。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重视民众呼声,重视民间舆论场的力量,以正面宣传为主,科学地引导舆论,提升新闻舆论工作的宣传效果。
3.1.2 对网络媒体的失职行为落实归责制度
在明晰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和舆论导向失职的行为的界限的基础上,对网络媒体的失职行为落实归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既准确报道事实,又从宏观上把握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14]因此,政府首先要健全新闻法规规范机制,对网络媒体的失职行为落实归责制度,使假新闻、蓄意炒作等行为能够得到坚决惩治,依法监督。将失职行为落实到具体主体,对违反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的媒体严格处理,在制度法规上对失职行为进行严处,对缺乏职业素养的网络媒体实行退出机制,优化新闻生态环境。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检自查,形成强烈的行业自律,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和观念普及,在证据的充分呈现中为大众构建公正、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共识。
3.2 民众提高参与司法审判网络舆论的底线意识与法学素养
3.2.1 培养独立思考的法学素养
受众个人需要培养“反引导”思维能力,给自己留有私人空间并进行深度学习与思考。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是不同人讲出的不同版本的故事,因此民众需要具备提升筛选信息和思考的能力。民众拥有围观热点事件的权利,但是却是离真相最远的人,当我们都是舆论的参与者时,需要理性围观。法治社会不能只有法学家懂法治,政治家懂法治,民众也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参与舆论的时候守住法律的底线亦是守法的表现。
3.2.2 普及文明上网的底线意识
网民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对他人的权利伤害,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互联网自带的匿名性以及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让网民肆意发表言论,严重者还会做出违背司法程序的报复性行为,例如对其他网民进行人身攻击、网络暴力,这直接触犯法律底线,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也影响国家的司法形象。开放的平台和松弛的监控让民众内心觉得言论越自由越好,任何人都可以造谣,这样的循环会让社会变得浮躁。
因此,政府应当从提高网络舆论参与主体的素质出发,首先,加强对网络主体普及文明上网的底线意识,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准入门槛,在有效评论转发达到一定数量时,进行文明上网小知识的宣传和测试。其次,对上网主体进行严格的实名制,加强对触犯法律底线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人身攻击、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肖像权的行为。最后,意见领袖要理性转发和评论文章,深入到群众中去,尊重公众的舆论自由,关键环节做出正确引导,同时要规范自己的素质,规范自己的言语表达和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
3.3 司法机构畅通沟通途径和加强自我监督
3.3.1 司法机构畅通沟通途径
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通过多样化的网上教育让受众了解后时代舆论形成的机制和不良舆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建立公开透明的民众反馈系统,有效地运用互联网优势,让受众与官媒有效地互动,要让受众的反馈得到有效的接收与处理,精准了解受众的需求。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根据案件的情况,对民众关注的案件主动向社会公布,以便使公众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进展。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地理解司法。同时,可以通过组织新闻媒体到法院等机关参观学习,增进其法律知识,加深双方理解,消除刻板印象,为和谐社会的塑造和公平正义的宣扬提供一个公共空间。例如,此次吴某凡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案件信息的及时梳理和公开,使信息的来源更加广泛真实,同时也能及时避免错误报道造成媒体舆论与政府部门对立。
3.3.2 司法机构加强自我监督
为了加强自我监督,司法机关可以成立专门的案件舆情分析机构,一方面,有利于应对特大突发性网络舆论,高效完整地通报案件事实,给予网络舆论正确的价值引导。另一方面,专门的案件舆情分析机构能够分析日常网络舆论较为关注的案件,从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与案件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