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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分析

2022-03-16张侨毓

农村实用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产业化农民

张侨毓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2)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可见,农业产业化始终是党工作的重心。

1 农业产业化的现状

1.1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规模化建设等,养成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体系,使农业走向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积累和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轨道的产业组织形式和现代化经营模式。

1.2 农业产业化的特点

农业产业化是一种社会化和集约化的发展模式。在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推动下,农业产业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农业改革的必然的归宿。其所具备的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布局区域化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存在的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方式中的问题,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合适的发展途径,促进我国农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1.3 农业产业化的意义

农村产业化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村与农业经济深化改革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途径,为农业技术含量低、农业生产效率低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户小规模经营和社会化的大市场等农业中深层次的矛盾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2 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主体存在漏洞

2.1.1 相关组织的载体缺乏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过程中,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龙头企业与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较少,且规模普遍不大,龙头企业的稀缺导致没有足够有能力的载体来帮助农民们进行更为专业的生产与种植。

2.1.2 农民的合作意识淡薄

在我国农村,传统的生产种植观念可谓根深蒂固,受到这些观念影响,很多农户自给自足,专注于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合作意识比较淡薄,而我国农业方面关于合作方面的法律制度更为缺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为农业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约束与保障,对农民之间彼此合作可能会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专门进行调节。

2.1.3 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农户失去参与其中的兴趣与欲望,没有激励机制作为保障来刺激农户的主动性与生产积极性,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会十分困难。

2.1.4 土地的产权不明晰

依据我国的土地制度,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很多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对土地的产权并没有十分明晰的规定与划分,这就造成了农户与政府之间可能会因土地产权而发生争执。而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和土地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农民连最基本的土地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必然会对农村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2.2 农业经营市场秩序混乱

农产品的无差异性和可替代性造成了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之间为争夺有限的市场需求展开恶性的竞争,且较高的农业产业成本增加了生产经营者转移产业的成本和难度,只能维持低效的运作。最后,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并未意识到农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农民消费行为和农民的特别地位,导致农产品经营市场秩序混乱,无法保障售后服务。

2.3 农业产业化缺乏宏观调控

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金融供给不足,农村的资金大量流进城市,且农业贷款总量增加,但相对量有所减少的现象仍旧存在。金融服务对农业和农民进行歧视,导致农村的信用秩序混乱,农民贷款难、民间借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财政对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不足,这些都是缺乏宏观调控的表现。

2.4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农村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里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社保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险等。但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有着保障项目管理混乱、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等缺陷,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障碍。

3 农业产业化与经济法的联系

3.1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得到有力的体现

农业是一个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大风险产业,其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以及经济方面建设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农业的社会效益甚至比人们通常追求的经济效益要更高。我国一直都将农业作为基础产业,而对农业的投资更重视的是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和其中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是社会责任的本位法,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为己任,追求国家的经济自由、经济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经济法也具有注重公平、兼具效率的行为准则,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是提高农民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使农民与市场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从形式公平转为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理念的另一种体现。

3.2 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原则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农业、农村和农民在中国经济发展里处于劣势环境和地位,把这样一个地域广阔、数量庞大的群体置于有失公平或平等境地的社会现象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目标和宗旨明显相悖,这决定了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和保护。这种干预和保护必须由代表着国家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而政府干预的限度必须在适当的范围之内,这种适度干预体现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原则。

3.3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解决农业产业化问题的法律依据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有市场主体、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社会保障等,而经济法体系中包含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经济法的这些法律制度,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农业产业化有法可依,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4 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4.1 补全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的漏洞,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制度

农民是农业产业化中的重点力量,也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的核心利益受众群体。当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所掌握的农业资源和农业技术十分有限,任凭农民以个人的力量发展是难以在农业产业化中取得成就的。因此,我国因在法律方面完善农业组织和团体的建设,集合群众的力量,避免农民个人“单打独斗”或希望组织团体却没有恰当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必须重视以经济法去完善农业市场的主体制度,用法律保障在农业产业化中代表农民利益的非营利组织能够顺利参与。

4.2 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监管,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农业产业化中,混乱的市场秩序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团体的利益被处于强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剥夺,因此需要对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农业市场公平的交易秩序的监管。应对农业市场中的各主体在参与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性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农产品的质量加强监管,包括不同品类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都应作出明确规定,进行相关产品的认证立法;明确农产品在加工、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规定采取合理的指导价格,来引导市场的有序进行;对于出口的农产品应做到质量标准和国际市场对标,保证国际贸易中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以及贸易量,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际市场的需求,同时政府可以为出口的农产品提供补贴,以合理的低价格来赢得更广阔的市场。

4.3 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宏观调控,给予有力的财政政策

要保障农业产业化的稳定运行,离不开经济法的宏观调控。鉴于我国农业自身融资能力较差又供给不足的情况,应对金融法规进行完善,加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和刺激农村金融供给需求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另外加强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帮扶力度,尤其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研方面的财税支持力度。我国绝大部分农业产业起步较晚,除了通过国家在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对其进行支持,还需要在法律中对农业产业化的区域协调方式、技术创新形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我国法律在农业方面的实践上无法实行具体的操作,经济法的最初目的就是加强对国家经济的干预,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对农业产业化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4 重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法支持,健全完善的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很少,主要是一些政策性文件,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民被征用土地,转而进城务工或经商,这些无地又无保险的农民急需国家对社保体系进行完善。应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确定资金的来源以及领取的标准和条件,保障特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医疗保险机制进行调整,建设具有社保性质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考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使农民在农业产业化中没有后顾之忧,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

5 结语

针对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我国需建立更为健全和完善的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代经济法保障体系。要从多个层面共同着手,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建设,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经济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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