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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我国“三农”问题研究

2022-03-16刘奕含

农村实用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三农土地

刘奕含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要始终把“三农”问题的解决作为全党工作中的重点、要点。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强调了必须坚持农村农业先行发展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施行,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加倍增收,农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我国的“三农”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笔者结合对经济法的研究,从经济法与“三农”问题的关系与社会经济功能作为切入点,分析我国“三农”问题当前的主要表现,最后系统性的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理论指导。

1 经济法与“三农”问题的联系及对其的影响

1.1 经济法概述

我国的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政府宏观调控中特定的经济关系,其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依靠国家干预、针对经济活动、调整经济行为、强化社会责任的特点,主要包含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和企业组织管理法等四大法律结构,涵括了证券法、银行业法、竞争法、财税法、消费者法、劳动法等多门法律。

1.2 经济法与“三农”问题的联系

(1)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其综合运用国家权力与宏观调控手段解决社会公益性与个体营利性的矛盾,兼顾公平与效率。“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2)经济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公权力介入私经济领域的法律,正因其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才能有效的在“三农”问题中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巨大作用。

(3)经济法在体制上采取大量授权立法的手段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不同,国家在统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授权地方“因地制宜”管理,允许各个地区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灵活性经济调控法规,这种分散授权立法的方式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的使“三农”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1.3 经济法对“三农”问题的作用及影响

在当前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经济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经济法对“三农”的作用和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义务的规范功能,通过法律规定,让农村和农业经济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清楚自己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利用法律的规范性与普遍性使农产品企业、农产品商贩和农民自觉树立合法合理的经营理念,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二是信息传递的功能,通过政府的行政干预这只“无形的手”,经济法能够对农业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确保经济行为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理性发展。农民可以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来预知预判未来的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趋势,并依次不断对自身进行调整,与时俱进的适应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三是对农村经济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功能,经济法最主要和重要的作用就是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来确保各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打击贩卖和倒卖劣质农产品等行为,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我国“三农”问题的表现与薄弱点

2.1 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竞争力薄弱

我国农村的农业用地风格迥异,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山地和丘陵,这一类农业用地无法有效实现机械化作业,严重影响和限制了当地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且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可能有限,学习现代先进的农用设备的能力不足,不会使用很多先进的机械,也不愿意接受和购买设备,使得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虽然《土地承包法》完善了农用土地使用细则,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年限进行了延长,且鼓励农民开展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但农业现代化水平仍然很低。且随着外国零关税农产品的引进,我国本土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不强,也削弱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

2.2 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在一些比较落后的村庄,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问题严重限制了农村发展。在与外界沟通不发达的自然经济环境下,农民的经济压力较大,且传统的农民思维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程度不高,这就造成了农民片面的追求提高农作物产量,忽视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村民的环保意识差,过度使用大量化肥、农药,导致水源和土地污染严重,尤其是生产激素和剧毒的农药不仅破坏了农产品的品质,致使农产品存在大量的残留物,而且在土壤、水源和大气中的残留短期难以消减。农民对于很多秸秆等农作物采用直接焚烧的方式,这样不仅污染气候,也浪费了热能。且过度开垦、过度耕种等行为也严重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的问题愈演愈烈,农村可耕种面积逐年减少,给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2.3 农民的经济权益处在弱势地位

党中央提出“三农”问题时,要求把农民利益放在工作首位,其不仅是“三农”建设中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保障与推动作用的前提条件。而农民在经济权益方面,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土地产权方面。在土地法律地位的确定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农民的处分权模糊不清,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在确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伤害和歧视。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土地资源是国家“集体”所有,而在我国的农村地区,是以村委为单位,土地资源属于全体村民共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代表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却没有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只有集体土地平等的成员者权利。且从土地征用的补偿款来看,现有制度存在征用土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一系列实施条例里规定,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无法得到土地补偿费,这就很大的体现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得到有力有效的保护。

3 经济法视角下解决“三农”问题的合理路径

3.1 提升农业技术支持,引导农民学习技术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领域进行大力的资金扶持,尤其是对于农业领域的补贴,但资金上的补贴并不能弥补农业技术上的不足。农民虽然有了资金,但不懂技术,无法很好的将资金利用起来,往往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也并不能使农民摆脱贫困的现状。很多农民习惯了传统的农耕文化,但新时代的农民需要摒弃落后传统的观念,学会运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实现生产农产品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因此,政府不仅需要在资金投入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还应对技术支持进行指导。这就需要政府选派农业专门领域的技术人员下到农村,手把手指导农民操作现代化设备种植农作物,从农民的安身立命的根本上来实现农民富裕的目标。

3.2 利用循环经济理论,强化农村环境执法

循环经济是一种把废弃物和清洁生产进行综合利用,将其融为一体的生态经济,在循环经济中,没有“废弃物”的概念,所有物质都能够转化成可再生资源。目前我国正在推广和发展循环经济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而农村的循环经济被称为化解“三农”问题的最恰当经济模式。应发挥主观能动性构造多种类经济模式,同时建立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和政策保障体系,加大农村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控力度。同时应建立执法的专门机构,在各地执法过程中,垂直由上一级机构管辖和监督,不隶属当地的政府主管,各部门与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其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工作,使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3 保护农民经济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农”问题中的核心是保护农民利益,这就需对农民这个群体的经济权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性保护。而经济法作为规范与协助国家干预的法律,能够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倾斜性配置,作为加强保护农民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手段。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完善农村地区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和具体措施,调整农村土地在分配收入时的原有结构。当农村地区集体土地需要向农业建设用地转化时,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让农民获得符合标准的土地赔偿款。这就需要相关地区的领导者能认识到,对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建设用地的转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机,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农民们享受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权利并不应该被剥夺。对农民来说,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支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因此,应创建相应的帮扶政策,调整征用土地的补偿依据,严格按照市场标准有效的补偿农民征地活动,将土地补偿款发到农民手中,引导和指导农民有效的利用补偿款。落实惠民政策,保障农民在征地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自主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允许农民参与其中,委派共同选举出的农民代表与政府部门进行合理的沟通和有效的交流,保障农民团体的经济利益。

4 结语

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经济功能特点和与“三农”问题的联系,通过政府对农业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对农业现代化水平升级、农村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农民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受到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努力,确保制度有效落地,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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