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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警务政策的变迁

2022-03-16万方亮

政法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时期

万方亮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引 言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公安队伍在保卫党政机关、巩固革命政权、服务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党的警务政策的基本指引。同时,当前严峻的国内国际形势又给新时代的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因而如何根据不同场域的差异化制约因素制定特定时期的警务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正式制度的警务政策具有一定的历史依赖性,即既有警务政策会对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然而,路径依赖并不都是积极有效的。决策者只有对既有警务政策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反思,其才能在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拥有更多和更有效的路径选择。因此,回顾和梳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的警务政策,进而在长视距透视其演进路径的基础上分析和提炼其基本规律,对新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制定以及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然而,当前学界鲜有将党的警务政策作为研究对象而进行历史性学术探究的。基于此,本文尝试将党的警务政策置于革命、发展和改革的历史视野下进行系统性梳理,以探究党的警务政策演进的历史规律和制度逻辑。

一、革命战争时期:保卫政治机关

党的警务政策依附于党的警务组织,并为警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方向性指引。作为中国革命的有力担当者,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不断探索着中国革命的任务和方向。然而,严峻的革命形势促使中国共产党必须成立自己的保卫组织。“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党中央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下设中央特科,党的警务组织由此诞生。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随着革命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中共六大提出建立特别机关肃反委员会和民警队,进而为党的革命实践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民警局逐步从政治保卫部门中独立出来。由此,党的警务组织开始从保卫组织中开始剥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部门。如何保证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警务政策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在敌强我弱的革命环境中,要完成这一重要任务必然会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在党的坚定领导下和理想信念的指引下,民警局有效保卫了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为中国革命的持续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新的历史环境意味着新的历史任务。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民族矛盾逐步上升为国家主要矛盾,而相对稳定和安全的后方是有效应对和解决民族矛盾的基本前提。因而如何厉行“锄奸”就成为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对革命形势的认知和判断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决策认知和集体行动。作为这一认知和判断的直接体现,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厉行锄奸运动”的口号,意在为中国革命的顺利推进提供安全稳定的后方环境。基于对六届六中全会的政策领会和精神感召,各抗日根据地开始建立以保安处或公安局为主要形式的警察组织。其中最早建立的人民警察队伍是陕甘宁边区延安警察队(简称“边警”)。[1]327“边警”具有严格的政治纪律①《陕甘宁边区警察服务规程》用警察约言的形式强调了警察的政治纪律:“警察人员,抗日当先,拥护政府,保障民权,巩固边区,镇压敌探;缉捕盗匪,肃清汉奸,维持秩序,注重治安,敌友分清,是非明辨;提高警惕,组织务严,不徇情面,除暴安良,奸不漏网,民不含冤;奉公守法,矢勤矢廉,斗争学习,革命模范,凡我同志,誓守约言。”参见陕西省档案局:《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其在清除汉奸、打击特务以及消灭盗匪等革命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有效保卫了抗日政权、巩固了抗日根据地。可以说,这一时期党的警务政策是基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之间的转换而制定的。由于党的警务组织更加健全和完善,所以这一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具体实施也更加成熟和有效。

国共内战的持续升温使党的警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面临新的历史境遇。抗日战争结束后,阶级矛盾又重新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由于和平方式无法解决抗战后的复杂局面,战争就成为消除阶级矛盾的选择方式。军事失败促使国民党将工作重心转向阴谋破坏活动。而如何保卫党政机关以及维护既有的革命秩序成为这一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关注重点。作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贯彻和实施,公安机关通过清匪反霸和摧毁敌特等斗争形式有效保卫了党的政权建设。同时,随着大中城市的相继解放,公安机关又承担了社会治安的接受和管理工作。为全面而有效地贯彻和实施党在这一时期的警务政策,东北、华北、华东等解放区分别设立和发展了党的警务组织。②1946年4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成为中国共产党党最早在中心大城市设立的人民公安机关。此外,各解放区公安机关相机成立。东北解放区于1946年9月建立公安总处,1949年1月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华东解放区于1945年9月建立公安总局,至1948年后成立各省市公安厅和公安局;华北解放区于1948年5月建立公安部,次年7月改组为中央军委公安部。警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维护了革命战争时期的社会治安,而且为新中国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的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可以说,党的警务组织和警务政策是在革命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党的警务政策是党的警务组织的重要行动指引。严峻的革命形势促使我们党成立了服务于人民民主革命的警务组织。为了保证警务行动的统一性和人民性,我们党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任务制定了不同的警务政策。就新中国成立之前而言,党的警务政策在土地革命前后开始萌芽、在抗日战争时期不断发展、在解放战争时期已逐步完善。党的警务政策依循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任务和迫切矛盾而不断调整,诸如土地革命时期的机关保卫、抗日战争时期的政权维护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肃反锄奸。虽然党的警务政策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迁,但其本质内涵和基本宗旨却始终没有改变,即服务于党在特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这一历史时期的核心任务就是保卫党政机关,维护革命秩序,并服务于中国革命。

二、政权初建时期:巩固国家政权

如何稳固和发展新生政权是我们党在建国初期所面临的最为重要的历史任务。同时,在激烈的军事斗争结束以后,新生政权的稳固任务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公安部门来承担。早在1949年初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就对政法体制的出场作出了论证设计:“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因而巩固新生政权是公安部门的重要政治使命。[2]1476也正因如此,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将学会和敌人作隐蔽斗争作为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新生政权能否稳固下来并保持长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部门的工作成效。正如周恩来所言,“军队与保卫部门是政权的主要的两个支柱……国家安危你们担负了一半的责任,军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3]这一政治判断源于我们党对建国初期严峻政治形势的综合评估。虽然解放战争取得了全面胜利,但是,反革命的残余势力仍然威胁着新生革命政权的稳固和发展。可以说,新中国面对的敌人“是够大够多的”。[4]73-74无论是在反革命武装异常猖獗的西南地区,还是在已经和平土改的华北新区,反革命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数字计算”[5]15,新生政权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巨大威胁。可以说,在这一历史时期,能否对反革命行为进行有效的镇压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权的稳固程度。正如毛泽东所言,“镇反是一场伟大的斗争,这件事做好了,政权才能巩固”[6]192,否则革命就要失败。基于主客观情势的综合考量和判断,公安部于1949年11月召开成立大会,并对当前公安工作进行了广泛动员和全面部署,各级公安机关随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展开了清匪反霸斗争。可以说,“清匪反霸”是这一历史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公安部门的中心工作,其目的在于为新生政权的稳固和发展提供安定的政治环境。

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镇反指示对清匪反霸斗争的全面展开作出了统一部署。然而,由于镇反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右偏倾向,各地反革命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彭真认为,“现在不少地方又偏差到‘宽大无边’,宽大到灭自己志气,长匪特威风,宽大到助长匪特气焰、脱离人民大众的程度了”;[5]8邓小平认为,“三月以前各地不办首恶,误解宽大政策,怕犯‘左’倾错误的偏向”;[7]146公安部也认为,反革命活动日趋猖狂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镇压不够,严重存在“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8]442-443为扭转镇反运动中的右偏倾向,中央政治局于1950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明确提出,镇反运动中仍有大批反革命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9]235-236党在这一时期的警务政策开始由右偏倾向逐步向主动进攻转变,其集中表现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8]420-423的总政策和“稳、准、狠”的具体方针。关于稳,就是“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关于准,就是“无论什么地方,都要有计划,讲策略,作宣传,不杀错”;关于狠,就是坚决打击首恶要犯,“至于助恶有据,即是从犯,应当判罪,如主犯判死刑,从犯至少判徒刑,有些罪大的从犯应判死刑,不在胁从不问之列”。[6]156党的警务政策的转向是基于对既有警务政策的政治判断,即既有政策难以满足镇压反革命的政治任务,亦无法充分保障新生政权的长期稳固和发展。而党的警务政策的基本转向直接影响着全国公安工作。基于对“双十指示”精神的贯彻,同年10月召开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开始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同时,会议着重批评了右的偏向,并提出具体方针:对已捕未捕的反革命分子,按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的原则办理。[8]443-446彭真在此次会议中指出,“为了狠狠打击敌人,必须打得准。只要打准了,也就稳和狠了”。[5]9而1951年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镇反运动的全面铺开提供了规范指引。随后,全国公安机关依法运用各种形式开展镇反运动,有效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发展。

镇反运动与群众运动相结合显示出极大的威慑效应,但也引发了某些激进势头。毛泽东“随时注意运动的发展。领导上是自觉的,有科学预见的,不是盲目的”。[5]30从1951年3月底开始,毛泽东接连批转地方镇反报告,明确表示收缩运动,加强控制。如1951年3月25日,毛泽东转发天津专区逮捕反革命分子情况报告,“希望各地捉反革命都照天津专区的办法办理,以防滥捕”;3月30日,毛泽东又在湖南镇反报告上批示:“捕人要仿照天津专区发拘捕证,照证捕人的办法,不能乱捕。凡各地有如黄克诚所说‘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的情况者,应立即加以收缩”;3月30日,毛泽东还转发山东镇反报告指出:“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6]194-201紧接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总结了镇反运动的工作路线,并对镇反对象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力求将镇反运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明确指出:现在一般地区处决反革命分子应迅即收缩,并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农村不应超过人口的1‰,城市一般应低于1‰,以0.5‰为宜,达到这个比例的地区应即停止大批杀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6]294-301当镇反运动完成其特定的历史使命之后,其必然会走进历史。至1952年10月,全国性的镇反运动基本结束。镇反运动的结束意味着党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警务政策的结束,而新的历史时期又会赋予党的警务政策以新的内涵和使命。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担负着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基层行政任务,社队基层干部要承担户籍登记、计划生育以及纠纷调解等国家管理的公共职能。[10]22基于此,治安保卫委员会根据人民公社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原来的乡镇人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大多转变为人民公社治安保卫委员会,大队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队设治保小组。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党的警务政策虽有不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是积极进取的,其在全面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基础上有效维护了新生政权的稳固和发展。

三、改革发展时期:服务经济发展

政治建警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当党和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化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党的警务政策亦需作出调整。由此开始,如何全面而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就成为新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主要历史任务。

警务秩序的恢复与重建是新时期公安机关职能转变的基础性前提。“文革”结束后,国家和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党的警务政策也随之发生转变。回顾和反思人民公安的警务历史是人民公安在改革开放初期的首要任务,而这正是第十七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所解决的主要问题。随后,1978年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治安管理制度的展开提供了行动指南。这一工作方针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领导问题、方式问题以及目标问题。新的历史时期意味着新的矛盾挑战和使命担当。可以说,为适应新时期所出现的诸多任务和挑战,公安机关的警务职能和组织架构得以恢复和重新塑造。同时,基于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与实施,公安部发出《关于撤销几个错误文件的通知》,撤销了文革期间公安部印发的若干文件。同年2月,公安部建议中央撤销“公安六条”,获得中央批准。对公安工作的全面回顾和历史总结,使得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更加科学和务实。经过建设性整顿,全国警务秩序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而这就为党的警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改革开放极大释放了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经济热情,而由此所引发的经济犯罪却严重威胁到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秩序。这直接源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市场经济虽然能够极大激发社会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和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贫富分化问题。如学者所言,“市场经济在解决效率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产生初始收入的贫富分化问题,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初始收入的贫富分化问题”。[11]贫富分化所造成的相对剥夺感会带来“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而“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2]416社会主体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所造成的社会风险严重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侵夺财产的犯罪行为持续攀升。当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发展的重心,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就成了需要被认真对待的现代治理难题。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导致治安秩序维护的难度增强,治安警务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与挑战。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设想下,“严打”成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就实质而言,严打政策的出台源于决策者对安定团结政治环境的治理追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维护者,公安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新时期所赋予的历史使命直接关系着现代化建设的成败。而“严打”正是履行这一历史使命的政策实践。

公安队伍是保障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就成为这一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不仅可以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提供良好的预期,而且能够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秩序安全和市场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经济松绑后所出现的犯罪数量上升使得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面临巨大挑战。据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1981年立案89万多起;1982年立案74万多起。[13]281在诸多犯罪类型中,经济犯罪占有较大比重。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极大提升了经济领域的社会交易成本和秩序运作成本。如何有效治理新的历史时期的犯罪问题就成为公安工作的关注重点。就当时决策者的集体认知而言,只有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才能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稳定的经营环境。基于此,中共中央于1983年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意在通过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作为“稳定压倒一切”政治要求的本能体现[14],“严打”政策扭转了改革开放初期严峻的治安形势,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相对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总体而言,作为党的警务政策的重要内容,“严打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刑事发案率在1883年“严打”之后,经历了一个先下降而后又持续飙升的发展态势。全国刑事发案率由1981年的8.9‰下降到1987年的5.9‰。但是,此后却出人预料地急剧上升,立案数量由1988年的82.7万起上升至1991年的236.5万起。[15]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甚或颠覆着人们的固有认知,即严打力度和犯罪率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更不是人们所推论的那种负相关关系。虽然暂时无法明晰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可以可定的一点是,单纯的“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经过反复的政策认知和警务实践,以治理主体多元化和治理方式多样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运而生。纵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历史实践,可以发现,其不同时期有着差异化的政策表现形式:第一阶段主张“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①199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第二阶段主张“打防结合、预防为主”②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该《意见》提出,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在此基础上,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第三阶段主张“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③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进一步调整。这一说明,中共认为在社会治安治理策略上,光强调预防的重要性还不够,还必须强调组织发动各界群众共同来预防,而不是专门机关独自来重视预防。治安方针是警务政策的重要内容。虽然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的具体内容彼此有别,但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基本追求是一致的。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触发的新问题给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使公安机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安部于1992年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并将尽快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警务政策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而展开,并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

四、法治建设新时期:全面从严治警

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普遍共识和治国理政的公认标尺[16]1,法治是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制度遵循。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而以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治国的治理内涵,2003年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强调,公安机关要端正执法思想、要对法律负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犯罪、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以及如何通过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逐渐成为新时期党的警务政策的关注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自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以来,“法治”逐渐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中的高频词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中国建设不仅仅意味着要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意味着要形成公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而如何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正是警察执法活动的重要实践形式。通过将诸多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进而为人们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提供一定的预期指引。这种国家治理方式的制度性变迁直接塑造着新的执法环境,并对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法律不仅仅是警察进行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规范着警察执法行为本身,即其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而越权执法。全面从严治警的历史背景由此而制度性地展开。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组织,公安机关应当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遵循。公正执法是维护国内秩序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应对国外严峻挑战的重要内容。国内外严峻形势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政治建警的基本方针。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改革发展时期,公安姓“党”的政治本色始终没有改变,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没有改变。公安机关工作极大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加深对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习近平明确指出,要“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17]118唯有如此,才能使公安机关始终保持政治本色。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革命和发展历史有力地证明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仍应继承和发扬优秀革命传统,始终听党指挥,以服务人民为宗旨,并在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坚持党对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政治建警的核心内涵。执法队伍建设是完善新时代警察执法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将政治建警的内涵输入贯穿于警察执法队伍建设和具体执法活动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公安队伍是一支有着180余万人的大队伍[18]1,其在中国国家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不断塑造执法人员的政治品格和思想素质,使得每一个个体都成为体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单元,进而以众多的价值单元辐射国家治理的诸多层次和领域。其实,如何推进新时代的公安工作,中央已经进行了顶层设计。为给新时代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方向性指引,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5月明确指出新时代建警的总方针,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这一总方针全面阐述和概括了新时代建警的基本内容,其不仅指明了建警的基本前提(坚持党的领导)和基本宗旨(为人民服务),而且还阐明了建警的基本指向(通过公正执法实现公平正义)和基本方式(通过严明的纪律塑造坚强品格)。同时,为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履行使命,2019年5月第二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提出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即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18]1政治建警是全面从严治警的前提和基础,其核心内涵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强警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重要制度举措,意在通过组织优化提升公安工作的执法效率;科技兴警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全面渗入生活后的必然选择,试图通过科技的武装透视现代科技的新发展,进而发现和规制算法霸权所引发的更为隐秘的社会性问题;从严治警是对警察执法人员本身的纪律要求,意在通过严格的 纪律凝聚执法力量,进而为公安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坚实的后备力量。

总体而言,新时代的建警和强警方针是党中央围绕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形势而进行的决策部署,其既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基本遵循,又是新时代党的警务政策的核心内容。由此,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具体遵循。“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19]146,而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忠诚而强大的公安队伍来保障。在继承和发扬优秀警务传统的基础上,新时代党的警务政策不仅重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性功能的发挥,而且更加关注对警察队伍的政治建设和信念塑造。新时代警察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力量的公安队伍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并在严明的纪律保障下执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20]可以说,每一历史时期党的警务政策虽有不同,但其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两项基本原则上却是一致的。

结 语

尊重生活实践应当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政策的基本遵循。科学合理的警务政策对全国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着重要的指引性作用,而警务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遵循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党的警务政策的变迁过程本质上是警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党的警务政策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而展开,即在革命战争时期倾向于保卫职能的发挥,在阶级斗争中侧重于镇压职能的威慑,在经济发展中注重服务职能的施展,在社会转型期则更加强调自身能力的建设和完善。而贯穿这一发展历程的不变要求是政治建警方针。政治建警强调加强公安队伍的政治建设,坚定公安姓“党”的理想信念,其根本目的是将公安队伍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进而更好地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幸福。党的警务政策制定的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全国公安工作能否得到顺利开展,而且会影响警察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程度和实现水平。新时代党的警务政策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探求警务规律,遵循公安实际,为全国公安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政策性指引,进而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创造造安全稳固的政治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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