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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逻辑

2022-03-16袁年兴朱海龙

关键词:民族主义身份共同体

袁年兴,朱海龙

(1.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2.武汉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81)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通过同一的心理认同来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是现代民族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对此,国内学界普遍认识到了政治认同在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意义。正如范可指出“民族共同体的发展离不开认同的支撑。这一事实决定了铸牢共同体意识必须考虑到集体与个体二者”[1];郝时远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引领作用[2];高永久认为“国家认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互构互促的中间变量”[3];周平强调“正视并弘扬中华民族的‘全民一体’属性,关乎能否对中华民族形成完整、准确的认知,关乎对中华民族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去进行想象,关乎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对中华民族进行进一步的塑造”[4]。已有研究表明,政治认同涉及价值、情感及认知等诸多要素,对于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整合功能。但是,政治认同何以可能,且又如何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呢?相关未竟议题显然需要进一步聚焦于一个重要的环节——衔接微观个体和宏观共同体的政治过程。

在社会心理学的视角下,共同体意识属于群体心理形成的社会现象,同一的身份认同是决定群体现象(凝聚力、合作和利他主义、情绪感染和移情、集体行动等)的必要条件——个体一旦能够将自己所占据的结构性角色位置进行运用,便可以形成清晰的共同体认知,这也意味着相对固定的社会角色能够为共同体认同提供一种结构性的基础。[5](P.385)因此,国外一些学者致力于从身份的视角探索共同体形成的心理基石,如哈贝马斯的“宪法公民社会”、艾利斯·马瑞恩·杨的“差异性公民身份”、戴维·赫尔德的“复合公民身份”,等等。只是,由于相关研究过于强调公民身份在政治理念和体制层面的欧美模式,“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一种修辞和煽动的方式提出一种社会学的而非一个辩论性观点”[6](《代译序》,P.13)。吉登斯甚至指出,国家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权存在着复杂的张力结构[7](P.262),公民身份更加容易刺激民族主义向多元化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事实上,相关问题在近代中国历史中有着清晰的经验与教训。在近代中国,基于政治认同目标的身份设计经历了一个从“子民”到“国民”的解构和重构过程。在中国传统社会,共同体的认同与“家国”社会形态密不可分。从家之“子”到王朝之“民”,个体作为“子民”被置于儒家伦理的角色体系之中。鸦片战争之后,在亡国灭种的危机下,民主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潮兴起,并解构了这种“君长”身份体系。中华民国的成立不仅表明“国民”身份体系及其政治伦理的确立,同时还意味着“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8](P.86),这也构成近代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雏形。从“子民”到“国民”,民国时期身份体系的重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整合了近代以来的各种新兴力量,然而代表“子民”身份的乡绅仍然拥有强大的社会控制能力,严重削弱了中华民国建立一种新的身份体系的努力,导致国家是“国民”的国家,而社会却是“子民”的社会[9],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中依然危机重重。

可以明确,任何一种形式的共同体,都依赖于同一的主体身份所提供的心理认同路径和组织形态结构。与“国民”身份不同,“人民”作为共同体的“原型”,代表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并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具有正确性和典范性,这为个体的自我归类提供了共同的、具有相似性的“特定品质”。唤醒个体的“人民”意识,促进分散个体形成一种无差异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至关重要的政治过程,也是近代中国人民面临着国破家亡威胁的理性选择。那么,中国共产党是如何以“人民”为中心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其中蕴含着什么样的政治内涵和理论价值?这与以“国民”身份为中心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存在什么样的区别?正是从此层意义出发,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脉络,探索以“人民”为中心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逻辑。

二、唤醒人民: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起点

在近代中华民族意识觉醒以后,“国民”成为了社会精英层面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使用“国民”一词达到了高峰,宣传国民思想的报刊也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那么,何谓“国民”?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为:“所谓国民者,有参政治之权之谓也。”(1)见《说国民》,《国民报》第2期,1901年6月10日。《国民报》于1901年5月10日由秦力山、沈云翔、吉翼辉等人在日本东京正式发刊。办报宗旨是“破中国之积弊,振国民之精神,撰述先译,必期有关中国大局之急务,毋取空琐,毋蹈偏私”。在这里,“国民”身份不仅是一种身份符号,而且具有非常清晰的内涵,即包含了国家与民族的双重指向。尤其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国民”作为政治符号的象征意义被充分表达了出来,“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10](P.3)。为了巩固“国民”身份的认同基础,中华民国政府还大力推进“国民性”改造,从移风易俗到公民知识教育,再到政治规训(“训政”),唤醒“国民”成为了民国政府最为重要的政治过程。

然而,社会身份的认同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沟通、阐释和构建,也包括个体层面的质疑、破坏和颠覆。[11]对于个体而言,由于饱受异族欺凌和乱世之苦,人们在心灵深处更加期盼一个强大国家的横空出世,而不是对自身社会属性的根本性否定。尤其是伴随着不同政治力量围绕着“子民”与“国民”身份展开激烈的权力争夺,民族共同体因政治认同的差异性而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承担了重构民族共同体的艰巨历史使命,其政治基础在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12](P.1128),即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族共同体。与“国民”不同,“人民”身份因其集体属性而具有共同体的代表性,能够满足人们对一个强大国家的期盼。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就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由最具有革命精神的人民群众组成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探索道路上,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巩固人民群众的革命基础,依靠人民群众积蓄革命的力量。

可以明确,“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13](P.809)。但是由于传统的小农意识和儒家伦理依然决定着当时中国社会的运作逻辑,重构共同体必须动员群众,唤醒他们,教育他们。[14](PP.480-481)与国民政府试图唤醒“国民”不同,中国共产党侧重于唤醒个体的“人民”意识。唤醒民众的“人民”意识就是“尽可能有说服力地指出,是谁在政治领域代表他们的利益”[15](P.465),包括工人、农民、商人、妇女、学生,甚至包括党员和干部,使他们明白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唤醒民众的“民族解放”“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等意识。如在兴安县华江千家寺的吊脚楼墙壁上,至今还留存红军当年写下的“红军是工农自己的军队”“当红军有田分”等标语。唤醒各族民众的“人民”意识,既是中国共产党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

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16](P.87),强调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反对民族间一切歧视不平等的待遇”[16](P.108)。尤其民族地区,要“争取夷民群众,发动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是极端重要的工作”[16](P.258),为此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如《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等,并规定了具体的民族工作方法。也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族人民结下了深厚的“鱼水之情”。如红军长征经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时,中甸各族民众“向红军出售青稞2000多斗(约3万余公斤)和牦牛、猪肉、红糖、粉丝等食品”[17](P.95),甘孜龙绒寺赠送给红军1.5万斤青稞,各族青年有近5万人加入红军。

由于个体对民族共同体的认同通常集中在民族主体性的自我理解上,“民族象征所提供的公有性(特别是通用的语言,可能是共同经验的最有效载体),就为本体的安全感提供了一种支撑手段,尤其是当感到存在来自国家之外的威胁时”[7](P.263)。抗日战争时期,“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图存,就是当前抗战中的严重任务之一”[16](P.682)。为了进一步唤醒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意识以及争取民族解放的决心,与南京国民政府通过羁縻、笼络手段来实现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不同,中国共产党还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确立了中华民族的自决和少数民族自治相辅相成的民族政策目标。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6](P.678)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在陕甘宁边区先后建立起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身于抗战,谱写了中华儿女并肩抗战的壮丽篇章。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还开启了以“自我革命”为特征的整党运动。在整党运动中,影响党群关系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得到了及时的纠正,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毋庸置疑,中国共产党完全成为了各族人民的最真实的代表,而“人民”身份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象征符号,成为了引领中华民族的重要旗帜,其中的逻辑正如毛泽东指出:“在中国,事情非常明白,谁能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因为人民的死敌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而特别是帝国主义的缘故。在今日,谁能领导人民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并实施民主政治,谁就是人民的救星。”[14](P.674)简言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身份建设蕴含着“民族”和“民主”两个基本要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在于通过唤醒各族民众“人民”意识,激活“人民”的思想,引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不断走向胜利。

三、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过程

在社会心理学的视角下,个体通常将“自我”视为“内群体”原型的一种体现,即“一个人对其所属的社会类别或群体的意识”[18](P.24)。在此层次意义中,“人民”和“民族”属于两种不同形态的共同体,与此相对应的分别是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思潮。其中,“人民”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共同体形态,至少包含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对“民族”作为一种情感共同体的承认;二是将“人民”和“民族”对应起来,视民族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推翻外来的民族压迫,废止国内的封建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压迫,并且主张在推翻和废止这些之后不是建立一个旧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建立一个联合一切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13](P.1056)。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当“民族”与“人民”产生深刻的意义关联后,亦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辩证统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便释放出了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

正如美国汉学家石约翰指出,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人民观是符合中国民族主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生影响的进一步原因,是它完全适合五四时代强烈的民族主义”[19](P.188),“他们的活动激发了人民的民族主义,给他们带来希望,当然也使他们支持共产党的事业”[19](P.203)。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为核心的共同体形态“成功地利用民主的思想动员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从而使“民族主义具有非常强大的斗争精神”。[20](PP.142-15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21](P.1)。与虚化的“国民”身份不同,“人民”作为一种身份体系的核心,旨在建设由“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21](P.1)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形式的选举民主和政治协商会议形式的协商民主相结合,开创了中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新思路,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也意味着自近代以来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思潮,正通过“人民”身份的制度安排被转化为一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无疑在国家与个体之间构建起了一种双向的、立体的传输路径,从而有效地联结着国家与民族、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意义。“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22](P.184)于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盘散沙式的格局借助“人民”身份认同的心理根基,第一次真正实现了“人民”与“民族”的辩证统一,极大激发了广大群众的民族主义和集体主义。在这种身份结构中,个体或群体的差异性被统摄于高度统一的“人民”身份之中,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角色,欢欣鼓舞地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更加增强了国家主人翁的意识与提高了生产积极性”[23]。

作为一个新生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具有多种形态的可能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内部的统一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了进一步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总路线,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24](PP.473-47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民族地区的制度呈现,“为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构筑了可靠的制度平台和开辟了切实可行的途径”[25]。到1959年底,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

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工作是通过“人民”身份来建设民族共同体至关重要的政治过程。由于西藏、新疆及西南部分地区远离中央权力中心,个体对“人民”的身份认知还处于模糊状态,民族识别工作就是在国家层面对个体身份进行政治确立,把个体的民族身份置于“人民”身份的意义范畴之中。通过民族干部培养及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政治实践之后,民族身份被统摄于“人民”身份的框架之下,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民族主义思潮的合法性与其发展程度的“监控”和制约作用。[26]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妨碍民族团结的因素首先是来自尚未肃清的敌人方面的破坏,其次便是各民族间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残余”[27]。为了纠正一部分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以及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中央人民政府在1952年9月和1956年4月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自此,中国不仅成功瓦解了民族地区代表少数权贵利益的地方力量,而且还成功地形成了以“人民”为核心的民族关系格局,巩固了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认同基础。

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族共同体在社会层面强调各族民众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交往、合作、交流,如地缘关系、姻缘关系或行业关系等,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共同体随着经济文化的频繁交往和彼此感情的沟通日益巩固。1953年国庆纪念时,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观礼团的代表时表示:“我们要和各民族讲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22](P.3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28](P.1)在以“人民”身份为核心的实践中,民族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相互渗透,实现了中华民族与国家主权的统一,这充分体现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优势。

四、人民共同体: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石

现代民族国家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与社会保持距离——国家作为一种最高权威和存在——而与此同时,还能从人民的“集体自我意识”中获益,这种意识就是感觉到自己归属于一个更大的群体。在吉登斯看来,现代民族国家需要融合两个不同的共同体:“一个是以行政和领土有序化为表征的‘行政统一体’,即‘国家’;另一个则是以文化同质性为基础的‘观念共同体’,表现为民族。两个共同体之间既彼此依存,又常常抵牾,由此形成了民族国家内部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2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身份体系的构建、阐释和认同,包括了两个基本的步骤:一是通过“人民”身份所蕴含的共同的历史记忆唤起个体的情感;二是通过民族国家的政治仪式(如升国旗、唱国歌、举行纪念活动或阅兵活动等)把个体对民族的感情置换为对国家的忠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面向全国公众总共举行了17次陆上阅兵仪式,“这些政治记忆一方面显映出国家和社会之历史轨迹变动的深刻留痕,另一方面又以集体经验和共同体意识为核心,展现乃至构筑了新时代国家秩序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底”[30]。这一过程的内在逻辑是加强民族共同体与个体的意义关联,巩固了“人民共同体”的合法性和神圣性。

作为一个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过程必然要超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既有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不仅在政治符号层面延续了“中华”这一民族共同体的情感根基,而且还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体制机制进一步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国旗和国歌等象征符号在延续“中华”这一民族表达的基础上,采取具体的政策、法令和措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总体性实践着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发展,从而把中华民族作为一种总体性的存在从想象的层面,转向了现实的建设、实践和巩固阶段,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这一历史性转变的政治基础,其意义在于各族民众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制调适下,建立起了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共同体”。

“人民共同体”的具体内涵主要体现在围绕着“人民”身份构建而成的民族共同体不仅属于一种情感共同体,而且还需要与大民族主义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做斗争。换言之,人民共同体具有情感和政治的双重属性,“人民”体现了“当家作主”的政治内涵,并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沟通个体、社会与国家的情感和意义关联,把个体从过去不合理的桎梏中(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解放出来。正如习近平指出,这一过程的伟大历史贡献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为中国发展富强、中国人民生活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31]。

对于个体而言,共同体通常具有特定的强制性和压迫性,而法律的承认关系有助于构建一个值得信任的意义世界,从而有助于把“我”从强制性的压抑中释放出来。换言之,洞悉个体到共同体的形成机制,需要客观地认识“人民”共同体的法律属性。尤其对于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民族在国家主权层面的统一性以及民族之间的平等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身份逐渐退出人们的日常生活,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素和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因素呈现出“式微”的趋势。[32]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的身份体系开始了新的、自发性的积蓄、酝酿和整合,中国的民族主义以一种新的复杂形式发展。各种不良思想导向的民族主义对民族共同体的消极影响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其中特别强调了“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33](P.843)的决定;198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日益成熟;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还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采取民主法制的方式处理族际关系,不仅是“主权在民”原则的自然引申,也是国家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题中之义,更是创造各民族政治认同、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不断深入,理性主义导向的民族主义虽然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基于历史原因的区域经济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共同体的凝聚力。“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34](P.387)毋庸置疑,经济层面的共同繁荣发展无疑进一步巩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结构,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民共同体”的层次逻辑得到完整呈现,即蕴含着政治、情感、法律、文化以及经济等不同层次的内容——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个体在现实层面取得紧密的意义关联,从而使中华民族共同体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同基础。

作为人民意志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或诉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一种国家治理能力。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通过实施精准脱贫工程和“兴边富民”工程,“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35](P.26),而且还通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了各族人民在情感、文化、经济、法律及价值等层面的认同和共享。正如习近平强调,“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36]。“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35](PP.51-52)其中内在的政治逻辑在于“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35](P.35),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每一次伟大飞跃,都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极其复杂严峻的国内国际形势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37]近代以来,从民族主义中汲取国家治理的资源,需要依赖“人民”身份的整合功能,民族主义的正确导向离不开“人民”身份所提供的意识形态导向。“人民”作为共同体的“原型”,代表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并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具有正确性和典范性,这为个体的自我归类提供了共同的、具有相似性的“特定品质”。也正是“人民”身份的政治内涵、价值伦理和规范体系,为个体、民族与国家提供了紧密联结的政治基础,进而“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38]。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优势,这既是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的政治逻辑,也是近代以来中国应对复杂国际环境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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