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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配伦理的演变及其分析

2022-03-16庄三红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正义公平伦理

庄三红,冉 敏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分配制度与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运行方式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分配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改变了将分配问题作为经济发展的从属性问题的做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分配伦理的新探索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分配伦理的讨论聚焦于3个方面:(1)分配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争,即分配应该按哪些标准进行以达到公正的目的。(2)分配原则中的公平与效率之争,即在分配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3)分配正义之争,即究竟怎样的分配符合正义原则。讨论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于分配问题的关注逐步从现象层面、技术层面的操作向其背后的伦理价值诉求转化,进而为分配体制改革寻求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的均衡。

一、市场经济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均衡

分配原则是分配的规律层面,其本身可以设计出技术层面的具体分配方式或制度并加以实施。然而,正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1]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体现的是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一致的,合理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分配关系的优化,反之则不利于分配关系的运行。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克服绝对平均主义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再到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分配方式并存到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一系列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原则具体实现形式的变化,目的是在分配领域寻求一种可以实现公正的分配标准,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处理好市场经济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之间的均衡。

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或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分配正义构想了不同层次的两个原则,其中对于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构想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劳动作为统一尺度来进行分配;二是在以劳动作为统一尺度进行分配之前,需要作了扣除之后再从社会储存中领回相应的消费资料。按劳分配原则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所只能采取的公平分配原则,但这种公平分配原则在马克思看来,由于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同时,这种分配原则也并没有考虑到劳动者个人的家庭负担等因素,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然而,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不能超出一定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精神境界的限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中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初期,这样一种以劳动为统一尺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正义性的、被广大无产阶级所赞许的公平分配方式[3],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分配方式调整的首选。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分配领域的绝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倾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在这一阶段,由政府主导的单一僵化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被打破,企业经营和分配自主权不断扩大。然而,这一时期还仅仅是初步恢复和调整按劳分配原则,并未真正开始对收入分配体制进行改革。

从1992年到2003年,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进入市场导向阶段,此时的分配制度逐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逐步转变为多种分配方式,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得以按贡献参与分配。市场经济机制为分配提供了崭新的方式,市场经济分配原则成为克服平均主义的首选,在分配准则中占据了重要的一席。在打破平均主义的诉求下,分配原则更为侧重凸显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原则的结合,这一阶段经济活动追求的是效率的激发,市场主体追求的是“所得”的获取。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平等交换的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按贡献参与分配,每个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根据自己的付出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取得相应的报酬。虽然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局限性还不能避免,但是“各有所得”的道德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新的诠释:市场为人们提供了自由竞争、自由交换、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舞台,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自由、平等这些伦理价值在市场中得以充分地展现,为市场提供了原始的正义性。在生产层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解决计划经济的效率问题提供了一个办法;在分配层面,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实施,对克服平均主义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案。这种分配原则的实施,使得人们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获得自己的应得,能够凭借自己的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然而,一种合理的分配原则不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让收入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则和要素投入的回报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收入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同时也要从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以及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伦理学角度出发,让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最大利益得到实现,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探索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的均衡,逐渐演变为经济原则与道义原则之争,人们逐渐从对“所得”追求转向了对“应得”的关注,公平的分配伦理诉求日益凸显。

二、公平与效率之争及其伦理诉求

市场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竞技场,纵使它能让所有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但人与人之间在竞技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甚至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贫富差距逐渐加剧的进程中,分配原则逐渐调整为要重视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之间关系的处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逐渐重视“应得”的获取。改革开放多年来,分配领域矛盾积累的原因在于公平有所失衡。随着分配关系日益紧张,公平与效率的伦理价值诉求之争成为收入分配原则均衡背后的重要问题。如何在对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同时,让要素贡献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得到社会的关爱,是一组公平问题;如何在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原则的同时,科学界定和评价劳动者的份额与要素贡献的份额,处理好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要素贡献之间的经济关系,又是一组公平问题;如何处理代际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发展成果共享,还是一组公平问题。三组公平问题叠加,是我们在深化改革的时候必须要解决的复杂难题。

公平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公正、合理程度的反映和评价[4]。公平问题,不仅仅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会影响生产发展。若是人们无法从自己的劳动中获得公平的评价,在生产过程必然会带着消极甚至是抵触的情绪机械地完成任务,这种劳动不是真正的、与人的类本质相一致的劳动。这种状态的生产对于劳动者而言,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对于经济的发展而言,并不能带来创新的动力,而只能是外在的束缚的强制劳动。因而,看待公平与效率之争,应该立足于公平本身,树立一种包含效率在内的新型公平观。只有解决了这一症结,效率的提升才有可能,公平的实现也才有意义。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将公平与效率置于天平的两端,将两者更多地视为你上我下的关系。其实不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共同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是统一体的内部差别。分配公平不能仅仅就分配谈分配,必须是一个具有起点、过程、结果的多维整体。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分配公平归结为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和推动生产力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诉求。这种对公平的界定蕴含了分配与生产双重维度的视野:一是要实现生产的效率,二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在分配与生产的双重视野下,公平不再仅仅限于一种收入和财富最终结果的表现,还应该关注平等的劳动和要求平等的权利。公平本身意味着要能够让有劳动能力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实现各尽其能,是人们各取所需的前提,也是人们真正意义上能够发挥自己劳动职能的体现;同时,各尽其能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将自己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发挥出来,这样的一种生产状态恰好也是实现有效率生产所必须的。因而,对于公平的理解中,必须要蕴含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问题,不能演化为生产与分配之争,不能简单地分割为生产领域讲效率、分配领域讲公平。两者均应统一于广义的生产过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效率可否得到发挥取决于人们对于公平的主观体验。

随着经济活动的展开,人们逐渐意识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对立关系应当有所弱化,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基于均衡视角的分析,不再将效率局限于初次分配,将公平局限于再分配,而是在分配的整个过程中都将两种诉求融入其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认识体现的恰好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公平的分配伦理诉求的一种思考和追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历了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到进一步明确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到提高“两个占比”“两个同步”的思想的演变过程,两者从最初的面上之争,已经逐步转化为更为根本的统一角度。这种新型的公平观,至少应包含3个层面:(1)劳动者能够在生产的起点上拥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并让劳动者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将这种形式层面的机会平等转化为实质的平等。(2)劳动者能够在生产结束后得到符合对于效率的追求并体现不同劳动者在劳动技能、效率、态度等方面差异的收入报酬。(3)劳动者能够在取得劳动收入报酬之余,若有需要还能获得其他的社会福利。公平的劳动机会、合理的财富收入和满意的社会福利这三者应成为新时代公平观的题中之义,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均衡。

三、分配正义之争及其伦理启示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内容由点及面逐步从微观走向宏观,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单一到全面的过程,系统性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当市场机制越来越被重视且被当作完美的机制时,自由、平等等伦理诉求却被经济不平等的洪流冲击得支离破碎。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的天然密切联系被逐渐割裂了,经济学悄悄褪去了哲学的色彩,朝着自然科学的方向疾驰而去[5]3。整个经济学的主旋律是通过要素配置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效率至上成为追求的唯一目标。快乐、幸福、“自然秩序”等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甚至成为干扰市场运行的因素而备受冷落。经济市场化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分配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在这个过程中与伦理价值渐行渐远。自由、平等、正义等概念也慢慢从分配中退缩,取而代之的则是单纯的市场自发分配。

面对这种情形,如何分配社会资源才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享受到幸福的生活?怎样分配资源才具有道德价值的正当性?采取何种模式、遵循何种原则才能够实现正义的分配?怎样的伦理追求才是分配最终的诉求?这些问题成为分配伦理需要加以解决的核心问题。于是,正义的观念逐渐进入讨论的视野,分配正义重新走进分配,再次成为主导分配的核心伦理价值。

分配正义是分配伦理演变的重要阶段,以平等的身份自由追寻幸福的生活成为分配正义最重要的伦理价值[5]9。以西方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正义原则成为分配正义问题讨论的导火索和加速器。这一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二:(1)如何通过合理的分配保证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都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2)如何消除社会或者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于社会生活的阻碍和干扰,能够使所有人对于利益的追求和获得都以他们可承担的责任为依据[5]9-10?罗尔斯将公平与正义结合在一起,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并由此提出了正义两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他认为,只有在分配活动中遵循这两个原则,分配出的结果才是公平的,才符合德性。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6]。罗尔斯的分配伦理精神的主流是为社会上的弱者辩护,强调机会平等。但同为新自由主义流派代表人物的诺齐克并不赞同罗尔斯的分配伦理观,他认为要想在分配领域中真正体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就要充分肯定个人的能力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只要每个人对其所分得的社会财富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社群主义的德沃金也突出强调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个人责任原则,认为在同等条件下由于个人的先天能力及后天素质的不同造成分配结果的差异是应该被接受的。社群主义的另一成员麦金太尔,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德性正义论的思想,认为德性正义就是按照道德的功过、道德的优劣与应得赏罚来实施分配正义的,也就是把应得作为社会分配的原则。

西方理论界围绕“分配正义”的讨论关注的仍是分配过程或是分配结果,讨论的核心是所得与应得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讨论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着两大困境:(1)以分配正义来讨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原则的现实可行性欠缺,因为“分配正义”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且这种分配只有是平等主义的分配才是正义的。恰如威尔·金里卡所评论的,“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都要求政府平等地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重的权利。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不同的只是,左派人士相信平等的收入和财富是平等待人的前提,而右派人士却相信对于劳动和财产的平等权利是平等待人的前提”[7]。问题在于平等要求的主体多是从个人出发,在这个过程中平等要求往往是出于“自我不平”的自发申诉,而不是普遍化的针对所有个体的平等要求,即不是一种自觉的公共性“集体意识”。于是,这种以自我中心而外推的平等就成为仅基于个体私利的单向要求[8]。纯粹的平等追求本身并不能在现实中有相应的操作性。(2)现代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概念本身与马克思的正义观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就分配谈分配,未能从总体视角对分配正义背后的生产正义进行分析,这种做法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若不能从生产正义的逻辑起点来研究分配正义,那么提出的分配公平的解决路径也无外乎是提供税收等缓解分配不公的选项而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针对经济生活中的现实所做的批判,更能凸显出分配正义背后的实质问题,也更能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改革提供启迪。

四、新时代分配伦理的“变”与“不变”

不同阶段分配伦理的讨论,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分配原则的调整,也反映了其背后蕴含的分配伦理诉求的演变。进入新时代,人们对于收入分配关注的焦点逐渐转为能否实现自身的价值、能否实现国家富强与人民富裕的同步等问题,分配伦理的诉求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1.分配伦理的价值诉求发生转向。以往的分配伦理讨论,聚焦的更多是一种分配环节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权利”“所有权”等一系列范畴,这些范畴的讨论本身固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却将分配伦理的关注视野拘泥于就分配谈分配。新时代的分配伦理的关注视野已经有所拓宽,将“总体生产”纳入分配伦理,将分配与生产、交换、流通等环节相结合,进一步厘清生产对于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的决定性意义。马克思曾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4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两点结论:(1)生产应当被视为一个总体。(2)生产作为总体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支配着其他3个因素。一方面,作为总体的生产,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不具备永远的统一性,恰好相反,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的内在必然性与作为各种互不相关的独立要素之间的矛盾,是总体生产矛盾运动的动力所在。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变革并不必然会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或是在社会劳动中采取与之相匹配的资源配置方式;另一方面,生产虽然对其他环节起支配作用,但是这种支配地位没有取消其他要素的重要性,也没有取消其他要素对生产的影响。因此,消费的维度、分配的转变和交换(也可称为市场)的大小和范围,都会影响甚至规定着生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充分考虑到总体生产视角下分配关系、交换关系的作用,进而将收入分配方式、生产过程的交换方式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拓宽为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3个方面,进一步反映了新时代的分配伦理关注视野已经发生了转向,从单纯的分配正义讨论逐渐转向了生产正义背后所蕴涵的劳动伦理与分配伦理诉求,“共建共享”逐渐代替了传统效率与公平之争或分配正义与否之争。这一分配伦理的转向不仅将新时代的分配改革视角进一步转到生产的激发与分配制度的改革,还将劳动这一生产主体的本质属性进一步纳入当前经济改革的视域中,将劳动收入、居民收入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从而更为关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的价值实现与人的能力激发。

2.分配伦理的构建主体发生变换。人们对于分配伦理价值诉求的变化,间接反映出人们对于自身主体作用有了新的认知。以往分配更多是作为国家或是市场层面实行社会产品分配一种行为,进而建立相应的分配原则。此种看法在实践上则将分配的主体定位为政府或是企业,居民或是个人更多的是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对象。为此,在个人或居民的分配伦理诉求上,“公平”“富裕”“正义”等诉求成为主导价值,由此造成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对立的思维,进一步加剧了彼此间的博弈与矛盾。新时代的分配伦理构建主体从传统的政府、企业进一步拓展到个人,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协同发力,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国家与个人的成果共享。政府通过自身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构建“企业有活力、人人有机会”的格局,给予企业发展足够的空间和支持,给予个人实现价值的充足机会与途径;企业积极创造财富,在内部实施合理的分配原则,让员工的收入能够与企业的利润同时增进,并让国家能够从中获得足够的物质支撑;每位劳动者都应该树立“劳动光荣”的理念,让“劳动致富”的观念转为自己奋斗成就幸福的实际行为,通过共建实现共享。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主体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奋斗” “创造” “共建”等将成为分配伦理的新诉求。

尽管新时代的分配伦理发生了新变化,但是透过这些“变化”,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分配伦理也有着一脉相承的根与魂。

1.分配伦理的价值指向不变。分配伦理涉及人们在从事产品分配和收入分配过程中采用的行为准则、价值标准与道德规范,核心问题是要通过分配伦理的构建,实现社会产品或是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然而,我国的分配伦理除了表面的产品分配之外,还有着内在的深层价值指向,即实现共同富裕。在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这一论断凸显了我国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与实现路径的特殊之处。一方面,在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中,党和国家将劳动权利赋予每一位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首创精神,人民通过共同奋斗不仅可以获得财富,更能获取物质之外的归属感、获得感、成就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强调每一位劳动者共同奋斗,都参与到财富创造的过程,才能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来保障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可行性。人人参与共同奋斗,方能人人共享成果。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将实现国家富强与人民富裕的双重目标有机结合在一起。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依靠公有制,动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力量,可以打通“国富”与“民富”对接的历史隧道,最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问题,而不是仅仅乞灵于伦理道德的诉求[9]。因此,我国的分配伦理建设始终坚持共同富裕这一价值指向与目标, 在分配伦理中围绕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等任务,构建相应的原则与秩序,并以此为衡量标准,评判经济活动行为是否合价值性。

2.分配伦理的根本动力不变。分配伦理看似是分配领域的行为准则,然而,所有的分配行为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与其他生产环节息息相关的。分配伦理中必然蕴藏着总体生产的视角。(1)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如果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那么分配问题的研究就只能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琐碎的操作性层面的探讨,例如工资发放的形式或是时间等。(2)交换形式对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也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同样是按要素分配的原则,资本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的实现形式也应当有所区别。值得指出的是,生产对分配起决定作用,交换对分配只具有影响作用,因此,两者之间作用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对于分配伦理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于产品分配的角度或是社会资源的分配,还应当深究分配背后的生产逻辑及其在这其中对于资本、劳动、生产者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方能搭建一种符合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准则。在我国分配伦理的构建中,激发生产的活力与不同主体的分配始终是一对统一体,因此,生产发展是分配伦理的根本动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同时期的分配伦理也相应进行完善,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3.分配伦理的基本立场不变。分配伦理的构建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影响分配的实现和效率的提高,然而,分配伦理所要解决的核心主题,并不是仅仅建构一套分配准则或是其背后的价值标准,而是为了通过分配伦理的讨论让分配行为更为合乎人的要求,让生产行为更为合乎人的本质,进而使每个人能够在生产与分配活动中均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10],分配伦理的最终诉求也落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分配伦理的构建不仅仅是再造一种社会分配秩序,更是要通过人民意愿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的反馈,激活社会的流动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能力与活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人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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