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组织理论视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2022-03-15方盛举
方盛举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日。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治理理论,在实践上创新和发展了社会治理的组织方式,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实现社会善治、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研究,目前学界罕有系统的成果呈现。理论认识层面的模糊不清往往会导致实践操作层面的不知所措,甚至是混乱低效,因此,全面而清晰地分析和阐释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及其相关理论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必要性,而且在实践上具有紧迫性。由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质是社会治理组织方式的战略重构问题,所以,本文将从现代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研究这个问题,这更能揭示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和本质。
一、现代组织理论与社会治理共同体
组织理论是现代管理学的基础性理论,其创立和发展不仅奠定和促进了管理学的发展,而且对现代政治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学术影响,从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理解和阐释,诸如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政治系统等政治学基本概念,往往会深化对这些概念的认知,带来豁然开朗的透彻感。到目前为止,组织理论的流派颇多,但各流派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即如何提高组织运行的效能。在众多的组织理论中,对政治学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美国管理学者切斯特·巴纳德的社会系统流派。该流派的理论观点主要有:1.组织的实质是把分散的人的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形成强大力量,以应对外部挑战的社会技术方法,所以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一种系统”。(2)[美]切斯特·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王永贵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50页。即组织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所构成的分工与协作的系统。组织的功能是有意识地协调系统内人们间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矛盾和内耗,最大化增进合作和效益;2.组织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共同的目标,二是为实现共同目标而持续努力的意愿(包括合作的意愿),三是较高水准的信息沟通和交流;3.管理者需要履行三项职能:一是建立和维持信息交流沟通的系统,二是提升组织成员的合作意愿,为组织成员作出贡献提供诱因,三是确定组织的目标。组织的活力来自于组织提供的有效诱因与组织成员做出贡献之间的均衡水平。“组织要想持续存在,有效性和效率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这两者的必要性就越突出。”(3)[美]切斯特·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王永贵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56页。
巴纳德的组织理论给我们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的启示是:
第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质就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主体,经过组织化建设后所形成的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组织体系。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主体,一般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乌合之众状态;二是分工合作、有序运转状态。第一种状态下,各类社会主体处于各行其是、各自为战状态,行为特征就像物理学上的“布朗运动”,有时还会产生相互碰撞或冲突的内耗效应。第二种状态下,由于引入了分工合作机制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各类社会主体被纳入到了“一盘棋”的格局之中,各自的力量得到了合理组合和科学配置,所有社会主体的意志和行动实现了较好的协同,矛盾和冲突等内耗效应得到较大控制和降低。在“一盘棋”格局下,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甚至产生了“以一当十”的合力效应。各类社会主体所存在的第二种状态,就是我们所理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它是把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主体进行组织化建设之后所形成的一种组织体系,它是一种相对松散的组织架构体系,构成共同体的各类社会主体,之间不存在正式的、明确的权责关系和层级节制关系。这一点,与权责关系和层级节制关系较为明确的组织体系之间是有区别的。之所以把各类处于分散状态的社会主体进行组织化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整合更多治理资源,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
第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较好的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效能可以人为地分为基础性治理效能和更高水平治理效能。基础性治理效能,就是能够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功能,维系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价值的必要的效能水平。更高水平治理效能,是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所产生和输出的高水平效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对这种效能的追求是没有上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了实现基础性治理效能,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种社会主体必须具有共同追求的一致性目标;二是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均有较高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意愿及自觉;三是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建设和存在着较高水平的信息沟通、情感交流的平台和渠道。如果社会治理共同体要追求更高水平治理效能,就必须以改革和创新为手段,持续优化共同体内部的结构和运行流程,持续挖掘各类社会主体的功能,持续引入信息技术提升共同体的智能化水平等。
第三,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类社会主体合作意愿的大小和乐于做出贡献意愿的大小,决定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质量和运转效能。前面我们分析过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一个分工协作关系严密,权责关系明确,层级节制关系完整的组织系统,它仅仅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架构体系,各类社会主体之所以愿意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员,就是因为这个共同体能够给各社会主体带来两种必需的基础性的公共物品,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所以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逻辑,就在于它是否具有持续产出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满足各类社会主体需要的能力。当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持续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所必需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就会被各类社会主体清晰地感知和认识,社会主体就会认为他们参与建设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有存在和发展价值的。按照巴纳德的组织均衡理论来说,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是诱因,它将不断激发出社会主体的合作意愿和乐于做出贡献的意愿。当诱因与贡献之间均衡关系的达成,将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其成员——社会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高效运行的合作关系。相应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质量就比较高,功能就比较强,这将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可见,巴纳德的组织理论对我们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使我们能够更透彻地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刻意涵。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领域提出的新概念。查阅以往的学术文献,基本没有关于这个概念的理论阐释和研究,而是作为一个政策概念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也就是说,这打破了过去先有学术概念再有政策概念的一般规律,说明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没能跟上实践发展的需求。从社会管理概念到社会治理概念的飞跃,已经说明社会的有序运转不是政府一家可以包打天下的职责,而是要全方位发动各类社会主体来共同完成的任务。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更是要求各类社会主体承担社会治理职责时,不能是随心所欲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盲动过程,而应该是有目的、有统筹规划、有分工协作的组织动员过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主体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力量投入社会治理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资源的耗散和浪费,以获得最佳的社会治理效能。学者们近来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解读和阐释,也说明了上述判断的正确性。张贤明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层面多元主体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融合,以共同目标和不同方式协同参与治理,核心是实现个人生活和谐美好、社会生活安定团结”。(4)张贤明,张力伟:《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逻辑、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理论月刊》2021年第1期。郁建兴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意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5)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马友乐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人们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基于一定的利益和需求,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内,以规范和情感为依据依托,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组成的联合体”。(6)马友乐:《社会治理共同体:时代解读、现实依据与价值意蕴》,《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在积极吸收其他学者有益思想的基础上,我们以现代组织理论提供的视角和思路,提出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界定:党和政府为了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愿景,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形成的具有共同目标价值、强烈协作意愿、较高沟通水平的公众联合体。
从目的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愿景。愿景是一个组织通过认真研究,精心设定的应该追求或为之奋斗的未来理想状态。愿景在共同体内部形成了一种正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是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价值依据,维系着共同体的存在,引导着共同体的前进方向,激发共同体成员联合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创和谐美好家园。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和睦,是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达成这个目标,需要消耗的资源是巨量的,仅靠政府掌握的资源来实现,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这就需要组织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担责,把各类社会主体掌握的人力、财力、物力、专业知识、信息等资源都汇聚在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展开集体行动,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治理效果,从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终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良政善治的有机统一。从这一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有鲜明的工具理性色彩,是我们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织工具和手段。
从过程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有目的、有计划地构建形成的。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要经历一个复杂的交流沟通、协商磨合、求同存异、取长补短、互信合作、共治共享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明显的主观构建特点,其目的性、计划性和构建性较为鲜明。目的性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并不是随意行为,而是基于对现实生活的强烈关照,为了应对社会风险、解决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计划性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一种经过严密设计、科学安排、渐进展开的过程,而这一构建过程,更是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这也与当前社会治理主要由国家主导相契合。在中国社会治理的语境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角色定位是最重要的体制安排,党政力量一直是推动社会治理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党政力量有意愿和能力去担此重任。而且在党政力量领导下,也有助于发挥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动员力,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扩大其对整个社会的渗透力和感召力,全面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
从构成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是各类社会主体之间不断求同存异的过程,以此达成更多的共识,寻找到最大公约数,尽可能减少各行动力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共同性主要由共同目标指向、共同价值追求、共同行为规范、共同协作意愿等方面构成,成为多元主体交流交融、合作共赢的基础条件。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有时正是多元主体之间差异性较大,共同性缺乏,才导致社会治理各行其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合力,拉低了社会治理效能,这也是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现代化转型,由此产生社会流动性增加,社会主体的分化和差异化在扩大,社会中的个人呈现出活动方式原子化、利益需求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等特点。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发展迅猛、类型繁杂、差异性较大。因此,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背景下,建设具有共同目标指向、共同价值追求、共同行为规范、共同协作意愿等要素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尤为重要,有助于增强社会共同体的同心同向、团结协作,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奠定坚实基础。具体来看,一是以“人人享有”为主的共同目标是展开有效集体行动的落脚点、归宿点;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各类社会主体的共同价值,是克服社会价值多元化、差异化的关键,有助于增加社会成员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心理认同感,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联结;三是以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文化习俗等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在内的共同行为规范,是维持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序运行的保障;四是基于各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利益、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共同想象、公共精神品格等所形成的共同协作意愿,是各社会主体之间展开联合行动、集体行动的基础。
从结果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公众联合体为最终的结果呈现。这种公众联合体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党政机构唱独角戏,而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的作用,充分彰显社会治理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公众联合体背后隐含的是一种符合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型政社关系,即从以往的依靠、依赖、依附关系转变成平等协商、协同参与、互动合作的共生关系。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多元主体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成为一种既定事实,导致了社会治理一度成为“政府之事”,协商难以推行,很多矛盾和问题也都难以解决。公众联合体的形成使得多元主体治理身份、治理话语和治理场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是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主体同为共同体的积极行动力量,也有了一个相对平等的身份——共同体成员。这种后天人为赋予平等身份是降低多元主体差异性的积极尝试,是实现多元主体之间地位相对平等迈出的重要一步;二是随着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获得,在治理话语层面更是形成了“我们”与“他们”、自己人与局外人的区别,有助于将社会治理由“政府之事”转变为每个人“自己的事”,起到了促进平等、增进情感的积极作用;三是对以往的社会治理领域和空间进行重新整合,在社会公共领域形成一个缓冲地带和理性沟通的公共场域,为多元主体之间自由参与、平等协商、合作共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特征
由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层级、区域等指向,在具体的实践层面必然存在着数量众多、丰富多彩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态。各种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既有特性,也有共性。根据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责任和使命要求,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责任属性、利益属性、合作属性、开放属性、命运与共属性等多维度特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维度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共同形成了立体多元的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丰富视角。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是人们为了维护、实现和发展自身的利益,以利益关系为纽带所结成的人的联合体。利益共同体大都呈现出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关系特征。社会治理共同体从本质上说是利益共同体。利益是结成共同体的出发点,也是共同体存续发展的落脚点。社会治理共同体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利益关系,其所有活动都是利益活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个体和组织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一定的需求而组建的联合体,是人们追逐利益、满足需求的时代产物”。(7)马友乐:《社会治理共同体:时代解读、现实依据与价值意蕴》,《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动力就在于不断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趋势,“社会治理作为多元主体集聚和互动的场所,自然也存在利益主体为获得资源、资本、关键社会地位而进行博弈的现实样态,在此种情形下,多元主体自身目标的功利化凸显与公益化退却成为常态”。(9)徐顽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审视与构建路径》,《求索》2020年第1期。
为了避免利益博弈的负面效应无限扩大,有必要让多元主体基于共同体成员的平等身份,通过利益协商过程,实现相互间的利益妥协,有效化解资源有限性和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利益综合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是将分散化、碎片化的单个利益不断整合,寻找到最大公约数的过程,最终以共同利益为结果呈现。利益综合不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单个利益的侵夺,而是把单个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了有机统一。
利益共享是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激励手段。利益共享就是分享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满足自我需求。“利益契合度与合作程度密切相关,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剂。”(10)公维友,刘 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共同体内的合作之所以形成,离不开利益共享的内在驱动机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利益共享是一种正向激励机制,它增进了共同体的吸引力,也驱使多元主体间彼此理解、信任和尊重,巩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联结基础。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责任共同体
责任共同体是具有责任意识的成员通过履行参与责任、工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而形成的一种多维责任关系的联合体,最终表现为担责尽责、追责负责的一种状态。成员的担责尽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成员不担责、不尽责的共同体,只会走向崩溃。
责任主体是责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责任来源于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获得。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有着获得参与机会、表达自我意愿、主张利益诉求和获取共享资格等诸多方面的好处。“人人有责”并不需要征求个人的同意,只要作为受益方的共同体成员都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主体呈现出由一向多转变的趋势。“党和政府提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既是对中国社会转型的真实刻画,也是调整自己职能及其履行方式,对民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政治需求的回应。”(11)郁建兴,任 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当前,随政府单方供给公共品模式被打破,单一责任主体的时代已经终结,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也从以往被动参与转化为当下的主动参与,并在复杂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扛起相应责任。
责任意识是责任共同体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良性运行的逻辑起点。责任意识是一种担责的自觉,更是一种精神品格。责任共同体的形成就是要将这种“人人有责”的共识灌输和留存到成员的头脑之中,进而转化为思想动能和行为自觉,在行为层面实现被动履职向主动担责的转变。
责任分配是责任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把利益追求差异较大的社会主体吸纳为共同体成员后,要实现他们间的分工合作与协同一致,最重要的管理办法是进行责任分配,即责任内容在主体之间合理明晰的划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治理主体,既可以避免理性经济人推诿扯皮等负效应的产生,又可以激发其履职尽责的主动性。责任分配还促进了职责履行的专业化程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责任履行是责任共同体运行的条件。责任履行是在责任分配基础上,治理主体对各自责任的落实。在责任共同体中,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和优势就是领导,即“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和优势就是管理,即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落实,“在推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完善协同机制方面的主导作用,依托完善的制度设计、全面的服务保障、有力的引导监督,带动提升各方主体的治理能力”。(12)郝园园,双传学:《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逻辑机理与实践进路》,《江海学刊》2021年第1期。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个体公众等各自拥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共同体公约、自愿者精神、公共责任等的驱使下,在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中承担责任、发挥作用。
责任监督是责任共同体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社会治理主体都有“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特点,都具有对公共物品的最大化享有,而尽可能逃避社会责任的心理和行为倾向。若没有“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为了保证这种共同体精神的落实,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履责监督和追责体系,以督促共同体成员按照约定履责尽责负责。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合作共同体
合作共同体是指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共同的目标价值追求,围绕特定社会事务的治理,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下,通过平等参与、坦诚交流、民主协商过程中所形成的联合体。合作是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逻辑,也是其良性运行的基本方式。
合作是风险社会解决“急难险重”社会问题的法宝。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情下,我国现代化进程已经进入全面冲刺阶段,现代化急速转型所带来的风险社会的特点愈发明显,以往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模式,对复杂多变社会问题的解决已经力不从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成为必然选择,也是最佳选择。“由于环境和社会事件的复杂性、关联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社会治理主体,都无法具备解决上述复杂社会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工具、资源和能力。”(13)陶希东:《共建共享:论社会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合作的实质是治理主体的团结协作和优势互补,从博弈论角度讲,是实现多方共赢的唯一选择,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合作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和睦的最优路径。实现社会和谐和睦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的。管理学认为,合作是一种深层次的互动交流和发挥比较优势的过程。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各主体间形成了互有差异性的治理方法,掌握各异的治理资源,发挥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只有通过合作才能避免各行其是、推诿扯皮、相互拆台等低效或无效行为,才能发挥多元主体的比较优势,实现多种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强大治理效能。
合作是减少对立对抗,增进彼此信任的有效方式。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客观地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竞争和博弈,管控不力则容易发展成对立或对抗关系,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另外,共同体内各主体间的利益差异和价值观差异也容易诱发彼此的信任危机,对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带来挑战。当前频发的尖锐社会矛盾,说明某些社会主体间存在着对立,甚至对抗关系。在舆论场上,不同群体间的大规模互掐和攻击谩骂等,说明社会主体间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危机。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反过来,合作是消除不信任的手段。构建合作共同体成为促进社会互信、化解对立对抗关系的良方。
(四)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开放共同体
开放共同体是指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兼容并包的态度,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续从外部吸纳治理主体、整合外部资源,形成进出自由、活力强劲的动态组织体系。开放既是组织体系的一种存在状态,又是组织体系得以持续发展的策略。开放与封闭直接相对应,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开放策略是持续获得人心支持和治理资源输入的主要途径,是共同体活力的主要来源。开放共同体的建立才会有更多的社会主体被吸纳进共同体中来,壮大共同体的力量,提高共同体的社会治理效能。封闭共同体只能导致组织体系的僵化,最终走向崩溃。
进出自由是开放共同体的典型特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不是基于对各种参与力量的强制约束,相反,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自由联合体,是各社会主体基于共同的价值基础,而自愿联合起来为共同目标而努力的松散型组织架构体系。只要认同这个组织体系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规范,就可以自愿加入成为其成员,并承担相应的成员责任,相反则可以自由退出。当然,必要的退出也是组织生态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的表现,淘汰那些丧失共同意愿,偏离共同目标的主体,也是保持社会治理共同体生命力的必要环节。
兼容并包,体现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开放特质。参与到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在角色定位、利益诉求、价值观念、组织风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同体存续和发展的秘诀在于求同存异,即尽可能增强和放大彼此间的共同性,而尊重主体间的差异性。一味强调差异性,放大差异性,只会导致共同体的吸引力下降,而走向穷途末路。共同体的兼容并包特质,为新思想、新方法、新力量的注入创造了条件,最终都会转化为较高的社会治理效能。
(五)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
命运共同体是指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前途命运已经被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并随着共同体的“兴亡盛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呈现出风险共担和同舟共济的状态。共同体成员因高度认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愿景,而聚集到这个组织体系中来,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频繁的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命运与共的高度依存关系。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性日益凸显。“孤立的个体只有组成共同体才能克服自身能力和外部环境限制,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生存与发展所需的相关资源和条件。”(14)王贤卿,董扣艳:《习近平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创新与时代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7期。人们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与人的社会性相契合的,在此过程中会增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形成利益勾连、情感牵连、命运相连的统一整体。
风险共担成为多元主体履责的常态。处在剧烈的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利益分化明显、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积累、社会问题叠加的特点,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问题相互激荡、相互放大,使整个社会进入到高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阶段。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失灵的客观存在,表明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都难以独自承担和规避风险。社会治理共同体将多元治理主体吸纳整合在一起,就是为了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共同抱团取暖,共担风险挑战,以相对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社会治理绩效。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性运行关乎每个社会主体的前途命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织效能高,意味着社会治理成效显著,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能够不断得以满足。否则,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缺乏利益关联和命运关联,只会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失去存在的价值,丧失发展功能,而走向终结。可见,社会主体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必须建立团结协作关系,以社会治理实践为平台形成命运与共、风雨同舟的命运共同体。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作用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主体进行组织化构建的结果,其构建的根本目的就是整合区域范围内的分散的社会治理力量和资源,以形成强大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一般的社会主体,而是众多社会主体的自觉联合,是众多社会主体组织化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将促进社会治理向社会化、民主化、系统化、协同化、专业化和高效化方向健康演进。
(一)促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和民主化
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各社会治理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过程和趋势。当前,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更加凸显社会要素在社会治理场域中的作用,进而强调社会自主性的发挥,重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社会治理民主化是指,社会治理政策过程建立了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和机制,使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实现。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也都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当前阶段的重要表征,并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目前,社会力量的参与诉求和政府行政化治理目标之间一直存在着天然张力和内在矛盾。由于发展水平的差距,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尽管在多元治理格局中,社会力量从被治理对象一跃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在传统管理思维和政府本位主义的影响下,社会参与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效果。当前,更是存在着碎片化、无序化、分割化的社会参与,亟需对其进行制度化、系统化、组织化的重新整合。在此影响下,各主体间存在着严重的话语不平等,导致了公民表达自我意愿的不断受挫,阻碍了社会治理的民主化进程。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单一治理中心的突破,也是对多中心治理的调整和完善。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有意释放了社会治理全面朝向社会主体开放的信号。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可以将各种分散的多元主体通过“共同体”的形式“汇聚一堂”,为社会主体提供了发挥各自优势、展现各自价值的广阔舞台,进而有效吸纳社会主体力量、极大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运用,而这些正是社会治理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凭借着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借助于共同体的平台,公民有了表达自我意愿、进行利益诉求的机会,实现了多元主体的自由参与、平等协商和合作共治,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水平。
(二)促进社会治理的系统化和协同化
社会治理的系统化是指社会治理由松散化、碎片化的各个部分凝聚成有机整体的过程。而社会治理的协同化指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在既合理分工又有序合作的基础上,不断减少矛盾及内耗,持续提高协作水平的过程。社会治理的系统化与协同化存在着过程的一致性,它们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一方面,社会治理系统化不是仅仅依靠某个治理主体,或者几个职能部门就能实现的。当前阶段,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着彼此分割、各自为战的治理碎片化、无序化的状态。而通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多元主体吸纳到一起,经过广泛多层的民主协商过程,获得了信息交流、情感交融、求同存异的实效,凝练了社会主体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了社会民意向社会公意的升华,在社会公意基础上制定和推行的社会治理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治理碎片化的问题,使社会治理的各主体之间联系更加密切、关系更加融洽,最终形成利益相关、情感相投、力量相连的统一整体,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的系统化。另一方面,将各种分散化的力量凝聚成整体的过程离不开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和相互补充,进而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协同化水平。“协同理论认为,存在于同一整体中的各个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各个部分的相互协作能够使整体效果优于各部分效果之和。”(15)郑敬斌,万坤利:《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四维向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有助于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实现多元主体之间有效的分工和合作,将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地统合起来,通过良性互动和优势互补将资源分散、能量内耗、力量冲突等低效应,甚至负效应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的协同化水平。
(三)促进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束之高阁”的摆设,其存在是将各行动力量不断整合形成合力,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治理成效的制度预期。社会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社会问题解决只有在把握这些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实现了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成为了现代化的具体表现。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疏导平衡社会心理、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建设社会秩序、营造和谐氛围等,这是一个需要人文、社科、自科、工科等多学科专业知识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大批专业人士才能胜任的领域,所以仅靠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来处理复杂的社会工程,明显会碰到专业化程度不足的窘境。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存在,广泛吸纳了众多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社会主体中蕴藏的各类专业人士是极其丰富的,只要把他们的作用开发和利用起来,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各种专业性难题就迎刃而解了。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本质上是一种汇聚力量、荟聚人才、集中民智的过程,通过吸纳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进而集合各方治理经验、知识和智慧,从而实现治理任务和多元主体之间的重新适配,更好地发挥专业人才和队伍的优势,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满足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专业化和高效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和促进关系,高效化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又一代名词,社会治理高效化是体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又一重要表现。以往的社会治理中党政力量较为突出,其他主体缺位严重。面对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需求,政府由于其科层制的构成方式,造成其缺乏必要的对社会需求的敏锐性,不能及时调整服务供给方式,导致政府提供的服务难以和群众的需求相适应,也产生了供给效率低下和财政资源极大浪费的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治理的整体效能,能够整合社会力量,集众人智慧,利用协同治理制度,提高治理效能,获得更好的治理成效,达到共建共治的目标。”(16)李 青:《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理路》,《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存在集合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优势,一方面,有助于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优势互补,寻找到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最优路径,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发挥1+1>2的功效;另一方面,有助于整合多方资源,减少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及内耗,降低社会治理的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以此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