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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 “公平解决” 下的划界方法:价值取向与规则演进

2022-03-14汪小静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6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院大陆架

汪小静

一、规范和实证双重维度下 “公平解决” 概念的模糊性

作为各国相互竞争的利益的协调产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的制定代表了努力实现海洋空间管理的 “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的普遍性意图。最终以一揽子方案为基础形成的《公约》,显然考虑到了不同利益问题的密切联系和实践的灵活性。《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重叠区域的划界问题,要求其得到 “公平解决” ,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可适用规则。 “公平解决” 这一术语具有高度模糊性,适用时存在着灵活性, “公平解决” 也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引入了不确定因素。从 “公平解决” 这一规定的形成过程可以窥见在寻求一种相互妥协的规则,并进行价值取舍。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磋商是一起进行的,这一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在协议划定界限的基础上,缔约方对于公平原则、中间线方法以及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和适用程度都存在争议。在1974 年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罗马尼亚代表提案建议划界采用最符合 “公平解决” 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即两个相邻国家之间海洋空间的划定,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影响有关海洋区域的所有地理、地质或其他因素,通过协议来实现。①See Romania: Draft Articles on Delimitation of Marine and Ocean Space between Adjacent and Opposite Neighbouring States and Various Aspects Involved, 23 July 1974,A/CONF.62/C.2/L.18,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p.195-196.这一提案首次提出了 “公平解决” 这一概念。肯尼亚和突尼斯代表在其提案中也提到了 “公平” ,但是强调了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不一定是划界的唯一方法” ,而应当考虑 “地质、地貌标准以及所有特殊情况” 。②See Kenya and Tunisia: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30 July 1974,A/CONF.62/C.2/L.28,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205;法国代表的提案也采用了类似的表述,即(1)相邻和(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或经济区应按照公平划界线以协议进行划定,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不是划定界限的唯一方法;(2)为此目的,应考虑到某些情况的特殊性,包括位于拟划定地区的岛屿或小岛的存在。 France: 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of the Economic Zone, 22 August 1974, A/CONF.62/C.2/L.74,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237.1975 年第三期会议期间,第二委员会下设的关于划界的非正式咨询小组经进一步非正式磋商后,在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1 条第1 款和第70 条第1 款分别提出了对专属经济区③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61 条第1 款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通过协议加以划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Part 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2.和大陆架④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70 条第1 款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通过协议加以划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Part 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3.的划界方法,第61 条第1款和第70 条第1 款包含了如下概念: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议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适当考虑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 ,并且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⑤第四期会议修正的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2 条和第71 条第1 款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内容并没有变化。See Revised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Rev.1/Part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pp.164-165.1976 年第五期会议期间,针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有关问题的磋商结果,第二委员会主席指出, “这些讨论组的核心问题就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对于解决有关海域划界问题的价值” 。⑥这一讨论说明问题核心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在解决与这些海洋区域划界有关的问题时的价值赋予问题。一些代表团认为,这种方法应得到首要重视;而另一些代表团则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委员会主席在听取了这场辩论之后,仍然认为,在日内瓦起草的单一谈判文本中已经出现的第62 条和第71 条第1 款很可能是能够达成一般协议的解决办法,因为它没有忽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但同时将其使用限制在能够产生符合公平结果的情况下。See Report by Mr.Andres Aguilar M., Chairman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on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 16 September 1976,A/CONF.62/L.17,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VI,p.138,para.46.此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的核心议题为是采用公平原则还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作为基本方法,①在1978 年第七期会议期间, “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与相关争端” 被确定为核心问题,由七国协商集团(NG7)处理。七国协商集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解决划界问题:作为主要规则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或者采用公平原则。对此,七国协商集团主席就第七期会议期间第74 条和第83条第1 款做出如下总结——与以前一样,各代表团的立场有明显的不同,有的支持等距离线方法,有的赞成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关于这一基本问题的主要建议载于工作文件NG7/2 和NG7/10,前者由22 个国家提出,主张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一般规则;后者由29 个国家提出,强调公平原则是任何划界方法的基本前提。在进行的讨论中,各方对于划界的一些要素存在一致意见,但是,在这一点上并无任何妥协:首先,各方普遍认为任何划界都应通过协议实现;其次,提出的所有建议都提到相关或特殊情况是划界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讨论结果清楚地显示,根据非正式案文,目前的表述无法达成共识。See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s and Negotiating Groups on Negotiations at the Resumed Seventh Session Contained in a Single Document Both for the Purposes of Record and for the Convenience of Delegations, 19 May 1978,A/CONF.62/RCNG/1,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p.124.各方对此并未达成普遍共识。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的第二次修订稿中增加了 “依据国际法” 的表述。②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应依据国际法,以协议划定。这种协议应依据公平原则,酌情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相关区域内的所有情况。See Article 74,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Revision 2,11 April 1980,A/CONF.62/WP.10/Rev.2,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II, p.54; 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的划定,应依据国际法,以协议划定。这种协议应依据公平原则,酌情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相关区域内的所有情况。See Article 83,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Revision 2, 11 April 1980, A/CONF.62/WP.10/Rev.2,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II,p.54.在第十期会议期间,海洋法会议主席提交了妥协案文,案文并未给予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 或 “公平原则” 任一方法以优先性,这一提案在两个利益相关的代表团小组中都得到了广泛和实质性的支持,③See A/CONF.62/WP.11,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V,p.39.后该案文被《公约草案》④See Article 74 and Article 83,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28 August 1981, A/CONF.62/L.78,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XV,pp.187,189.及《公约》采用。

按照条约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原则,《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包含了如下概念:通过协议以国际法为基础,获得 “公平解决” 。这些概念共同组成了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划定的规则。其中, “公平解决” 强调的是划界的目标而非具体的划界方法,《公约》并未使用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和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中的表述。因此,无论是划界协议的磋商,还是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相关国家都可以根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采用任一能获得 “公平解决” 的划界方法。

在《公约》产生之前,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引入了海洋划界领域的公平原则,①通常认为,北海大陆架案将公平原则引入海洋划界领域,但是,也有学者追溯至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参见刘衡:《 “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 重述——以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为视角》,《国际法研究》2020 年第5 期,第80 页。See Thomas Cottier,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394,403(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并对 “公平解决” 进行了评述,即 “并无任何划界方法可以防止不公平的结果,所有划界方法都可能导致相对不公正。因此,有必要寻求的并不是固定的划界方法,而是划界目标” 。②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2.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必须审查等距离线方法没有提供 “公平解决” 方法时如何划定大陆架的问题。国际法院在1982 年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忆及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第83 条第1 款的规定。③See Article 83,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Revision 2, 11 April 1980, A/CONF.62/WP.10/Rev.2,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VIII,p.54.如上所述,这一款规定被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主席的提案取代,而新案文排除了任何可以指导相关国家实现 “公平解决” 的具体标准,并强调重点是必须达成 “公平解决” 的方案。④Se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2, paras.49-50.在1985 年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补充道, “《公约》设定了必须达到的目标,但并未提及满足目标所遵循的方法,《公约》严格限定了标准,但是把标准下的具体内容赋予国家和法院” 。⑤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rn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ara.28.

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双重角度看, “公平解决” 并未提供固定的划界方法。《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对非《公约》缔约方同样适用。⑥See Stephen Fietta & Robin Cleverly,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52(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但是,在具体划界协议的协商和划界争端的解决中,并无普遍接受的划界方法,而是交由相关国家和法官自行确定。正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2 年孟加拉湾划界案判决中所指出的, “国际法院和法庭发展出了一套关于海洋划界的判例法” 。⑦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ement,ITLOS Reports 2012,p.4,para.226.因此,那些未决的海洋划界方法论问题的答案是由判例逐渐发展出来的。

海洋划界判例存在向稳定性转变的趋势,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法呈现出阶段性适用。2009 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之后,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开始被稳定适用。但是,这一方法被批评存在主观性。⑧在依据 “海洋划界方法论” 裁决海洋边界的过程中,司法能动主义大行其道,每个阶段都存在极大主观性和灵活性。参见张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展进程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基于海洋划界的考察》,《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17、21页。因此,基于理论意义和现实需要的双重维度,有必要研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具体规则。由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这两个制度在现代海洋法律制度中紧密联系,且两个概念中有一些共有的重要因素;①国际法院在1985 年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指出, “尽管本案只涉及大陆架的划定,而不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但不能不考虑后一概念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ICJ Reports 1985,para.33.同时,单一海洋划界②单一海洋划界,是海洋划界在实践中发展和演变出来的一种新的类型。所谓单一划界,主要是指当事国遵循同一划界规则或标准,以协议或请求裁判的方式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重合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进行单一划界时,对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遵循一个公平标准。参见黄伟:《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年版,第53-59页。已成为主流趋势,所以本文把《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第1 款合并进行分析,目的是考察现有海洋划界司法和仲裁判例,研究《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第1 款 “公平解决” 划界方法的规范演进,以及采用不同方法时的价值取向,进而对目前 “公平解决” 概念下广泛采用的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进行检视。

二、 “公平解决” 概念与海洋划界规则之间的关系:海洋划界法律的阶段性划分

公平与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公平的适用问题是整个法学领域的核心论题之一。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③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矫正正义即是公平的矫正功能的来源。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就是当法律因其过于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正义其实就是指公平。④参见罗国强:《国际法本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3页。普芬道夫指出,公平是对法律因其普遍性而具有的缺陷进行的修正;或者它是对法律进行的巧妙解释,并通过解释从自然理性的角度表明普遍性法律没有涵盖某些特殊情况,因为如果法律涵盖所有情形,那么就会产生荒谬的结果。由于具体的情况无穷无尽,法律不能预测或者明确规定所有的情况。⑤参见[德]萨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义务》,张淑芬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第12页。还存在一种情形,即法律的抵触,在与现行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时,公平就是一个允许法院不受现行法律规则的引导而直接做出裁决的规范。⑥参见高健军:《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83页。这三种情形描述了公平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正如阿库斯特(Akehurst)所指出的,公平可以行使三种功能:用来使法律适应个别案件的事实(法律之下的公平)(equity infra legem);用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法律之上的公平)(equity praeter legem);作为拒绝适用不公正法律的理由(法律之外的公平)(equity contra legem)。①See Michael Akehurst, Equity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25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801(1976).这三种公平的功能概括描述了公平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模式。总结而言,公平行使矫正功能时,即是法律之下的公平;当公平行使修正功能时,则是法律之上的公平;当公平在法律抵触时适用,则是法律之外的公平。

按照公平是否能够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可以将三种公平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法律之内的公平是一类;法律之上的公平和法律之外的公平是另一类,前者作为附属规则跟随所使用的法律,而后者则是可以直接适用的独立规则。②参见高健军:《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84页。

鲁文(Lowe)指出,公平是区别于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学或法律体系的关于正义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于是否需要国家同意对其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如果公平只是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被适用,任何被授权应用国际法的法庭都能正当地适用这些有关公平原则和程序的法律。但是,如果公平并非法律的一部分或者一般法律原则,则其适用就需要特别授权,这种授权可以由设立法庭的条约关于适用法律的条款进行。③See Vaughan Lowe, The Role of Equ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12 Australian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54-81(1988-1989).因此,在海洋划界领域,在被授权适用国际法的法庭中,公平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则具体化为公平原则与海洋划界法律之间的关系。

当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法律之外适用时,强调的是公平目标,并不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因此,海洋划界法律应该只由实现公平结果这个目标来界定。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否定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s.56,82.且不承认存在任何强制性的划界方法,⑤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90.即 “并不存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适用的单一划界方法” 。⑥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55.国际法院在此案中将公平概念引入到海洋划界规则中,同时强调, “这并非简单地将公平作为抽象正义适用,而是对内在追求‘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进行适用,这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理念相一致” 。⑦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85.国际法院在解释 “内在追求‘公平原则’的法律” 进行适用时指出, “各方有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所有的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为此目的,可单独或结合使用等距离线方法或其他方法” 。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85.在这一判例之后,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公平原则成为海洋划界法律的核心。国际法院没有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反而引入了更具不确定性的公平原则,此时,公平原则显然在海洋划界法律规则之外发挥作用。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划界方法更具有灵活性,将具体划界规则由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逐案确定,并给予相关法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与海洋划界规则之间的关系表明,当法律之上的公平和法律之外的公平出现时,公平原则可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被适用。但是, “依赖公平就意味着依赖一个无法预测和难以捉摸的因素” ,②Faraj Abdullah Ahnish,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Maritime Boundaries and the Practice of States in the Mediterranean Sea 386(Clarendon Press 1993).此时,海洋划界法律存在着高度不确定性。而当海洋划界法律之内的公平出现时,海洋划界就朝着确定性方向发展。

当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法律之内适用时,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同等重要。按照矫正正义的概念,公平在此时作为一种纠正性要素存在。自1993 年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海洋划界案起,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出现交集,在以具体规范为基础的海洋划界法律中,公平呈现出矫正的功能。在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引用了英法大陆架案仲裁庭的主张,仲裁庭在适用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时注意到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意味着,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义务总是以‘除非特殊情况证明另一条边界线是合理的’这一条件为有限例外” 。③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XVIII,para.70.因此,仲裁庭首先采用了等距离线方法,然后根据需要考虑的因素,即斯基利群岛的存在,对结果进行调整。④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8.对于公平的矫正功能,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仅能够在一般意义上制定法律,因此,法律无法在每一个案中达到预期目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需要由公平进行调和以达到公正结果。⑤参见[德]M.W.詹尼斯:《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胡应志译,《环球法律评论》1990 年第5 期,第58页。英法大陆架案仲裁庭同样提到了 “公平” 这一概念,并指出, “公平所要求的是适当地减少英国海岸的一个略微缩小的部分对大西洋大陆架造成的不相称的影响” 。①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9.此时,适用公平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避免不公平结果,而不是求助于完全不同的划界标准。仲裁庭认为,这不仅符合有关大陆架的法律规则,而且也符合国家实践。②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9.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就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海洋划界案中的大陆架边界而言,即使不适用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改为适用先决判例中形成的关于大陆架的习惯国际法也是合理的,而且,以中间线作为临时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对该线进行调整的做法也是符合先例的。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1.

在海洋划界判例中,国际法院由此开始将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共同适用。虽然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习惯国际法上的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 在起源和名称上都属于不同类别,但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同化的趋势,因为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公平结果而设计的。在相向的情况下,无论是划定大陆架、渔区还是划定单一边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产生的结果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产生的结果基本相同。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6.1999 年厄尔特里亚/也门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基础上适用了这一矫正型公平划界方法。⑤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1.之后,这一方法被广泛适用,扩展到相邻国家之间的划界。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在2002 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国际法院同样根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 “公平解决” 规定适用了矫正型公平划界方法,⑦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s.285-290.开创了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法律规范解释的新局面。

2009 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在本案中,公平仍发挥矫正作用,但是矫正型划界方法呈现出变体,海洋划界法律进一步朝着确定性方向发展。国际法院根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提出并适用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海洋划界的过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临时等距离线;在第二阶段,鉴于《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要求 “公平解决” ,法院将审查是否存在需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的因素,以实现公平的结果;在第三阶段,国际法院将核实该划界线是否会因为各自的海岸线长度比例与各国参照划界线的相关海域比例之间存在明显的不相称而导致不公平结果。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paras.115-121.这三个阶段结合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这一方法被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普遍遵循。公平成为以可持续的方式解决争端从而获得法律确定性的一种方式。②See Lucie Delabie, The Role of Equity,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the Equitable Solution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Alex G. Oude Elferink, Tore Henriksen & Signe Veierud Busch,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Case Law17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它要求法官或仲裁员考虑案件的相关情况,以至于不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海洋划界的判例显示,海洋划界规则的发展和公平原则的作用息息相关。公平与海洋划界法律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在法律之外公平到在法律之内公平的变化,这种划界方法的变化,即从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平划界方法到矫正型公平划界方法及其变体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代表了海洋划界规则从灵活性到确定性的演变过程。后一种方法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这一特定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海洋划界,而并非仅仅依靠具有高度模糊性的公平原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确定性。当《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 “公平解决” 中的 “公平” 呈现出矫正功能时,公平原则将在海洋划界的第二、三阶段发挥作用。

三、海洋划界司法判例中 “公平解决” 的适用原则、规则及程序

“公平解决” 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海洋划界实践的问题。海洋划界的显著特征是,该法律与司法实践密切联系。在海洋划界规则中,由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第74 条和第83 条并未提及具体的划界方法,因此这些条款的具体适用至关重要,海洋划界的判例反映了对第74 条和第83 条的解释。根据公平原则与海洋划界规则之间的关系,海洋划界判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当存在法律之外的公平时,国际法院和相关法庭主要采用的是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第二阶段,公平对相关规则进行调和以达到公平结果时,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趋同化,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融合在一起,国际法院和相关法庭首先采用等距离线方法,然后根据相关因素对该界线进行调整,这一阶段的划界方法可以被称为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第三阶段,根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中的 “公平解决” ,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采用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因此 “公平解决” 的适用标准、原则及规则体现在不同阶段所采用的方法和划界程序中。

(一)海洋划界判例第一阶段: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1.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在海洋划界领域的引入及其要素

公平原则这一概念最早与海洋划界挂钩,可以追溯至1945 年《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①该公告指出,美国政府关注保护和审慎利用其自然资源的紧迫性,认为公海之下但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其管辖和控制。如果大陆架延伸到另一个国家的海岸,或与一个相邻国家共享,其边界应由美国和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该公告将公平原则的概念正式引入国家实践。《杜鲁门公告》只是引入了公平原则,并未说明公平原则的含义。科列沃基法官(Judge Koretsky)认为, “这一概念只不过是呼吁邻国缔结协议” 。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67.公平原则被用于国际海洋划界领域,源自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了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并且明确了其习惯国际法地位。

北海大陆架案涉及三个相邻国家,德国凹陷的北部海岸线位于荷兰与丹麦之间,若严格适用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中的等距离线方法,将导致只有很小一部分大陆架归属于德国。作为当事国之一的联邦德国只是签署但并未批准《大陆架公约》,因此其并非《大陆架公约》的缔约方。如此一来,案件的核心即是寻求大陆架划界领域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用大篇幅具体考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大陆架公约》起草时的地位、《大陆架公约》第6 条的影响和有关的国家实践,然后否定了其习惯国际法性质。③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s.60-81.缺乏既存划界原则和规则的事实导致必须存在其他单一同等规则来替代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国际法院回顾了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并追溯到《杜鲁门公告》,认为早期的大陆架理论并没有过多考虑划界问题,因此这方面的实践较少。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48.国际法院认为《杜鲁门公告》中的划界应通过协议(或提交仲裁)进行和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的规定,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信。⑤国际法院指出,正是出于 “划界应通过协议(或提交仲裁)进行” 这一信念,《大陆架公约》草案委员会才优先考虑通过协议划界,并且根据 “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 这一信念,提出了 “特殊情况” 的例外。然而即使存在这些缓解措施,仍有质疑存在,尤其是等距离线方法的采用能否在所有情况下都公平。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55.

虽然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被引入,但是国际法院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只是建议有关国家的划界应通过协议,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尽可能使每一方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对于何为 “相关情况” ,国际法院列出了以下要素:各方海岸的一般构造,是否存在任何特殊或不寻常的特征;在可确定或易确定的情况下,所涉及的大陆架地区的物理和地质结构以及自然资源;合理的比例要素。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101.

这一判决奠定了海洋划界理论的基础,对之后的海洋划界规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海洋划界的首要规则即是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如果说海洋划界规则的发展基本上以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为特征,那么在这一时期,法律的灵活性占据了主导地位。

2. “公平解决” 影响下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

受《公约草案》中 “公平解决” 的影响,1982 年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下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时,更为强调公平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结果必须是公平的。公平这个术语被用来描述要达到的结果以及为达到这个结果而使用的手段。然而,结果才是主导的,原则必须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对达成公平结果的效用来进行评估。各种原则本身或许不一定是公平的,但是,其可以通过解决办法的公平性来获得这种性质。国际法院适用该原则必须以其适用是否能达成公平结果为标准。由此可见, “公平解决” 下的公平原则不能抽象地解释;它指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结果而可能适当的原则。②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70.划界必须公平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首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划界方法,使其以公认的公平的方式进行。③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2.

从海洋划界实践以及《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编纂历史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等距离线方法能达到公平解决目的,则可以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如果不能,则应采用其他方法。④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09.因此,等距离线方法并未被完全排斥。然而,就其适用顺序而言,法院也不认为,划界的第一步必须采用等距离线方法,并且只有在等距离线方法产生不公平结果时才应采用其他划界方法。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只能是基于对所有 “相关情况” 的评估和平衡所得出的考量,因为等距离线方法既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也并非相对于其他方法具有某种优先地位。如果法院在评估了所有 “相关情况” 后,得出等距离线方法可使争端得到公平解决的结论,则即使当事各方已放弃等距离线方法,也无法阻止法院适用这一方法。但是,如果评估结果要求法院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公平划界,那么法院就没有必要进一步考虑适用等距离线方法。⑤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10.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充分考虑所有 “相关情况” ,在审查沿海国重叠区域的 “相关情况” 后,选择适用具体的划界方法,以实现争端的公平解决。

就习惯国际法的性质而言,其只提供一些 “基本规范” ,规定为实现基本目标而应遵循的准则,而不具体规定适用的公平标准或用于实现该目标的方法。每个特定案件归根结底都与其他案件不同,它是独一无二的(monotypic),而且最合适的标准以及最有可能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的方法或方法的组合,通常只能根据每个具体案件及其详细特征来确定。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81.这就排除了具体划界规则的可能性。国际法院在1984 年缅因湾案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划界都应适用公平标准和使用能够在该地区的地理结构和其他 “相关情况” 方面确保公平结果的实际方法。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112.因此,国际法院根据有关区域的 “相关情况” 选择了等距离线方法,③在这一点上,国际法院认为它必须最后确认它的选择,即以上述划分——原则上是平等划分——有关国家划界的海岸线的海洋突出部分的汇合和重叠区域的标准为出发点,这一标准只须简单说明就可以被视为在本质上是公平的。但是,国际法院认为,必须同时和部分地采用适当的辅助标准,因为这种结合显然是有关地区的 “相关情况” 所必需的;而且,只在这种必要性实际决定的范围内使用这些辅助标准。通过这种方法,国际法院力求确保在本案中最正确地适用国际法基本规则,该规则要求国家间的任何海洋划界都应根据 “公平标准” 进行,并在所审议的案件的特定方面更具体地认定是公平的。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328.然后基于 “海岸线长度” 对最初划定的中间线进行修正。④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并没有打算将比例概念作为划界的自主标准或方法,即使它仅限于海岸线长度方面。但是,这并不排除合理地使用辅助标准,这种辅助标准仅是为了满足在上述不平等的基础上适当纠正采用另一种主要标准的不良后果的需要。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ement,ICJ Reports 1984,para.218.每个划界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⑤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United Nations,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IX,p.182,para.89.国际法院在1985 年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强调, “在本案的情况下,划定中间线是划界程序中适当的第一步,这一事实不应被理解为划定等距离线在所有案件中,甚至在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案件中,也属于恰当的开始步骤” 。⑥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p.55-56,para.77.国际法院在其论证中还引用了1982 年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并指出采用这一距离标准并没有产生建立 “绝对接近” 原则的效果,也没有赋予等距离线方法以一般规则或优先方法的地位;将其作为强制性的划界方法,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加以检验。Se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10.因此在划定了最初的中间线之后,国际法院认为,鉴于该区域的 “相关情况” ,即这里所审议的缔约方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些海岸之间的距离、任何等距离线的基点位置以及一般地理环境,需要对该线进行调整。这条线所产生的结果在国际法院看来符合比例检验的要求,而且在考虑所有 “相关情况” 的情况下是公平的。①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ara.78.

因此,在 “公平解决” 的影响下,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首先审查权利重叠海域的 “相关情况” ,然后根据 “相关情况” 中的要素选择划界方法。如果法院在审查之后认为等距离线方法可以实现争端的公平解决,那么等距离线方法也可以得到适用,反之则不能。同时,等距离线方法并非 “划界的唯一出发点” 。②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ICJ Reports 1985,para.43.法院也可以先确定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再根据 “相关情况” 对该等距离线进行调整,在获得划界结果之后再进行比例检验。这样的程序将确保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

(二)海洋划界判例第二阶段: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

1.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融合

海洋划界发展到第二阶段时,海洋划界规则更具确定性,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融合。1993 年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海洋划界案引用了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的论述,该案将《大陆架公约》第6 条置于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即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实际上表达了一个一般性的意见: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边界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③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70.国际法院据此指出, “如果根据1977 年的裁决,《大陆架公约》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被视为表达了基于公平原则的基本规范,那么,在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方面,《大陆架公约》第6 条和要求依据公平原则划界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效力之间很难找出任何实质性区别” 。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46.国际法院因此得出结论认为,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产生的结果与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基本相同” 。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6.

在此基础之上,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在 “公平解决” 这一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考虑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认为在相向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中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符合《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所要求的 “公平解决” 。⑥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1.

国际法院在2001 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将《公约》第15 条的划界规则与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结合起来,认为适用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1958年以来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方面的判例法和国家实践中形成的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密切相关。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在2002 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这一点,并明确了公平原则/特殊情况规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非常相似,即两者都是首先划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或移动该线以达到公平结果。②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288.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的仲裁庭认为,需要根据可以实现《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所要求的 “公平解决” 办法的 “相关情况” 来审查临时等距离线。③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370.圭亚那诉苏里南仲裁案裁决总结称,《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要求实现 “公平解决” ,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国家实践显示,在适当的情况下,划界过程应首先提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并可根据 “相关情况” 进行调整,以实现 “公平解决” 。因此,仲裁庭将在本案中遵循这一方法。④Guyana v. Surinam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4, 17 September 2007,para.342.

对于并未采用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第一步的案件,⑤在2007 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国际法院指出, “鉴于本案中的一系列情况,法院不可能为划定双方大陆沿海海域的单一海洋边界确定基点并构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 。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0.国际法院在2007 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指出, “《公约》第15 条本身设定了划定中间线的例外情况” ,⑥即 “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0.但 “即使面临不能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特殊情况,等距离线方法仍然是一般规则” 。⑦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1.可见,在海洋划界司法判例的第二阶段,等距离线方法成为划界第一步的普遍方法,但是,这一阶段,等距离线方法并非固定方法,其仍然存在例外情形。

2. “公平解决” 指导下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

为了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就争议性问题达成协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划界条款的规定具有一定模糊性,但这两个条款都设想了公平结果。①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16.在第二阶段,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第74、83 条开始逐步得到适用,两者的第1 款均规定划界必须以实现 “公平解决” 的方法进行。法律的确定性与公平结果的现实需要在这一阶段相结合,而实现公平结果的过程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并且划界要求符合已决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以便寻求《公约》第74、83 条所要求的 “公平解决” 办法。②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3.为此目的,国际法院和仲裁庭首先划定一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调整或移动该等距离线的因素。

1993 年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海洋划界案采用了如下的划界步骤:首先,在相对的海岸之间,尤其是海岸几乎平行的情况下划定中间线,一般会产生 “公平解决” 办法;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64.然后,再对第一阶段暂时为两国划定的中间线加以调整或移动。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87.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澄清了 “相关情况” 的概念。仲裁庭首先在《公约》第74条和第83 条 “公平解决” 的指引下,划定一条中间线,⑤这一解决方案不仅符合类似情况下的惯例和先例,而且也是双方都已熟悉的解决方案。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2.然后根据 “相关情况” 概念,如比例性、不侵占原则、岛屿的存在以及可能影响特定情况下的公平性的任何其他因素⑥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0.来调整或移动该线。对于比例检验的问题,仲裁庭将其描述为划界时应考虑的 “因素” 之一。⑦“它不是独立的划界方法或原则,而是对通过其他方法划界的公平性的检验。” 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 para.165.在2001 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遵循先例,首先暂时划定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必须调整该线的 “相关情况”⑧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以达到 “公平解决” 。⑨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44.

在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中,仲裁庭明确表示,确定界线通常采用两步法:首先,划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以作为假设和实际的起点;虽然这是一个便捷的出发点,但在许多情况下,鉴于每个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仅凭等距离线并不能确保公平结果。因此,第二步要求根据具体案件的 “相关情况” 审查这一临时等距离线,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以实现公平的结果。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①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2.圭亚那诉苏里南仲裁案引用并遵循了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所称的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即两步划界方法,确定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成为划界过程的组成部分。②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3.

(三)海洋划界判例第三阶段: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

第二阶段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的提出为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奠定了基础。从广义上讲,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属于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一些判例中甚至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称为等距离/相关情况方法。和第二阶段的划界程序不同的是,这一阶段将北海大陆架案引入的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中的 “比例” 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划界步骤,③比例本身并不是一种划界方法,需要考虑的最后一个因素是合理的比例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的划界,应在有关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和其各自的海岸线长度之间实现合理程度的比例。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8.但比例检验并不要求海域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 “区域的划分是划界的结果,而非反过来” 。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 Judgment,ICJ Reports 1993,para.64.

国际法院在2009 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指出, “法院将按规定的阶段进行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或单一划界” 。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5.首先,法院将采用几何学上客观的、也适合划界地区地理环境的方法,确定临时划界线。就相邻海岸之间的划界而言,将划定一条等距离线;就相对的海岸而言,临时划界线将包括两个海岸之间的中间线。⑥使用 “中间线” 和 “等距离线” 这两个术语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为两者的划界方法相同。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6.其次,最后界线的走向应符合《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 “公平解决” 规定。因此,法院将在第二阶段考虑是否有因素要求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以实现公平的结果。⑦法院引用了2002 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的原句,可见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的基础为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288.最后,在第三阶段,法院将核实该等距离线(临时等距离线可能考虑到 “相关情况” 未作调整)不会因为各国海岸线长度的比例与有关海域面积的比例之间的明显不相称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①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s.116-122.

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是海洋划界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在该案中,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正式确立,并在其后的海洋划界判例中被国际法院和有关法庭沿用,进而逐步确定其在第二阶段应当考虑的因素。在2012 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正式采用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的提法,②2009 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使用了分阶段划界的表述,并且详细阐述了何为第一阶段,何为第二阶段以及第三阶段,但是并未使用 “三阶段” (three stage-approach)或者类似的表述。即国际海洋法法庭考虑到国际法院和法庭在海洋划界方面的判例,将采用关涉这一问题的最新判例法所发展的三阶段方法。③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240.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同样使用了这一方法,④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190-193.构建临时中间线后,在第二阶段详细审查了双方提出的每项考虑因素:相关海岸线的长度不一致、整体地理环境、双方的行为、安全和执法方面的考虑、公平地获取自然资源、在该地区已经生效的划界,以确定这些因素是否构成调整或移动临时中间线的 “相关情况” 。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e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205-228.在2014 年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为寻求 “公平解决” 通常采用的方法为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⑥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ment,ICJ Reports 2014,para.180.

2014 年孟加拉国海域边界仲裁案仲裁庭阐述了这一方法的法律地位,虽然仲裁庭将这一方法称为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但其本质仍是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由于《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没有规定特定的划界方法,如果有关国家不能达成协议,则适当的划界方法将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来确定。在处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时,法院和法庭以一个首要目标为指导,即所选择的划界方法应能达到公平的结果。仲裁庭补充道,整个划界过程的透明度和确定性是该过程中要实现的额外目标。仲裁庭由此得出结论认为,由此产生的并且仍在发展中的国际判例构成了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1 款第4 项的国际法渊源,并且,这一判例法应纳入《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⑦Se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s.338-339.虽然仲裁庭采用了这一方法,但是援引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的论述,即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一些因素使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不合适” 。①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指出,法院的判例阐述了在海洋划界实践中广泛使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原因: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因为它具有科学性,而且应用起来相对容易。然而,等距离线方法并不自动拥有高于其他划界方法的优先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一些因素使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不合适。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72.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划界案也采用了等距离/相关情况的提法,但仍属于海洋划界判例第二阶段所称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增加比例检验后的变体,即三阶段方法。该案法庭认为,关于海洋空间划界的国际判例原则上倾向于采用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ô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89.

在后续的海洋划界案件中,国际法院沿用了这一划界思路。在2018 年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在划定单一海洋边界时,根据《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 “公平解决” 规定,按照既定方法中的三个阶段划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para.135.在2021 年索马里诉肯尼亚海洋划界案中,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没有理由使用法院发展出来的三阶段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p.3.

自《公约》通过以来,国际法院和相关法庭逐渐发展出一套海洋划界方法,以帮助其执行《公约》。《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要求划界应得到 “公平解决” 。实现 “公平解决” 要求划界线应尽可能让双方的海岸以合理和相互平衡的方式产生海洋权利方面的效力。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15.自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确立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后,国际法院和法庭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或者单一边界线的划定始终分三个阶段进行。为实现 “公平解决” ,国际法院和法庭在第二阶段会考虑是否有 “相关情况” 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以实现公平的结果。《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并未明确规定何为 “相关情况” , “相关情况” 是根据个案确定的。第三阶段的比例检验也是为了确认划界实现了《公约》要求的 “公平解决” ,具体的检验由法院在每个案件中参照总体地理情况加以判断。

四、 “公平解决” 概念下的海洋划界规则及其演变

(一)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权限

“公平解决” 的规定,在海洋划界中具有突出作用,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仲裁机构做出的海洋划界裁决中,公平解决 “作为公平在海洋划界领域的具体表现,要求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能够充分了解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具体规则。但是,公平的引入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各国无法适用确定的法律规则来划定其海洋边界。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受到了诸多法官的批评。在该案中,共有两位法官发表声明,四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见,还有五位法官发表反对意见。本宗法官声明,其不同意法院多数法官的主要结论,而是认为 “《大陆架公约》第6 条是可适用的国际法,等距离线方法在这些当事国之间是划定边界的规则,且这一规则可以从一般法律原则中推导得出” 。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eclaration of Judge Bengzon (As Append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Judgment),p.56.福阿德·阿蒙法官认为,可以基于法律的一般原则,即 “法律之上的公平” 诉诸,特殊情况限定的等距离线方法,将其作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Fouad Ammoun,p.153.副院长科列沃基法官则完全反对法院的判决,认为 “《大陆架公约》第6 条第2款所载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适用于这些案件,且其性质至少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③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70.科列沃基法官认为,存在充分的理由认定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既符合一般法律原则,也符合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但是,他更倾向于将它们视为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因为国际习惯既定学说非常强调时间要素,以此作为某一原则是否属于习惯国际法的标准:总的来说,习惯国际法强调的是过去,而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更为与时俱进,通过吸收国际法的基础渐进原则,在其发展过程中传达现今和未来法律的理念。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57.田中法官同样支持等距离线方法而非公平原则,他认为,法院可以通过赋予等距离线方法以世界法律(world law)的地位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贡献。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anaka,pp.196-197.拉赫斯法官指出,不存在其他划界原则或规则在应用上具有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同样的便利性及结果的确定性。⑤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Lachs,p.222.从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功能出发,索伦森法官指出,邻国之间的海域划界是个可能经常引起分歧并导致国际争端的问题,那么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应将这种分歧和争端的原因降到最低限度。法律规则越清晰,其适用性越高,就越能减少不和谐的种子。如果《大陆架公约》第6 条不能被承认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划界只受公平原则的制约,那么无论是国家利益层面,还是国际社会利益层面,都会出现相当程度的法律不确定性。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Sörensen,pp.257-258.

对于公平概念的引入,科列沃基法官提及法律词典中早有出现的公平概念:公平被定义为带有非司法、伦理性质的公平原则,在伦理学上始终存在着关于公平的内容和意义以及什么是公平的激烈争论和意识形态分歧,因此,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引入如此模糊的概念,可能会为法院偏离既定的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指导,或者做出主观的、有时甚至是武断的裁决打开大门。②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67.正如阿诺德·麦克奈尔勋爵所言,本案提出的问题只能在法律基础上决定。③See Fisheries Case,Judgment,ICJ Reports 1951,Dissenting Opinion of Sir Arnold McNair,p.158.法院为了避免不公平的结果诉诸更高的法律理念,即正义、公平,但是,由于这些理念具有一般和抽象性质,因此其无法为本案的划界提供任何具体标准,并且更有可能产生新的混乱局面。法院的判决相当于建议双方根据 “公允及善良” 原则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但却并未说明何为 “国际法一般法原则和规则” 。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anaka,pp.196-197.塞浦路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指出, “在援引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时也应谨慎,法院在该判决中的结论应从适当的角度并参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 条来理解” 。⑤See Summary Records of Meetings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30 July 1974, A/CONF.62/C.2/SR.20,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p.163.

国际法院无视已经存在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将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国家实践,包括其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实践必须在所援引条款上广泛且实质一致。⑥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3,para.74.和传统习惯国际法形成的路径不同,公平原则是被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直接确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用于寻求确定的国际习惯,⑦See 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 19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但是,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直接创设国际习惯的能力是应受质疑的。布朗利认为这种习惯来自法官的权力和意志。⑧See 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63(Clarendon Press 1979).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1 款第2 项对国际习惯的定义,国际习惯的形成包含了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某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裁决海洋划界时,应当充分查寻有关国家的实践,其中包含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并确认在这方面的法律确信是无疑的。

(二)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

《公约》第74 条第1 款和第83 条第1 款分别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问题,要求采用 “公平解决” 的划界方案。在这方面,国际法院和有关法庭形成了系统性的判例法,减少了海洋划界的不确定性因素。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被称为海洋划界领域的 “黄金方法” ,但是,这一方法被批评存在着主观性:首先,第一阶段临时等距离线的构建是技术性的,从而导致这一阶段完全没有 “公平解决” 的指导;其次,《公约》条款并无 “相关情况” 的表述,其要素不存在详细清单,只能根据个案确定;最后,比例检验的适用条件模糊,鲜有在第三阶段根据这一步骤调整或移动界线的。

1.等距离线/中间线的机械性适用

从北海大陆架案开始,国际法院就强调不存在任何强制性划界方法,并且自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确立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后,国际海洋法法庭仍强调存在特殊情况使得适用等距离线方法不恰当,即 “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需要具体处理,最终目标是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317.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划界案中,加纳认为,虽然《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没有规定为实现 “公平解决” 应采取的方法,但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是 “现行标准方法” (now-standard method)。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ô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65.科特迪瓦则援引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认为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本案最为合适的方法,而且也并非默认的划界方法。③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ô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70.特别分庭在经过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认为,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并非可持续参考的先例,因为该案所涉及的特殊的地理构造(海岸线构造)导致构建等距离线不可行,④在该案中,国际法院认为,由于格拉西亚斯角的陆地边界终点的构造、可可河口的高度不稳定性以及对位于河口的几个小岛屿和沙岸的所有权的争议,构建一条等距离线是不可行的。鉴于这些情况,国际法院采用了角平分法。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Ghana/Côte d’Ivoire),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85.而且,偏离划界普遍方法将有悖于透明度及确定性原则。在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指出, “在构建临时等距离线的这一初始阶段,法院尚未关注可能出现的任何‘相关情况’,而是根据客观数据,严格按照几何标准划定该线” 。①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8.因此,临时等距离线的确定显然属于技术性的,并且在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中大多机械性地遵循临时等距离线的构建,并未考虑 “特殊的地理构造” 。

2012 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尼加拉瓜同样基于地理环境表达了对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的反对,尼加拉瓜认为,在尼加拉瓜海岸和哥伦比亚岛屿西侧海岸之间构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的行为是完全人为的,虽然确定临时等距离线/中间线仅是普遍适用规则的第一步,但后续的调整或移动也不足以实现 “公平解决” ,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5.但哥伦比亚认为,在法院唯一偏离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的案件中,法院的理由为 “海岸线的构造” 导致不可能划定等距离线,而本案没有任何情况使得不可能构建等距离线/中间线。③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7.法院在划界的第一阶段指出,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采用几何学上客观的、适合该地区地理环境的方法” 。④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91.但是,法院最后仍划定了临时等距离线,并未考虑其所声称的 “适合该地区地理环境的方法” ,而仅体现了 “几何学上客观的方法” 。薛捍勤法官在2021 年索马里诉肯尼亚海洋划界案的声明中讨论了这一点: “鉴于该案的地理环境,径向投影是最适当的方法” 。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p.2-3,para.7.

根据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首先考虑 “相关情况” ,然后根据 “相关情况” 选择具体的划界方法。这种划界方法不是强制性的且不具有优先地位。正如薛捍勤法官所言,为了确保公平的解决方案,决定选择划界方法的是地理特征和 “相关情况” ,而且划界方法是不能预先确定的。⑥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2.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机械性地将等距离线/中间线作为划界的第一步,对于偏离这一程序的划界案则将其归因于特殊的海岸线构造,但是,在其余划界案件中,并未审查过这些 “地理环境” 要素。从海洋划界的判例可见,临时等距离线/中间线的构建仅是技术性的,国际法院和有关法庭忽略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调整或移动等距离线/中间线仍无法实现 “公平解决” 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大幅调整或移动等距离线/中间线实现 “公平解决” ,其结果也和第一阶段的界线相去甚远,导致第一阶段的工作显得毫无意义。

2.等距离线/中间线调整或移动的高度任意性: “相关情况” 的缺失

在2012 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的第二阶段,法院开始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法院认为,为了实现 “公平解决” ,在适当考虑到 “相关情况” 的前提下,应该对分别位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基点给予不同的权重。在相关区域的这一部分,若哥伦比亚基点的权重为1,尼加拉瓜基点的权重为3,就能取得公平的结果。具体做法是构建一条线,其上每一个点距离尼加拉瓜岛屿上的控制基点的距离都是哥伦比亚岛屿上的控制基点的3 倍。①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234-235.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这是临时中间线的移动,还是按双方基点之间3:1 的比例重新划定的一条新线。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5.

2021 年索马里诉肯尼亚海洋划界案同样有类似的情况,为了查明产生截断效应的海岸线凹陷以调整等距离线,法院采用了在更广泛的地理结构中考虑海岸线的凹陷的方法,只审查两个国家的海岸线来评估海岸线的地理结构所造成的任何截断效应的程度。③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 para.164.在本案中,很难说海岸线的凹陷位于 “要划定的区域内” 。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Judgment,ICJ Reports 2021,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Abraham,para.11.只有当截断效应 “严重” (serious)或 “重大” (significant)时,才有理由调整等距离线。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 para.156;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ô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7, para.425;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417.第二阶段对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或移动,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是合理的,法院并未给出任何关于合理性的标准,如截断效应的严重和重大标准,判例显示调整或移动仍是主观的,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第二阶段的 “相关情况” ,目前不存在详细的列举清单或某些确定或预设的标准,而是由法院作为裁决者在具体案件的语境下加以理解。对此,威拉曼特里法官(Judge Weeramantry)表示, “人们永远无法预知在未来的未知争端中,哪些情况可能会出现或发挥重要作用” 。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Judgment,ICJ Reports 1993,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Weeramantry,para.182.到目前为止,法院主要将 “相关情况” 限定于地理环境,如截断效应、凹凸性、可能对海洋划界产生扭曲影响的特殊岛屿特征。尽管原则上法院的判例中不排除非地理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很少被法院认定为 “相关情况” 。这种趋势如果在实践中延续下去,很可能使第二阶段演变为纯粹的几何工作,只有少数固定的地质物理因素供法院考虑,以减少法院对 “相关情况” 的自由裁量权。最终,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将演变成等距离线方法的替代品,公平原则将从划界过程中消失。担心 “相关情况” 的无限扩张会导致基于法律的判决和基于公允及善良判决相提并论的风险是毫无依据的,因为 “相关情况” 的概念本身是在司法上发展和适用起来的。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s.14-15.因此,一个 “相关情况” 的详尽列举清单可能是有益的。

3.比例检验的作用甚微

“比例” 这一概念源自北海大陆架案提出的公平原则,作为最后一个考虑因素存在,即 “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的划界应使有关国家的大陆架范围与它们各自的海岸线长度之间达到合理的比例,这些比例是根据海岸线的大致方向来衡量的,以便在海岸线笔直的国家与海岸线明显凹凸的国家之间建立必要的平衡,或将非常不规则的海岸线缩小到其更真实的比例” 。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257-258.2009 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的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将其作为划界的最后一个步骤,并且指出, “多年来,不同的法庭和法院本身对于海岸线长度的差异是否构成重大的不相称性都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表明划界线是不公平的,仍然需要调整” 。③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213.但是,自国际法院和法庭开始适用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以来,比例检验根据个案的情况确定,这同样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并且,在经过第二阶段 “相关情况” 对临时等距离线/中间线的调整或移动之后,其产生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就比例检验而言,国际法院认为,计算并不意味着是精确的。④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ement,ICJ Reports 2014,p.6.在进行划界的第三阶段时,不必适用严格的比例原则,因为海洋划界的目的不是要在双方相关海岸线的长度和各自相关区域的份额之间建立相互关系。因此,法院的任务是检查是否存在严重的不相称性,而构成这种不相称性的因素将根据每个案件的确切情况而有所不同,因为划界过程的第三阶段不能要求法院无视在前几个阶段的所有重要考虑。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40.

正因为存在第二阶段的 “相关情况” 的重要考量,第三阶段 “比例检验” 后,鲜少认定存在不相称的情形而造成不公平结果。2012 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审查之后认为, “这一比例并没有导致双方的海域分配相对于各自的海岸线长度出现任何重大的不相称,从而需要改变调整后的等距离线以确保公平解决” 。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499.2012 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也存在类似的结论,即 “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适用暂时采用的界线并没有导致不相称情形,且没有因此产生不公平结果” 。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47.2014 年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③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认为,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相称性以质疑临时等距离线的公平性” 。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ement,ICJ Reports 2014,p.6.、2014 年孟加拉国海域边界仲裁案④在该案中,仲裁庭认为,这一比例在分配给双方的海域方面没有产生任何重大的不相称,不需要改变调整后的等距离线以确保公平的解决方案。Se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497.、2017 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划界案⑤在该案中,特别分庭的结论是,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适用判决书第481 段和第527 段中的划界线所取得的结果并没有造成不相称的情况,从而没有产生不公平的结果。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Ghana/Côte d’Ivoire),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538.、2018 年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域划界案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paras.202-204.都未对调整后的等距离线进行再次调整,而是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不相称的情况,因而不会产生不公平结果。在2021 年索马里诉肯尼亚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审查后将调整后的等距离线确定为索马里和肯尼亚在印度洋200 海里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边界,认为这一条线 “实现了《公约》第74 条第1 款和第83条第1款要求的公平解决” 。⑦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 para.177.

国际法院和有关法庭多年来并未就比例检验达成一致性标准,这导致 “公平解决” 存在模糊性。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将比例检验作为一种检查手段,即划定的界线是否可能导致划定的海域和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的比例严重不相称,从而产生不公平结果。如果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划定的界线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对调整后的等距离线再次调整。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具有意义,但是国际法院的判例显示,自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正式确立以来,目前未有法院和法庭在第三阶段对调整后的等距离线/中间线进行调整或移动,这导致第三阶段的划界工作形同虚设,逐渐演变成一种形式主义。此外,由于第二阶段的 “相关情况” 主要限制在地理因素方面,那么在第三阶段,比例检验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更小了。

结语

在海洋划界领域,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从2009 年起才开始适用,但是至今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都采用了这一方法,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成为《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第1 款 “公平解决” 所指的普遍遵循的方法。不过,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是否能够达到 “公平解决” 的结果,仍值得反思。不考虑任何地理环境,机械地划定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显然不能保证 “公平解决” 。在机械地适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后,第二阶段的调整或移动显示出高度的任意性和主观性,出现了对临时等距离线/中间线的大幅调整或移动,甚至完全偏离临时等距离线的走向。这样形成的新的界线很难被称为是对界线的 “调整” 或 “移动” 。此外,司法实践留给第三阶段比例检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小。现有的海洋划界规则和《公约》所要求的 “公平解决” 可能还有一定距离。在这样的司法判例发展趋势下,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逐渐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同化,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可以被称为广义的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有的判例确实采用了这样的表述。如果持续沿用现有划界规则,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其实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无异,只是将 “特殊情况” 的表述改为 “相关情况” 而已。由于 “相关情况” 不存在列举清单,其要素含糊不清,如此一来,在使用术语时是采用 “特殊情况” 抑或 “相关情况” 的具体差别并未显现。

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作为海洋划界的裁决机构,应当恪守自身的职责,充分按照现有的法律规范行使职权,不应当越权行事。回顾《公约》的缔约过程,似乎可以发现,《公约》并未给任一原则或规则以优先地位,而目前普遍遵循的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可能已经背离《公约》的初衷。因此最优解仍是充分考虑划界的 “相关情况” ,选择 “公平解决” 的划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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