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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2-03-13秦美虎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2年9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部门

秦美虎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00]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集聚力量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是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关键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科技成果能否真正由无形的理论创新转变为看得见的实际运营成果,进而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可量化的、可预见的经济效益。

目前,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引领效果不明显、企业引进的技术创新人才不足、科技成果组织和孵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缺乏等因素,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落地仍存在诸多困难[1]。为此,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引领民营企业发展的风向标,无论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履行和承担好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都应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充分彰显国企担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研发体系,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同时,要谨慎对待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风险隐患,全面加强防控措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为提高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贡献国企力量,营造出全社会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1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及方式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企业通过将科研部门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交由生产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并结合实践不断加以完善和优化,最终实现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全过程。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国有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后,自行出资设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或项目运营主体,并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工作。

(2)国有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后,直接将该成果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由其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

(3)国有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后,在保留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将该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向第三方进行许可授权,从而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4)国有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后,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通过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

(5)国有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后,首先完成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并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后,再通过与第三方共同设立目标公司或以参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2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2.1 科技成果本身尚不成熟即开展转化

科技成果作为“先进性”的代表,其实施转化是一种创新尝试,任何一项科技成果从理论走进现实,都要经过市场的检验,由于科技成果研发阶段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市场风险。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前,应确保选定的科技成果已经达到可转化的条件,即在实用性、实施条件等应用推广方面能够满足转化的需求,从而有效规避转化失败、资金损失的风险。

2.2 科技成果权属认定不明

对国有企业而言,大多数科技成果往往在“职务发明”或“职务创造”的范围内形成,具有“国有资产”的属性。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由非经营性质的“国有单位”转移到具有营利活动性质的“生产单位或部门”,其权属关系发生了转移和再分配。若在此过程中,发明人个人与职务集体之间使用权限划分不明确,也将给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带来障碍。

2.3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缺失

国有企业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但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即科技成果转化可能使原有技术成果价值大大增加(或者增值),也有可能转化失败而导致颗粒无收。在科技成果转移和再分配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资产既能保值增值又能保障科技成果安全转移和再分配,是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最大难题。

3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1 避免盲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资源配置。一是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专门的科研办公室,负责针对企业自身的科研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运作,直面一线生产需要,促进类似项目合并,不断强化优势、弥补不足,形成分工明确、优势突出、协同运作的科研工作格局,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二是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不断优化科研人员的成长环境,健全科研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凝聚和培养一批水平一流、创新能力突出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人才基础。三是持续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将研发计划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计划中,予以统一安排部署,充分满足研发需求。

(2)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可行性评估。一是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对企业现有科技成果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质量和价值较高的科技成果,定期向管理部门上报。二是在科技成果选定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的合法性、稳定性、市场前景、产业化空间、转化的最佳方式及转化方案、可操作性、潜在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研判,最大化发掘知识产权潜力的利用方式,降低实施风险。

3.2 加强科技成果权属管理

一是做好科技成果的权属调查工作。国有企业对已经取得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并通过签订《技术成果研发协议》等就权属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更,无法通过专利证书查明的,还应通过查询专利登记簿副本,核实专利有无权利转移、质押、保全、实施许可或强制许可等情形。

二是避免职务发明争议。从科技成果研发伊始,国有企业就应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与研发人员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及权利的分配,作出知识产权竞业限制、保密等准备性工作,做到从源头对整个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进行掌控,减少专利纠纷,提高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价值。

3.3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保障

(1)明确企业内部职责分工。全面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各阶段的任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信息的搜集、专利研发全过程管理及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管理等,明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专人专岗负责统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效有序开展。

(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科技转化管理部门或实施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转化事项决策主体,转化资金筹备、管理和使用,转化工作程序、权益保护、异议处理、公示,转化绩效考核评价,转化信息系统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管理和保密,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保障。通过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广泛参与企业科技成果的选定、可行性论证、成果评估及定价、信息公示与发布、转化方式、运营主体的确定、权属转移、转化监督等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帮助企业及时识别风险并做出有效应对,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不断规范化,切实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现实的生产力。

(4)加强科技成果奖酬保障。通过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将职务技术成果带来的相关利益在员工与公司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进而在充分激励员工创新积极性的同时,有力维护企业的产出成果,促使员工的个人利益追求与公司的经营追求相统一,最终形成公司与员工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循环,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的创新活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共赢。

(5)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运营管理。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对企业自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内部转化的,企业可以联合该项目研发团队共同成立运营主体;采用“产学研”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与所涉及的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运营主体;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引进外部资金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国家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资金方等,通过合作方式设立运营主体;借助孵化平台或转化平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通过联合该平台方的方式共同成立运营主体。

(6)加强运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在订立合同前,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技术实施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其合同签订后其能正常履约,降低合同风险。在订立合同时,加强对相关权利保护条款的审核,对后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属等也应一并做出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7)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2]。一是加强合同的预警管理,科技转化管理部门定期查看合作合同的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并及时跟具体实施部门联系沟通,取得该成果转化的最新进展情况。对于节点即将到期的合同要督促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推动进度,对推进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过发函 、会议纪要、补充协议、鉴定评估意见等书面形式予以记录,并保留原始证明材料,切实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原件都应确保完整、准确存档,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所有的合同原件便是最有力的证据,科技转化管理部门能够准确定位发生案情的合同,在熟悉掌握该转化项目实际的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展开补救工作。二是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时跟踪与监督,如果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偏离了合同约定的执行规定,出现不按照合同规定开展交易、合同执行期间存在违约或者疑似违约行为,就需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及时向科技转化管理部门报备,由科技转化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对应的措施,保障合同继续依照原规定计划实施,将违约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3]。三是做好对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在进行合同内容的履行和实施时,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而造成原合同计划不能正常实施,此时需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当事双方再次进行合同的重新约定,补充签订变更合同;并在合同的后续执行中,严格依照新合同内容执行。针对特殊原因发生合同变更或者合同解除且发生情况无法改变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及时对合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科技转化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内容变更时,必须由公证机关重新进行公证,才能完成合同的解除和变更,解除或内容变更才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四是做好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科技转化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先进行纠纷的处理干预,如果合同纠纷不能得到解决,那就需要企业聘请法律顾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进行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4 结语

在国家政策和产业竞争的双重驱动下,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风险与回报并存,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其中的潜在风险。为此,国有企业应以此为契机,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自身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优化运行机制,逐步发展出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并加强在此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高效规范开展,最终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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