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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3-1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时限监管局部门

青政办〔2022〕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9日

青海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创新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标最优水平和最佳实践,加速复制推广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力争到2022年底前,复制推广改革举措基本落实到位,营商环境30升级版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推动营商便利度“再提升”,并形成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典型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6项)。

1.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实现申请人一次身份认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服务事项,并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4.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5.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推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二)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5项)。

7.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草局、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绘、拔地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的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规划条件预测绘、放(验)线测绘、停车位核定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对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验、土地校验、房产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宗地测绘、停车场(库)测量等,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同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9.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房建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青海省政务服务网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发起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将项目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验收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汇总后统一出具最终验收意见,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0.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已纳入联合验收的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专项验收及人防、气象防雷等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档案事项可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1.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三)提升公共服务接入便利度(1项)。

12.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四)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2项)。

13.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4.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加快实施网上缴税,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实行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五)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5项)。

15.推行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行免费发放税务Ukey。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请税务Ukey。(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6.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向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推动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共享共用,提高征管效能。(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8.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允许各地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推行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4项)。

20.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企业提供本企业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经企业授权和“单一窗口”平台认证,企业申报信息及海关部门处理结果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保险和收付汇等服务提供信用参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西宁海关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1.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水路、铁路、航空、公路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宁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不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牵头单位:西宁海关;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3.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西宁海关;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2项)。

24.便利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25.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牵头单位:省法院;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八)提升招标投标便利度(3项)。

26.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7.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拓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合同签订和变更等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5项)。

29.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的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提交变更事项。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0.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法院;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31.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32.加快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推进各地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3类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3.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支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植物体内同化物的流动具有向库性,和植物具有向光性都是植物的特性。植物具有向光性,但如果没有光,植物的向光性就显示不出来。同样,植物体内的同化物,在没有库信号的情况下,也就只能停在原处不动。“小麦籽粒的干物质约有40%来源于旗叶,如果把正在灌浆的麦穗剪掉……结果同化物多以淀粉的形式积累于叶片中”[《植物生理学》(2016年7月第一版)(中国林业出版社)(第173页第25行)]。这个实验证实了同化物的移动与库信号相关联。

(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便利度(2项)。

34.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融资债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5.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认真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移交的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于反复代理、大量代理、撤回后再次提交等情节严重或有明显恶意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重处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提升市场监管便利度(6项)。

36.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7.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理顺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

38.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9.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努力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40.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并在线公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41.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瞄准一流目标,转变理念方式,加强学习借鉴,总结提炼经验,加速复制推广,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取得实效。

(二)全面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谋划部署,因地制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具体配套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持续加大协调督促力度,按时间节点高效完成任务。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夯实监管责任,推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盼,主动作为、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符合青海实际的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正面引领,放大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相关改革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业务咨询,准确传导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增强市场主体知晓度满意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营商环境、维护营商环境、共建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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