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2022-03-13康淑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动物防疫站053000
康淑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动物防疫站 053000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规模化养殖程度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大且集中排放,一直是环保、农业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农业部、省、市出台各种文件,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并将此项指标做为考核指标加以落实。目前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得到有效治理,成为畜牧工作的亮点。同时,伴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规模以下养殖场增加、养殖量也在增加,规模以下养殖场由于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低,产生的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成为影响养殖场及周边环境质量的重要隐患。因此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成为现代畜牧业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依据《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规模以下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低于500 头、肉牛年出栏低于100 头、肉鸡年出栏低于40000 羽、肉羊年出栏低于500 只、奶牛存栏低于100 头、蛋鸡存栏低于10000 羽的养殖场(户)。
规模以下养殖场分专业户和散养户:专业户是指生猪年出栏50~500头、肉牛年出栏100~100 头、肉鸡年出栏2000~40000 羽、肉羊年出栏12~500 只、奶牛存栏5~100 头、蛋鸡存栏500~10000 羽的养殖场(户)。散养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低于50 头、肉牛年出栏低于10 头、肉鸡年出栏低于2000 羽、肉羊年出栏低于125 只、奶牛存栏低于5 头、蛋鸡存栏低于500 羽的养殖场(户)。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换算后执行。
1 规模以下养殖场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存在有设施已老旧,不能使用。一些存栏少的专业户根本无粪污处理设施,粪污直接外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1.2 近年来,由于农民住宅不断改善,新建住宅多位于村边,使本来与村庄有500m 以上距离的养殖场离村庄住户越来越近,粪污处理设施已老化,维修不及时,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1.3 规模以下养殖场受条件限制,如不具备办理环评、土地手续的条件,办公区、生产区不分,净道污道交叉,消毒、防疫、病死畜处理达不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条件,很难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用于改善粪污处理设施。
1.4 农业农村部门在畜禽污染防治中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规模以下养殖场经农业部门指导掌握了这方面的技术,但受资金约束,建粪污处理设施的积极性不高。
1.5 各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都是指向规模养殖场,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存在监督弱处罚少的问题。
1.6 一部分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环保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一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粪便露天堆放,污水直接外排,经常发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污染多是由规模以下养殖场引起,规模以下养殖场是养殖场污染防治的难点。
为解决这一难点,应主要从提高环保意识、技术推广、加强监管、政策支持四个方面加以治理。
2 提高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环保意识
2.1 加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句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这里明确指出“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规模小、污染小、环境影响效的养殖场户必须尽到畜禽粪污防治义务。
2.2 树立典型树立正面典型,引导中小养殖户改建粪污处理设施:通过改善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环境得以改善,畜禽发病率降低,养殖效益增加。汲取经验教训:养殖场户粪污直接外排,粪污在养殖场周边晾晒,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导致有害病菌滋生,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增加,养殖效益降低。
2.3 组织培训加强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培训,培训技术的同时,重点讲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法规、重要意义,让广大养殖场户重视畜禽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养殖场(户)环保意识;《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畜禽养殖者应尽的义务,每个养殖场户必须履行污染防治义务。
2.4 技术推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培训现场指导、引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推广畜禽粪污利用技术,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中小型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模式——固液分离还田利用模式:养殖场户建设堆粪场、污水沉淀池、等废弃物处理设施,通过干清粪或干湿分离机将养殖场废弃物分为固态粪便和液体污水,固体粪便在堆粪场经堆积腐熟后还田利用;液体污水进入污水沉淀池,经发酵后用于农业生产,养殖场无污水排放口。固液分离还田利用模式技术要点:堆粪场要满足防雨(有顶棚)、防渗(做防渗处理)、防溢流(有围墙)“三防”要求,堆粪场或贮粪池总容积要求至少能储存3 个月的肥料总量。每出栏1 头猪需建堆粪场不低于0.1m3,每头奶牛(存栏)不少于0.5m3,每头肉牛(出栏)不少于1m3,每500 只蛋鸡(存栏)不低于1m3。出栏3 只羊等于出栏1 头猪。污水贮存池容积应能容纳3 个月以上的污水量。每出栏1 头猪需建沉淀池不低于0.3 m3。每头奶牛(存栏)所需污水贮存池的容积不少于1.5 m3;每头肉牛(出栏)所需污水贮存池的容积不少于3 m3。建雨污分流设施,污水采用暗道或管道输送到污水沉淀池,暗管直径大于30cm,防治雨水倒灌。养殖场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消纳土地,配套土地按存栏计算:3 头猪1 亩地;1头奶牛2 亩地;1 头肉牛1 亩地;7 只羊1 亩地;70 只蛋鸡1 亩地。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场区废弃物及时清理还田,做到养殖场无粪便乱堆放、保持场区及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水渗漏、无排污口。
推行低蛋白饲料,优化饲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生物制剂,调节氨基酸平衡,使畜禽体内的氨气、硫化氢、甲烷等转化为可供畜体吸收的化合态氨和其他物质,排泄物中营养成分和有害成分减低,提高蛋白质的消化利用率,减少臭气产生。在保障畜禽正常营养水平情况下,减少粪污中氮的排放量。
推行圈舍物理除臭:圈舍内投放沸石、锯末、膨润土等吸附剂减少臭气散发;化学除臭;向圈舍、粪污处理区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减少臭气散发,宜采用的化学氧化剂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次氯酸钠、臭氧等,宜采用的中和剂有石灰。采用覆土、覆膜、覆盖锯末、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就近还田,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场区通过减少饲养密度,保持圈舍通风良好,加速粪污干燥,及时清理粪污,较少臭气聚集。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粪污输送等过程采用密闭形式,降低环境污染。
强化养殖场防疫,降低畜禽病死率,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源头减量。
圈舍附近种植玉米、大豆等植物,也可种植树木形成绿化带,减少养殖场臭气产生。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2.5 推进设施提档升级加强监管,农业、环保、乡镇协同合作,共同担负起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实现规模以下养殖场粪污有效治理。
摸清底数,建立规模以下养殖场台账。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交流,普发执法到位,规模以下养殖场台账实现乡镇、环保、农业共享,便于协同开展工作。
2.6 强技术指导,依法查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3 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设施配套不配套,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河地方排放标准被,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在技术指导过程中,对发现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还田或排放环境的,要函告生态环境部门和所在乡镇,由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监管:对粪污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不具备的,或配套不到位且不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利用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还田或排放环境的,使用粪肥超过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要限期整改,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联合乡、镇环保所指导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养殖户按照“化零为整”、集中处理原则,对畜禽粪便污水采取建设粪污化粪池集中收贮后,统一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开展资源化利用,
对无法就地就近利用的畜禽粪污,鼓励通过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扩大还田利用半径。
不具备堆肥条件的养殖场,与有资质第三方单位签订粪污收购合同,及时清理粪污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集中处理。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养殖场严格落实废弃物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制度,减少污染发生。
3 政策支持
县区政府出台对规模以下养殖场粪污治理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资金在支持规模养殖场的基础上,加强对规模以下养殖场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