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船舶污染风险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
2022-03-11陈荣昌
刘 晨,陈荣昌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0 引言
粤港澳大湾区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个珠三角城市组成,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有利于深化内地和港澳交流合作,对港澳参与国家发展战略,提升竞争力,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粤港签订《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中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建设优质生活圈任务的首项任务。此后,粤港澳在清洁生产、区域大气污染机理及联防联治、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等方面陆续开展多项合作。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其中航运清洁发展是重要内容[1]。规划提出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更严格的清洁航运政策,实施多污染物系统减排;加快节能环保与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的融合;挖掘温室气体减排潜力,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加快低碳技术研发。
1 大湾区船舶污染形势
据统计,2013至2018年,大湾区货物吞吐量由146 329万吨增长到184 208万吨,集装箱货物吞吐量6 167万吨,大湾区内各港口进出港船舶达409 363艘。面对粤港澳大湾区水路运输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石油及其制品的运量快速增长,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的污染风险越来越大,大湾区内各市均不同程度面临着严峻的船舶污染防治形势。近年来,珠江口水域船舶事故频发,事故造成大量燃油泄漏入海,对周边水域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加快落实《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2020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交海发〔2020〕57号)[2],提出“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以及“全面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协同政策和计划”。随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单位相继发布了相关文件,要求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大湾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蓝色清洁大湾区[3]。
2 大湾区船舶污染风险预测
根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及其修改文件,全省海域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个一级类功能区,各功能区合计258个,总面积6 478 377公顷。
广东省全省有各级别自然保护区368个,其中国家级15个,包括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主要保护类型有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海洋海岸、内陆湿地、森林生态、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多方面。
2.1 高风险区
珠江口水域水运发达,广州港、香港港等五个亿吨大港星罗棋布,广东省沿海港口已开通国际集装班轮航线291条,通达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港口[4]。该水域是大湾区内多个港口进出港船舶的必经之路,水域船舶交通流量大、靠离泊作业频繁且航路交汇造成通航环境十分复杂,因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该水域发生的重大事故占事故总数的40%以上。由于广东省石化产业发展迅猛,水域进出港的各类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且水域敏感点众多,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据以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过往船舶在航道和锚地发生船舶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大,因此,该水域航道和锚地属于事故多发区。
图1 高风险区预测图Fig.1 High-risk area forecast map
2.2 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量
(1)操作性事故污染量
根据《水上溢油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JT/T 1143—2017),输油管道的水上溢油事故溢油量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不同等级油品码头的货油泵输油速率参数见表1。
表1 不同等级油码头的货油泵输油速率参数Tab.1 Oil delivery rate parameters of cargo pumps at different oil terminals
据调研,珠三角水域实际航行和作业船舶中,最大船型为5万吨级成品油船。按照5万吨级油船计算输油流量为1 200 m3/h,如果反应时间为3 min,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该水域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泄漏量为60吨。
(2)海难性事故污染量
依据《水上溢油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区域风险评估按照该区域内航行和作业船舶中载油量最大的船型确定,可能最大溢油量为最大船型的一个边舱的容积,最大可信事故泄漏量为最大载油量。该水域最大油船为5万吨级,货舱单舱载货量为5 550吨(按80%载货率,密度0.9计算),总装载量为40 000吨。因此,珠江口伶仃洋水道水域可能最大事故溢油量为5 550吨,最大可信事故溢油量为40 000吨。
2.3 污染概率预测
由于溢油迁移和归宿受时间、地点、数量以及风、流等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随机统计模拟法分析事故污染影响的概率分布、漂移扩散时间和岸线污染概率分布。随机统计模拟的溢油地点选取粤港澳三地交汇水域的珠江口伶仃洋水道。对溢油地点进行300次场景漂移扩散轨迹模拟。事故发生时间随机选取过去10年任意时刻,气象资料由美国环境预报中心取得。
由水面污染规律模拟结果可知,当此水域航道沿线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淇澳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会遭受污染的概率为30%~40%,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会遭受污染将超过15%~20%,缓冲区遭受污染的概率为10%~15%;核心区遭受污染的概率为小于5%;澳门岸线遭受污染的概率为5%~10%;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遭受污染的概率小于5%;磨刀门附近养殖区遭受污染的概率小于5%,其他敏感资源遭受污染的概率小于5%(图2)。
图2 水面污染概率分布图Fig.2 Water surface pollution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map
从水面遭受污染的最短时间来看,当伶仃洋水域航道沿线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航道沿线的敏感资源将受到污染。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将在事故后2~4小时内遭受污染;缓冲区将在4~6小时内遭受污染;核心区将在事故后18~24小时内遭受污染;淇澳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将在事故后2~4小时内遭受污染;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将在事故后30~36小时内遭受污染;澳门附近岸线遭受污染的最短时间为12~18小时;磨刀门附近养殖区遭受污染的最短时间36~42小时(图3)。
图3 水面遭受污染的最短时间统计结果图Fig.3 Statistical result chart of the shortest time of water surface pollution
3 大湾区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3.1 船舶尾气污染防治
2015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5]。其中,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涵盖了粤港澳大湾区范围。2016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签署《内地与香港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2017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推进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2020年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交海发〔2020〕57号),提出全面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大湾区统一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执法标准。先行先试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引领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推进LNG燃料动力、电池动力等船舶应用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拓展电能、氢能等新能源在船舶领域的应用,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研究推动大湾区绿色渡轮技术。
3.2 船舶水污染防治
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要求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协同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开展区域联防联治执法,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大湾区水域环境。2020年8月,三地签署《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三方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合作,共同推进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加强高新科技在船舶污染执法中的运用,防止船舶溢油、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污染,探索应用清洁能源,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3.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2008年,广东、香港、澳门的三地海事机构联合编制了《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并共同签署了《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安排》,要求珠江口水域一旦发生重特大船舶溢油事故,粤、港、澳三地四方海事机构将依照《应急计划》作出反应,充分调集辖区内和邻区合作成员的应急资源,防止油污扩散和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共同保护珠江口海洋生态环境[6]。2019年,三地海事部门对《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提出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7]。以提高大湾区溢油处置能力为目标,推动三地实施《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合作安排》。进一步深化船舶污染应急合作,探索建立广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大湾区船舶污染控制中心,提升大湾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蓝色清洁大湾区。
4 大湾区船舶污染风险联防联控对策
4.1 提升跨区域联防联控水平
目前在粤、港、澳三地共享水域,存在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律体系”,执行相同的国际海域公约,但各自法规、标准、工作流程不同。例如粤港澳三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全一致,在移动源、港口和船舶污染控制重视程度和防治力度上存在明显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应从海上环境保护及海事管理等方面制定联合规划和监管规划,提出三地统一的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升跨区域联防联控水平,进一步落实《规划纲要》的要求。
4.2 加快推进区域应急信息化建设
在区域应急信息化建设方面,应尽快建立覆盖大湾区全水域的全天候、全时候船舶污染立体监视监测系统。三地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船舶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船舶通航环境、船舶动态及监管活动数据互通共享。在VTS系统方面,《珠江口水域VTS数据共享合作计划》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粤港澳大湾区VTS系统为单一系统独立运行,三地应实现多系统共同运作,提高VTS交通组织的管理以及整体服务能力水平。开展海事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合作,建设大湾区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数据中心,提升海事数据服务与融合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区域应急信息化建设。
4.3 加强区域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着严峻的船舶污染防治形势,为加强区域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应进一步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推进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并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通过加强粤、港、澳三地间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合作,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大湾区水域和大气环境,实现大湾区航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此外,可促进三地专业性的船舶污染防治技术力量之间的交流,实现区域船舶防污染工作技术支撑,共同推进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探索应用清洁能源,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4.4 提高应急队伍专业化水平
广东省溢油应急队伍主要以污染物清除单位人员和港航企业兼职人员为主,应急队伍组成有待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尚未建立专业船舶污染应急队伍以及专业人才数据库。针对应急指挥人员、清污人员等,近年来,广东海事定期开展了相关应急演习,未来还应进一步开展大型溢油及化学品应急实战演习。此外,还应开展专业的防污类操作的实操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演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设备使用维护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