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舞蹈作品抄袭现状与对策分析

2022-03-10王俊洁

大众文艺 2022年4期

王俊洁

(重庆大学,重庆市沙坪坝 40133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舞蹈作品与其他文学和艺术作品一样,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但由于像舞蹈这样的表演艺术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加之在数字媒体的疾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其传播和使用已难以限制。艺术从业者需要明确什么样的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一些合理的对策可以指导帮助艺术家们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抄袭,同时做到不抄袭他人。

一、舞蹈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要求

(一)在有形的媒介中固定

为了有资格得到保护,舞蹈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存在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中的原创作品中,无论这些表达媒介是现在已知的还是后来开发的,作品可以直接或以借助机器与装置的方式来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一点在中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单独提出,但也规定了作品需要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固定性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就像音乐作品需要谱子或编曲的记录,文学作品需要文字的记录一样,舞蹈作品也需要固定的媒介来保存和记录,因为它规定了作品的具体可感知性,因此作品不能仅仅是作者头脑中的舞蹈,或者作者在某些场合教授给别人,却没有在任何地方存档录制。舞蹈中常见的固定方式如舞谱,不仅科学,而且客观,录像视频不仅展示了舞蹈编排,还展示了服装和布景。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拍摄成本越来越低,编舞者可以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存档将舞蹈作品还原成物质形式,舞蹈作品的固定要求是一个不难满足的条件,可以通过录像或记谱等任何形式达到要求,前提是必须将作品固定。

(二)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版权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定义了版权所依附的作品,并界定了它们所受到的保护范围。独创性规定:仅由一般内容构成的作品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尤其是由每个人都可以轻易访问的内容所构成的作品。作品必须在一定的创作水平上超越手工的和普通的东西。独创性不仅要求编舞者没有抄袭他人,而且要求所创作的舞蹈作品至少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一般来说,只要舞蹈作品是由创作者未经抄袭,独立完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体现了作者的创作和投入,它甚至不需要是优质的或新颖的作品,此时它仍然受到独创性原则的保护。

在舞蹈作品中,独创性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舞蹈作品必须由编舞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其次,作品要体现编舞者的创作行为,所以作品的表达需要有一定的创造性,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意的火花”。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舞蹈动作的节奏、强弱、编排、组合和连接,或是舞蹈造型、舞蹈构图、舞蹈作品的具体情节、甚至舞美和舞蹈作品的音乐等都可以体现出创造力,使该舞蹈作品具备独创性。

(三)舞蹈作品的思想不受保护

一部舞蹈作品可能融合了许多元素,那么哪些部分是不在版权保护的范围内的?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包括舞蹈作品的总体思路和概念,以及实际的动作材料和步骤被拆开、解构后用作同一作品或其他作品作为独立元素和/或艺术参考时的内容。简单来说,首先舞蹈作品的表达受到保护,思想不受保护,所以舞蹈的主题和概念是可以任意使用的。此外,对实际舞蹈材料和动作词汇,如在地板上滚动、太空漫步等,不存在版权保护和侵权行为。因为没有“个人舞步”这一说法,任何人不能宣称自己拥有一个舞蹈动作。舞蹈作品中独创部分受到保护,而来自公有领域的内容,如历史材料、生活常识、由于作者去世达到一定年限因此无著作权归属的作品等不受保护。任何舞蹈作品的标题也不受版权保护。你可以创作并称你的舞蹈为“罗密欧与朱丽叶”,而不必归功于莎士比亚,也不必使用为同名芭蕾舞创作的音乐。

二、舞蹈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

(一)碧昂斯抄袭案

近年国外引发巨大讨论的舞蹈抄袭诉讼案件是科尔斯梅克诉美国流行天后碧昂斯一案。比利时编舞家安妮•特蕾莎•德•科尔斯梅克(Anne Teresa De Keersmaeker)1983年的作品《罗莎•丹斯特•罗莎》(Rosas Danst Rosas)和1990年的作品《阿奇特兰》(Achterland)在本人没有收到咨询的情况下于2011年被碧昂斯抄袭用于制作歌曲《倒数》(Countdown)的音乐视频。随后她公开指责碧昂丝剽窃了她的两部原创作品的编舞,德.科尔斯梅克诉碧昂斯案被许多舞蹈界专业人士以及法律从业者视为直接剽窃行为——不仅舞蹈编排在整个视频的重要部分一字不差,而且布景和服装都清晰地参照了德•科尔斯梅克的原创现场表演作品。虽然科尔斯梅克诉碧昂斯一案最终没有上法庭,有学者认为该案将把舞蹈著作权的问题带到更广泛的公众意识中的绝佳机会浪费了。但是科尔斯梅克启动了一个项目,鼓励非专业人士制作舞蹈作品的视频,甚至提供舞蹈教学视频,帮助人们学习原创舞蹈。德•科尔斯梅克是本案的胜利者,“她将一个不幸的情况转化为一种创造性的手段,并利用使剽窃得以发生的媒介互联网作为她的创造性的推动力。”

(二)茅迪芳诉张继钢《千手观音》侵权案

作为中国舞蹈侵权的代表案件,由张继钢编导,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绎的作品《千手观音》自2005年首演以来便诉讼不断,直到现在还仍引起的学界讨论。2006年9月,茅迪芳诉张继钢《千手观音》侵权案中,茅迪芳提交了20个静态对比图,将《千手观音》的静态造型与自己作品《吉祥天女》进行对比,但由于两舞蹈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均不相同,两作品相似的造型来源于佛像图片或其他舞蹈,属于公共领域内容。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断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河南卫视《唐宫夜宴》抄袭争议

2021年河南卫视春晚舞蹈节目《唐宫夜宴》由于其精美的服饰、巧妙的编排,引发了观众和网友的热议,多次登上社交平台的热门话题。然而2021年2月20日,央视文艺发布声明指出近期地方台有关节目与其前几年播出的节目有“撞脸”的情况,并称抄袭模仿与借鉴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也发文强调严厉杜绝简单模仿和抄袭。上述声明虽未指出节目名称,但此前媒体曾报道网友质疑《唐宫夜宴》与三年前央视的《国家宝藏》节目存在相似之处,是模仿和抄袭,在此风口浪尖的声明,很容易让大众将抄袭争议与该声明联系起来。虽然此次争议并没有上升到诉讼,但是也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一些律师和杂志报社做出了公开评论,表示两者相似的部分仅仅是服装造型与一些公有领域元素,而这些公有领域的内容是古人留下的文化遗产,没有人可以垄断。即使两个作品属于对唐朝宫廷生活类型的题材的表达,但因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不构成抄袭。

(四)北京现代舞团指“舞蹈风暴”节目抄袭

2019年以来,湖南卫视推出的大型舞蹈综艺节目“舞蹈风暴”由于其新颖的形式和舞者精湛的技艺,对舞蹈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吸引了大量观众。2020年12月,北京现代舞团发出律师函并召开记者会,指“舞蹈风暴”选手王韬瑞在2020年11月播出的一期节目中所表演的舞蹈作品《传承》涉嫌抄袭其作品《三更雨.愿》。在律师函中,北京现代舞团表示,《传承》抄袭了《三更雨.愿》的造型、道具、状态、动作、理念等艺术形式。目前事件没有进一步更新,但是在北京现代舞团的律师函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作品的理念、状态等思想层面的内容是不被版权保护的。因此提出理念被抄袭是无意义的,只有明确作品的表达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才能证明抄袭行为。其次,其对于道具和造型抄袭的控诉也需要斟酌,因为北京现代舞团作品中的“大红色鬓口”、白色服装、白色粉末等元素属于戏曲元素,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其他综艺节目,如“青春有你2”“这就是街舞”“中国达人秀”等节目选手所表演的舞蹈作品也被直指抄袭,引发了持续的讨论。互联网和自媒体的繁荣,让一些经典的优秀作品被更多人所知晓,同时引发的对舞蹈作品的抄袭、模仿、改编等现象愈加频繁。如陈维亚编导的《秦俑魂》;孙颖编创的《踏歌》;韩真、周莉亚编创的《丽人行》等。如此频繁的著作权冲突无疑显示了在这个信息过载的数字时代,讨论舞蹈著作权,普及著作权知识的必要性。

三、舞蹈抄袭行为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舞蹈家勇敢地为自己辩护

与音乐、文学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作者身份问题的重要性和同等重要性并没有正确地分配给舞蹈。或许是由于诉讼成本太高,一些艺术家在面对被抄袭的时候往往不会采取诉讼行动。因为即使赢得了官司,但是其中产生的时间、金钱成本与仅仅一个胜诉的结果相比并不值得。但是艺术家应该为自己辩护,他们的劳动和创造应该得到认可。因为在被抄袭的过程中,不止作者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抄袭者窃取原作者的劳动成果,用更少的时间和精力去赚取原本属于原作者的金钱收益。并且会损害编舞者作为艺术创作、舞蹈文化产业创造者的水平——蹩脚的抄袭会使观众认为原作者的水平就是如此低下。因此在这里,被抄袭导致了一个巨大的利益与名誉损害的结果,勇敢的反击,至少从这些作品中获得可观的金钱收益并停止自己的名誉被侵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围绕借鉴和剽窃之间的界限,在这个问题上舞蹈界必须诚实对待,明白什么才是真正公正和合乎逻辑的。

(二)为舞蹈作品注册版权和签合同

在美国,为了实际行使权利,你首先必须注册,人们必须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他们的作品,然后才能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保护原创舞蹈作品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它的版权。这将赋予作品更高的保护门槛和,同时可以保护创作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虽然在中国,著作权是不需要登记的,版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艺术家通过自己的创作行为完成艺术作品,便自动地获得法律所确认的版权。但是不管需要与否,为编舞作品注册版权可以在日后如果涉及诉讼取证时更加方便,因为当权利发生质疑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材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正式注册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可以让有兴趣使用作品的人很容易找到谁是版权所有者,这样他们就可以申请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或购买使用许可。编舞市场是人类创造力最丰富的表现之一,在国内外两个层面上都在迅速扩大。有鉴于此,所有编导都应充分考虑修复作品,并将其注册到版权局,以便他们能够获得新法律的最大保护。

(三)立法完善并成立专家陪审团

就像前面说到的,舞蹈著作权的发展进度缓慢,要求立法完善就包括了维权制度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的完善——要制定舞蹈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司法机构的完善,可以成立数字化舞蹈著作权管理组织、专门的舞蹈著作权协会或机构,同时,还有必要成立专家陪审团。因为舞蹈界的对话毫无疑问是舞蹈著作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舞蹈版权保护制定了指导方针。在舞蹈侵权案件中,专家证言是很重要的,它可以确定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舞蹈作品,并且可以指出一般陪审团员可能不会注意到的动作设计和节奏上的微妙之处。在舞蹈专家参与的过程中,侵权双方甚至可以展示动作差异,作为他们证词的一部分,由专家向陪审团指出作品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进行深层的运动分析,帮助从更多角度去评估作品。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舞蹈专家的观点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在某些程度上一定会与法律人员的视角存在差异。因此在完善舞蹈著作权保护体系,并制定侵权判定的标准时,应该结合法律和舞蹈专业人员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合理、系统且相对完备的保护体系和标准。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减少舞蹈侵权的发生,其实主要的还是舞蹈从业人员要有“羞耻心”,这才是从根本上杜绝舞蹈抄袭的办法。编舞者应加强创新的精神,挑战自己,跳出框框思考,以最真实、最道德的方式进行编舞,用自己的方式去探索。虽然舞者在成为编舞者的过程中,经历了大量的模仿学习时间。但是要明白一味地模仿不是艺术创作的初衷,更不是出路。作为一个舞蹈艺术家和舞蹈行业的贡献者,诚信的舞蹈作品是宝贵的礼物,舞蹈编导的道德标准可以而且应该存在于这个行业。如果你是从另一个舞蹈中得到灵感的,时刻询问自己使用了多少相同的舞蹈语言以及是否有投入自己的独特创作。除此之外,建议一些正规的舞蹈组织可以开展版权知识普及活动或讲座。虽然中国舞蹈家协会有每年举行一次舞蹈维权培训班,但是从规模和频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考虑开办线上大型讲座或录制网络课程,供更多的舞蹈从业者们学习。如有条件,甚至可以在高校舞蹈专业的课堂上每一学期用一次课来为学生普及舞蹈著作权法知识,在年轻人的心中种下著作权的意识。

结语

关于舞蹈抄袭的标准等相关问题目前仍未解决,舞蹈著作权是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领域,还有很多值得研究、需要完善的方面,也需要多学科的人才参与。虽然艺术法在逐步发展,关于音乐、戏剧等艺术形式抄袭的标准制定也时常被提出并讨论,但是舞蹈与其他艺术形式上的差异,且艺术上的综合性为它带来了一些特殊的问题。明确舞蹈作品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思考舞蹈抄袭的诉讼案例或民间争议,同时加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被抄袭和抄袭他人,舞蹈艺术也会更加繁荣。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

②参见:17 U.S.C.102(b).

③参见:布苏蒂尔.黛安,编舞作者权使用两个案例研究:安妮•特雷莎•德•科尔斯梅克vs.碧昂斯和安•范•登•布罗克和菲吉斯[J].麦格理大学,2015(11).第5页。

④《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