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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困境及治理

2022-03-09彭国华

浙江体育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农民体育服务

张 莉,彭国华,许 磊

(1.东莞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419;2.华南师范大学 汕尾校区,广东 汕尾 516600;3.广东东软学院,广东 佛山 528225)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破解“三农”工作难题、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复杂性与系统性工程,涉及的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当然也包括体育。国务院在出台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动村健身设施覆盖,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体育活动”[2]。由此可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已经成为当前亟待思考与解决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鉴于此,该课题探讨了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困境及治理策略,旨在为促进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

根据王家宏[3]、刘望[4]等学者对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认知与理解,结合新时代国家出台的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以及乡村地域的实践情境,按照服务主体、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的逻辑顺序,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界定为是指基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主体,通过多种服务方式,为满足行政村广大农民公共体育需要,依据法定职责,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公共权威与资源而提供的各种公共体育产品与服务行为或者活动的总称,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2 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性

2.1 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支撑

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物质基础”[5]。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决策部署,“做强现代种养业、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乡村新型产业”[6]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核心任务。乡村体育旅游是“乡村休闲旅游业的重要内容,它以乡村农耕文化、田园风光、绿水青山、民俗风情、体育设施等为依托,是一种集健身、娱乐、度假、休闲、观赏、体验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新型旅游活动”[7]。事实上,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可以促进乡村体育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广西南宁市马山县、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等地方政府,借助国家实施精准扶贫、建设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等有利契机,依托乡村特有的地理与文化资源优势,修建形式多样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同时结合旅游者需要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活动,为成功打造出充满浓郁乡土气息且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乡村体育旅游发展新模式提供了有益补充。

2.2 促进乡村生态宜居的重要举措

《战略规划》明确提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2],标志着如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业已成为振兴乡村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乡村“脏乱差”问题依然严重。“我国还有近1/3村庄的生活垃圾没有收集和处理,80%左右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治理,不少乡村居民还没有使用卫生厕所”[2]。要改善上述状况,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是一项重要举措。例如,自2006年党中央提出“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后,我国基层各级政府积极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紧密结合地方村镇发展规划,通过翻修闲置房屋、填平废弃河墟、开垦荒地荒坡等手段,修建了大量亲民、便民、利民的篮球场、乒乓球台、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这一做法,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国乡村体育场地设施严重匮乏的局面,而且有效解决了大多乡村地脏水臭的问题,明显起到了改善乡村卫生环境、美化村容村貌的功效。

2.3 促进乡村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来看,建设乡风文明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开展移风易俗”[1]等。现阶段,“在我国农村,不仅道德建设滞后,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赌博盛行,而且许多民间优秀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正面临生存与传承危机,有些已经处于名存实亡状态”[1],与我国建设乡风文明的要求不相符合。而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恰恰是提升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丰富农民文化生活、传承乡村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方式。可以明显地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的“雪炭工程”、“小篮板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百万公里健身步道工程”与开展的“亿万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体育三下乡”活动等惠农体育举措,不仅大大丰富了农民业余文化生活、滋养了农民德性、净化了乡村社会不良风气,而且在帮助农村青少年学习与了解体育文化、增强农民传统体育文化自信、调动广大农民传播与弘扬中华乡村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2.4 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力量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8],要求将“以自治为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8]作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而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对于增强乡村治理效能、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可以精准发力。实践充分证明,长期接受体育文化的熏陶与洗礼,不仅可以培育人的民主意识与权利意识,唤醒人的共同体思想与公共精神,而且能够塑造人的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伦理道德品质,这对于充分调动农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事物治理、引导农民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与纠纷、激发农民道德力量自觉实施村规民约等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全面整合乡村体育资源,大力宣传体育文化,营造乡村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以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逐步将体育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内化为农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进而转化成广大农民日常生活当中的行为规范。

2.5 促进乡村生活富裕的重要途径

实现生活富裕,让亿万农民生活得更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完善农民身心健康是实现乡村生活富裕的重要目标”[1]。就当前实践情况而言,我国农民的身心健康状况还不是很尽人意。研究发现:“我国农村居民体质综合评价达到合格等级人数的比例为83.3%,低于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体质综合评价达到合格的人数比例为87.6%);农村慢性病增幅高达城镇的2倍,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的精神状况长期出于紧张状况,心理健康不容乐观”[7,9,10]。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强化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促使广大农民科学参与体育健身,是促进农民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研究发现,实施运动干预后,“参与体育锻炼的农民各项体能指标水平要比活动前有明显改善,同时农民平均慢性病就诊次数比运动干预前降低了2.42次,与对照组比较降低了1.73次”[11];“定期参与体育锻炼的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得到了显著改善”[12]。

3 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困境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体育系统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需求内生动机显著增强、供给内容日益丰富、供给客体实现全覆盖、供给格局逐步多元化”[13]。但是,总体上来看,在实践当中,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依然面临不少发展困境。

3.1 服务数量不够充足

为了更好地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保证国家工业化目标的如期实现,我国推行了“重城轻乡”的公共服务发展方式,农民实际拥有的公共体育资源远远少于城市居民。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因为财力与事权配置失衡的缘故,基层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财力大幅下降,县乡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供给能力开始出现严重不足,而开展农村体育工作的经费也就变得更加捉襟见肘。调查显示:“在1998年,湖南省各乡镇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经费平均为8 500元,人均约为0.33元”[14]。取消农业税后,党和中央将“三农”工作摆到了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由此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各项公共事物的财政扶持力度,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财政资金数量也得到了有力保障。例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投入33.08亿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2016-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投入近10亿元人民币资助建农村篮球场、乒乓球台、室外体育健身路径等”。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矛盾尚未完全解决、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重竞技轻群体工作导向等原因,加之乡村生产性与生活性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地方政府真正能够可以支配治理公共文化的财政资金还不是很充足,致使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数量还明显落后于城镇(具体见表1)。

表1 我国城乡部分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情况一览表(%)

3.2 服务地区非均等化

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水平还存在非常明显的非均等化现象(具体见表2)。追溯其根源:一方面,与地域经济实力不均有关。一般来说,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低。从当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中、西部而言有着显著优势”[16],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地区非均等化现象。另一方面,与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有关。一是,税收返回不合理。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政府税收返回采用的是基数法,即下级政府获得的税收返回数额主要取决于向上级政府“贡献”税收的多少,而不是按照各地区人口数量、人均收入水平、地理环境、财政能力与财政需求来分配。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得到的税收返回额就越多,其财力也就越充裕,反之财力就越薄弱。如此一来,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非但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反而会不断扩大,进而导致东中西部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差距不断加大。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小。研究发现,“在新时代,与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要相比较,当前政府部门真正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绝对规模依然偏小”[17],对促进乡村地区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效果还极为有限。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合理。在实际运行中,“地方政府在申请涉农体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必要的劳动力与充足的配套资金”[15],这就使得那些财政困境、无法提供财政配套资金的农村地区无法得到项目,进一步加剧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

表2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部分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情况一览表

3.3 服务方式相对单一

实地考察发现,“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乡村有形与无形公共体育产品或者服务的供给还主要停留在政府层面,非政府组织力量的效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17],说明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方式还相对单一。究其原因:其一,政府权利过于集中。目前,我国群众体育的行政架构属于典型的垂直行政架构,基层政府在发展地方体育事业时,往往集“掌舵”与“划桨”双重角色于一身,过多地介入与干预乡村体育相关事物,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与束缚了非政府组织参与乡村公共体育事业服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二,乡村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现阶段,我国乡村体育社会组织还存在“体育社团组织独立自主性不强、活动经费匮乏、治理结构不完善、总体数量偏少与草根体育组织专业水平不高、合法性不足”[17]等诸多缺陷与问题,还很难完全承担起供给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重任。其三,市场环境欠佳。就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除长三角与珠三角一些乡村发达地区,我国中西部大多数欠发达乡村地区的农民并不具备高层次的体育消费能力,对体育需求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与准公共体育服务层面,加之政府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激励制度,这与市场的逐利性本质格格不入,致使大多营利企业与私人部门不愿意、甚至拒绝投资与生产、供给乡村公共体育产品与服务。

3.4 服务决策缺乏民主

进入新世纪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振兴乡村等战略部署的贯彻实施,乡村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广大农民对诸如民主、公平、正义、法制等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开始重视广大农民对水利、道路、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文化等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偏好。与此同时,部分乡村地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决策机制也出现了“自下而上逐步强化、自上而下逐步弱化”[15]的趋势。但是,因为传统“官本位“思想固化、体育信息公开工作不规范、体育决策渠道受阻等影响,加之绝大多数乡村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简称“386199”部队),他们不仅公共精神淡薄,而且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主动参与体育决策的意识与实践操作能力,这就使得不少乡村地区自上而下的公共体育服务决策机制仍然普遍存在。客观而言,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能够较好地体现国家的意志,便于国家对农村公共体育事业进行管理与调控,并能代表最广大乡村居民的基本体育权益。不过,这种决策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政府在发展乡村公共体育事业时,往往倾向于采取主观化、“同质化”、“一刀切”的供给思维方式,不能充分体现与全面反映出不同农民群体的多层次、多目标体育需求,极易造成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供需错位、供给低效等问题。以乡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例,调研发现,“在我国,有76.5%的乡村体育场地设施资源(主要指篮球场、乒乓球球台、健身路径)存在不同程度的闲置、浪费、破损、占用(指被用做搅拌场、晒谷场、停车场)等问题,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17]。

3.5 服务法治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在顶层设计、立法、执行、普法等法治工作层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13]。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相对于国家依法治体的需要与广大农民的体育健身活动的实际需求,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一是,立法层次不高。统计发现,现阶段我国总共出台涉及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的文件83部,其中,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有2部(占总数的2.4%),中共中央与国务院下发的中央文件、行政法规有8部(占总数的9.6%),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73部(占总数的88%),说明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总体立法层次不高。二是,法规刚性约束力不强。以《体育法》为例,尽管这部文件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体育活动的开展与组织等保障农民公共体育权益方面提出了有关的规定与要求,但是法律条款中对政府与体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与要求的惩戒措施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笼统性的说明与建议,罚则明晰性不足,缺乏必要的强制性与约束力。三是,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体育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还不高,特别是“乡村体育管理干部的法治意识还很单薄,乡村体育行政执行理念和能力十分欠缺”[18],导致不少乡村公共体育服务领域违法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惩处。

4 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策略

针对上述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面临的服务数量不够充足、服务地区非均等化、服务方式相对单一、服务决策缺乏民主、服务法治建设滞后等现实困境,笔者根据我国乡村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态势,结合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现实图景,以满足亿万农民体育美好生活需要为核心价值取向,着重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了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策略。

4.1 增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战略规划》提出:“坚持财政优先保障,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加大政府投资对农村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2]。治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样需要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推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改革,增加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总量,确保新时代更多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的体育福利。

首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体育财政供给制度。国家要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进一步完善城乡不同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配套政策,做好城乡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之间的衔接,尽快建立起可衔接转换的一体化的城乡公共体育服务财政制度。其次,增强基层政府体育财政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领域改革部门的协同配合,尽快调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格局,合理划分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等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县、乡镇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开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此外,优化体育事业财政支出结构。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快调整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重心,逐步优化体育事业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群众体育事业经费在体育事业经费中的比重,提高乡村体育事业的财政支出比重。最后,强化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财务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公共体育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现象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4.2 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指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地区间的均等化”[19]。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区域发展水平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与国家提出的均等化战略目标不相适应,亟待改革与完善。事实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可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缓解与调节各地区财力差距、均衡不同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资源配置,推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地区均等化进程”[15]。所以,为了确保不同地区农民都能够享受大体均衡的公共体育服务,务必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第一,改革税收返回方式。政府部门应综合考虑地区间人口特征、公共需求、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因素,深化地方税收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税收返还力度与原体制补助的比例,努力增加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进而为其治理乡村公共体育事业提供财政支撑。第二,健全纵向转移支付办法。要充分利用国家建设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健康村镇、乡村特色旅游景区等有利契机,依托精准扶贫工程、文化惠民工程、治未病健康工程,根据纵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和调控目标按照因素法统一核定各地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及总补助数额,逐步增加对欠发达地区乡村体育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第三,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办法。相关部门要鼓励东部发达地区通过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等形式,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无偿横向援助,重点改善地区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活动开展、体育健身指导等乡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差距。第四,规范专项拨款配套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乡村体育专项拨款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际状况,采取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地方配套资金方案。

4.3 建立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方式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力量,通过整合资源、合理分工等有效方式来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压力与节省地方政府公共开支、优化乡村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满足乡村不同农民群体多层次、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18]。故而,在治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探索建立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方式就显得颇为重要。

一是,深化农村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大对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统筹优化地方体育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着力推进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厘清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治理乡村公共体育事物中的权责边界,大力激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与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非基本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积极培育农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地方政府要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备案制、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有效办法,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体育协会、农村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农村不同运动项目社团等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努力提升农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总体业务水平与能力。基层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好县乡镇购买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安排与设立乡村体育专项资金,鼓励与引导资质运行状况良好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多元化公益性乡村体育服务。三是,着力推动乡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地区,地方政府要深入探索公益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补助津贴、审批优先、特许经营、合同承担、凭单制等具体措施,降低市场投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准入门槛,吸纳私人与企业来投资不同类型的基本体育服务或者产品。

4.4 健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下而上决策机制

充分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体育决策权,不仅是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实践领域之所以存在供需不匹配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决策机制缺乏广泛的农民群众基础,没有将农民参与决策的行为完全落实到建设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当中。按照这一逻辑,健全自下而上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决策机制理应成为现阶段提升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基层政府与体育行政部门要真正从内心上牢固树立起“权利本位”、“民本位”的公共治理思想,充分认识到亿万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治理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农民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各项决策的权益。第二,增强农民参与体育决策意识。要加大对乡村留守农民公民意识与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力度,逐步激发农民的公共体育精神,促使其农民主动树立起参与体育决策的思想观念。第三,提升农民参与体育决策能力。相关负责部门要通过专家讲座、教育培训、现场指导、恳谈讨论等有效方式,帮助广大乡村留守农民熟悉掌握参与体育决策的文化理论知识及实践操作技能,引导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有效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决策。第四,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事务公开规范化。要灵活运用宣传手册、手机短信、新闻媒体及农村大型电子屏幕、村务公开栏、“乡村公众号”、“村民微信群”等多种载体,大力推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财政资金投入与使用、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促使广大农民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最新发展动态。第五,畅通体育民意表达渠道。基层政府要依托村民理事会、议事会与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平台,定期开展乡村公共体育各类事项协商活动,广泛征求与充分听取广大农民的有关体育意见建议,传递不同农民群体在公共体育服务具体方面的需求与偏好,并就农民关注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及时做出积极回应与反馈。

4.5 加大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工作力度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工作的优劣程度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体育健身权益能否得到全方位维护,影响着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现代化乃至体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鉴于此,治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必然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来加大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工作力度。

第一,提高立法层次。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力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主动配合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构,做好调研论证和草案拟定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现有农村体育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将涉及农民基本体育权益的立法内容纳入到高权威级别的行政部门立法议程,不断提高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效力等级。第二,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力。规范乡村公共体育法律条款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与责任,明确界定政府与体育行政部门违反履行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规定与要求的惩戒措施,进而提高政府部门对制度的责任敬畏感,切实维护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的权威,确保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第三,提高地方体育行政队伍法律素养。树立重视法治素养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上级体育部门考察农村体育干部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体育行政执行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农村体育法治专题培训或讲座。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发展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还面临服务数量不够充足、服务地区非均等化、服务方式相对单一、服务决策缺乏民主、服务法治建设滞后等发展困境。基于此,立足国情农情体情,按照国家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乡村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态势,结合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实践领域具体发展情况,提出了增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方式、健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下而上决策机制、加大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建设工作力度等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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