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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语境下信任的价值、本体与实践

2022-03-09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治安现代性秩序

一、引言

信任与治安有着密切的关联,伯纳德·巴伯把维持和实现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视作信任的基本意义之一。简·雅各布斯和罗伯特·帕特南都强调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对于社区安全的意义。国内学界对信任与治安的关系也有一系列研究,例如将信任作为有助于治安的社会资本,探讨信任对社区治安力量的动员作用,研究信任与社会安全感的相关性,以及社区评价对警民信任的影响等。然而,目前研究中常见两种倾向——在内容上多围绕“警民信任”,从政治信任的角度解读治安与信任的关系;从形式上多采取实证研究,将信任作为相关性研究中的量化因素。此类倾向下的研究结构是不完备的:一方面,信任并非只是由公民指向政府的政治信任,还包括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信任,对治安与社会信任的讨论理应构成治安与信任关系研究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信任对于治安的本体论意义尚未得到阐明,即治安语境下的信任到底意味着什么,信任通过怎样的机制发挥其治安效能。因此,需要完善对信任与治安关系的认识,在包括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的一般意义上,结合治安语境展开思辨的本体论研究。

二、信任的治安价值

目前已有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及心理学等多角度的信任研究,可概括为心理主义、理性主义、文化主义、制度主义等范式。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信任与治安之间的联系。

(一)信任是一种秩序内涵的渊源

秩序是自然和社会进程中均存在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指政权稳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序良俗等不受侵扰的状态。确定性是治安秩序的基本内涵之一,对行动者意味着事物间的互动及后果是可预见的,助其在对安全的确信中进行社会活动。

尼克拉斯·卢曼称信任为“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在他看来,社会复杂性必然超出人的处理能力,“未来包含的可能性,远远多于现在可能实现的、因而可能转变为过去的可能性”,“未来给人类的想象力加上了过重的负担”。为了避免被不确定性压垮,人们求助于一种简化机制,即信任。通过信任,人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驾驭社会中的复杂因素,以内在的确定性代替对外部确定性的渴求,并且提升对外部关系中不确定性的耐受。

信任是治安秩序确定性的基本渊源之一。在治安语境下,行动者不得不跨越确定的内在与复杂的现实之间的鸿沟,同时又要警惕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安全需求与外在风险的压力会迫使行动者畏缩;而通过信任供给确定性,悬置非紧迫的复杂性问题,行动者才能从不确定性中解放出来,参与到社会秩序中。例如道路上车辆的车况、驾驶员的身心状态以及操作等因素都与过马路行人的安全相关,但是行人们根本无力确知,而其之所以敢于继续行动,即在于人们的知识和经验中对道路法规、车辆检验以及执法管理等机制的潜在信任,生成内在的确定性。

(二)信任是本体安全感的起源

根据心理学范式的研究,个体建立基本信任的过程也是建立本体安全的过程。埃里克森认为,人们在婴儿阶段克服与母亲的分离而建立起基本信任,通过与母亲短暂分开又重聚的经验,婴儿得以在超出其感官确证的范围外形成确信——离开的母亲仍会回来,婴儿从此种经验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对应性中获得了自我同一,即基本信任。这是个体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建立其他信任形式的基础。

吉登斯在其现代性的本体安全议题中,将基本信任作为一种时空现象——“基本信任以一种本质的方式与时空的人际组织相联结”,婴儿为了应对看护者缺场而建立的基本信任,代表着一种“潜在空间”,在这里,婴儿和看护者是重新联结的。在这样的时空中所形成的实践意识成了本体安全感的依托,其中的信任“可被看成是一种抵御存在焦虑的情感疫苗……以抗拒未来的威胁和危险”,帮助人们克服本体性焦虑。因此,信任作为本体安全感的起源,从心理的起点上关系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安全感,进而影响民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体验。

(三)信任反映秩序与自由矛盾的平衡

治安学的核心矛盾是秩序与自由间的矛盾。秩序是治安实践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构建并维护治安秩序往往以个体对其部分自由的让渡为前提。“秩序化”难免招致个体自由的排斥,社会在纯粹的秩序图景中也将陷入僵化,然而秩序作为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亦为社会所必需,因此形成了“秩序—自由”的矛盾。现代社会的秩序与自由处在动态互构的过程中,寻求一种平衡状态,确保社会有活力的同时维护生产生活的安全有序,是治安实践的关键问题。

信任与社会秩序的形态密切相关。郑也夫区分了四种社会秩序与信任的关系类型。类型1即“有秩序无信任”的社会,为了追求秩序而牺

表1 信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类型

牲了自由和繁荣;类型2为“有信任的秩序”,可能成为自由繁荣的社会;类型3“无秩序无自由”即混乱失序的社会;类型4“有信任无秩序”的社会形态在现实中不存在。类型1的纯粹秩序社会和类型3的失序社会对应“秩序—自由”的两种极端失衡状态,其中难以存在信任。例如在“全权统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丧失了怀疑和反叛,只剩下消极的服从”,“社会成员高度‘原子化’,孤立地栖息在社会中,丧失了彼此间的任何联系”,政府驯化出纯粹的确定性场域,从而不依赖社会成员间的信任进行统治。这说明了信任反映“秩序—自由”平衡状态的作用,通过分析当前社会信任的状态和变动趋势,可以侧面观察指引社会治理,把握治安核心矛盾的发展动态。

(四)信任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

巴伯认为,信任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无所不在的重要手段或机制”,这里的社会控制不仅是消极意义上的控制和约束,还具有积极意义,即“为社会体制取得成就提供必要的手段和目标的机制”,而信任“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表达和维护团结”,这与治安语境下的社会控制相符。

在巴伯看来,信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一方面体现在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信任权力有助于实现个体或体制的目标,这种信任也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信任可以表达和维持共同价值观念,这意味着信任在团结共同体的同时,也通过“不信任”采取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嘲笑、排斥、拆台等。公众把违背公认规范、观念的个体从信任网络中驱逐,予以标示和排斥,限制其对资源的获取,其实质是一种惩罚,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

(五)信任是一种治安资源

在文化主义的研究范式中,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源,有助于社区的维系和发展,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契约达成,促成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治安语境下,信任同样是一种治安资源,可以投入社会治理、风险处置等多种治安实践。

社会资本的治安意义在社区层面有直观的图景——“在高社会资本的地方,公共场所往往比较整洁,人们相对比较友善,而且街道也更加安全”。雅各布斯在对美国城市社区的研究中发现,当地社区治安并非完全依赖警察,而是依靠一个“互相关联的,非正式的网络”,“有着自觉的抑制手段和标准的网络,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它形成于居民的日常交往互动,“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觉,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做出贡献的一种资源”。因此,在雅各布斯的研究中,信任的治安资源价值多体现在居民之间的守望扶持,对公共空间的共同监视以及对陌生人和有害行为的警戒和抵御上。有所区别的是,福山则直接把社会资本定义为“社区或其下特定的群体之中,成员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认为这种信任“通常是由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所建立起来的”,建立了信任的社团“并不需要契约和法律条文来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原因是先天的道德共识已经赋予社团成员互相信任的基础”。从该角度来说,信任的建立意味着背后的文化纽带正在为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提供非正式的社会规范。

信任的治安价值既存在于内在联系,作为治安秩序确定性的渊源以及本体安全感的起源;也体现于外部联系,作为治安资源和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同时还可以作为治安核心矛盾状态的“观察窗”。可见,现有信任研究已对讨论治安语境下的信任做了多角度的铺垫,基于这些价值论层面反映出的信任与治安的关系,可以阐明信任是通过怎样的运行机理发挥治安效能的。

三、信任的治安运行机理

信任既是治安秩序确定性的渊源之一,也关系到人们本体安全感的起源,凸显了治安语境下信任的本体论意义。为了阐明信任实现此种意义的机制,通过参考卢曼、埃里克森、吉登斯等人的理论,其中包含的背景性图式,可以引导构建讨论信任与治安本体论关系的图式和框架。

(一)“鸿沟”图式中的信任机制

无论是卢曼所述的信任对社会复杂性的简化,还是埃里克森描述的由信任建立本体安全感的过程,其中都包含相似的图式:个体从自身出发,跨越鸿沟与外部互动。卢曼认为,这是个体内在确定性与外部复杂系统不确定性之间,向个体施加的重负;而依照埃里克森,婴儿面对外界,必须依赖看护人提供确定性,鸿沟所代表的分离是对本体安全基础的剥夺。对个体来说,如果深陷不确定性的重负和焦虑,则只能畏缩于内在的确定性中,无法参与外部的社会活动。

必须跨越个体与外部间的鸿沟。面对社会复杂性生成的不确定性,信任机制通过透支社会系统的信息来补充确定性,“系统用内部信息代替了外部信息,或者用它已经为自身经验处理而学会的前提或赋予结构的前提代替外部信息”,从而把个体内在的确定性“注入”外部,并借此联结外界。而对于本体焦虑,婴儿从重复的经验中形成基本信任,建立由自身指向外部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对应性,即“自我同一性”;或如吉登斯从时空角度所述,婴儿通过循环往复的惯例形成实践意识,建立了一个联结其与母亲的“潜在空间”,即使看护者缺场也自主面对外界。信任是个体迈向外部的必经桥梁。

“个体—信任—外部”图式同样适用于治安语境。个体在此面对的鸿沟是自身有限的预见能力、应对能力与外部不可预见、难以应对的风险之间的矛盾。以乘坐飞机为例,一般乘客并无飞行器的专业知识,也无从把握设备状况、气象条件、驾驶员操作、塔台调度等全部系统要素,这意味着风险对他而言是既不可预见也无法应对的。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信任机制,个体的安全感难以确立,治安秩序更无从谈起。信任在此代表着个体向制度、组织和他人的托付,譬如乘客将其安全托付于设计、制造以及管理、运行飞行系统的各类专业组织、人员以及相关的法规或制度,由其识别和排除风险;这也包括对他人的信任,期望他们遵从法律法规,笃信宗教或道德,服从专业管理,而非实施危害。通过信任机制,个体面对外在风险的焦虑被遮蔽或悬置,个体通过托付的方式把制度、组织和他人引入自身与外部的鸿沟之间,弥补预见能力、应对能力的有限性,从而维护本体安全感。

(二)“不信任”机制

“个体—信任—外部”的图式仍不完整,因为建立信任的过程中,个体会在经验中进行“是否可信”的分类——必然有事物被视为不可信任。“熟悉是信任的前提,也是不信任的前提”,如果个体会通过经验建立指向外部的符号系统,那其中应当同时包括信任和不信任。

什托姆普卡把不信任视为信任的镜像,认为二者都建立在悬而未决的预期之上,所以不信任“包括对他人行动(他们的对自己有害的、恶意的、不利的行动)的否定预期,并且它包括负面的、防御性的行动”。对于治安来说,不信任与信任同样重要。如果信任是对某些外部事物不会造成危害的主观确信和期望,那么不信任则代表个体认为该事物是可疑的,具有主观预期的危害性。不信任同样是一种简化机制,能够将不确定性简化为确定的负面预期,把对外在的普遍焦虑集中在特定目标上,针对性配置警惕、防备的心理资源。而且人们会基于不信任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防止可能的危害发生,例如发现可能的犯罪行为后报警。“识别—排除”是治安实践中的一项基本逻辑,代表着治安主体发现危害性因素并及时处置、排除风险的过程。个体在通过不信任发现风险、保护自身的同时,实际上参与并响应了“识别—排除”的过程。

不信任机制是动态发展的,如果把运用不信任机制识别和排除风险视作建立某种“风险资料库”的过程,那么人们可以通过累积经验扩展“资料库”。沃尔夫冈·希弗尔布施在研究工业化的影响时,借用了弗洛伊德心理学的囊泡模型,该模型设想了一种名为囊泡的简单生命体,它作为渺小的实体悬浮在充满强大能量的世界中。为避免被外界的强力刺激杀死,囊泡不得不在其最外层生成一种薄膜般的护盾,用以隔离和减弱刺激,护盾还会收集刺激的方向和性质等信息,形成针对性的防御机制。如此看来,个体的不信任在有关风险的经验中被形塑的过程,可视为囊泡面对外界刺激而形成“防刺激盾”的过程。这是一种有机的韧性机制,外部刺激越频繁越集中的位置,“防刺激盾”的强度就越高——人们对于认知中更加频繁、迫近的风险,所准备的防范资源越多、机制也越完善。在现代社会,不信任已经成为公众警惕预防生产生活中的风险的常见方式,人们通过熟人关系或信息媒体获取并传播有关风险的信息,据此逐渐形成共有的“防刺激盾”,对可疑的事物群体性地抱有否定预期。

(三)信任—不信任二元阈限

综合信任和不信任两方机制,在治安的信任图式中,个体与外部世界之间由信任和不信任构成二元结构。不信任与信任并不仅互相对立,二者在功能上是等价的,不信任同样具有对社会复杂性的简化功能。郑也夫把“信任—不信任”结构作为一种简化机制的二元阈限,如同“好—坏”“对—错”“真—伪”,“阈限削平门槛内部的差别,强化门槛内外的差别,因而其本身就是一种简化机制”。如前所述,个体与外部世界之间的鸿沟同时也是个体有限的预见能力、应对能力与外部不可预见、难以应对的风险之间的矛盾,信任和不信任都在本体跨越这一鸿沟的过程中体现了治安意涵,因而可以认为在个体与外部的治安图式上存在“信任—不信任”的二元阈限。

如图1,该阈限反映了一个过程:当个体面对外部世界的风险时,为寻求个体安全和排除风险,对迫近的不确定性进行简化——其一为信任,通过经验性地确信或者对组织、制度或他人的托付,个体可以克服对外界的焦虑,获得安全感;其二为不信任,个体发现可疑事物后采取措施,识别和排除风险,并可能将其积淀为风险文化。“信任—不信任”并非闭合阈限,一方面在于信任与不信任处在可以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中,另一方面在于个体的简化主要针对迫近的不确定性,这说明在个体的关注之外尚存未经置信判断的悬置范畴。

图1 “信任—不信任”二元阈限

四、治安实践的信任困境

信任的治安价值得以实现,在个体层面上有赖于“信任—不信任”二元阈限的正常运行。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加诸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背景,治安实践中已出现众多涉及信任的问题。通过分析信任与不信任机制运行可以阐释当前治安实践中的信任问题,作为寻求对策的基础。

(一)现代性与信任危机

吉登斯用时空分离、抽离化机制(亦称脱域机制或脱嵌机制)和反思性解释现代性。通过分离时间、空间以及社会行动,时空被虚化为通用标准;通过抽离化机制中的符号标志和专家系统,社会活动得以从原先的时空中解脱,灵活、广泛地重新嵌入其他时空情境,借此,人们能够协同开展更加复杂多样的社会活动。抽离化机制之所以可行,主要依赖于社会成员的信任——符号标志提供复杂场景中的交换媒介,如货币;而专家系统则把需要专业知识的社会活动托付给专业组织和人员,这只有在大众赋予信任的前提下才能正常运行。

信任支持了现代性,而现代性的推进也在促成信任转型。传统的人格信任,即基于亲缘、地缘以及具有宗教信仰和传统认同等的熟人信任,在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日渐式微。借助抽离化机制,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脱离亲缘、地缘纽带。熟悉是信任的前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会提升信任需求,但“这种需要现在越来越不迎合熟悉”,“在这些环境中,熟悉和信任必须寻求一种新的相互加强的关系,这种关系已不再是建基于一个即刻经验到的,为传统所保证的,邻近的世界上”。因此,现代社会转向系统信任。通过符号标志和专家系统,系统信任中不再全然依赖熟人社会,而是以专业知识的正确性和各种系统的合法性为基础。这也更符合现代社会生产的需要,“现代社会秩序的构建就是系统信任对人际信任的替代,衡量一个现代社会是否健康有序及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系统信任建立起来的程度与范围”。

风险存在于人格信任社会向系统信任社会转向的过程中。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大量农村劳动人口进城,由熟人社会转入陌生人社会,与之伴生的是“应该信任谁”的问题。许多受害者本能地信任缺乏保障的熟人关系,却遭遇例如传销网络等“杀熟”。在快速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各项制度的完善以及民众现代生活经验的积累难免相对滞后,信任危机存在于快速转型造成的社会秩序接续问题中。然而现代性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即便是在已确立系统信任的社会中,信任危机也不可避免。由于现代性的反思性,人们会根据新的信息、知识阶段性地修正社会活动,促使制度转型,这在现实中体现为抽离化机制建立和运行所依据的那些知识和观念被不断地归结出谬误,而又被新的却也同样可能被质疑的知识和观念所代替,这让公众面临对抽离化机制的反复怀疑,“是否可以相信”成了此时的问题。

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处在时空压缩的情境下,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被压缩到同一时空中,这意味着治安实践必须同时面临信任转型以及现代性反思性的信任危机。以诈骗案件为例,诈骗的实施者既可能冒充受害者的亲友熟人,也可能冒充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组织机构,其目的在于通过伪装渗透进受害者的信任网络,掠夺其中资源用于违法犯罪。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的电信诈骗,在一些案例中,受害人遭受诈骗后通过网络搜索公安机关求助,却再次遭遇冒充公安机关的诈骗。该类案件反映出在缺乏保障的情况下,民众的信任反而可能被违法犯罪利用,也印证了现代情景下信任的困难之处——泛在网络中的信息和现实间的同一性是难以保障的,民众区分真正的公检法机关和冒充者需要额外的现代社会经验作为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受到保障的信任才是一种治安资源,否则无论是盲信还是怀疑都不利于治安实践。

(二)不信任的供给困难

不信任机制会受到时代变化影响,一个时代的骗局最终会被大众“免疫”。信任的文化维度“包括规则和价值在内的规范系统,这套规范系统是社会成员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所形成的共享的集体经验和认识,这套历史经验积累起来的规则系统会约束人们选择信任或不信任他人”。公众需要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不断积累关于不信任的知识和信息,形成避开常见风险的“防刺激盾”,最终在社会整体建立历史性的韧性机制。

然而问题是,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积累关于不信任的信息和知识所依赖的路径单一,主要包括自身经历、熟人网络中的信息交换以及对少量文化作品中相关内容的传播。这些方式与传统社会相适应,但对现代社会来说显然不够。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随着现代性将全球引入风险社会,社会生产由财富主导转向风险主导。换言之,现代性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生产中。这意味着随生产力迅速发展,风险也会被高效地“生产”出来,人类社会在享有空前的生产力的同时也要面对空前的风险。对此,仅靠传统社会的不信任机制无法迅速构建现代社会所需的风险文化,社会也缺乏相应自觉,公众因而面临“不信任的供给困难”,可能毫无预警地遭受新型或复合型风险的侵害。此外,还可能由于相应渠道的缺乏而酿成次生危害,比如谣言问题,当公众无法通过权威可靠的方式了解自己所面对的事物是否可以信任时,会自然地求诸于零碎模糊的信息,给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土壤。

五、治安实践的现代信任路径

我国治安实践所面临的信任困境反映了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与我国本土社会发展中问题的交织融合,因此,探求符合现代性需求的信任理路,既要回应现代性的整体问题,也要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

(一)探索构建积极信任

针对现代性的反思性所带来的信任危机,吉登斯的应对策略在于建立积极信任,强调主动自觉地遵从制度原则、信任他人和组织。积极信任旨在超越传统信任,不依赖外在的约束强制,讲求积极主动的遵从。积极信任是主动的、双方的、互动的、对等的、开放的、透明的信任关系,它肯定多样性、权利和责任并重的关系。然而吉登斯并未给出建立积极信任的明确路径。对此,需要回归其现代性议题:时空分离和抽离化机制将信任置于符号标志和专家系统之上,而通过现代性的反思性,抽离化机制——尤其是专家系统的不一致性被暴露于公众,颠覆公众的信任。对于托付者与被托付者的关系,积极信任所倡导的双向、对等、开放、透明具有启示作用。公众或许无法成为具有全部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但并非无知的,换言之,专家系统应该以主动的姿态接触社会,而非风险发生后被动应付;应当以透明开放的形式呈现专家系统的运行,而非把系统神秘化为“黑匣子”。祛魅抽离化机制,帮助公众切实理解专家系统的运行,引导其部分参与到机制的运行中,有助于减轻当公众面对反思性的变动时所产生的焦虑不安。

构建积极信任同样可以在负责维护治安的专业部门中开展。以公安机关为例,普通民众往往对公安机关制度和运行缺乏了解:如公安机关如何接处警,所依据的规范和程序,以及可能的处置措施等。这导致当事人或公众舆论可能会对执法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等产生担忧和疑惧。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各政法部门一般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政务媒体发布通告的方式公开信息,缓解公众不安,但仍是被动滞后的,即使暂时修复公众信任,面对下一次舆论事件,仍会导致不安和怀疑。因此,对于涉及治安秩序的抽离化机制,除去需要保密的部分,应当主动引导公众了解参与,在公安工作中继续发扬专群结合,建立和拓宽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治安实践的渠道,主动经营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主体的符号形象以及公众对于治安秩序的感知,鼓励和培养公众的积极信任,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信任关系。

(二)保障多元的信任体系

在多元复杂的信任形态下,各种问题多发并存,既包括传统的人格信任问题,也有人格信任面对现代情境,或系统信任代入传统情境的不适问题,此外还有现代性自反性的信任危机。复杂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无论是侥幸撤回传统社会的信任观念还是一味强调追求现代化,单一的信任形态无法适应当代中国的社会实际,不能在制度和措施上强求一致。

面对复杂的社会信任形态,在治安实践中应当善于识别、主动应对,从治理理念到制度运行上完整覆盖复杂情形,构建并保障多元的信任体系。在治安预防中,应确保对各类信任网络的全覆盖,既要保障事关社会秩序的各类现代性制度正常运行,维护公众对其效能及公平的信任;又要防范利用制度机制的不完善实施的违法犯罪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此外不能忽略人格信任,在制度上引导对接系统信任,避免出现信任空隙,同时要预防针对熟人信任实施的违法犯罪。在所采取的手段上,如今治安实践依赖于技术手段,注重视频监控的高度覆盖和智能化,在警务活动的情报指引和决策依据中引入大数据,这些手段建立在抽离化机制以及泛在网络的基础上,本身也属于系统信任中的专家系统和符号标志。对此,一方面要完善技术手段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反思性危机;另一方面要避免依赖技术而忽略传统手段,基层人际交往的传统信任形式依然具有重要的治安价值,要维持在基层治安实践中与人民群众的交往互动,建立“看得见”的警民信任。

(三)主动构建风险文化

不信任供给困难的问题本质在于现代风险文化的构建路径缺乏,传统的风险叙事已不能满足工业、后工业时代所需。当前中国的文化市场繁荣,但以资本主导下娱乐文化的生产消费为主,而专业的风险文化产品在盈利上不具优势,难以得到市场青睐,而散见于一些商业作品中的风险文化内容因其非专业性甚至会向受众传递错误的信息。应当认识到,当现代社会面临整体性风险时,风险文化不仅是一种消费品,由于能够向大众传播和普及相关信息知识,促进风险的防控应对,风险文化的供给机制理应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础设施。

对此,应由政府主导,多方社会公共力量参与,共同生产既有系统性和专业性,又易于被大众接受的风险文化产品,在各领域推广,尤其是配合中小学校园开展风险教育。在传播上,新媒体时代下,大众所接触的媒体渠道是多元化、个性化的,其优点在于媒体网络的活力强,缺点在于难以整体维护和把控,较难像传统的电视和纸媒那样从输入端整体投放风险文化产品。不过可以观察到,民众对于风险信息具有主动且确切的需求,积极回应民众需求有利于风险文化产品传播。当前,相关媒体以各地政法机关的政务微博等形式为主,在舆情事件应对中发挥作用,但其发布内容缺少高质量的风险文化产品,并且在传播互动上影响有限。在内容上,以常见的电信诈骗预防信息为例,一些信息过于标语化,难以真正帮助民众提高防范应对能力;而一些民警通过录制短视频、发布详细“防诈骗指南”的方式,较为生动地传播了电信诈骗的预防知识,但这有赖于民警个人的能动性,且受限于媒体能力的专业程度。因此,风险文化产品的重要性应当被纳入共识,要在治安实践中打造专业化的公共媒体,完善和发展公共话语网络,促进正确的风险文化产品向社会大众的广泛传播。

(四)搭建可持续的公共信任资源网络

查尔斯·蒂利指出,信任关系意味着常规化地承担因他人失信、失误或失败而对自身导致的风险,所形成的信任网络则由强大的关系纽带所凝聚,将成员们重要的资源和事业置于其他成员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中。然而,促使成员们结成信任网络的原因也正是风险对其资源和事业所造成的威胁,信任网络相较于其他社会关系,其常规操作中包含着对失信的控制和对失误、失败的预防。在蒂利的理论预设中,信任网络的范畴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网络更加狭隘,往往体现为教派、宗族等小群体,同时由于网络内部的资源,吸引了统治者的整合和掠夺,信任网络与统治者往往形成对抗关系。但是在如今,面对现代性和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小团体被联结到日益庞大的公共网络中,全球性风险把小群体的信任网络与以政府为代表的统治者置于共同利益攸关的“风险网络”中,强调合作而非对抗。这要求国家和社会在宏观制度的构建到微观措施的整合上形成合力,搭建一种可持续的公共信任网络,不断供给信任资源应对社会风险,形成良性循环。以蔓延全球的新冠疫情为例,公共信任网络充足的资源可以促使民众和社会组织积极配合防疫政策,接受一定程度的出行等限制,免于因谣言而过度恐慌不安,甚至志愿帮助防疫工作、开展民间互助等;而在被掠夺枯竭的公共信任网络中,民众可能由于信息的混乱而陷入不安,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增加应对风险的困难。构建积极信任,保障多元的信任体系,主动构架风险文化,这些策略在应对相关问题的同时也为搭建公共信任网络提供了着力点:通过构建积极信任和多元的信任体系,能够维持形成社会信任的土壤,保障民众的信任,使信任网络中的资源“开源节流”;通过构架风险文化,能够引导信任网络为应对社会风险有效配置资源,最终形成可持续的公共信任资源网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激发全体人民的活力和拥有良好的秩序是实现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条件。构建信任应当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中活力与秩序有机统一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与治安学研究中秩序与自由的核心矛盾相对应。应该认识到,从价值到本体,讨论治安语境下的信任,其实质在于讨论个体是怎样参与到他者的社会关系中,进而如何置身于一定的治安秩序中的;讨论治安实践中所面临的信任问题和对策,其实质在于回应现代化进程对社会关系的冲击和异化,以信任为着眼点,寻求构建秩序与活力平衡统一的治安秩序。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成为治安实践热潮的当下,关注信任能够提醒我们,即使是在现代化的剧烈变革中,多元的治安治理手段仍要落实到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中,从而能够以本土实践为出发点,以人民利益为导向,以治安实践塑造现代性的治安秩序,形成符合我国现代化社会实践的信任机制助力治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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