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开启农业新篇章
2022-03-09陈秧分
文/陈秧分
2022 年1 月1 日,备受全球关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生效实施。作为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为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协定,RCEP 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区域经贸合作迈上新的台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显得意义尤为深远。
RCEP 由来与进展
RCEP 于2012 年由东盟发起,初始成员包括东盟10国以及与东盟分别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6 个国家。RCEP 的核心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从成员构成看,RCEP 既有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有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还有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欠发达国家。受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各国的产业竞争力存在显著差异,相应地,各国的对外合作诉求不一、矛盾凸显,加大谈判难度。以农业领域为例,RCEP 成员多为农业生产或贸易大国,由于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开放程度和利益诉求相差较大。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农业竞争力较强,主张全面放开区域农产品市场,削减关税和补贴;日本、韩国经济发达,但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强调较高的农业补贴与市场保护;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老挝、缅甸等欠发达国家,因为农业发展滞后、财力有限而主张削减补贴,期待特殊和差别化的发展待遇。
在此背景下,历经8 年、共计31 轮的反复磋商、相互妥协,RCEP 于2020 年11 月15 日正式签署,其中印度在最后时刻宣布退出,但RCEP 对印度仍保持了开放的大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印度仍可以申请加入RCEP。此后,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率先完成了国内核准程序,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规定,RCEP 于2022 年1 月1 日对上述10国开始生效,剩余5 国中,韩国将于2022 年2 月1 日生效实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待完成国内核准程序之后即可以实施。
RCEP 农业——极具潜力和市场活力
RCEP 是全球重要的农业生产地,其中东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均是世界重要的农业生产国,是全球主要的大米、棕榈油、橡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地。据测算,区域内稻谷、棕榈油产量分别接近全球的60%、90%,小麦、牛肉、原糖等农产品产量接近20%。
RCEP 各成员国的农业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是农产品出口大国,牛羊肉、乳品、小麦、大麦等土地密集农畜产品的优势非常显著;日本、韩国是农产品进口大国,同时,在种业、果蔬、高端特色农产品加工、数字农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基础;中国、东盟是农产品“大进大出”的国家,农业生产体量较大,是全球具有显著生产潜力和市场活力的农产品生产地与消费目的地。
我国与RCEP 其他成员已经建立了长期的、紧密的、重要的农业经贸合作关系。从农产品贸易看,2020 年RCEP 成员占我国农产品贸易额的比重约为1/3,其中,进口占比25.8%、出口占比46.8%,按区域计算,东盟是我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和第3 大进口来源地,按国别和地区单独计算,日本、韩国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在我国出口市场中分列第1 位和第5 位,澳大利亚、新西兰是我国农产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位居第3 位和第4 位;从农业投资看,2019 年RCEP 其他成员占我国农业对外投资存量的比例超过50%,其中2019 年农业对外投资流量前十位国家中有7 个为RCEP 成员,占比达90.2%;存量前十位国家中有5 个为RCEP 成员,占比达56.2%。
RCEP 涉农条款影响方方面面
RCEP 由序言、20 个章节(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以及4 个协定附件(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从章节构成即可以看出,RCEP 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既包括货物贸易等传统条款,也包括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竞争、政府采购、自然人临时流动等高标准议题。主要涉农条款及其潜在影响体现在:
一是关税减让。RCEP 的首要任务是促进自由贸易,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将通过立即降税到零、逐步降税到零的方式实现零关税。根据RCEP 规则,各成员国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提高包括农产品在内的税目自由化水平(表1)。其中,我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口零关税比重为92.8%、对澳大利亚91.5%、对新西兰92.0%、对韩国88.2%、对日本86.6%;中国对东盟各国农产品出口零关税比重在61.3%至100%之间、对澳大利亚98.5%、对新西兰96.1%、对韩国62.6%、对日本57.8%。通过RCEP,我国与日本首次建立了自贸关系,达成了农产品关税减让安排,包括我国出口日本的大部分水产品、果蔬、坚果、花卉等优势农产品均可逐渐享受到免征关税待遇,此外,我国与其他经济体在部分品种上做出了超过现有双边自贸协定的开放承诺。优惠的市场准入可促进区域多双边农产品贸易,在带来更大的国外农产品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
二是原产地累计规则。RCEP 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即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时,将RCEP 的15 个成员国视为一个整体,产品生产中使用的RCEP 任何成员的原材料,均可以累计为原材料,享受RCEP 相关优惠安排。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促进中间产品贸易,稳定和强化区域供应链,为进口原材料到国内加工的企业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当然,也可能给国内农产品的顺价销售带来压力,也可能导致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转移至更具成本优势的RCEP 其他成员国。
三是服务贸易。RCEP 要求削减各成员国现有的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采用负面清单等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从当前协议安排来看,RCEP采取了正面和负面清单并存的方式,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等7个成员国采用了负面清单方式;中国等其他8 个成员国暂时采用了正面清单方式,在协定生效后6 年内转换为负面清单。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总体上高于原有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例如在涉农服务贸易领域,马来西亚新增了兽医服务开放,印度尼西亚开放了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服务业。
表1 RCEP 成员国农产品税目自由化水平
四是投资、技术合作与其他。RCEP 在原来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对相关投资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等,要求加强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提高了涉农行业的投资开放程度和政策透明度,可有力带动区域经贸合作。同时,RCEP 还要求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人才“引进来”提供便利。RCEP 强调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有助于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
五是贸易便利化。RCEP 针对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强调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要求不对其他RCEP 成员构成不合理歧视,要求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 小时内放行。贸易便利化举措将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提升本地区的农产品竞争力,发挥贸易创造效应,对于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影响尤为深远。
六是规则协同。RCEP 整合了东盟10 国与5 个其他成员国的“10+1”自贸协定,以及除中日、日韩外5 个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双边自贸协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协同,压缩了各国应用技术性措施制造贸易壁垒的空间,有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农产品尤其是我国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以RCEP 为契机推动我国农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如前所述,RCEP 将促进区域农产品贸易、对外投资与技术合作,带来分工深化效应、竞争激励效应与规则协同效应。分工深化效应是指RCEP 将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农业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竞争激励效应是指关税削减与贸易便利化将倒逼我国农业发展,FDI 与技术合作可带来技术外溢,重塑农业区域产业链和价值链。规则协同效应是指RCEP 一方面将倒逼国内关税、海关程序、原产地规则、产品标准等领域的改革,营造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将整合中国之前与RCEP 各成员分别达成的自贸协定,避免“意大利面条碗”效应,确保农业生产要素尽量以最优效率为导向自由流动。
作为我国入世20 年来的又一次全局性贸易开放,RCEP 契合了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RCEP 成员国多为我国地理邻近国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新冠肺炎疫情凸显全球供应链脆弱性的背景下,RCEP 将重塑国际和区域农业经贸秩序,改变既有的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利用方式,影响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建设进程。
RCEP 已经落地实施,在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稳定紧缺型农产品进口、推动跨境产业链投资布局等利好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可能加速的产业向外转移等风险挑战。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尤需在RCEP 框架下加快推进与成员国的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做好农业国际化人才培训、农产品国际标准制定、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快建成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稳定农产品供应链、优化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打通要素与市场梗阻,推动国内国际相互促进下的农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