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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2022-03-08高翔

科学导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

高翔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不再扮演服从的角色,开始重视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随着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同时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修改了患者隐私权的部分规定,再加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的工作不够充分,不足以满足患者在隐私权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作为热门话题的患者隐私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患者隐私权本质保护的是患者自身的与他人、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空间,但是,实际生活中,当患者使用权利保护自己的时候,往往会引起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线的,患者隐私权也不可避免。其中,与患者隐私权发生冲突最为典型的分别是与医疗机构利益的冲突、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以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这里的与医疗机构利益的冲突多指医务人员的知情权,患者迫切想要治愈自身的疾病,但却时常不愿告知医务人员其真实状况,希望在治病的同时能尽量避免透露自身的隐私,这种状况在面临可能暴露身体部位检查的时候尤为常见。例如在妇科问诊时,患者面对男性医师询问病情或必要的身体检查时,因为自身的害羞,可能会瞒报真实病情而避免检查或询问。这样的状况,不利于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也难以准确诊治患者的疾病。如果后续患者病情加重,患者还会埋怨、投诉医生,从而导致矛盾纠纷。在这个时候,应该保护的是医生的知情权。患者在自身的隐私权与医生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该要放弃隐私权,如实向医生告知与病情相关的信息,因为医生的知情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按照位阶理论的顺序来看,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优先于隐私权,因此,保护医生的知情权本质是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应适当放弃自身的隐私权。

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特定第三人,比如患者的配偶。一般而言,患者的病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其权利。但是,在患者隐私权与特定第三人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如何权衡和取舍二者间的关系呢?假设患者发现自身患有性病,但是患者没有打算告知其配偶,此时医院应该如实告知患者的配偶吗?如果患者希望隐瞒病情信息,而医院选择向患者的配偶陈述患者病情的真实情况,则患者的隐私权就受到侵犯,家庭关系也会受到影响。相反来看,如果医院没有向患者配偶告知患者的病情,则患者的配偶的知情权就会受到侵犯,同时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也受到影响。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和权利位阶原则来看,应当优先保护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益,此时患者的隐私就要被让渡。

权利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患者行使自身权利时也毫不例外,主要体现在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上。详细来说,当患者患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其享有的隐私权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医务人员知情权、第三人知情权最大的不同是,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最广。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隐私权常常被置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随着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立法者认识到隐私权地位的重要性,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2条第2款首次确定了隐私权具有和名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反映在低位阶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的特殊法律法規中。除此之外,在民法领域,关于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司法解释中找到。因此,《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章中,对于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雏形初步形成,意味着我国在民法领域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进步。

1.明确对患者隐私权的界定

实践生活中多见形形色色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状况,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仍未针对患者隐私权的相关问题作出详细的保护说明,这对于界定是否侵害患者隐私权来说是一大难题,同时会加剧医患矛盾纠纷,不利于构建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2.细化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侵害患者隐私的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针对患者的隐私被侵犯后如何具体处罚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经常出现法官在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上有多种判决结果的情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原则性条款大多数没有实际的操作意义。

3.协调患者隐私权与相关权益的冲突

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会侵犯到其他相关权利的行使,典型的有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特定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利冲突。患者隐私是不愿为大众所得知的信息,由于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保护患者的隐私可以说是在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可是有权利就有冲突,如何有效维护患者隐私还能同时保护其他相关权利的确是一大难题。

随着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觉醒,以往无条件服从医生指令的医患关系逐渐不被大众所接受,很多患者希望在尊重其隐私的前提下恢复健康。因此,在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民法典人格权篇新修纂的背景下,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宁武县人民法院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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