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平台治理有哪些重点?
2022-03-04周辉张心宇
周辉 张心宇
中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图/视觉中国
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创新关于平台经济的治理是新时代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有必要围绕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创新治理举措,聚焦治理重點,不断提高治理效能,更好释放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潜能。
创新平台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遵循平台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更新治理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其带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有效应对发展中的各种负外部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持续提升治理的有效性、科学性、规范性,起到规范市场、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支撑作用。
具体来看,创新平台治理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
第一,完善平台监管的顶层设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平台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碎片化、滞后性,成为制约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研究出台系统规范互联网平台生态和平台企业活动的专门立法。
一是根据平台企业的规模、业务范围、社会动员能力等要素,明确平台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标准,合理设定平台企业责任“避风港”,压实超大平台主体责任。二是健全适应平台经济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管辖机制,以平台管平台,建设协同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涉平台信息,整合监管资源、增强监管合力。三是促进平台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完善各部门检查结果通报、案件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落实“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四是针对平台经济无序扩张、个人信息泄露、金融乱象频发等热点焦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坚持互联网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第二,促进平台自主合规经营。在对平台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的时代背景下,平台企业自主合规是平台经济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促进平台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基础路径,只有直面矛盾、找准问题,才能向新而生、健康成长。一方面应明确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信息内容管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金融安全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应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平台合规监督评价体系,将相关领域的互联网平台监管合规化情况进行逐月通报,倒逼平台企业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在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监督和合规经营的合作关系。
第三,推动社会共同治理。平台经济兼具市场的灵活性和公司的组织优势,平台治理也应吸收借鉴这一特点,充分调动平台企业以外的社会力量,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
一是通过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有效参与的渠道,实现平台生态内的有效制衡。二是通过增强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的独立性,提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中立性,不断提升平台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实现平台生态外的有效监督。三是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切实防范资本干预舆论,严厉打击各种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乱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围绕平台经济的各种问题“激浊扬清、针砭时弊”。
第四,构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应积极打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竞争监管执法机制。
一是要加强事前调查防控,提前布局相关市场分析,加大举报受理与线索核实力度,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申报,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不符合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要加强事中监测指导,依法科学实施行政指导和约谈,将及时敲警钟机制化、规范化,强化平台企业广告营销活动导向监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稽查。三是要加强事后问责追责,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重点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平台经济中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实现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长期存在诸如无证经营、非法集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事件频发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特征,其产品往往经过多次嵌套,导致难以甄别其所属的性质,因而需要落实穿透式监管。
一是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不同类型业务的法律属性,确定监管主体及相应措施。二是穿透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行为,确保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符合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资本约束、杠杆限制等监管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创新。三是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落实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严格审查股东资质,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有效,防范不当关联交易,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透明度与安全性。
第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监管。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不规范使用,都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顽疾,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应当加快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配套规则。
在数据安全方面,从严管控黑市数据交易数据滥用行为,精确打击跨平台犯罪及网络黑灰产,监测风险链接,完善数据报送和监测机制,健全数字规则,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保证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来源可溯、数据安全风险可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持续开展平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标准,敦促平台企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体系,降低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焦虑。
第七,加强算法技术监管。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算法技术应用得以快速发展,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算法剥削”等问题的不断涌现,让规范算法推荐技术应用成为平台监管中的重要难题。
在对算法技术应用的监管中,一是把握核心抓手和工具,加强算法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内容类别、用户规模、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各类指标对算法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级分类。二是推动落实算法相关备案制度和安全评估制度,促进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三是禁止利用算法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利用算法破坏互联网传播秩序的违规行为,防止用户尤其未成年人群体沉迷信息网络。
第八,促进监管科技的开发利用。平台经济是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成果,监管应与时俱进,从技术路径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是应建立标准化监管流程,提交监管工作效率,提高对平台经济存在风险感知能力。二是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探索建立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平台监测、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开展监管数字化试点创新。三是引导和鼓励开发和应用合规科技,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优化平台企业营商环境。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平台经济已经成为释放新动能、培育新业态和引领新模式的重要力量。监管部门应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监管和服务并举,积极促进平台经济环境向好发展,培育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
一是推动平台经营者登记便利化,落实“一照多址”改革,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二是健全适应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平台企业技术创新,持续释放产业新动能。三是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盘活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四是完善平台灵活用工模式,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从而让平台经济发展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创新平台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紧扣重点,科学冷静分析实践中的各类问题,以发展的眼光、法治的思维、综合的手段,推动平台经济实现规范健康发展、稳步迈入繁荣成熟期。
(周辉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张心宇为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编辑:朱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