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2022-03-04
政策吹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85号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21〕29号
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新特点,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兜牢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提高就业质量。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示范引领,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71号
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政策不累加享受),所需经费纳入各地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代缴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75号
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时,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77号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从2022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