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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警察”乱罚款应有系统纠错机制

2022-03-03李英锋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交管部门公安部罚款

李英锋

公安部最新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2021年12月22日新华网)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问题指向性,所严禁、严防的行为或现象实际上就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把电子眼外包,相关部门坐享其“罚”;有些交管部门不及时通知违章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理由多次被同一电子眼记罚,任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像滾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有些地方的电子眼成了罚款机器,一年之内就处罚十几万人,产生天量罚单……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一种特殊的执法主体,其执法行为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行为。《通知》又瞄准现实问题,给“电子警察”立规矩,拉出了“电子警察”的行为负面清单,划出了“电子警察”的行为底线,并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规范使用管理“电子警察”的责任。这些要求落实到长效监督机制中,能够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流程中规范“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升“电子警察”的执法质量,减少“电子警察”的执法过错。同时,事后监督也应得到重视。

在刑事领域,有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在行政处罚领域,也有错案改正机制。面对“电子警察”制造的“冤假错案”,由执法机关系统性纠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纠”得更全面、更彻底、更公平,更能倒逼“电子警察”恪守底线,规范执法,有助于挽回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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