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冕宁县衙档案俗语词考释五则
2022-03-02杨小平陈虹燕
杨小平,陈虹燕
(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清代冕宁县衙档案》(以下简称《冕宁档案》)现存于四川省冕宁县档案馆,共计406 卷,30 530件。 时间上起康熙三十一年(1692 年),下迄1950年。[1]《冕宁档案》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官府对外发布的信息、各级官员之间往来的文书、民刑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地方政务的册籍等,涉及冕宁县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风俗、宗教等方面,内容充实。 这些档案真实反映了清代当地汉、藏、彝等民族人民的生活情景,属于珍贵的一手文献,在语言学、文字学、文献学、档案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领域的价值不言而喻。
所谓俗词语就是俗的语词,与雅的语词相对,双音词居多,复合构词的比例较大,字面普通而义别。 《冕宁档案》中的俗语词常常任意借用同音字或音近字,容易望文生义;或者十分生僻,意思费解;或者看似平常,容易误解。 现在学界对《冕宁档案》的研究着重于历史学、政治学、法学方面,实际上《冕宁档案》真实记录了清代冕宁县各族人民生活的情形,其中俗语词颇多,语言学、文字学方面缺乏足够重视。 清代冕宁县衙档案中出现的“殴衿”“搕”“团正”“原报”“着落”等五个俗语词,意义模糊,需要仔细钻研,消除阅读障碍,进一步补充辞书。
一、殴衿
(1)《移四川宁远府冕宁县正堂李 为文生陈志文具报为窝凶殴礻今,受伤莫测案烦请收审严究事》:“为移交请烦讯究事。 本年九月二十七日,据文生陈志文来讯,具报为窝凶殴礻今,受伤莫测。”(《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3-291-41,同治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2)《移四川宁远府冕宁县正堂李 为文生陈志文具报为窝凶殴礻今受伤莫测案烦请收审严究事》:“扯落发辫一绺,撕褴衣服三件,身受重伤可质,似此纵犯殴礻今猖獗刁顽。”(《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3-291-41,同治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按:“殴礻今”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录。 “殴”在《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击打”。[2]9490“礻今”应为“衿”,“衤”错写为了“礻”,两个形旁字形十分接近,这两旁形近而误,是清代写本、敦煌写本中常见的错误。 “衿”,《辞源(第三版)》:“《说文》 作‘衤金’。 同‘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衣部》:“衤金,交衽也。 从衣,金声。 《释器》曰:‘衣皆谓之襟’。”[4]390“衿”从衣部,意思与衣服有关,并且“衿”同“襟”。 在《汉语大词典》中“衿”有“古代衣服的交领”“衣的前幅,衣襟”等六个义项[2]12561。 这些义项大都与衣服有关。 《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衿”有三个义项,一是同“襟”;二是同“紟”;三是“古代读书人穿的衣服”。[5]677三个义项都与“衣服”有关。 结合例(2)句子的含义,我们推断“殴衿”的意思应是“撕烂衣服”。
“殴衿”一词在清代及以后文献中也多有用例。
(1)(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咸丰朝)》:“汪曜奎在孟县任内,讯无侵吞捐项,在祥符县亦无门丁殴衿情事, 惟借捐银两, 不催令各捐生开报职名。”[6]
(2)(清)江标《江标日记上》:“又叠据武生王廷选、廪生张子桢等以收书殴衿、典史擅责、该县滥刑等情呈控到院。”[7]76
(3)彭志才、李博《〈同治光绪修水县民事诉状汇编〉研究》:“同治十一年职员张贻□、监生张廷圭诉张秉三、张秉春等怒攻钉恨、殴衿迁骗案(含诉状1 份、批条1 份)。”[8]
例(3)虽是现代人编的,材料仍然是清代的,也能够反映“殴衿”一词在清代的使用情况。
二、搕
(1)《告陈志才等挟仇夺收厂费、军雷,串害其子郑显贵事》:“民儿理阻,伊恃衿串兵张兆文等,将民儿责打,搜身抢银搕钱后送。”(《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4-302-24,同治元年十一月初三日)
(2)《诉郑显贵窝藏野夷反捏控其等串弊搕抢事》:“殊郑显贵逞刁狡诈,贿串郑瀛周,捏以串弊搕抢情词呈控在案。”(《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4-302-22,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3)《为诉宋杨氏服毒自杀及其夫宋玉龙借尸诬搕事》:“为轻生服毒藉尸诬搕事。 情:本年三月,民背脚出外遗妻曹氏,同十二岁幼女润润在家。”(《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6-330-91,光绪十年又五月初三日)
按:“搕”一词费解。 《汉语大词典》收录两义。第一义是“敲击”;第二义是“通‘磕’”。[2]8776《近代汉语词典》仅收录一词“搕脑”,义同“磕脑”。[9]1096《辞源(第三版)》收录义项之一为“敲击”。[3]1708《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收录义项之一为:“东西向别的物体上碰栅着的东西掉下来。”[5]736以上辞书释义无法解释上述“搕”的含义。
《字 汇· 手 部》: “搕。 打 也, 击 也。 又 取也。”[10]410《正 字 通· 手 部》: “搕, 击 也。 又 取也。”[11]858“搕”在《字汇》《正字通》中的释义都有击打、夺取的意思。 小野达哉《〈巴县档案〉读书会研讨词汇集》:“搕:狠夺。 同14523‘把小的用元押在焦恒泰栈内,搕去钱六千八百文。’”[12]例(1)中“抢银”与“搕钱”并举,都为动宾式结构词语,“银”与“钱”为近义词,“抢”与“搕”意义相近,可见“搕钱”义为“狠夺抢钱”。 例(2)“搕抢”同义连用,义为“狠夺抢劫”。 “搕”义为“抢夺”“狠夺”符合《冕宁档案》用例的意思。 《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辞源(第三版)》等辞书可增补新义。
“搕”义为“抢夺”“狠夺”在清代及以后文献中也多有用例。
(1)(清)文棨《(同治)直隶绵州志》:“罗邑地当冲要,差务殷繁,旧设保正三百余人,追呼搕索,民不堪命。”[13]
(2)(清)潘文舫《新增刑案汇览》:“川督奏:松番营游击杨世昌藉端搕索一奸。”[14]
(3)柳琅声《(民国)重修南川县志》:“本地无赖或竟以拉夫搕钱。”[15]
同时,“搕”在《汉语大词典》中“通‘磕’”的义项,在《冕宁档案》中也有用例。
(1)《禀王长贵被夷民将伊毙命案郑显贵借尸摊瓜磕索贫民钱财事》:“具禀:清乡七甲落石沟团首李正有、花户喜寿陈以刚等为借尸磕索与民何干事泣思伊乡之事……何得滩泒借尸磕诈,贫民受害,为此禀乞。”(《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卷》23-291-26,同治元年九月□日)
(2)《为莫彦超具报其女莫双凤被刘玉堂刻嫌凶毙事》:“川省侥风,动辄藉死搕诈,不遂,捏伤呈控,且又前往滋闹,种种不法,实堪痛恨,候验明,传唤到案讯究,以示惩戒。”(《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9-365-48,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例(1)用“磕”,例(2)用“搕”,明显同义。
“磕诈”在《汉语大词典》中判断为方言词,义为“敲诈”。[2]10688“搕诈”在《汉语大词典》中也义为“敲诈”。[2]8776两词同义,“磕诈”出现时间早于“搕诈”,证明“搕”通“磕”。
“磕诈”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例证只有现代作家沙汀的作品《还乡记》,时间滞后。 “磕诈”义为“敲诈”在清代文献中多有用例,可据此提前例证时间。
(1)(清)李楷《(康熙)陕西通志》:“如或借端磕诈,乘机抄抢,则当执法痛惩。”[16]
(2)(清)吴养原《吴文节公遗集》:“黔中抢劫之风,固当急治,即磕诈之风,尤当急惩。”[17]
(3)(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考补编》:“遵照出示晓谕,并严禁苗官藉契磕诈,有犯必惩,以除积弊。”[18]
“搕诈”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例证只有现代作家张秀热的作品《五四运动在四川的回忆》。该作品写于1959 年3 月28 日[19]143。 作者“张秀热”误,当作“张秀熟”。 “热”“熟”形近而误。 例证时间也滞后。 “搕诈”义为“敲诈”在清代文献中多有用例,除清代冕宁档案外,也见于清代方志。 辞书似也可据此提前例证时间。 (清)陈其宽《(光绪)续修安岳县志》:“莅沾益日,有上控前任戚属搕诈,批公审讯。”[20]
民国时期也有用例。 任可澄《(民国)贵州通志》:“监卞则亲身检查,差役无搕诈之弊。”[21]
三、团正
(1)《诉为陶满大殴毙子命事》:“原诉:孀妇邓陈氏。 被诉:殴毙子命陶满大,主谋串害陶秀春、陶长长、贾三三,见死不救蒋春四、蒋得荣。 干证。 着落:地保、团正、甲长。”(《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5-315-不详,同治七年三月十五日)
(2)《恳为悯恤孤孀格外超陶满大事》:“原恳:孀妇陶贾氏。 被恳:氏子陶万发。 干证。 着落:地保、团正、甲长。”(《冕宁档案》25-315-不详,同治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按:“团正”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录。 “团”在《汉语大词典》中有17 个义项,第14 个义项为“古代地方行政单位名”[2]4067。 《近代汉语词典》中有8 个义项,第4 个义项为“古代地方基层单位名”[9]2178。 结合清代《冕宁档案》,“团”义应是地方基层单位名。 “正”在《汉语大词典》中有51 个义项,第32 个义项为“泛指官长”[2]6759。 《辞源》中有19 个义项,第11 个义项为“长官”[3]2270。 仅仅据此,我们还是未知“团正”的含义。 我们发现《冕宁档案》中有“团头”一词,在《冕宁档案》中出现的位置与“团正”相似。
(1)《告为兄徐昌荣被周兴盛父子谋害毙命事》:“原告:民徐昌隆,毙命民兄徐昌荣;被告:无故谋命周兴盛,同子周先才。 着落:地保、团头。”(《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5-321-17,光绪七年正月初二日)
(2)《为告邹大老满掯物不与并将予妻杨氏揪扭重伤毙命事》:“原告:民宋玉龙,毙命宋杨氏;被告:朋殴毙命邹大老满,同子邹福喜。 着落:地保、团头。”(《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6-330-82,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一日)
《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辞源》都有收录“团头”一词,《汉语大词典》义为“地方里正的头目。 也泛指头领”。[2]4070《近代汉语词典》义为“头领,头目”。[9]2180《辞源》义为“地保”。[3]798结合“团头”的含义,“团正”应是一个官职名,类似于“团头”,义为“地方基层单位的头目”。 清代设团总若干名,受知县的直接领导,执掌辖区治安和民团组织、征集、训练及经费摊派、筹备、开支等,兼理民事纠纷和调解等事宜。 每一团总下设团正若干名,由团总向知县推荐委任,受团总直接领导,管百姓五百户至千余户不等,任期不定。 每一团正下设保正若干名,由团正向团总推荐委任,管百姓约一百户,称百户长。
《冕宁档案》中除了用“团正”“团头”外,还常用“团首”。
(1)《为恳免验已死吾子周六斤甘愿领尸事》:“原恳:民周沛洪、周沛盛;被恳:施恩免验已死民子周六斤。 干证。 着落:地保、团首、甲长。”(《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7-345-59,光绪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2)《告李老二夫妇刻薄谋毙其侄女事》:“原告:民陈文义、陈文友,毙命李陈氏;被告:刻嫌谋命李老二夫妇。 干证。 着落:地保、团首、甲长。”(《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9-367-20,光绪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按:“团首”一词,《汉语大词典》也未收录。 “团首”在《冕宁档案》中出现的位置与“团正”相同。“首”在《汉语大词典》中第2 个义项为“君长;首领”[2]17467。 “团首”意思应与“团正”一样,都为“地方基层单位的头目”。
“团正”在清代及以后文献中也常用。
(1)(清)崇俊《(光绪)增修仁怀厅志》:“询知三里保甲废弛,即札饬地方,约客保举公正绅粮充当团正、团副,先行验看,始行札委。 又于团正中择其尤者充当团总,以为统率。”[22]
(2)范筑先《(民国)续修临沂县志》:“赵鸿勲,北桥里村人;张克敏,三义口人;王荣吉,耿家墩人;董秉文,陡沟保人;周丕盛,城子河人;庄元安,庄家村人;张汝梅,层山人。 以上七名均民团团正。”[23]
(3)刘荣昌《(民国)沾化县志》:“保卫团一处,共团正二十五名,团佐三十名,团丁六百五十名,有土枪一千三百七十六枝,快枪八十五枝。”[24]
据此,《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等辞书可增补“团正”“团首”。
四、原报
(1)《移四川宁远府冕宁县正堂李 为文生陈志文具报为窝凶殴衿受伤莫测案烦请收审严究事》:“原报:陈志文。 被报:小和尚、马老三、郑显贵、陈志龙。”(《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3-291-41,同治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2)《为禀明邓文富所报李家湾不知何时何人将一无名男子砍伤身死事》:“原报:地保周沛广,团首邓文富。 被报:黑夜砍毙无名凶犯。”(《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9-367-27,光绪二年四月十四日)
(3)《呈开原报乔光明、被报毛老四、陈和尚、李和尚等点名单》:“原报:乔光明。 被报:套请谋命毛老四,支请李和尚,串害陈和尚,投知着落陈保长。”(《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7-339-45,光绪八年四月十七日)
按:“原报”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录。 “报”在《汉语大词典》中第1 个义项是“根据犯罪者罪行的轻重大小,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第10 个义项是“泛称报告;告知”。[2]2898《红楼梦》第九十二回:“如今坊里知道了,要报官。 他急了,央我来求奶奶说个人情,他再过来给奶奶磕头。”[25]701《红楼梦》中“报官”即“(某人将某事)告发官府”,据此我们认为“原报”中的“报”也是此义,即“告发”。 《冕宁档案》第34 卷为刑事编,其中多为卷宗材料,“原报”出现的位置与“原告”相同,“原报”与“原告”意思相近,义为“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一方”。
(1)《告陈志才等挟仇夺收厂费、军雷,串害其子郑显贵事》:“原告:民郑家顺。 抱告:郑云周。 被告:挟仇夺收恃衿串害劣生陈志才、伊叔陈德玙。”(《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4-302-24,同治元年十一月初三日)
(2)《为武生陈志才具控郑显贵逞凶刁凶害一案将票内有名人证逐一唤齐依限随票赴县事》:“计唤被告:逞刁凶害团头郑显贵,伊子郑喜喜串弊纵害陈志隆。 词外:小和尚。 着落:魏保长。 原告:陈志才。”(《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3-292-52,同治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3)《刑房呈开原告邓文彪、被告陶满大、陶穆氏等点名单》:“原告:邓文彪。 被告:拦路课命陶满大。”(《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7-85-2,同治七年三月十五日)
《冕宁档案》中不仅用“原报”表示“原告”,类似之处的还有“原诉”“原禀”,受诉讼文种的影响而采用不同的表达。 诉状称“原诉”,禀文称“原禀”。
(1)《诉郑显贵窝藏野夷反捏控其等串弊搕抢事》:“原诉:讯兵张兆文、张大荣、王占魁等。 被诉:捏词诬控郑显贵。”(《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4-302-22,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诉为陶满大殴毙子命事》:“原诉:孀妇邓陈氏。 被诉:殴毙子命陶满大,主谋串害陶秀春、陶长长、贾三三。”(《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卷》25-315-不详,同治七年三月十五日)
(3)《为禀明无名男子被砍身死事》:“原禀:地保周沛广,团首邓文福。 被禀:无名凶犯。”(《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9-365-50,光绪二年四月十九日)
(4)《禀为刘选请报称其弟刘选义被张铁匠即张崇禄持矛戳伤吾等前往果见刘选义受伤次日伤重身死事》:“原禀:团首李光荣。 被禀:持刀行凶张铁匠,招主邹得超。”(《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8-350-7,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原报”除在《冕宁档案》中多用,在清代其他档案文献中也多有用例:
(1)《乾隆三十六年仁里七甲白天奇具禀三妹身死不明案》:“原报:白天奇。 干证:刘泽成、余赞宸。 照出:白汉章、杨氏。 被禀:余广学、余如松。”(巴县档案,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26]35
(2)《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原报:李四。被报:吴玉金、吴顺林、吴阿春、吴阿贵、吴阿跃。”(辛酉年六月二十九日)[27]293
五、着落
(1)《告陈志才等挟仇夺收厂费、军需,串害其子郑显贵事》:“干证:串弊搕抢兵丁张兆文、张大荣、王占魁。 词外、照出过付散团:李正有。 照出话证过付原差:陈云。 着落:首人等。”(《冕宁档案》24-302-24,同治元年十一月初三日)
(2)《告郑显贵等逞刁凶害其事》:“干证:词外小和尚。 着落魏保长。”(《冕宁档案》24-302-25,同治元年十一月初三日)
(3)《诉郑显贵窝藏野夷反捏控其等串弊搕抢事》:“干证:着落地保、头人等。”(《冕宁档案》24-302-22,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4)《为报明其父曾开明被无名匪人凶毙人尸两无事》:“被报:无名匪人等。 着落:姜千户耆宿等。”(《冕宁档案》24-301-30,同治二年四月初二日)
(5)《告姚永聚威逼致其孙服毒毙命事》:“被告:诈害威逼姚永聚,串弊汪与顺。 着落:西冕地保首人等。 干证:词外拖救胡长生。”(《冕宁档案》24-301-68,同治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6)《诉为陶满大殴毙子命事》:“原诉:孀妇邓陈氏。 被诉:殴毙子命陶满大,主谋串害:陶秀春、陶长长、贾三三。 见死不救:蒋春四、蒋得荣。 干证。 着落:地保、团正、甲长。”(《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34 卷》25-315-不详,同治七年三月十五日)
(7)《恳为悯恤孤孀格外超释陶满大事》:“原恳:孀妇陶贾氏。 被恳:氏子陶万发。 干证。 着落:地保、团正、甲长。”(《冕宁档案》25-315-不详,同治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8)《为姜文富具禀游勇戳伤无名过客身死一案差役严缉无名游勇务获随票赴县以凭讯究事》:“着落:客保、团首、耆宿。”(《冕宁档案》24-308-15,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9)《为禀明邓文富所报李家湾不知何时何人将一无名男子砍伤身死事》:“原报:地保周沛广,团首邓文富。 被报:黑夜砍毙无名凶犯,着落:首人等。”(《冕宁档案》29-367-27,光绪二年四月十四日)
按:“着落”一词费解。 《汉语大词典》中“着落”有“下落”“安排;安置”“归宿”“确实的根据;可靠的来源”“责成;归属。 指定某人或某机构负责办好某件事”等五个义项[2]12688。 《辞源》只有一个义项为“下落,归宿”[3]3517。 这些义项都不能合理解释《冕宁档案》中“着落”的意义。 在《冕宁档案》中,“着落”与“原报”“被报”“干证”等诉状中的称呼名并排。 张晓蓓《清代冕宁诉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提到“状式之下有:原告、被告、干证、着落(地保、团正、百户)”[28]。 可见“着落”在《冕宁档案》中类似于称呼名。 “地保”在《汉语大词典》释义为“清代及民国初年地方上替官府办差的人。 大约相当于秦、汉时的亭长,隋、唐的里正,宋的保正”[2]2770。 “团正”与“地保”“百户”等官名并列,义为“地方基层单位的头目”。 “百户”,《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官名”[2]11379。 “着落”一词后的“首人”,《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出首告发的人”[2]11379,“耆宿”,《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年高有德者之称”[2]11797。 《冕宁档案》中“着落”下的名称,大多是官职名或德高望重者。 “着落”应是“落实诉讼问题解决者”,让诉讼问题的解决有着落。
由此,《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辞源(第三版)》等辞书可增补“着落”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