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协商民主:现状、挑战与应对〔*〕
2022-03-02谢翀
谢 翀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 200030)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民主时代以来,政治民主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实施“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既是可以将人民主权的理念付诸实践的权力运作形态,同时又是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政治决策模式。然而,随着资本的扩张以及信息的泛滥,代议制民主似乎逐渐背离了人民主权的初始目的。互联网技术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让社会公众参与政治过程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而且对政治过程具有实质的影响力。为此,单纯依赖代议制的“政治精英”已不足以应付信息时代的民主化浪潮。为了避免“代议制”所可能造成的“精英式民主”脱离社会的问题,〔1〕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网络空间中的公众如何参与民主运作的过程,就成为完善代议制民主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对民主转型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有的研究多关注互联网背景下的民主转型问题,甚少以协商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型展开研究。事实上,协商民主以理性、客观和共识为基础,但是与互联网的一些特征并不完全相协调,从而给协商民主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作为信息传播媒体的互联网,它本身允许用户建立“个人化”的信息阅读模式,即互联网对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进行预先筛选,除去他们不关心的内容,实现信息的“无限过滤”。〔2〕因此,这一特性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将给协商民主的虚拟化实践带来许多困难与阻碍。此外,协商民主所依靠的网络公共平台自带的隐患还包括信息超载、信息碎片化等,以及公众广泛的政治参与所可能带来的协商失落、群体性极化思想普遍等问题。
简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协商民主呈现出从实体社会向虚拟社会发展的趋势,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互联网空间中的民主的发展,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同步的革新。本文打算采取以下几个步骤对其展开论述。首先,对协商民主实践载体从实体社会到虚拟社会转换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其次,结合互联网空间中的公共讨论,阐述其与协商民主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关联;再次,分析互联网时代对协商民主的挑战;最后,从完善互联网空间协商民主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民主是现代政治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认识网络民主的趋势和限度,是信息时代的重要课题。
二、公共讨论的空间转型及其具体形态
一般意义上,公共领域是指在社会生活里,能够让公共意见得以形成的领域。〔3〕公共领域是民主发生的必要条件,繁荣的公共领域才会充分吸收社会意见,形成民主和理性的政策决定过程,故公共讨论得以生发必然依托于特定的空间。互联网时代,公共空间的规模急剧扩张,同时将个体的真实自我隐匿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由此,造成公共讨论形态的公共空间转型。
所谓“公共讨论”,即公民就公共事务公开发表基于自身理解的看法、观点,并通过各种途径与他人交流观点或进行辩论。〔4〕公共讨论作为一种民主运作的形态,其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换言之,公共性总以特定的公共空间为依托。在公共空间中发生的讨论才可以称之为公共讨论。互联网时代的公共讨论与传统的公共讨论相比,其广泛性、及时性发生了剧烈变化。换言之,公共讨论已经发生了空间转型,这也进一步塑造了公共讨论的内容和方式,扩张了公共讨论的影响力。这种虚拟载体的交流方式,因其便捷性、开放性等优势,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与交流提供了全新的表达空间。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的交流,如若根据交流平台设立主体的不同,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公共论坛。“论坛”,又称之为“网络论坛”(BBS,全称:Bulletin Board System),实质上是互联网提供的一种“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此书写、获取信息,进行讨论聊天。至于“公共论坛”,则指的是网民就社会热点话题进行讨论的平台,这种讨论方式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同时还能实现网民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得论坛中对公共话题的讨论更趋近于“言论自由市场”的特点。〔5〕这种方式,既能为参与讨论话题的人提供交流平台,还能为浏览者提供了解话题的方式,浏览者无需参与评论,即可阅读全部内容。目前来说,比较知名的网络论坛有凤凰网的“时政点评专区”、中评网的时政新闻专区、人民网“强国论坛”等,这些讨论平台参与讨论者数量较多,参与者来源广泛。因而,公众就时政事务所发表的观点大量地收集于此,逐步地引起官方机构的重视。
第二种方式是政务平台。由于现代政府管理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机构都开设了“电子政务”“政务互动”等平台,即设立政府工作人员与网民之间线上交流的渠道,让网民就所关注的具体事务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直接交流。就官方开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来讲,以“国务院客户端”为例,客户端单独设立了“我向总理说句话”板块,为网民直接对话国家高层领导人提供了在线交流的方式。此外,以2020年《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例,司法部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在官网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供三种意见交流方式(有两种通过网络渠道),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些网络对话所反映的网络民意,正在进入政府公共决策的视野。
第三种方式是社交媒体。随着社交平台的普遍化,几乎人人都拥有了私人的社交平台,甚至于大多数人往往拥有多个社交平台的账户,能够自由地以文字或者视频的方式在平台上公开表达。虽然这些集中于私人社交平台的表达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小,但事实上,网络空间里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私人空间”。一方面,“私人空间”表达可以随着关注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所谓的“粉丝效应”。另一方面,“私人空间”的表达同样可以因为交流范围的扩大而产生较大的影响力。社交账号的这些特性,都决定了私人账号拥有足以转变为公共讨论平台的可能性。
当然,以上三种公开表达的方式,并非代表全部的网络公共平台形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能够提供“公共讨论”的平台正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但可以明确的是,就目前已知的交流形式,已然足以促成协商民主的实践从实体社会转移至虚拟社会之中。随着网络媒介的迅猛发展,适用于“公共讨论”的渠道由传统的线下论坛、书信交流等以实体空间或物品为交流载体的方式,转变为以网络为虚拟载体的交流方式。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6〕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使用率的增加,互联网不再简单地被视之为一种大众媒体。它的出现,不仅使得人类传播途径增多,还集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功能于一身,足够引起人类信息传播领域的实质性变革。网络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削弱了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差异,同时,还使得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从而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因此,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这些优势,无疑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三、网络协商民主的价值和实践
互联网公共讨论的空间转型,让公众直面社会的公共议题,在公众与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政府之间可以实现全面地、直接地和坦率地沟通,就公共议题展开辩论,这些要素都是使网络协商民主得以可能的前提,互联网公共讨论的形式与协商民主在价值上存在一致性,同时,网络公共空间也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
(一)互联网推动协商民主的价值实现
“协商民主”所意涵的促进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网络公共平台所追求的信息在虚拟空间流动与传递相契合。詹姆斯·博曼将协商民主表述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7〕自古希腊时期,西方的政治哲学家们就十分重视“讨论”对于政治民主的重要性。因此,如果说,民主过程就是增进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以供决策者在此过程不断听取公民意见,并将之转化为政策的过程,那么,参与交流过程的民众之广泛程度对于民主的实现也将意义重大。现代民族国家大多疆域辽阔,其所制定的政策影响范围较大,参加实体场协商讨论的民众数量往往有限,不能充分体现民众的真实意图。因此,现代国家的协商水平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技术的进步可以让分别处于天涯海角的民众及时地在网络公共平台进行讨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协商方式所固有的局限性。“增加协商过程中群体的参与广泛度”既是协商民主实践的基本程序之一,也是协商民主所欲达成的目标之一。
协商民主实践所需的去中心化交流方式与网络公共平台的公共性相契合。作为改善以代议制为核心的现代民主制的固有缺陷的一种尝试,协商民主强调必须经过公共协商的程序,通过公民之间的平等对话或辩论,而后所作出的理性判断。因此,这意味着,与固定利用国家官方渠道的传统民主方式所不同的是,协商民主时常试图在政党、国会制度等官方渠道之外寻找非官方的民主形态和渠道。〔8〕如此,网络空间所呈现的公开性、包容性与非官方的特点,必然满足了协商民主试图通过去中心化协商模式从而加强民主实现的这一设想。
(二)互联网拓展协商民主的实践空间
网络公共讨论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实践渠道。“在西方,公共空间的成长和公民社会的兴起同步,是民主政治的起源”。〔9〕一般来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政治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领域,是在个体之间理性地沟通之下所建立的。不难看出,公共空间的形成有赖于两个重要因素:其一,个体之间平等且理性的公共讨论;其二,将“私人”领域整合成“公共”领域的机制。随着作为公共讨论平台之网络平台的建立,使得本存在于实体社会的公共空间向虚拟领域发展,网络公共平台为此发展提供了可能。
网络公共平台为提高协商民主过程的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持。以目前主要活跃在商业促销领域的直播平台为例,如果同步直播用于协商过程之中,借助网络就能够使得民众及时地参与并监督整个协商过程。
网络公共平台对公众的自由表达将起到鼓励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利用网络公共平台进行公开表达主要有三种方式,尤其是第三种方式“在个人社交账号的表达”,给予个人表达较大的动力与自由度。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表示:“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10〕如今,社交媒体广泛地应用于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见解。
网络公共平台为广泛个体之间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交流提供了可能。相较于传统协商方式的实体性,网络公共平台最大优势在于其“虚拟化”的特点。首先,这意味着虚拟化的网络平台不用受制于时间与空间的障碍,提高了协商民主的参与程度。在网络平台里,与会人员不需要亲自在场,而只需要利用相关平台的会议模式即可参与远程的会议过程,例如Zoom、腾讯会议等程序。其次,网络身份同样具有“虚拟化”特征,能够遮蔽现实社会中个体的识别标志,独立于个体的实际身份,使得个体之间的协商对话与交流更趋近于平等。 总的来说,网络公共平台为虚拟化的公共空间所构建的蓝图,极大地迎合了政治家们对于公共空间运行制度的想象。网络空间以其透明、平等以及自由等特性,重新塑造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为现代协商民主的实践提供更丰富的选择,为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提供方向。
四、网络协商民主的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
正如前文所述,网络公共平台的构建为现代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实践方式,在重大公共决策的协商程序中加以运用,能极大地提高协商民主的效率。它提供了一个互惠、尊重和相对免于国家和经济干预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协商民主的部分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协商民主是传统协商民主的完美替代方案。从实体走向虚拟化,这种利用网络科技的协商民主,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将面临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
(一)理论困境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价值观的协商过程,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集体决策”达成共识。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自然应当符合协商民主的一般特征和功能,它要求参与主体是平等的、理性的,价值观上是多元的。但是,在由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社会之中,不同的网络利用群体构成了不同的网民结构。就目前来讲,网络社会依然表现出娱乐化的大体特征,多数网民缺乏审慎的思考,而这正是协商民主所必需的。换言之,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空间,被互联网的发展程度与网络的应用水平所决定着。这将会给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难以被预先消除。
数字技术的进步为网络协商民主的多样化发展提供机会,但另一方面,它同样会带来算法歧视,以及网络平台支配相关议题等现实问题。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会剥夺人们平等参与协商民主的机会,还可能误导公众情绪、煽动对立。通过操控网络技术将信息“高度集中化”,不仅无助于理性、客观以及温和的共识的达成,反倒是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不平等。
公共领域的虚拟化,不仅妨碍自由和理性的公共交往的实现,而且可能污染公共领域的理想氛围。互联网所构建的公共论坛,具有实时性、匿名性等特征,在增进网民之间交往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隔离”。〔11〕总而言之,从功能意义上讲,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式,有助于推动现代的民主治理,但上述理论困境,将阻碍平和理性的协商过程和共识的最终实现。
(二)实践难题
1.观点的极端化导致群体的极化
目前来看,网络公共平台的讨论极容易导向群体极化思想。所谓“群体极化”概念的内涵,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一书中曾作出详细解释:“如果团体成员已经倾向于某个方向,他们就会在这个方向提供更多的论点,只有极小部分的论点会转到另一个方向。其讨论结果就是让一开始的倾向往前再跨一步。”〔12〕在网络公共平台,来自不同地域网友之间的交流往往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或者他们对同一话题拥有相同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观点趋于一致的群体聚集起来,在后续的讨论中不断加强共鸣。这种结果,在个体身上则反映成自我话语的不断加强。当然,并不是说“群体极化”现象仅仅发生在互联网之中,而是说互联网为信息传播与信息聚集所提供的虚拟交流平台,可以更加容易且快速地造成这样的现象。不仅如此,现在众多媒体软件都嵌入了“可能感兴趣”“猜你喜欢”等功能,网民在上网浏览信息的过程中,会不断刷到与自己的偏好相似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自己曾经的观点。由于“信息茧房”的存在,〔13〕群体极化现象正非常普遍地在互联网上发生。
同样地,在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中,参与者更倾向于与自己观点一致的群体交流讨论,随着持有相同观点群体的不断扩大,深入的讨论将持续强化某一种观点,同时过滤掉与之相反的观点。当持相同观点的人数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该群体的观念逐步向集体观念转变,那么群体中持不同观点的人有可能因此转变他们的观点。在此过程中,参与者个体的独特性也将由此而消解。
2.表达情绪化导致难以形成“共识”
哈贝马斯在他的《民主的三种模式》一文中提出了通过平等对话实现民主的模式,即“话语民主”模式,他认为“话语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的社会概念,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感知、识别和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场域”。〔14〕不难看出,所谓“话语民主”的模式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协商民主。在他看来,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实质上是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平等交流机制,从而最终协调达成一致的过程。借用哈贝马斯的理论,似乎通过利用网络公共平台的便捷性,在这个过程当中就不仅能保证公众的平等参与的权利,也能满足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愿望,最终形成的“共识”力量足以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实现广泛参与的“协商民主”。
但是,大量碎片化的信息与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理性不符。正所谓,协商民主的实践与实现离不开公开平等的交流。然而,与最初设想的蓝图有所不同的是,网络公共平台的表达多呈现“情绪化”“碎片化”的特点,以缺乏理性的公开表达为多数,最终似乎难以达成协商民主所期待的共识。可以说,协商民主的过程的确需要公开平等的交流,但是,公开平等的交流最终却并不一定达成协商民主。
3.信息碎片化无法实现平等参与
虽然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实践协商民主的形式为现代协商民主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但同时在数字化发展进程中,网络公共平台依然存在着依靠自身无法克服的限度。“协商民主”不仅要求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提供平等交流的平台,还要求民众之间享有平等参与民主的机会。众所周知,国家、地区以及个人之间都存在客观的贫富差距现象。虽然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这是一种客观事实,且并非完全不合理的现象。与此相似的是,“数字鸿沟”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15〕它是不同国家、地区与群体之间已然存在的,由于社会发展差距而导致的一种结果。即使在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网络虚拟世界里,源于信息资源逐渐被个别组织所私有以及个人对信息技术的掌握、应用能力存在天然差异,导致不同社群之间的“知识沟”越拉越大。随之而来的结果便是,即便初衷在于希望通过网络公共平台扩大公共决策程序的民主参与程度,最终因为“数字鸿沟”的客观存在,将处于信息掌握与消化能力“弱势”的群体真正地挡在了参与协商程序的“门槛”之外。〔16〕
五、网络协商民主的合理路径
利用网络公共平台作为实践协商民主的方式之一,是一把“双刃剑”,但这并不表示协商民主应该完全回归至传统的协商方式。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于如何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需要政府、公共媒体、民众等多方的共同努力。至于如何构建网络协商民主的合理路径,本文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培养公共理性
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与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是同步进行的。何谓“公共理性”,罗尔斯曾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完整地提出过:“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并有待于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讨论。”〔17〕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描述来看,可以得知的是,普遍具有公共理性的公民是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反之亦然。然而,事实上,对于社会发展来讲,“民主”是一个过程式的、渐进式的累积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同样也伴随着前进或倒退。对于公民来讲,“民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的训练过程,这不仅需要基本知识的累积、社会营造的整体氛围等方面的支持,还需要不断的实践参与其中。因此,强调公共理性与公民广泛参与,在以代议制为主的现代民主国家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现代国家,要求它的全体公民关心和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活动……一个国家的人民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常常被看作是现代化的一种特色。”〔18〕在不论是所面临的决策或环境都较为复杂的现代国家中,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已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但是,作为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又极易发展成精英引导的民主,同时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淡漠与疏离。因而,以主体间平等交流为模式的网络协商民主,有助于公民公共理性的培养。利用公共平台进行交流的过程之中,参与协商的主体不仅需要依靠自身的知识累积从网络中的大量信息里识别出真实信息,还需要过滤、筛选情绪化表达,他们还应该不断地经历此过程,学会独立分析、理性思考。
公共理性的培养离不开社会中公民整体素养的提升,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可以借助网络公共平台实现。按照前文罗尔斯所述,如果公共理性的目标是最终实现“公共善”,这必然同样有赖于社会整体素养的提升。目前来说,在网络公共平台里,与理性相悖的不仅是情绪性的公开表达,还充斥着大量的极端发言、语言暴力以及侵犯个人隐私的曝光行为等,本文认为这主要源于公民的素养不足。实践协商民主的基础要求人的素养方面有所改变,而这种改变不仅是交流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可以成为协商过程中的目标之一。
(二)加强政府的制度和政策供给
网络协商民主的有序发展将取决于政府的积极作为。网络平台惟有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挥出协商民主的潜能。总的来说,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实行协商民主的实践蓝图,最迫切需要的是政府的制度和政策供给。
其一,相应政府机关应在网络协商开展之前,全面公开信息。周详地了解相关信息,是公民参与协商、公开表达意见的前提与基础。相较于传统协商方式,网络公共平台所具有的巨大优势是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递既广泛又迅速。然而,虽然信息传递有赖于网络平台,但信息传递的前提则有赖于信息的发布。在现代国家之中,政府掌握着相关信息,只有政府主动且及时地公开信息,公民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协商之中,而不是利用其他小道信息猜测政府的行为。〔19〕因此,利用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布机制,有助于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
其二,在网络公共空间之中,政府应适当显示其权威主体的特性,通过建立相应的公共互动平台,以此鼓励与引导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平等、理性的表达。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协商交流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与基础。“表达自由”在西方的宪法理论之中,被视作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称之为是其他权利之基础的“第一权利”。〔20〕因此,表达自由在现代宪法理论之中,便作为每个公民的根本权利而存在。正如前文所述,当下网络公共平台存在这样的隐忧:网民们似乎有把网络公共平台作为现实情绪的发泄出口的倾向,他们隐身于网络之中,随意地抨击他人。在互联网之中,“自由表达的权利”则变成了自由谩骂。那么,如何理解表达自由之“自由”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之中,人们往往有意识地参考道德、法律等原则约束自身行为。然而,当人们脱离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签在虚拟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流的时候,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就变弱了。因此,网络表达的“自由”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自由”的限度是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底线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表达的自由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例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另外一方面,表达的自由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发展,或涉及发布恐怖言论。网络世界中信息流传度之广阔,传播速度之快捷,均加剧了不法、不当言论所可能引发后果的严重性。
其三,与传统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即召开协商会议)相同的是,网络公共平台的协商同样围绕着信息的获取、调研收集、交流互动、反馈、监督等基本程序所展开的,只是这些程序步骤将在网络上完成。因此,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有效性将与政府对网络信息的管控紧密相关。网络媒介在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未经过滤的大量的碎片化信息可能带来消极效果,从而对网络协商民主产生负面效应。因而,政府有必要建立对应的防范体系,利用认证等技术对网络信息先行筛选与过滤,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推进。一方面,完善针对建立协商民主的防范体系的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由于防范体系的运用与协商民主的程序直接相关,因此,立法应该对防范体系所适用的界限,运用的时间、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以增加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程序的透明化。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鼓励网络服务机构大力推动技术更新与研发。网络防范体系的构建有赖于网络技术的研发,科技更新研发需要大量的人力、资金等方面支撑,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的支持。
(三)营造网络社区环境
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21〕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价值存在冲突的客观实际是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基本前提。因而,协商民主的目的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态。通过与公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基层组织展开协商民主的实践,更能贴近公民实际需求与利益。
在构建全国性网络平台协商程序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构建以社区、片区为基本单位的网络公共协商平台。自“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之时,该理论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希望通过增加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民众的参与程度,完成公民对权力的直接参与和影响,从而使得代表不同立场的集团和个体的利益在具体协商程序中重新博弈而分配。因而,一方面,越是便于公民表达诉求的基层组织,越能有效地促使公民直接参与协商过程。网络公共平台虽然为公民参与全国性的协商程序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这也并不利于国家组织对协商的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因此,另外一方面,如果以基层组织为单位开展网络协商程序,将有助于把分散的公民意愿收集起来,整理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意志。
六、结 语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新兴技术领域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22〕近年来,在重大公共决策的协商过程中,通过对虚拟空间中不同形式的网络公共平台的利用,中国也在推动协商民主的虚拟化进程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并不是说,网络公共平台的构建为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个性化发展,差异性可能将成为公共领域的一个问题。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无论是基于伦理价值还是基于正义的道德论证,理性的思考都必须以一些大众所共同持有的观念为基础,从而达成共识或有约束力的妥协。另外一方面,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实践的协商民主形式依然有较大的局限性。
总之,网络公共平台的政治参与依然是利大于弊,但要真正达成协商民主的目的,使得公民在协商过程中懂得倾听,基于公共理性发表个人的意见,促进民主的良好运作,还需要媒体、政府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努力。任何协商程序的设计都不是单一的制度构建问题,任何政治参与都离不开文化环境的孕育、公民理性的培养等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最终才可能实现公民平等参与协商过程的理论预想。
注释:
〔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41-242页。
〔2〕〔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页。“无限过滤”(unlimited filtering)在《网络共和国》中用于指代信息经过多次筛选,最终达到完全过滤的状态,是一种夸张的用法。
〔3〕〔德〕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4〕〔5〕胡玲:《网络的公共表达与“话语民主”》,《当代传播》2009年第5期。
〔6〕谢新洲:《网络传播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页。
〔7〕〔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页。
〔8〕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页。
〔9〕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1-72页。
〔10〕〔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年,第205页。
〔11〕赵春丽:《网络民主发展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31页。
〔12〕〔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8页。
〔13〕“信息茧房”是指人们关注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限制在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现象。
〔1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曹卫东译,南京大学官网,https://ptext.nju.edu.cn/ba/a0/c13358a
244384/page.htm/2022-02-28。
〔15〕谢新洲:《网络传播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2页。此书提出了“数字鸿沟”的概念,并将此概念解释为“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和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离和贫富分化问题”。
〔16〕此处“门槛”的意思是基于“数字鸿沟”概念在参与民主领域的合理延伸,由于“数字鸿沟”的客观存在,从而事实上设置了参与公共决策的标准,这个标准直接源于“数字鸿沟”的存在,而与“个人是否具备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这一问题,并不直接相关。
〔1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96-197页。
〔18〕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0页。
〔19〕伍俊斌:《网络协商民主的契合、限度与路径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
〔2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8页。
〔21〕张国清:《村民、公民和草根民主》,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22〕高全喜:《协商民主、数字网络社会与合作治理》,《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