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的作者署名与志谢
2022-03-02
我国著作权法公布以来,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作为医学科技期刊,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著作权法。为此将本刊对作者署名和志谢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作者署名的意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1.署名的意义:(1) 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文责自负;(2) 医学论文是医学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和创造智慧的结晶,也是作者对医学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以此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的客观指标,是应得的荣誉,也是论文版权归作者的一个声明;(3) 作者署名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4)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其署名必须与授权书一致;(5) 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
2.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 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2) 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它主要内容者;(3) 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 条均须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 1 位作者负责。
3.几项具体规定:(1) 通讯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通讯作者只列 1 位,由投稿者决定;(2) 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为同一人时,不必标注为通讯作者;(3) 在论文首页以脚注的形式标注通讯作者姓名与 Email;(4) 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5) 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6) 集体署名的文章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讯作者;(7) 多中心研究的论文,其各单位的第一作者,均为该文的并列第一作者。
二、志谢
在文后志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过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志谢。但必须征得被志谢人的书面同意。志谢应避免以下倾向:
被志谢者包括:(1) 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个人和合作单位;(2)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3) 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志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志谢者的权利和义务;(4) 名人、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志谢中;(5)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6) 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7) 作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阐明其支援的性质;(8) 其他需志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