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的挑战与出路
2022-03-01曲亚囡白冰
曲亚囡,白冰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大连 116023)
0 引言
中国地域广袤,乡村作为拥有辽阔土地的一方主体,历来是进行改革发展的关键部分。而渔村在具备传统乡村共性的同时,又因邻近海洋和淡水等位置原因而体现独特个性。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新时代“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为渔村治理注入了新思想,也拓展了渔村治理的新路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中国社会发展指明了总体发展方向和提供了精神指引。渔村作为社会基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渔村振兴的各方面也离不开法治化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渔村的建设,走高质量渔村发展道路,能够改变部分渔民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旧思想,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效助力。
1 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的价值内蕴
新时代法治渔村的建设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引导和保障。在实现新时代法治渔村的总体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指引作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当代中国的先进法治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是最符合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客观现实需求的价值,其基本内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以及党的领导5个方面构成,这5个方面互相作用,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从正面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对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的启示作用,即法治渔村可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全民守法的角度进行构建与改善,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渔村的日常生活管理中,将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每一位渔村执法人员的心中,使得公平正义理念在渔村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体现,并始终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总方针,以实现法治渔村建设为终极目标。
1.1 法治渔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乡村应当朝着“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方向发展,推进乡村治理与形式改革,走快速高效的发展道路。渔村作为我国乡村的一种特殊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与效果同样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进程。法治作为一种包含平等、正义、秩序、自由等美好价值的治国方略,要求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主体的各项行为纳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之内。但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因素改变,法治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推进法治渔村的建设不仅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落实,也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铺开奠定了稳固基础。
在渔村发展中孕育法治内涵,就是要打造一个政序稳定、经济良好、和谐稳定、渔民安居乐业的新时代美好渔村。法治渔村为渔村渔业发展兴旺提供制度保障,合理规划渔村渔业布局,调整渔业要素配置,推动渔村渔业供给侧改革的顺利完成;法治渔村为渔村生态宜居规定法律规范,发挥法律强制性和保障性的双重作用,为渔业养殖、海产品捕捞和污染水域环境等行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渔村在传承乡风文明上同德治协同打造和谐稳定、文明美好的新渔村,利用普法宣传、新兴网络技术平台和传统报纸相结合的方式让渔村百姓近距离接触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总体来说,法治渔村建设同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在价值目标体系上具有多维度的价值耦合性,二者相互辅助,相互促成。法治渔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在乡村治理领域的重点内容,在助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上同样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1.2 法治渔村建设有利于渔村和谐稳定氛围的实现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要求通过自治、法治、德治打造出和谐稳定的现代化乡村,渔村现代化发展同样可以借助该“三治合一”体系进行。新时代和谐稳定的渔村氛围应体现在渔民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以及优秀乡风文明的传承和延续上。基于我国古代历史悠久的人治基础,渔村又地处偏僻,同其他乡村相比较为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渔村的日常治理通常也会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渔村基层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不精,走人情、“礼尚往来”、在遭遇损坏自身利益时的忍气吞声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渔村的现代化发展非常不利。积极发挥法治的规范、指引作用和强制作用,将渔村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渔民的法治意识,使得渔民充分了解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从而维护渔村的和谐稳定。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除了法治,还应体现在“全面”上,若渔村治理未能顺应时代号召进行法治化、现代化改革,何谈“全面”[1]。渔村作为依法治国的基层重点,将“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充分落实到新时代渔村治理工作中,尤以发挥法治的衔接作用为主,以法治为德治奠定基础。在渔村乡风文明建设上,一面强调法治的规范、强制作用,一面重视德治的教化、引导作用,以提高渔民的道德意识、文化水平、思想层次为目标,既对以往传统乡村文化进行扬弃,又同现代化乡村文化相融合,达成新时代渔村中渔民之间、渔民与渔村之间、渔村与社会之间、渔村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积极发挥法治作用,为渔村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打造欣欣向荣、安居乐业的美好渔村生活图景。
1.3 法治渔村建设有益于基层司法腐败现象的预防
渔村作为中国乡村的典型地缘性代表,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保障渔民的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渔村治理朝着法治化方向有序前进,这是对党中央要求依法治国重点在基层政策的积极落实,也是稳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2]。法治渔村的建设有利于打破基层渔村“官官相护”、人情网、利益网的违法现象,确保基层干部的权力始终暴露在阳光下,以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和渔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为重点,消除长期以来渔民心中“权比法大”的错误思想,重新树立渔民心中的法律权威,并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彻底打破。法治渔村的建设也是继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又一现代性发展策略,同样有益于渔村基层干部行为的规制,增强渔民的法律意识,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阻断人情网下的背地交易,确保新时代渔村的公平正义,将基层司法腐败扼杀在源头,继而加速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并符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
2 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的现状
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水域资源,渔村渔业发展历史悠久,其发展变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渔村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作为关系我国根本民生大计的“三农”问题,自提出以来就是我党工作的关键部分。而“三渔”问题作为“三农”问题在我国渔村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解决好“三渔”问题对于我国渔业、渔村以及渔民的未来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现有相关数据来看,“三渔”问题也主要体现在对渔业发展的关注上,关于渔村问题则着墨较少[3]。内陆渔村和沿海渔村均是我国渔村村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内陆渔村主要由淡水渔村构成,多分布在内陆地域的湖泊、池塘以及水库附近,以开展传统的渔业为主要经济来源,而我国的沿海渔村则主要聚集于海岛附近,如獐子岛镇等。除了传统的养殖渔业,还因其靠海的独特地理位置使得渔业文化和渔村产业结构比起内陆渔村更加丰富[4]。
2.1 目前我国渔村治理的法律保障制度
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时,以往偏僻落后的渔村面貌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40余年来,我国渔村治理的总体有所成效,已经设立和组建了较为系统的渔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并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渔业法律规范体系。如,以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核心,涉及渔业产业结构改革、水域生态文明、渔船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渔业管理体系,且已经基本实现了基层渔政机构的全面铺开[5]。这些都为新时代渔村法治化发展和渔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专业的渔村管理机构和法律依据。在立法上,全国已经有超过600部有关于渔业部门的法律、规章和基本制度,但是具体专门对渔村进行系统规定的立法却有待增强与完善,虽然在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带动与号召下,渔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已经逐渐有了起色,但正式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同基层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之间在具体适用上仍旧存在隔阂或者不衔接的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又过于抽象概括,且其与我国渔村所具备的特殊性又有所差异,难以在涉及渔业生产、渔村生态文明建设等渔村特色问题上发挥作用。
2.2 我国法治渔村建设中的部分渔村和渔民的现状
渔村作为一类典型的乡村代表,基于乡村共性,同样也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略进程中,我国曾明确提出,应当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基层。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今天,仍旧会有一大部分人生活在农村,其中在沿海或者内陆邻水的地域同样会有许多渔村存在。因此,可以将渔村治理视作全国治理的基本单位之一,而法治则是渔村治理的根本保障。
渔村执法效果的优劣主要体现在渔民对基层村委会和村干部行为的满意度,村民的满意程度高,说明该渔村的基层执法能力较为不错,反之,则直接体现该渔村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学者刘龙腾[6]在2018年针对我国山东、广东、江苏等地的一些渔村进行的调研活动可知,渔民对当地的村两委工作的满意度,对村规民约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村务参与的积极度都处于平均水平以上。但是,与达成法治渔村的目标相比仍旧需要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且,部分沿海渔村的村干部对海洋文化的知识了解过少,难以为渔民提供高质量的基层服务,导致管理涣散,效果不佳[7]。
司法作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公正司法是新时代渔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灵魂和生命,保证公正司法,有利于预防基层腐败,打破渔村关系网和人情利益网,完善司法资源配置。随着我国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基层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我国地域辽阔,村民居住也较为分散,难以达到一个村落配属一个基层司法机构。此前我国现有的司法机构一般只停留在乡镇级别,如司法所,且一些地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精,年龄较大,难以深入偏僻渔村开展基层普法活动,在面对渔民之间的纠纷解决上也存在力所不及的问题,使得我国基层渔村的司法活动难以体现和发挥公平正义的真正价值,司法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而渔村治理法治化通常体现为渔民对法律的感知程度,以及渔民是否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办事,形成规范的法律秩序,达到守法的中层状态。在普法活动的持续推进下,我国渔村渔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高,但传统的渔村文化根深蒂固,受限于文化水平和对法律的接触过少等原因,导致渔民的学法动力不足、学法途径过少以及积极性较低,继而导致目前我国大部分渔村的守法仍旧保持在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且基层部分渔民存在厌讼、耻法的心理,有时是传统乡土情结下的熟人心理作祟,以能忍则忍的心态去解决问题,有时甚至以暴力相搏,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 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面临的挑战
3.1 基层重点领域立法缺乏导致法律规范衔接不畅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不断加强,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制定当中,但是我国地广人稀,乡村分布较为广泛,难以制定全方面覆盖的法律法规,更别提有关渔村建设的法律规范。而新时代渔村法治化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立法完善。渔村作为一类特殊的乡村类型,在产业结构、地理位置等方面都与传统村落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很难将基层涉农法律规范直接适用到渔村的日常管理当中。也因渔村的特殊性,有时在处理渔民纠纷时,竟然会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导致无法可依,极大地阻碍了渔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除了存在涉渔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的问题,在立法质量上同样应当有所提高。相关渔村立法应当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本质特征,改善立法滞后和笼统的问题,站在渔民的角度考虑问题,化抽象的法律条文为具体,以适应渔村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现实状况。此外,基层法律制度构建落后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鉴于渔村治理法治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渔村基层各部门职能和监督机制尚未完全明确,导致经常出现各部门面对同一项问题时互相推诿,导致渔民无处寻求帮助,极大地降低了法律在渔民心中的权威性[8]。且在渔村治理中,只一味地推行法律的强制力作用,而忽视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可能会造成法治同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得推行法治渔村建设难以实现。
3.2 渔村基层治理人员水平不高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法律实施作为实现法律价值的必由之路,也是建立法治渔村的必备条件。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环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渔村治理的执法应当包含两部分,即渔村基层治理机构的完善与否以及渔村基层干部人员的执法能力是否能够有效应对渔村内部发生的各类纠纷。一方面,当前渔村治理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于涉海纠纷、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渔业养殖纠纷等渔村特有纠纷类型的执法机构仍在存在权责不明的情形,且在渔村治理的执法环节中,深受传统村落的熟人心理影响,当渔民在遇到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往往会遵循情感的本心,而忽视法律的原则和底线,继而出现有法不依的执法困境;另一方面,渔村治理的执法效果更加受到渔村基层治理人员执法能力的影响,即使是在积极落实新乡村治理体系的新时代,仍旧存在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业务不精的情况,同样因传统文化的影响,部分执法人员将法治停留在思维阶段,在具体实施时并未应用到法治手段和方式,而是凭借直觉和习惯办案,既没有真正解决渔民的问题,也损害了渔民应有的合法正当权益[9]。
3.3 传统渔村背景根深蒂固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展现
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最高期待。推动渔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司法的终极保障力的作用,但受到传统渔村文化的影响,渔民对司法公正并没有体现出更多期待。一方面,部分渔民受习惯和厌讼、耻讼心理的影响,当遭遇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寻求的解决途径是以情讲理,或是本着息事宁人的心理拒绝寻求司法救济,这将膨胀不法分子的犯罪心理,危害渔村的和谐安宁,且渔民的文化水平以及经济能力有限,烦琐的司法程序往往会消耗渔民的金钱和时间等成本,传统渔村的渔民一般靠渔业养殖为生,而渔业养殖则需要渔民耗费大量时间进行,在司法公正与谋生手段之间,渔民的首选自然是将时间用在谋生手段上;另一方面,在新时代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渔村渔业发展结构得到了改善,但在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一般只停留在乡镇阶段,渔村几乎没有正式的司法机构,司法资源匮乏,基层渔村的司法力量十分薄弱,总体司法体制保障不完善,受法律思维意识淡薄的影响,渔民诉诸司法援助的途径也屈指可数。以上这些都对基层渔村实现司法公正造成极大阻碍,从而影响渔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继而滞缓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
3.4 渔村法治土壤缺失导致渔民法律思维意识淡薄
守法状态是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最终标准和准则,新时代渔村治理法治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也在于渔民的守法状态如何。地处偏僻的渔村经济发展落后,法律宣传和普及活动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目前,渔村渔民的守法状态可归属于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与中层状态还有一定差距。广大渔民受制于文化水平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在送法下乡活动的推动下,仍旧停留在知法而不懂法的层面,大部分渔民的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信仰缺失[10]。此外,传统的法律宣传和载体形式落后,不足以激发渔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及应用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渔村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并未给全体渔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在政治基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立法主体还未提供一个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基层渔村治理主体还未制定一个实际细致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准则。传统渔村的法治土壤并不成熟,渔民接触法律、了解法律的机会较少,亟须进行相应改革,以增强渔民法律思维意识,加速法治之花在渔村土壤中的绽放。
4 新时代法治渔村的路径选择
4.1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巩固渔村法治根基
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中,法律是渔村治理的重器,良法是渔村治理朝着法治化方向行进的前提[11]。解决渔村治理“法治”薄弱的根本就在于立法工作的完善与适配,虽然目前我国的乡村法律治理体系已经初具轮廓,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遵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其他法律为基本制度的乡村治理法律体系,但对于乡村中的另一类代表——渔村,却关注较少。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法治渔村建设,亟须为渔村治理提供良法依据,加强渔村重点领域立法,且渔村领域的立法应当充分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新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相契合。通过重点立法为渔村的特色渔业养殖产业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渔村渔业的产业布局变更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重点立法为渔村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渔村新村容村貌、乡风文明的快速构建,并扩大渔村基本医疗、养老以及社会服务的范围;通过重点领域立法为渔村的生态文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渔村附近海域、水域环境的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成;通过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渔村软法和国家硬法相结合的双重作用,以渔村软法弥补国家硬法过于概括抽象的特点,以国家硬法为渔村软法提供强制力保障。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巩固渔村的法治根基,从而为新时代渔村治理现代化发展保驾护航。除却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之外,也应当重视渔村自身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加贴合渔村的真实发展情况和渔民的真实意愿,在渔村日常治理中可以发挥不同于国家立法的作用。以浙江省舟山市的枸杞岛为例,该村在日常管理中,较为注重综合人文价值建设,传递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将完善村规民约章程列为重要工作,从而推动广大渔民加入共建“美丽枸杞岛”的建设工作当中。2022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再次将“三农”问题带入群众视野的同时,也将“三渔”问题列入了发展重点项目之中,以此才能符合其全面发展的新要求,扎实有序地做好渔村发展、渔村建设以及渔村治理等重点工作。
4.2 坚持严格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构建新时代法治渔村需要依靠渔村的依法治理,而依法治理的主要内容即是执法[12]。严格执法对于实现渔村治理法治化和优秀乡风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执法为民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法治渔村的建设中则体现为执法工作应当以渔村的具体情况和渔民的实际需求为主。以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为例,该村在1998年以前是一个村集体负债2 800万元的较为贫穷落后的小渔村。但近几年来,獐岛村通过建章立制、积极完善民主制度等方式已经逐渐踏上了依法治村的轨道。在执法人员和党建工作人员的培养与安排上,獐岛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调动选配优秀党员干部和模范党员;在村民治理上,獐岛村以村民自治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德治和法治,极大地调动了獐岛村村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新时代渔村治理方式。如今面貌焕然一新的獐岛村充分证明了渔村执法方式、执法人员能力以及渔民治理方式的重要性。为推进法治渔村的快速建立,在执法原则上,执法机构应当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等,不因个人情感和风俗习惯而肆意变通法律,做出不合理的执法决定;在执法人员上,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主,加大对渔村执法人员的日常训练和锻炼,着力培养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并应学会利用法治方式处理渔村纠纷,定期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可利用激励机制鼓励渔村执法人员,制定奖惩机制,对严格按照制度规章办事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对业务能力较差的执法人员进行惩戒,以此促进渔村治理法治化的高效推进。逐步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积极发挥驻村书记和大学生村官在促进法治渔村建设上的作用,推动“五级书记”将渔村振兴的各方面落到实处;在执法机构上,建设渔村执法机制,明确基层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所在,构建渔村专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平台,增加执法经费,提升行政能力,从而更加全面、专业地解决渔民的问题。
4.3 始终保证司法公正,打造司法监督和评价机制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力,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法治渔村建设的关键部分,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渔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在渔村建设法治化中的真正落实,首先增加基层司法人员的储备数量,我国大部分司法机构都设立在乡镇级别以上,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数量较少,有时会出现案多人少的窘境,增加基层司法人员储备量,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偏远渔村法官和检察官的配置和培训力度。其次,基层司法机关应当创新更加贴合渔村渔民生活实际的办案方式,转变司法理念,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的培养,以节省司法成本,方便渔民诉讼为宗旨,将公正司法理念确切落实在新时代法治渔村的每个角落[13]。再次,积极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符合法治精神,体现法治价值,切实保障渔村的司法公正,促进渔村民众在遇到民商事纠纷、刑事纠纷时,学会寻求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后,加强对基层渔村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由渔民为评价主体,对负责渔村司法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评价,从侧面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4.4 增强渔民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新形式
法治渔村的建设离不开渔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法治渔村建设的效果体现在渔民的守法状态和对法律的感知程度上,探索多种途径增强渔民的法律意识,改变渔民法律适用率较低的现状[14]。①提高渔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以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的东滩村和黑岛村为例,在认识到渔村振兴离不开渔民受教育程度和对法律的感知水平时,东滩村和黑岛村将提高渔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列入了待办事项。目前,东滩村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经达到了9年,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也已经达到了100%,并落实到每一户,而高等教育入学率也已经达到了30%。东滩村和黑岛村渔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也增强了渔民对法律的感知程度,为普法工作的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并从正面说明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对构建法治渔村的重要性。且从事渔业养殖的渔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是其接受法律、感知法律、运用法律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可在渔村设立流动学法站点,按期为渔民进行法律知识讲解。②明确普法重点,进行针对性法律知识普及。当前我国渔村同其他普通乡村一样都面临着治理主体缺位的困境,老一辈的渔民仍在从事渔业养殖、水产品捕捞、批发等传统经济活动,呈现人口老龄化特点[15]。故在进行普法活动时,可结合渔村发展现状,普及与渔业养殖、水域环境污染保护、水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和水生物保护等相关的法律,以保证法有所用。③创新法律宣传形式,探索多方载体共同进行。以广东省惠东县渔业村为例,该村之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陋习村”,渔民文化素质较低,渔民对党组织的意见较大。在当时的严峻情况下,村两委确切意识到必须引领渔民走上依法办事的道路,远离旧有陋习。因此,该渔业村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所,同时制定了村法律顾问制度,并通过上述普法宣传新形式,明确普法重点。如今的渔业村已经拥有崭新面貌,每月固定一次的法律志愿服务,每季度一次的法律宣讲等活动都在推动渔业村朝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前进,强有力地说明了法律宣传在新时代法治渔村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而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新媒体已经渗透到渔村生活中,将传统的纸质媒体、贴标语、黑板画等形式与渔民如今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形式,如抖音、快手以及微信公众号、法治电影和短视频等相结合,既能依靠传统纸媒和贴标语的形式营造渔村的法治宣传氛围,又能利用新媒体技术手段激发渔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此达到渔村法治宣传的教育目的和实践效果,继而全面提高渔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水平。
5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渔村的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建设在社会基层的具体实践,也是实现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必经之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为精神指引,为新时代法治渔村的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助推新乡村治理体系在法治渔村建设中的平稳构建。为从容应对世界百年变局,推动“三农”工作的持续接力,应当着眼我国重大发展战略,以法治衔接渔村治理的重要环节,以法治增强渔村治理的薄弱环节,以法治激发渔村发展的内在动因,以法治营造渔村和谐氛围,最终早日实现我国法治渔村的全面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