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微权力”监督问题探析
2022-03-01艾立新
孙 硕,张 丹,董 玉,艾立新
(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河北 邢台 054035)
腐败源于私有制,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是腐败的最终表现形式,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对腐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提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号召,反腐成效有目共睹。而在基层单位,对权力的监督问题同样值得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微腐败”的概念,但“微权力”腐败并不是腐败中的新生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但凡腐败都是从“微权力”腐败起步的,它是所有巨贪、巨腐最原始的种芽,因此加强基层权力监督十分必要。
一、基层“微权力”腐败的运行特点
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本位”观念在民众中影响深远,在如今的基层现实生活中仍然保有相当大的惯性,不论为官者还是为民者有很多人深陷其影响囹圄之中而无法自拔。官本位与特权思想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而生,官本位与特权思想结合必然滋生权力腐败之怪胎。中国长期的农耕社会使得官本位观念、特权思想又与所谓的血缘、亲缘、乡缘、学缘以及业缘等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庞杂的社会关系网络,置身其间很难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微权力”腐败的染缸效应即源于此。
在基层民众的生活中,厚植“微权力”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如此根深蒂固,很多人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微权力”腐败现象已见怪不怪、甚至可以做到熟视无睹,“微权力”腐败行为受益双方均认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是现实生活中很正常的现象。如对于一些掌握一定权力资源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拒绝亲朋好友一两次托请之后,最终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大多还是难以抵拒现实的“诱惑”,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欲望一旦生长就像黑夜一样蔓延开来无法停止,这大概就是人们常说的温水青蛙效应[1]吧。
“微权力”腐败从其字面意思推敲,其特征就是“细小、轻微”,因其细小、轻微极容易被人有意或无意忽视而“看不到”,其另外一个特征即“微权力”腐败经过伪装以后有相当的隐蔽或隐匿性,然以上两者的结合又导致“微权力”腐败蔓延开来的“群众性或广泛性”。“微权力”腐败虽“细小、轻微”,但其影响不容忽视,习总书记有云: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权力)腐败”也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2]。
人是情感动物,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没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的近代化过程,厚重的人情社会标签是我们的显著特征。千百年来在人们头脑中固化存在人情关系网伴随我们父一辈子一辈循环往复、生生不断,未当官时有的人热衷于搞这种所谓的“圈子社交”,当官以后又很难摆脱这种存续往生“圈子文化”,有人称之为腐败亚文化。腐朽思想的残余加之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西方资产阶级堕落思想的多重作用,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怪圈”更是得以强化、成为催生“微权力”腐败的化学药剂“二氧化锰”。
以权谋私是在资源匮乏条件下因私欲作祟引发心理冲动所导致的行为后果,“微权力”腐败之所以多发生在基层,是因为腐败分子掌握的资源有限,但伴随其职务的升迁,他们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微权力”腐败就会延展成为巨贪巨腐,反腐败应从“微权力”腐败抓起,防微杜渐说的就是此中要义。
二、基层“微权力”腐败造成的危害与影响
以权谋私,不以权力论大小,一旦沾惹,就是在健康肌体中埋下了病灶的基因,非“手术”不能根除。“微权力”腐败虽然“细小、轻微”,也不容忽视,更不能置之不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教训,言犹在耳。
(一)侵蚀基层政权的公信力、动摇我党的“执政之基”
“微权力”腐败多发生在基层,就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他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如果任由其发展,基层群众慢慢地就会对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和怀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天下”和旧社会其他政府没什么两样、没什么区别,“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种旧有的理念,在共产党的政权里一样行得通,就会形成所谓“天下乌鸦一般黑”的感觉和认知,那我们牺牲了两千多万先烈打下来的红色江山的“执政之基”就会动摇。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微(权力)腐败”也可能酿成“大祸害”的担忧所在。“微权力”腐败在基层大倡其道,乃众多因素纠缠在一起的合力,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基层群众没有素质,或者素质低,共产党人的使命和责任担当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心头,团结人民,教育人民。
(二)“微权力”腐败影响基层干群关系、败坏社会风气
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和某些干部不讲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关,但基层“微权力”腐败盛行,更是影响干群关系的主导性因素,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基层“微权力”腐败现象,让很多基层群众把我党的基层干部当成了旧时代曾经的“官老爷”,旧时代的印迹让基层民众深知“民不与官斗、民不与官争”的道理,他们虽然很享受自己遇到事情找人托关系的“傲骄”情绪,他们内心世界更多的是自己遇到被人刁难时那种孤独和无奈,还有伴随羡慕他人卖弄有关系、有人脉资源时的“嫉妒”和“恨”这种复杂的情绪让老百姓和我党的基层干部有了隔阂,基层干部作为联系群众和我党桥梁与纽带作用大受影响。
权力腐败作为一种社会“毒瘤”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和破坏性,“微权力”腐败不因为其“细小、轻微”而表现出任何的差异性。有人把权力微腐败比喻为癌细胞的潜伏期,这是不对的,“微权力”腐败实际上已经是癌的显现期,它只不过是病症早发期而已,早发期的病症也是病,是病就得治,早发现早治理,这样才能对我们健康肌体的伤害性就会降到最低。如果任由“微权力”腐败肆意泛滥,染缸效应就会导致感染一大片、传染一大片,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地方“窝案”看,“微权力”腐败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只有下大力气整治基层“微权力”腐败,社会风气才会得到根本性扭转,还老百姓一个“湛蓝碧绿的天空”。
(三)“微权力”腐败导致结党营私、破坏基层政治生态
“微权力”腐败众多的原发案件,起初就是披着人情世故、礼尚往来的外衣所搞的“双赢”利益输送,一旦腐败案发,他们就会上蹿下跳、四处勾连,甚至订立攻守同盟,抱团取暖,为本来难以侦破的腐败案件蒙上了一层又一层“武装铠甲”。但是,腐败分子多是投机分子,他们总是心存侥幸,期望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然事实总是难遂他们的意愿,因为投机分子的理念是趋利避害,他们所谓的“结盟”就像阳光下堆的雪人,是靠不住的,时机一到必然会坍塌。
三、基层“微权力”的监督治理
因为“微权力”腐败会酿成“大祸害”,所以我们不能任由其发展、置之不理。“微权力”腐败“标的物”非常“细小、轻微”,对腐败分子而言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并不是他们必得或必中之物,基于此我们加强基层权力监督治理,惩治基层腐败应做到预防与治理并重、双管齐下。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根基
腐败的原理是私有制条件下因资源相对匮乏引发私欲膨胀导致的行为后果,私有制、资源相对匮乏是导致腐败产生的客观因素,私欲膨胀则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主观动力。我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为代表的那一代人,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不会因为资源匮乏紧张而在内心产生一丝一毫的贪念,终其一生廉洁奉公、并且对家人也能做到严格要求,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坚守清贫、甘之如饴,起决定作用的是他们内心世界对理想信念的坚持与追求,理想信念缺失是产生腐败、当然包括“微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习近平总书记的“补钙”说深得其中精髓。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加速了封建腐朽思想与资产阶级拜金主义的结合,权力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现象的滋生虽然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但是否沾染腐败,主要还是取决于党员干部自身的思想素质觉悟。邓小平同志在与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对话时强调,对待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要注重思想教育[3]。思想决定行动,进而言之,思想的深度决定行动的高度。要想让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杜绝腐败,理想信念教育不仅要搞,而且还要有深度,见实效,让每一名党员干部通过过硬的思想教育铸就一颗高尚的灵魂,把思想关口的阀门拧紧拧实,让封建腐朽思想、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无孔可入、无缝隙可钻,“提倡正气、反对邪气”蔚然成风,腐败分子、腐败现象就会成为躲在阴暗角落里的老鼠,不敢见阳光,反而会人人喊打。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与腐朽思想和各种形形色色堕落思想进行斗争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二)推进制度建设,加密制度篱笆
对权力的监督治理,习总书记有句名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本身就是权力滥用的结果,给权力套上笼头,加强对其监督,这就是制度建设核心要义。习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关键是制约和监督权[4]。
公权力正常运行,一靠人、二靠机制,为防止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反腐制度建设应该把好这两个端口。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问题上非常注重制度建设,以干部选拔任用为例:1995 年2 月,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共计11 章54 条;2002 年7 月9 日,中共中央在《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计13 章71 条;此后,中共中央又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相继印发了2014 版以及2019 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伴随2019 版《干部任用条例》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了新时期干部选拔条件,强调要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反腐制度建设对权力的约束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权力人的约束机制,二是对权力人的监督机制。2015 年10 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颁布,它是2010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进阶版;2015 年10 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 月修订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2016 年7 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2019 年9 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升级版出台。
权力的监督机制包含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5]。对基层微腐败最能发挥效用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基层微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潜滋暗长,不是监督机制缺失,而是监督“失灵”导致的结果。在监督体系内,对权力人有监督“实权”的,因其腐败之微,故意“睁一眼闭一眼”,或者因其腐败隐秘,被蒙蔽了双眼;对权力人缺乏监督“实权”的,其监督的“声音”在现实生活中被有意或无意的弱化,很难“被”听到,这样的监督往往会有其名无其实,流于形式。
制度建设需要一个不断完善过程,因为我们总会遇到一些新问题,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涵盖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党纪党规就是对法律法规完善的有效补充。十八大以来,我们将制度的笼子不断加密加固的一个体现即是党纪党规条例的深化与细化。习近平总书记有如是解释: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6]。
(三)运用各种创新手段,打造立体监督体系
基层权力监督治理,总体而言有三:其一、从源头对权力进行约束。基层腐败现象严重主要因素是对权力的约束机制失衡所导致,权力越往下行,制度层面的约束力愈加匮乏,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加大,基层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某些项目的负责人,受基层圈子文化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素质也不过硬,很容易滋生腐败,有学者建议在基层搞“权力清单制度”[7],厘清权力的界限及其运行流程,可以较好地防止出现权力滥用、暗箱操作以及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现象。其二、对权力运行过程全监督。基层事务涉及面广,为我们防腐反腐增加了难度,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有它有利的一面,因为它涉及面广,涉及的人必然众多,我们可以发动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微腐败再细、再微,也必然无所遁形。其三、对事务的结果追踪核实。基层“微权力”腐败是一个怪胎,单纯就某个村镇或区域看,“腐败人”和“受益人”总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既有交叉又有集中,最终会出现一个核心受益圈层,但为了遮人耳目,他们往往会选中几个不是他们圈子里的人“滥竽充数”,对此老百姓心知肚明,只要我们发动群众,穷追猛打,他们终会露出马脚。
传统手段应对“微权力”腐败显现出很大的劣势,“微权力”腐败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加之腐败受益“双方”还有较强的同谋性质,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另外“微权力”腐败“标的物”大多较小,尚达不到司法机关介入的程度,只能动用党纪党规进行惩戒,基层“微权力”腐败涉案人数较众,追踪、核实、取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地方党政机关实在难以兼顾。随着网络、新媒体等技术的普及运用,为我们基层反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互联网、新媒体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猛,群众普及率较高。因此,利用网络、新媒体反腐,群众基础雄厚,国人不愿出风头的思维,网络、新媒体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屏障”作用,我们有关部门不要怕麻烦,首先要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技术,建立让百姓愿意“发声”的平台,如建立部门网站、提供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引导群众通过微信、微博、微电影、微视频等形式对基层以权谋私现象予以揭露曝光。其次有关部门要时刻做到“闻风而动”,或许起步阶段会有一两次、甚至很多次的无功而返,但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建立了信任,“闻风而动”就会带来很多我们意想不到的效果,群众一旦行动起来,基层以权谋私现象再隐秘也会显露原形。
“微权力”腐败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将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把“微权力”腐败扼杀在萌芽中、摇篮里,不让它有成长为巨腐巨贪的机会与可能,我们才能真正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