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远端防控的公告
2022-03-01
文号:2022年第14号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8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保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远端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所有拟入境并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进行船员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本公告适用船舶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48小时内,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应及时就近治疗;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后的航行途中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要求,落实船员新冠病毒定期检测制度以及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和救治举措,避免扩大感染,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新冠病毒检测应优先使用核酸检测,在不具备核酸检测的条件下,可选用抗原等其他快速检测方式。选用新冠病毒快速检测应使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冠病毒快速检测产品。
三、本公告适用船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对入境人员的管理要求,组织在船人员在航程的第1、4、7、14天(如有),及到港日前1天进行新冠病毒检测,记录并保存检测结果。靠港前1天按要求完成所有在船船员新冠病毒检测后,连同航行期间船员检测信息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国际航行船舶远端防控新冠病毒在船检测和信息报送指南》见附件。
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后的航行途中,发现船员健康及检测信息有异常的,船长应及时将异常船员情况报所属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并采取紧急响应,落实隔离和救治举措。接收船员检测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当事船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处置。
四、本公告要求的新冠病毒检测是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远端防控的要求,不得作为船员换班的前置条件,不免除海关已实施的入境时的核酸检测。
五、各驻外使领馆应为船舶在境外新冠病毒检测及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中国籍船员救治提供帮助。海关应为境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出境卫生检疫审批和试剂上船提供便利。
六、各相关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公告,并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本公告适用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船舶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公告要求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公告自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计划入境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后的,应按本公告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