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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女儿的钱犯法吗

2022-03-01王泓一

方圆 2022年1期
关键词:亲属财物被告人

王泓一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偷窃女儿200万元现金的奇葩案。法院判决,张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判决,有网友提出,为何判得那么轻?就因为偷的是亲闺女的钱吗?这虽然是玩笑话,却也不无道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2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按刑法规定,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换句话说,普通情况下盗窃200万,可能要坐10年牢。

不过,法院对张父判处这样轻的刑罚,依据的是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可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态度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小张在报案时不知道钱是被父亲偷的;当民警查出张父时,小张很沮丧,对父亲心存愧疚,也很快谅解了父亲。

不难理解,立法、司法对于偷盗亲属财物之人“手下留情”,无非是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出于“情”的缘由。

现实来看,偷拿家里和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人多半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也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不判刑、判处轻刑、判处缓刑效果,更有利于维护、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親情关系,让被告人不脱离家庭,不疏远亲属,在社会、家庭中改造,教育挽救的效果更好,从而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目的”。

对于亲属间财产犯罪区别对待的做法,由来已久。古代中国历朝法律几乎都对“亲属相盗”做出专门规定。比如,《唐律疏议贼盗律》依据“同居共财”“亲属不分财” 的伦理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亲属间财产犯罪,通常予以减免刑罚。

该律例还对“亲属相盗”以“是不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做出区分,“不同居”的亲属发生盗窃的,关系越近,盗窃罪责越轻。“同居”的卑幼亲属盗窃尊长财产的,最高刑也仅是“杖一百”。同居的尊长亲属对卑幼,则根本不存在盗窃的认定,因为家庭财产理应由尊长掌管。这种规定也符合中国古代礼制社会的理念和生活状态。

可以看到,尽管古今社会、法律理念制度差别巨大,但某些观念还是相通的。亲属关系的维系在乎亲情,被害人多数也不希望亲人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结果于家族名誉、利益也是不利的。

那么,这种明显的“区别对待”,是否违背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呢?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并不是说,法官实施法律时可以用人情去替代法律。而是说,从立法上看,维护人类伦理道德、兼顾人类情感,本就是法律的精神之一。这种理解与我们常说的法治是“善法”“良法”之治的意思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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